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王文元报道)9月17日上午9点30分,北京维权人士刘艳萍状告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西安路派出所“短信散布谣言行政处罚”一案在成都市金牛区法院三楼19审判庭开庭,经过一个多小时庭审后,法官当庭宣布维持原处罚。

 

法院现场图片

 

监控的便衣

2009年8月1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成都作家谭作人“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进行公开审理。刘艳萍为了旁听谭作人案的审理,于8月11日从北京到成都并入住抚琴路安逸158酒店。12日凌晨3点15分左右,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西安路派出所多名警员破门而入,将刘艳萍带到西安路派出所进行问讯,并且拿走、搜看了刘艳萍手机、u盘等个人物品。13日凌晨4点多,又将刘艳萍转移到帝伦大酒店1202房间限制人身自由,13日下午14点从宾馆又转移派出所进行问讯。直至14日早上凌晨1点半左右,才将刘艳萍释放,并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原告处以500元的行政罚款(成公金西决字[2009]第21号),限制原告人身自由长达46个小时,并且在超过24小时后,没有对刘艳萍及到派出所询问的家属出示任何变更强制措施的手续。
   
对此,刘艳萍认为西安路派出所对她的行政处罚不当,于2009年10月9日向金牛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金牛区政府于2009年12月15日做出了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金牛复决字〔2009〕3号)。刘艳萍认为,西安路派出所的行政处罚(成公金西决字[2009]第21号)和金牛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金牛复决字〔2009〕3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于2009年12月26日向金牛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西安路派出所于2009年8月13日做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公金西决字[2009]第21号)的行政决定。
   
2010年9月13日,刘艳萍收到金牛区法院的开庭通知。刘艳萍于9月16日到成都,当日去金牛区法院要求提供被告西安路派出所的证据,但金牛法院却未给。然而接待她的周庭长却说卷宗可以调阅,但不可复印。
   
17日开庭时,法院门口武警便衣一圈,严查证件,里面两道安检比首都机场还严,连楼梯过道都站了一排警察。西安路派出所邱所长与金牛法制科的人出现在被告席上。代理人两个,一个是市公安局陈艾,一个是金牛分局的。
   
庭审后经过休庭30分钟,合议庭宣布,刘艳萍证据中《老妈蹄花》为无效证据,因为经过音乐,剪辑处理;谭作人卷宗为无效证据,因为只有律所公章,无保管单位盖章,西安路派出所证据充分,谭作人因调查豆腐渣工程等原因入狱系刘艳萍捏造的谣言,程序合法,得当,维持原处罚。
   
刘艳萍说:“旁听的人很多,但全不认识!谭夫人一早来要求旁听,被告之没有旁听证了不得入内,后来连门口也不让站了。谭的助手谢同学则一早被站岗,告知今天不要去法院。庭内30来个坐位坐满了我全不认识人旁听。”
   
以下是刘艳萍的行政起诉状
   
    原 告:刘艳萍

    通讯地址:北京朝阳区草场地258号  100015
    电 话:010-84565695,13811718—-
    身份证号码:11010819740——–
   
    被 告: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西安路派出所
    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于2009年8月13日做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公金西决字[2009]第21号)的行政决定。
   
    2、退还原告500元的行政罚款。
   
    事实与理由:
   
    2009年8月1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成都作家谭作人“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进行公开审理。原告为旁听谭作人案的审理,于8月11日从北京到成都并入住抚琴路安逸158酒店。12日凌晨3点15分左右,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西安路派出所多名警员破门而入,将原告带到西安路派出所进行问讯,并且拿走、搜看了原告手机、u盘等个人物品。13日凌晨4点多,又将原告转移到帝伦大酒店1202房间限制人身自由,13日下午14点从宾馆又转移派出所进行问讯。直至14日早上凌晨1点半左右,才将原告释放,并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原告处以500元的行政罚款(成公金西决字[2009]第21号),限制原告人身自由长达46个小时,并且在超过24小时后,没有对原告及到派出所询问的家属出示任何变更强制措施的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不当,于2009年10月9日向金牛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金牛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15日做出了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金牛复决字〔2009〕3号)。
   
    原告认为,西安路派出所所出的行政处罚(成公金西决字[2009]第21号)金牛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金牛复决字〔2009〕3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是:
   
    (一)原告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
   
    西安路派出所认为“成都著名环保作家谭作人由于发起建立“5.12”遇难学生档案、调查豆腐渣等维权事件于今年3月被捕,将于8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事引起了中外记者很大关注。因坚持追究豆腐渣入狱,天理何在?家长有必要知情,请转发其他家长”的短信内容属于“虚构事实”。原告认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定在8月12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属于公开的事实,应广泛宣传,欢迎民众前往旁听,因此原告将开庭消息告知朋友属于政府应鼓励的行为,而不应受到惩罚。
   
    在谭作人的起诉书中明确指出:“5.12地震发生后,谭作人多次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发表了大量严重诋毁原告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可见谭作人关于5.12的言行是他被指控的罪名之一,根据谭作人在被捕之前曾深入灾区23次调查遇难师生的事实,可见短信中所称“因坚持追究豆腐渣入狱”的看法并非没有依据,况且这属于公民对该公共事件的个人意见,公民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也是对人民法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这又怎么算“谣言”?
   
