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是中共的纲领性文件,它规划了中共进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行动纲领:“改变这个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形态,使之变成一个独立的民主主义的社会”。这个纲领的执行情况如何,有何利弊得失,向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且不说,只就这部著作本身而言,细读之,会发现立论并非十分严谨,存在的若干破绽很难自圆其说。试对这些破绽作如下陈述。

(一)该书指出:“中国革命不能不做两步走,第一步是新民主主义,第二步才是社会主义。”为此,它批评“一次革命论”,反对“举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观点十分清楚,先完成第一步,再进行第二步,不应将两种性质不同的革命混淆起来。

新民主主义革命,按毛泽东的分析,其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它的客观要求,是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道路”。而这个革命是由中国共产党所领导,因此,“又恰是为社会主义的发展扫清更广大的道路”。这里,客观的要求与领导者的主观努力显然存在着矛盾,客观要求被主观努力扼制是题中应有之议,中共作为追求社会主义的政党必然要求采取种种措施防止资本主义蔓延。它设想,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政权后,立即将大银行、大工业、大商业要收归国家所有,对其他私有资本要实行有效的节制。这就使新民主主义革命具有反资本主义的性质,即社会主义性质。问题的症结就在这里。

中国本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国情规定了中国革命的任务是反帝、反封建,反资本主义不是本阶段中国革命的任务。中国没有资本主义长足发展的经历,更不是资本主义相对发达的国家。现代工业在国民经济总产值中只占10%左右,绝大部分具有垄断性,与约占70%的农村自然经济形成强烈对比。面对这种复杂的经济状况,采取有力的、适当的发展生产力的措施才是正题。而“没收官僚资本”,是将国民党政府经营的铁路、邮政、电讯、军工、资源委员会所属企业以及中中交农四大银行收归国有,名义上是为中共政府增添了社会主义经济的领导成分,实际上却是让它背了一个大包袱。国有企业由于所有者缺位,导致不断亏损,甚至严重亏损。继之又对中小资本采取挤压政策,五反运动使资本家元气大伤,无法复苏。这些激进措施都是超前的,都具有“一次革命论”的性质,都是要“毕其功于一役”。

新民主主义时期应该是较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一阶段要使社会主义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都能在实际上优越于资本主义,才能顺利转向。毛泽东依据“不断革命论”的教条,取得全国政权后立即宣布向社会主义逐步过渡,显然是太匆忙了,至今仍受到一些新民主主义信仰者的批评。允许资本主义经济的有限发展(或曰“广大发展”),原是新民主主义政纲的既定政策,应如实兑现。就中国国情而言,生产力落后,1949年全国只产16万吨粗钢、1.5万辆自行车,资本主主义经济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却急忙向社会主义过渡,实为不智之策。据说,1942年出版的《新民主主义论》写的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允许发展一百年资本主义”。这个时间安排与1949年建政后只用3年就消灭了资本主义经济,100年竟缩至3年,令人不胜感慨。

社会发展的必要过程不能人为地予以阻挠,该走的路程必然顽强地顶住人力障碍而向前拓展。中共只用3年就强令资本主义经济“绝种”,结果是经济衰败、票证度日,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生态。民间因此才发出“补课说”,近年又有“回归新民主主义”的呼吁。与这些社会要求相呼应的是,私人资本潜滋暗长直到公开发展,乃至2008年全国私营企业为GDP提供了65%的份额,(辛子陵:《民主社会主义还是科学社会主义?》)这一现实是对过去扼制私有经济正常发展的强度抗衡。请设想,照这样的趋势持续发展100年如何?中共著名学者胡绳先生对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有一项总体的时间估计:“人类世界如果以21、22、23三个世纪大体上完成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程,这在人类历史年表上不算太慢。”(石仲泉:《胡绳学术晚年的新辉煌》)这样的视野所具有的远见性和深刻性是值得人们认真咀嚼的。

(二)该著作认为,新民主主义的目的是建立“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即“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与无产阶级一个阶级的专政有原则的区别。《论联合政府》还具体指出,“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期间,不可能、因此就不应该是一个阶级专政和一党独占政府机构的制度”,就是说不可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在1948年9月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概括为“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划清界限。

