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形式,是公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代议机关行使国家权力。许多人对代议制做了如下解读:民选代表占据的议会不享有至高权威,需服从宪法,总统一旦产生也不受限于民意。代议制下的民主并不多,取而代之的是法治。在如此解读下,中国的知识精英由此得出如下结论:中国的政治进程无需民众参与,未来的国家权力只能交付于精英——现在的西方民主国家都是精英统治,未来的中国也必然如此。
一提代议制人们习惯于将古希腊的代议制与近代意义上的代议制相提并论,表现尤为突出的是中国的知识精英。这些人完全忽略了两种代议制的区别,为防止古希腊一幕的重演,极力排斥民众的参与,言谈话语中不断地流露出对民意的不屑。代议制的关键是个“代”字,代谁?搞清楚这个问题才是代议制的关键:所谓的“代”,实际上就是代表一个共同体,包括一个人、若干人或一个团体。第一,代表观念的形成,即一个人、若干人或一个团体能够选举他们的代表,授权他来表达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力,代表所表达的意志就被视为他们自己的意志;第二,代议机构的概念第二,代议机构的概念,即由选自全国各个等级和团体的代表组成的代议机构做出的决定就被视为整个共同体的决定;第三,对代议机构的议事规则的确认,其中主要是做出决定需遵循数量原则,即多数的意见就被视为整体的意见。以上三点说明了代议制的基本内容是:国家权力源自于人民权力转让,且这种转让是可以收回的,人民仍旧保留对国家权力的所有权及终极控制权。代议制是一种授权,而不是强取。授权听命于授权人,强取听命于强取者的意愿。表面上看,权力的形式相同,不同的是,权力的产生方式。得到多数授权的是代议制民主,没有得到多数授权的即便以代议制形式出现依旧与专制无异。比如,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也是代议制形式,实质却是专制。原因很简单:中国国家权力的产生不是来自于多数民众的授权。
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曾经有过授权,即在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期,人民选择站到共产党一边。在这个问题上,我以为首先要了解一下当时的社会条件:连年的战乱,人民苦不堪言,食物的匮乏威胁着多数人的生命,军阀枪,日本人抢,国民党抢,共产党也抢,再加上土匪,人民的食物所剩无几。食物成为军需品集中到了军队。在这样的特定环境下,人民基本上没有其它别的选择,当兵是解决食物的关键。这样的所谓选择是非自愿的,是环境所迫,不得已而为之。其次,为何没有选择国民党而选择共产党?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再清楚不过,国民党多在城市与日本人交战,而共产党则在“广阔的天地”流窜,有更多的机会与可能接触、收买、欺骗穷苦的百姓,而欺骗百姓则是“国军”所不能做的。共产党清楚地知道百姓缺衣少食的现状,清楚地知道解决这个现状是当务之急,而忙于战事的国民党对此却无暇顾及,这就给共产党提供了收买人心的机会。管吃管喝,再加上当家做主的承诺,对于在死亡线上挣扎的人而言是多大的诱惑,或者你还有别的选择吗?在这样的年代,在生死抉择面前,要求多数人头脑清楚,意志坚定,不为所动犹如痴人说梦。别总用一个原则,一个标准,一种信念来要求民众,问问自己,此情此景您会作何选择?
