这是日前我在《经济观察报》举办“知识分子的角色与担当”论坛上的发言,载《经济观察报》2010年8月7日。贺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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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在座几位都有两个特色,一是我们都关注知识分子这样一个学术话题,会写这样的文章、喜欢阅读这方面的文献。另一方面我们多多少少都愿意参与公众事件,对于某些社会现象发出一些自己的声音,从内心的愿望来说,想成为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直率地批评时弊的公共知识分子。多年来,《经济观察报》也一直在做这样的推动。记得2002年我就参与过报社举办的一个论坛,作了相关的发言。

我个人在将近20年的时间里,不断地介入到一些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中,有些是自愿的,有些则是在近乎被胁迫的状态下参与其中。我也想发出自己的声音,提出一些制度建设的呼吁,尤其是对于司法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发表一些看法。因为中国的这些年是一个案例引人注目的时代,过去我们的法制建设是重视立法过程,现在大家越来越觉得一些活生生的个案更能展现我们国家制度建设的一些缺陷以及今后发展的方向,也能展现我们的生存状况,比如史上最牛钉子户等等,都是我们时代的写照。我们也会关注孙志刚事件、邓玉娇案件等等,这些案件引发的不仅仅是法律界的关注,更是整个社会的关注。从社会学、历史学、政治学等学科,都可以对这样的案例作出自己的批评,这种多学科“会诊”的做法对于揭示问题症结有很大的价值,也是这个时代很有意思的特征。

结合自己的感受,我觉得讨论公共知识分子的角色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方面是我们如何理解学院知识分子的角色以及他们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大家对中国知识分子历史传统的解读不同,我倾向于认为今天中国的知识分子是中国历史上没有过的社会阶层——如果说他们是一个阶层的话。他们有一个非常好的依托,在大学或者专门的研究机构里获得了自己安身立命的空间,这在古代中国是不存在的。因为我们历史上知识分子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阶层,知识几乎都是为了追求实际用途,目的就是为了入仕,这是科举考试的目的。科举考试使得中国的选官制度在全世界特立独行,也使得中国传统知识的格局和地位形成了糟糕的走向,所有人的心智都被引导到通过读书获得官位,获得社会阶层的向上流动。

而我们今天的情况完全不一样了,我们一辈子在学院里做跟知识有关的工作,这种工作的目标绝不是为了做官。这是一种新的社会结构性变化,我们社会有了以知识本身为终极使命的社会阶层。作为知识分子,无论是怎样的知识分子,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相同地方,就是我们必须要有知识,必须要通过严格的专业的分工,深化我们对世界的理解,并且要记住知识的分工不过是便利我们的研究,我们还需要综合的心态,用一种非常广泛的知识视野来研究自然与社会,就像我们通过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一定会看到综合性的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例如,今天这个社会里,为什么那么多人喜欢用死刑,他们相信死刑是一种正义的举措,并且能够震慑犯罪。近年来一些论者主张要尽可能减少死刑,如果要保留的话,应该限于最少数极其可怕的暴力犯罪,经济犯罪不应该使用死刑。但这种想法只要在网上提出来,就会挨板子——许多人说只要贪污几百万就应该枪毙,使他们不敢贪污、受贿。你会发现我们需要研究人心,如何减少死刑,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且是综合性的复杂问题。这也是为什么当几年前,我看到何怀宏教授在报章上发表了几篇关于死刑的文章,感到十分欣慰的原因。无论我们怎样投身于对社会事务的评论,都需要在知识人公认的基础上立论;严格的知识论辩构成了我们知识分子相互对话的前提。如果我们不讲知识、不讲证据,就变成革命家,变成喊口号的人。所以首先应该特别注重如何去奠定我们扎实的知识基础,我们不再是文以载道,把知识服从于某种外部的价值。

第二点,正由于今天的知识分子是一个新的社会阶层,所以知识形态上跟中国古典的知识形态就发生了差异,我们所使用的概念乃至整个话语模式都告别了旧有的形态。这可能会构成我们跟传统之间的某种断裂。但传统不是一种死的东西,不仅仅体现在从前的典章制度之中,更重要的是一种历史性的延续。英国有一个法学家曾说过:“我们埋葬了诉讼表格,但它仍然在坟墓里统治着我们。”那种貌似死去了的东西实际上还是弥漫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影响着人们的行为。知识分子,尤其是那些以输入域外学说并以之作为改造中国观念与制度的知识人,在这方面经常会产生某种困难的感觉,那就是他所拥有的知识、所倡导的某种东西是跟社会公众的看法不一样的。