“专政”这个概念只在奉行阶级斗争学说的国家使用,是在敌与我的对立中对敌人实施的暴力措施,民主国家没有这一套,那里只有社会身份的不同而没有阶级的划分,只按照刑法与民法的规定处理社会失序状态。至于“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提出的,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转变期间必须由无产阶级进行统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这是马克思所作的理论推导,并无实际经验予以支撑。恩格斯为弥补这一缺撼,指出由布朗基派和蒲鲁东派领导的巴黎公社起义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范例。(《马恩全集》22卷229页)这个象中国的红卫兵一样企图砸烂旧世界的巴黎公社仅仅存在世上72天就被镇压掉。恩格斯于晚年沉痛地回忆说:“我们当时所持的观点只是一个幻想”,“历史清楚地表明,当时欧洲大陆经济发展的状况还远没有成熟到可以铲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程度”。(马恩全集22卷595、597页)巴黎公社起义的冒失性和超前性证明它是不足为训的。以后,欧洲的工人运动再没有以巴黎公社为榜样,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也就一直是悬浮着的虚幻的理论推导,停留在他的著作中。

列宁与托洛茨基等人搞的十月政变,侵吞了民主革命的成果,建立了苏维埃政权。这时,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提上日程。列宁无所顾忌地发挥他的建立暴政的理念,把“专政”的概念诠释为:“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章约束而直接依靠暴力的政权”。(列宁全集2版12卷289页)由此才有契卡的为非作歹,才有克格勃的草菅人命。列宁在共产国际二大会上还进一步指明,无产阶级专政实质是党专政,而党专政就是领袖专政,就是建立寡头政治。(列宁全集2版39卷21页,27-28页)列宁所建筑的无产阶级专政大厦,因此也就成为红色的专制主义王国。它已经远离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构思,成为列宁主义的组成部分。

毛泽东提出的人民民主专政真的是“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决非“一个阶级专政”吗?这个问题,毛泽东的心底其实是很清楚的。1949年初,毛对秘密访华的米高扬说,人民民主专政“究其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因为“国家政权的领导权是在共产党手里的”。(列多夫斯基:《米高扬与毛泽东的秘密谈判》,《党的文献》1996年1-3期)既然如此,为什么在《论联合政府》中却信誓旦旦地说什么建政后“不可能、因此就不应该是一个阶级专政和一党独占政府机构”呢?1945年中共七大做的承诺,1949年就予以否定,这就是《新民主主义论》存在的不能自圆其说的破绽,毛对米高扬坦露的心迹无异于重重地扇了自己一记耳光。

中共按照列宁的公式建立的权力结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党专政与领袖专政。毛泽东成为当代秦始皇,他被神化为“大救星”,他的话“一句顶一万句”,对领袖的盲目崇拜表现为早请示,晚汇报,忠字舞,语录歌,在他的石像前焚香跪拜,乞求保佑。毛既是“伟大领袖”,又是“伟大导师”,中国由此成为政教合一的帝国,类似伊朗。

(三)该书推崇孙中山先生的新三民主义,即《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所解释的三民主义,中共表示“愿为其彻底实现而奋斗”。毛泽东举出孙中山先生倡导的“平均地权”与“耕者有其田”为例,说中国经济一定要走“平均地权”之路,一定要“实行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口号”。他是怎样实行的呢?

1947年中共制订《中国土地法大纲》,成为调整农村土地关系的标本。这个标本有不可忽略的几点值得关注:(1)“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此项关键措施说明它推行的是绝对平均主义,这不是鼓励生产致富的办法,而是反映懒汉、二流子的夙愿。土地法大纲的智慧并未超过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与洪秀全式的“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土地均分制是一致的。这是中共土改政策的根本性错误。(2)毛泽东规定,满足贫雇农要求是土改的最基本任务,贫雇农代表组成的贫农团应成为农村斗争的领导骨干。(毛选4卷1195、1194页)以贫农团为核心的农会委员会全权领导土改,其中的贫农团掌握阶级成份划定权以及生杀予夺权。农民掌握如此巨大的权力,没有规范性的制约,一切罕有的非人性的打斗杀伐由此而产生。(3)中共发动土改的战略意义是为夺取国民党政权而挖掘必不可少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以土改的形式取得扩张军队所需要的兵源,粮源,必要的民夫,以及参与者不怕死的精神,是中共进行土改的根本目标。战胜国民党政权,农民做出巨大供献后就被甩在社会边缘,依然过着贫困的生活,乃至逼粮过甚,活生生饿死3700余万人。中共的土改不是为了农民翻身,而是为了自己掌权坐天下。