更何况,这也算人民授权吗?人民什么时候有过这样的授权:权力者可以不择手段的去欺骗,去掠夺,去奴役,去压迫数以亿计的百姓?即便如此,在民众知道了真相后,也有权收回授权,谁都可能犯错,人民犯了错可以通过收回而改正,可现实是,人民没有这一权利,这个事实说明了两个问题:其一,人民的授权无从考证。霍布斯把“契约”说的天花乱坠,可他最终结论却是,交出的权力不能收回,那我们怎么知道我们曾经有过这个“契约”?政权的合法性既然来自于民众的授权,那么民众自然可以取消授权。由此,其二,民众是否有取消权决定着政权的合法性与否,有取消权,权力产生合法、合理,没有取消权,权力产生不合法、不合理。代议制也是如此,取消民意的所谓代议制不合法也不合理。
还有一种观点这样认为:代议制的实质是法律。法律保证的代议制不理睬任何“多数”或“少数”即不被“民意”所左右。我以为:以上观点单独看没有问题,这句话不过是强调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常识,法律的绝对权威是任何人,任何团体,任何社会力量所不能挑战的。但这句话要针对于体制,尤其是针对于体制的合法性看,就有些问题。其一,法律只是代议制中的一个内容,代议制的合理性与否决定着法律的公正与否,即代议制的性质决定着法律的性质,其二,法律一经确定就不可随意更改,是需要条件的,需要代议制是产生于民意这个首要条件,即法律需符合民意。这个条件不具备,“法律的至高权威”的说法无异于在说:恶法也可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其三,所谓法律不理睬“多数”或“少数”是指法律确定之后,而不是指法律的产生过程。这个区分很重要,是一切公平、正义与否的基础。法律是社会共同体意愿的共同表达而不是智者的一厢情愿。人类社会在漫长的旅途中通过不断地磨合、纠错,最终确立了一些基本价值,这些基本价值是现代法律的基础。不可否认的是,的确有些国家的法律背离了这些基本价值,这一背离所表现出来的突出特征就是,没有民意基础。这种背离基本价值,没有民意基础的法律是否依旧值得鼓励,鼓励他无需理睬“多数”或“少数”,铁面无私的滥杀无辜?
代议制是选择代表的权利,似乎仅仅只有这个权利,但这个权利至关重要。其一,被选择的代表必须符合选择者的意愿或者偏好,(体现出民意的授权,)其二,选出的代表必须接受监督,尽力兑现诺言,(代表的非随意性)其三,产生的后果由代表承担,(获得权力的同时承担责任),其四,选择者有质疑、反对、放弃选择的权利,(权力的有限性)。以上这些的都反映出此代议制与彼代议制之间的不同,没有以上这些基本内容作为保障,代议制并不诱人。
一些概念不能生套,西方的代议制与中国的代议制截然不同,最根本的不同反映在代议制的产生过程,这个过程必须有多数人的参与。这种参与就是民意的授权。如果取消掉民意的授权,西方的代议制一样不可取。
未来中国的民主进程离不开民众的推动,未来中国的政治权力取决于民意的授权,精英统治很可能成为中国的现实,但前提条件是:精英们必须遵从民意。隐藏着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去抢、去夺、去骗,或自封的所谓精英如果登上中国的权力之巅,历史的悲剧将会再次重演。
一提代议制人们习惯于将古希腊的代议制与近代意义上的代议制相提并论,表现尤为突出的是中国的知识精英。这些人完全忽略了两种代议制的区别,为防止古希腊一幕的重演,极力排斥民众的参与,言谈话语中不断地流露出对民意的不屑。代议制的关键是个“代”字,代谁?搞清楚这个问题才是代议制的关键:所谓的“代”,实际上就是代表一个共同体,包括一个人、若干人或一个团体。第一,代表观念的形成,即一个人、若干人或一个团体能够选举他们的代表,授权他来表达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力,代表所表达的意志就被视为他们自己的意志;第二,代议机构的概念第二,代议机构的概念,即由选自全国各个等级和团体的代表组成的代议机构做出的决定就被视为整个共同体的决定;第三,对代议机构的议事规则的确认,其中主要是做出决定需遵循数量原则,即多数的意见就被视为整体的意见。以上三点说明了代议制的基本内容是:国家权力源自于人民权力转让,且这种转让是可以收回的,人民仍旧保留对国家权力的所有权及终极控制权。代议制是一种授权,而不是强取。授权听命于授权人,强取听命于强取者的意愿。表面上看,权力的形式相同,不同的是,权力的产生方式。得到多数授权的是代议制民主,没有得到多数授权的即便以代议制形式出现依旧与专制无异。比如,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也是代议制形式,实质却是专制。原因很简单:中国国家权力的产生不是来自于多数民众的授权。
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曾经有过授权,即在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期,人民选择站到共产党一边。在这个问题上,我以为首先要了解一下当时的社会条件:连年的战乱,人民苦不堪言,食物的匮乏威胁着多数人的生命,军阀枪,日本人抢,国民党抢,共产党也抢,再加上土匪,人民的食物所剩无几。食物成为军需品集中到了军队。在这样的特定环境下,人民基本上没有其它别的选择,当兵是解决食物的关键。这样的所谓选择是非自愿的,是环境所迫,不得已而为之。其次,为何没有选择国民党而选择共产党?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再清楚不过,国民党多在城市与日本人交战,而共产党则在“广阔的天地”流窜,有更多的机会与可能接触、收买、欺骗穷苦的百姓,而欺骗百姓则是“国军”所不能做的。共产党清楚地知道百姓缺衣少食的现状,清楚地知道解决这个现状是当务之急,而忙于战事的国民党对此却无暇顾及,这就给共产党提供了收买人心的机会。管吃管喝,再加上当家做主的承诺,对于在死亡线上挣扎的人而言是多大的诱惑,或者你还有别的选择吗?在这样的年代,在生死抉择面前,要求多数人头脑清楚,意志坚定,不为所动犹如痴人说梦。别总用一个原则,一个标准,一种信念来要求民众,问问自己,此情此景您会作何选择?