比如我们说一个法学家应倡导程序正义,司法要严格依照程序办案件,一个案件是有期限的,某些错误是不应该纠正的(当然,如果是刑事案件错误的判决任何时候都要纠正),民事判决过了期限是不能再提起的,证据的提交也是有期限的,如果过了这个期限,即使从箱子里找出证据证明法院已生效判决是错的,法院也不会纠正。因为启动司法程序是很复杂的过程,要从经济角度算账。一个案件不断折腾,整个社会付不起这个沉重的代价。有些时候可能是所谓的有罪的人判成无罪,当时没有找到证据,两年之后检察机关发现证明有罪,还能不能再进行起诉?按照现代法治准则,这是不允许的。之所以如此,是要对国家权力作出限制,一个人不得被国家置于受到两重或者多重指控的境地。这是保证国家权力和追诉犯罪之间保持一种平衡,而且是一种很难完美的平衡,我们人类不能获得完美无缺的制度。

这样的论证在中国的语境下非常艰难,因为我们的传统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不大能够接受西塞罗所说的那句话:“绝对正义的正义就是绝对的不正义。”在我们这里,即便是当事人自己的过错导致司法判决的缺陷,如果当事人事后上访,或者通过权力或社会舆论进行干预,我拿着证据说法院判决是错的,就会带来动摇司法确定性的结果。国家领导人对上访的态度是非常矛盾的,一方面他们特别不喜欢上访,因此采取了许多措施阻止人们上访,但另一方面,他们也表达出对上访的某种偏好,因为通过上访可以了解某些被下层官僚刻意掩饰的问题,同时也通过某些个案的亲自处理敲山震虎,对地方官员进行震慑,也表现出自己的亲民。这种又害怕又喜欢的心态带来了制度建设上的指向混乱,也导致司法权威始终无法树立,司法独立也是一句空话。

说到司法独立,我们近代虽然接受了西方的政府模式,建立了机构意义上的独立法院,但从决策意义上说却不是独立的,中国的现实是,任何一个级别都有核心,伴随这样根深蒂固的中央动员型的传统而形成的是反分权的观念,在这样的环境下要论证司法独立的价值,建立独立制度,特别困难。我觉得最近这些年,对司法控制不是在弱化,而是在不断的强化。前不久河南赵作海案件,大家最后说当年制造冤案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都要承担责任,我认为,首先要追究党的政法委员会书记的责任,政法委书记还在说我们一定要追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其实他领导下的机构是最大的责任人,我觉得这不是个别官员的问题,而是整个传统都不断强化的一种状态。

所以我觉得我们今天的知识分子可能非常不容易做到的一点就是,如何把自己的各自领域中的特别不一样的东西,跟中国的传统形成强烈反差的这样一种知识传递到这个社会中,说服更多的人接受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新知识、新制度。

第三点,我自己感受比较强烈的是,中国历史对于知识分子的要求不只是追求知识,还经常赋予其某种道德的想象。作为教师、作为知识分子,在这个国家不是跟道德没有关联的角色,大家希望他作为道德标尺,这种情况或多或少跟我们没有独立和强有力的宗教系统有关系。在中国,从来没有过知识分子之外的宗教系统。于是官员经常被赋予道德的要求,官员不仅有权力,还要有道德。科举取士的确立也跟知识与道德之间难以区隔的考量有关。近代以来,知识分子逐渐摆脱官僚成为独立的阶层,但由于没有宗教系统的情形依然如故,因此某种道德的期望就只能赋予到知识人身上,要求知识人“为人师表”,要在道德上白璧无瑕,对知识阶层的利益诉求难以容忍,都是相当强势的社会观念。在具体评价一个知识人的贡献时,我们也特别容易把道德形象作为重要的选项。反之,对于一个道德上有瑕疵的学人,他的知识贡献也常常被低估。

最后一点,我们需要做出群体性的努力,去追求大学的独立,这可能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知识人最重要的使命。我们寻求一种知识分子自身的组织,知识分子有不同的意见很正常也非常重要,但知识分子有一点是共识的,即损害我们安身立命之所在的大学或者专门研究机关独立性的行为是对每个知识分子的一种特别大的损害。我们如何去追求和维护这样的独立性,可能是今天无论左右的知识分子都必须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