那么,毛泽东保证走“平均地权”之路,“实行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口号”,何以落实呢?翻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就可看到,那里对“平均地权”的解读是:(1)“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此则平均地权之要旨也。”(2)“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并为之整顿水利,移殖荒徼,以均地利。农民之缺乏资本至于高利借贷以负债终身者,国家为之筹设调剂机关,如农民银行等,供其匮乏,然后农民得享人生应有之乐。”显然,这是由国家主导、资助的和平土改政策,与中共的暴力土改政策迥然不同。毛泽东所谓“本党愿为其彻底实现而奋斗”,是为这样的和平土改政策彻底实现而奋斗吗?这里,我们再次遇到《新民主主义论》不能自圆其说的破绽之处。

国民党的和平土改政策,在“宣言”中还只是纸面语言,国民党政府在台湾实施的土改才是见之于社会实践的和平土改。不妨展示一下这种真实的和平土改的面貌:第一步,限定耕地租率。从产品的总价格中,扣除种子、肥料等成本费25%,剩余75%由佃农与地主分享,各得37.5%。这就大大限制了地主原来所得50%甚至更高的租率。并且,废除租地押金制和预收地租制,要求签定租约,租期不得短于6年。6年内产量增加,租额不变。灾歉之年,地租减免。承租者可以向乡镇公所租佃委员会请求查勘歉收程度,核定减免办法。这套制度限制了地主的剥削程度,提高了佃户的生产积极性。第二步,出售公地。台湾有大量公地,约为18万公顷,占可耕地面积总量的22%。将公地售与农民,增加农民自有土地。地价按耕地主要农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量的2.5倍计算,分10年共20期偿还,不计利息。出售的土地按质量分3等,依购买者家庭人口和耕作能力并考虑雇农、佃农、半自耕农等不同层次酌定出售/购买数量。此项工作从1951年到1976年分期进行,共售公地13.9万公顷,占全部公地76%,户均购买0.49公顷。地价收入主要用作扶植自耕农基金和发展农业生产基金,是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第三步,征收地主土地。“三七五减租”并未涉及地主的土地所有制,这一步则是向地主土地所有权开刀。1953年,台湾颁布《耕者有其田条例》,基本原则是农民在不增加负担的前提下获得土地,兼顾地主利益,地主所获地价的一小部分由政府引向工业。具体细节是,将耕地分为26等级,地主拥有耕地的最高限额为中等水田3甲,计43.5亩,或中等旱田6甲,计87亩,如保留上等肥田,则限额酌情下压。超过限额的地主土地由政府征购,转售给无地、少地农民,售价与出售公地办法相同。政府征购地主土地,地价按耕地正产品价格的2.5倍计算,分10年偿还,支付方式分债券与股票两种,70%为土地债券,由土地银行发放,年利率4%,10年还清本利,另外的30%为股票,主要是将水泥、纸业、工矿、农林4大官营公司转为地主私人股份,就是说,将地主应得地价的30%转为工业投资。1953年底,地主出租土地总数的56%被征购,佃农户总数的64%获得地主被征购的土地。对地主土地的征购实为赎买,其中70%的赎金是按年利4%的本利合并计算,可说是合情合理。虽然有30%挤向工业,只要经营得法,亦有望从股金得利。台湾4大地主之一、台海两岸风云人物辜振甫就因此成了工商巨头。当然,台湾土改也有弱点:地权的平均化,无地、少地农民欢欣鼓舞,但地块的碎化妨碍农业的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科技的投入,这恐怕是台湾进一步的农业改革之路了。

和平土改,对不同的利益矛盾进行协调,各方均有所得,社会和谐稳定。暴力土改,激化有关各方的矛盾,制造不应有的社会仇恨,由此造成的社会不稳定永世难销。

201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