    “散布”应指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传递信息,仅向几位特定的朋友发送该信息,该行为又如何能构成散布?可见西安路派出所所认定的原告“散布谣言”是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公安机关认定原告“意图以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混淆接受短信人员的视听,让接受短信人员误信谣言,前往审判法院处声援被告人谭作人,扰乱社会秩序”。原告认为,该短信内容根本没有提及前往声援谭作人,公安机关却推断原告“意图让接受人员误信谣言,前往声援”,这是以主观臆想代替客观事实,而进一步推断原告目的就是“扰乱社会秩序”,更是属于凭空想象。
   
    (二)执法程序非法问题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执法程序非法的问题。
   
    1、对原告房间进行半夜搜查缺乏行动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请西安路派出所说明:8.12当天搜查原告房间之前,有哪些证据表明原告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本次行为是例行检查还是目标为抓获原告?假如是例行检查,为何只检查志愿者住的7个房间呢?为何有防暴对和国保队参加?假如是有目的的抓获原告,为何将同行的其余志愿者也带到派出所审问?为何要殴打艾未未导致脑出血,并限制艾未未、左小诅咒等11个人的人身自由直至谭作人庭审结束?请金牛区人民法院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查。
   
    2、搜查手续证件不全:8.12当天有多名搜查执行任务未穿警服,也未出示警证和搜查证,强行踹门而入,强行搜查原告房间。请调查未带证件、搜查证和粗暴执法的问题。
   
    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按法律规定,情况复杂的问讯查证时间为24小时,但西安路派出所却从12日早上凌晨3点开始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直到14日凌晨一点后原告才得以离开,共限制原告人身自由长达46小时。西安路派出所在《行政复议回复书》中认为“申请人主动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并在帝伦大酒店开房(1202号房间)休息等候,为了便于申请人休息及案件调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直至8月13日14许,间隔了十个小时,才再次通知申请人到案就案件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中间间隔其间,原告们充分保证了被询问人员休息与活动,不存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情况”,该回答完全是谎言。当天凌晨满24小时之后,原告要求离开未获准,要求归还手机、u盘等物品也未获准,公安机关提前在帝伦酒店开好房,强行将原告带到该酒店1202房间,由该派出所王燕民警和另一名女性治安协管员看守原告,并要求前台切断房间电话,告诉原告没有她们的允许,原告不能离开,13日,有超过8名以上警员到过原告的房间,因此,原告要求对王燕等当天在宾馆的民警进行调查。西安路派出所明知原告拘禁地点,却对13日前往派出所询问的家属和律师说不清楚原告的去向,身为公务人员,竟公然撒谎,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侵害了原告的权益,要求予以调查。
   
    4、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获取口供。在派出所内,办案人员威胁原告说“已经通过高科技手段全部恢复你的短信内容”“原告们已经派了专案组坐飞机去北京调查你”“你今天不把短信的来源交待清楚,你别想出去”、“你要是敢跑,原告今天就把你关到拘留所里”等等。
   
    (三)被告提供的《行政处罚卷宗》证据存在的问题
   
    1、量刑标准问题:公安机关提供的10来位家长的笔录证据中,有几位家长说没有收到短信,还有几位不记得发信人是谁,原告也不记得给他们发送过短信。请问如何确定这些家长都收到过原告的短信?目前共确认几位家长收到原告所发短信?发多少条该内容的短信可构成“散布谣言”?请予以确定。
   
    2、关于短信内容不一的问题:卷宗中遇难学生家属收到的短信内容各不相同,大部分家长短信中提到谭作人的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与原告的治安管理处罚书的短信内容并不一致,如何能认定上述10位家长收到的短信为原告发送?笔录中一个家长称短信署名为志愿者杨立才,公安机关对此却视而不见,认定为原告所发,不合情理,原告要求对杨立才进行调查。
   
    2、关于公安机关作为证据的国际牛博网上关于谭案的文章《偷窥对谭作人先生起诉书的背面》等。原告曾说看过国际牛博网,但公安机关因此将该网站上一些文章打印下来作为证据,十分可笑。这些文章原告从未看过,和原告毫无关系,。
   
    3、扰乱社会秩序的证据不足。中院提供的当天庭审说明内容为“……260余人左右,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其他人开庭。群众与执勤法警发生了推拉、抓扯和辱骂等行为,法警帽子被打落、衣扣被抓掉。经过警察细心讲明政策,耐心疏导,不明真相的群众了解了事情经过,没有过激行为。部分群众过激言行被带离现场”;交警出具证明“当天10点前存在交通阻塞”。原告认为,上述证明并未说明现场人群的身份,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是遇难学生家属,也没有证据表明是收到短信而前来,无法证明上述“秩序混乱”与几条短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作为原告扰乱社会秩序的证据。
   
    综上,被告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罚(成公金西决字[2009]第21号)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金牛区人民政府未进行认真调查,行政复议决定(金牛复决字〔2009〕3号)的理由不正确,为此,请求金牛区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障公民权利。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艳萍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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