更何况,这也算人民授权吗?人民什么时候有过这样的授权:权力者可以不择手段的去欺骗,去掠夺,去奴役,去压迫数以亿计的百姓?即便如此,在民众知道了真相后,也有权收回授权,谁都可能犯错,人民犯了错可以通过收回而改正,可现实是,人民没有这一权利,这个事实说明了两个问题:其一,人民的授权无从考证。霍布斯把“契约”说的天花乱坠,可他最终结论却是,交出的权力不能收回,那我们怎么知道我们曾经有过这个“契约”?政权的合法性既然来自于民众的授权,那么民众自然可以取消授权。由此,其二,民众是否有取消权决定着政权的合法性与否,有取消权,权力产生合法、合理,没有取消权,权力产生不合法、不合理。代议制也是如此,取消民意的所谓代议制不合法也不合理。
还有一种观点这样认为:代议制的实质是法律。法律保证的代议制不理睬任何“多数”或“少数”即不被“民意”所左右。我以为:以上观点单独看没有问题,这句话不过是强调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常识,法律的绝对权威是任何人,任何团体,任何社会力量所不能挑战的。但这句话要针对于体制,尤其是针对于体制的合法性看,就有些问题。其一,法律只是代议制中的一个内容,代议制的合理性与否决定着法律的公正与否,即代议制的性质决定着法律的性质,其二,法律一经确定就不可随意更改,是需要条件的,需要代议制是产生于民意这个首要条件,即法律需符合民意。这个条件不具备,“法律的至高权威”的说法无异于在说:恶法也可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其三,所谓法律不理睬“多数”或“少数”是指法律确定之后,而不是指法律的产生过程。这个区分很重要,是一切公平、正义与否的基础。法律是社会共同体意愿的共同表达而不是智者的一厢情愿。人类社会在漫长的旅途中通过不断地磨合、纠错,最终确立了一些基本价值,这些基本价值是现代法律的基础。不可否认的是,的确有些国家的法律背离了这些基本价值,这一背离所表现出来的突出特征就是,没有民意基础。这种背离基本价值,没有民意基础的法律是否依旧值得鼓励,鼓励他无需理睬“多数”或“少数”,铁面无私的滥杀无辜?
代议制是选择代表的权利,似乎仅仅只有这个权利,但这个权利至关重要。其一,被选择的代表必须符合选择者的意愿或者偏好,(体现出民意的授权,)其二,选出的代表必须接受监督,尽力兑现诺言,(代表的非随意性)其三,产生的后果由代表承担,(获得权力的同时承担责任),其四,选择者有质疑、反对、放弃选择的权利,(权力的有限性)。以上这些的都反映出此代议制与彼代议制之间的不同,没有以上这些基本内容作为保障,代议制并不诱人。
一些概念不能生套,西方的代议制与中国的代议制截然不同,最根本的不同反映在代议制的产生过程,这个过程必须有多数人的参与。这种参与就是民意的授权。如果取消掉民意的授权,西方的代议制一样不可取。
未来中国的民主进程离不开民众的推动,未来中国的政治权力取决于民意的授权,精英统治很可能成为中国的现实,但前提条件是:精英们必须遵从民意。隐藏着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去抢、去夺、去骗,或自封的所谓精英如果登上中国的权力之巅,历史的悲剧将会再次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