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历史故事中看到的联邦制是这样的,一些邦国,或者一些州,订立契约,就形成了联邦制国家。但是如果以这么简单的眼光去看待现代民主社会的联邦制就目光短浅了。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这就决定了人们有充足的自治空间,所谓自治,首先是个人的自治。只有当个人的自治能力难以企及的时候,人们才把权力赋予最基层的乡镇;只有当乡镇的自治能力难以企及的时候,人们才把权力赋予市县;只有当市县的自治能力难以企及的时候,人们才把权力赋予省州,只有当省州的自治能力难以企及的时候,人们才把权力赋予国家,这就是自治社会权利和权力出让的序列。依据这个序列可以说,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各邦国,或者各州订立契约,建立联邦,只是自治的一个层次。如果没有自治,联邦制对于民主的意义就不是很大。就自治制度和现代联邦制的关系来说,自治是皮,现代联邦制是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联邦制的概念大致是这样的: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成员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概而言之,联邦制是关于自治、非集权、多样性的宪制安排,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共和制。它有两个基本的建构原则,第一,制定一部有严格修改程序的宪法,在全国政府与各构成单位(州、省、邦)之间分割国家权力。全国政府管理国防、外交、统一大市场等与全国人民密切相关、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项,其他与各构成单位人民密切相关、能够分别管理的一般性事项,都由各构成单位政府管理。第二,各构成单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组织权。根据联邦制原则,全国政府与构成单位政府并不是核心与边缘、上级与下级 的关系,而是具有不同权力、职能范围的政府之间的关系。它们彼此独立,权力都有限制。各构成单位也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们与联邦在不同范围内分别 行使统治权,且各组成部分的权利并非由联邦授予,这一点与中国大陆的单一制显然不同。
事实上,美国社会的联邦制也正是从下至上逐级自治的体现。各州订立契约,形成联邦,建立合众国,这是明面上的事情。在此之外,人们也应该看到另一个现象,在现代美国的各州之下,虽然没有明文的联合契约,但权利和权力出让的序列是符合民主原则的,州和各城市相互之间实际上有一个不成文的联合契约,然后才能称其为州。再继续往下类推,就能推到个人自治的层面了。日本不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但它比美国只是少了一个各地方组成政府的明文契约,只是少了一个各地方退出日本国的机会,如此而已,换个角度看,日本的地方自治权一点也不必美国少。纵观其他各民主国家,有些是联邦制的,有些不是,但它们并没有离开自治,以及自治基础上的契约,只是有些契约是非明文的。英国连明文宪法都没有,照样是宪政制度,照样有无所不在的自治。问题在未来也许就是这么简单:公民个人能够做也乐意做的事情,任何公权机关都不要去做;非政府组织能够做也乐意做的事情,政府不要去做;基层的公权机关能够做也能做好的事情,更高的公权机关不要去做,这就叫做自治社会,这就叫民主社会。公民社会的联邦制应该从最基层开始,市县组成联邦形成省州,省州组成联邦形成国家。
现今世界上的联邦国家,多数是在原来就存在的小型共和政治体基础上联合而成,也有的是通过政治改革将以前的单一制国家解构或者说重组成联邦共和国。而联邦制就起源于过去的小共和国为增强军事力量和谋求共同发展的深切需要,它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同盟。历史上的邦联,首要目的是共同防御,其次才是共同发展。它们的组织形式一般都很简单,最重要的机构通常是一个由各成员邦代表组成的议会,没有行政和司法部门。现代联邦制正是在吸取了过去邦联制的经验后,通过制度创新而形成的一种紧密的、现代的新型共同体。它的发明权属于美国。美国1787年宪法运用主权共和国组织政府的原则,来设计共同的政治组织,并明智地划分了共同体与构成单位的权力,赋予共同体足够的手段追求联合起来的好处,建立了一个直接对公民行使权力、三权鼎立的完备的共同政府,从而在历史上第一次将邦联改造成了联邦——联合而成的国家。 联邦制作为多中心、自治、非集权的制度安排,是一种有着巨大包容性的政治体。自其诞生以后,人们不仅用它来将分散的政治体结合成统一的国家,还用它来在统一的国家中实现不同种族、民族、语言、宗教、文化、习俗的人民和平相处。最早的现代联邦国家之一瑞士,就是这方面的典范,在瑞士的境内,生活着具有不同民族身份、宗教信仰,分别讲着法语、德语、意大利语三种语言的人,但他们却结成了统一国家,构建了一个和谐社会。
缔造现代第一个联邦共和国的美国1787年宪法,在其简洁而庄严的序言中说道:“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为了组成一个 更完善的共同体,以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和平,安排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的福利,并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的后代永享自由的生活,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寻找适当的政制安排,将小国的优点与大国的优点结合起来,使小国得到安全,大国实现自由,这就是联邦主义者的一贯追求。多中心、自治、非集权,尊重多样性,保护少数,以及维护国家的统一,这就是联邦主义者的基本主张。“正义”、 “自由的生活”、“国内和平”、“安全”、“全民的福利”等醒目字眼,就是联邦主义者的价值谱系。从200多年前现代第一个联邦制国家诞生到今天,联邦主义者在世界五大洲都留下了成功的足迹,发生了一场悄然的“联邦主义革命”,不是没有深刻而重大的原因的。
100多年前,当孙中山等前人致力于推翻帝制、创立共和时,曾提出了建立联邦共和国的主张。而今天,时值辛亥革命百年之际,中华大地贫富分化加剧,官民矛盾突出,部分少数民族人士的分离倾向也逐渐显现,台海两岸在统一问题上也远没有达成共识,灯红酒绿之下的人权环境与当今世界的差距越来越大,我们将何去何从?这个问题一提出来,政治制度就成了一个大问题。当许多有血性的中国人渴望完成前贤未竟的自由大业时,联邦主义的呼声再度浮出了水面,这似乎并非偶然。但是,联邦制是一种与我们的传统迥然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一种我们不熟悉的建构政治社会的方式。无论是赞成还是拒绝,都必将是一个深刻影响中华民族命运的抉择。所以,不能不深思熟虑。关于联邦制的问题,并不是没到讨论的时候,而是讨论得远远不够。
首先必须明确,公民权利,共同价值,国家统一,社会和谐,这些对于中华民族都是至关重要的,相辅相成的。没有公民权利就没有共同价值,没有共同价值就没有国家统一,没有国家统一也就没有社会和谐。当然,也有个别人漠视国家统一的重要性,认为国家统一不重要,只要人民幸福就可以了,甚至扬言边疆地区独立了也无所谓。但是,中国大一统的文化、历史和现实早已决定了未来,如果没有统一的国家,就会出现政局动荡,社会混乱,民不聊生。那么,中国究竟需要不需要联邦制呢?可以这样说,假如海峡两岸非联邦制不能统一的话,那就一定要实行联邦制,假如边疆地区非联邦制不能稳定的话,那就一定要实现联邦制。在现代文明下,我们不能愚昧到用发动战争这样的蠢事换来一个大一统的中国,也不能愚昧到在边疆地区实行镇压换来一个大一统的中国。
如果中国人民能够在未来的社会转型中找到政治革新的共识,那么中国不妨在逐级自治的基础上,依据契约论的原则重新构建,各乡镇根据经济、交通、地理、习俗和文化之便自由组合成县市;各县市根据经济、交通、地理、习俗和文化之便自由组合成自治省,各自治省再组成大一统的中国。公民社会的联邦制应该从最基层开始,市县组成联邦形成省州,省州组成联邦形成国家。至于大一统的中国是否需要一个联邦契约,其实并不重要,有一部总的宪法也许就够了。人们知道,长期以来中国大陆就是一个大一统的专政国家,行政区划之所以是今天这个样子,显然有历史的因素,而统治者根据自己的需要也多次进行了人为的行政区划改造。1949年后,中国大陆就进行过多次针对行政区划的改造,有些省被合并了,有些省则新造出来了,省以下的县市也有很多这样的现象。现在看来,以前的很多行政区划都不是合理的,不仅于经济发展有害,而且造成了很多矛盾,不少地方出现过大规模群体械斗。在这样的情况下,重新来过,未尝不可。就中国来说,大部分地区的人民长期生活在专制制度之下,人们有强烈的国家主权意识,而缺少地方主权意识,这一现状也为行政区划的进一步优化改造提供了便利和可行性。从基层开始重新进行国家政区的划分,不仅有利于保护各地区的传统文明,促进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也可以遏制个别地区的分离倾向。无论那一个族群,对广大人民来说,他们所要的只是自由自主的生活,只有个别人士才有分离和独立的政治企图。当人民得到自由,而行政区划由人民自行决断的时候,个别人士的分离主义蛊惑将失去土壤。
另一个角度,只要能够保证统一,大一统的中国完全可以实现多种模式的组合,在中原地区实行逐级自治制度,在边疆地区实行联邦制度,甚至可以留下邦联制的空间,这样的话,当自由充分浸染中华大地的时候,以前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国家也有可能通过某种方式回归中华,甚至日久之后,周边国家也有可能与中国建立就象欧盟一样的政治共同体。美国的经验告诉人们,只要有自由和民主,只要有价值共识,国家不但不会分裂,而且会团结得更好。欧盟的经验告诉人们,只要有自由和民主,只要有价值共识,多个国家也可以联合起来。
在中国大陆,联邦制是一个重大问题,也是一个敏感问题,它甚至可以被上升到颠覆国家政权的高度。以上观点仅一家之言,望官方和民间的政治人士共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