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亦称“国家构建”,其英文是“state-building”和“nation-building”)是政治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有关政治发展的研究领域更显重要1.然而,对于这个概念,目前在中国大陆知识界存在着一些误解,其中之一是认为只有国家主义者才重视“国家建设”,而宪政民主主义者重视“人权”、“分权”、“限权”,忽视“国家建设”。其实不然,国家主义者与宪政民主主义者之间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重视“国家建设”,而是他们代表着两种“国家建设”的思路。

一 历史演进:“国家建设”的两个层面与两种模式

即便在英文文献中,“state-building”和“nation-building”这两个词有时也会混用,但是二者还是有所区别的。在本文中,笔者一般把“state-building”译为“国家建设”,有时为了上下文方便,采用“国制建设”这个译法;而把“nation-building”译为“国族建设”。

(一)“国制建设”和“国族建设”

“国制建设”侧重于“国家制度建设”,尤其侧重于“政权建置”或“建制”,也就是中央政府或者统一的国家体制的形成。因此,“国制建设”的核心内容,就是从以往较为分散、地方化和多中心的政治权力,转化到统一、集中的国家权力中心。“国家制度”包括多个方面:政治暴力垄断方面包括国家统一的军队和警察制度;经济一体化方面包括近代金融、财税和食物供应制度;公共行政建设方面包括公务员的录用和培训制度,等等。

在西方学界,一般认为“国制建设”始于十五世纪,远早于“国族建设”。前者的着眼点是建立一个具有强制力的、施行“公权”的国家机器;而到了十八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才开始出现所谓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在对欧洲国家建设的历史考察和理论分析中,韦伯特别强调“理性化”和“合理性”的概念,国家建设被视为理性化实现的过程,而理性化实现的程度决定了国家构建的成败。韦伯指出,理性的国家有五个基本特征:(1)对暴力工具的合法垄断,这成为国家有效地维护社会政治秩序、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后盾;(2)理性的法律,即强调程序的法律;(3)政治与行政的分工,出现了专业化的官员队伍和职业政治家,而且政治活动的组织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4)“持续不断而且有始有终”的经济政策;(5)依靠合法性的统治,即依靠相信合法的章程和通过合理制订的规则的统治2.显然,国家理性化进程先于国家民主化进程,而且后者要以前者为基础。

“国族建设”侧重于“民族国家”(或者说“国家民族”)的建构,侧重于在领土范围内的“政治共同体”的形成。所谓“国族”的形成,意味着:(1)由臣民、住民身份向“主权在民”的公民身份的转化;(2)公民权利的平等化与不断扩展;(3)建设和普及公民社会主张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核心价值观;(4)基于“宪法爱国主义”的国家意识形态,既包容又超越基于血缘、族群、文化的意识形态。

法律对于不分族裔和阶级的公民权利平等的保障以及公民直接选举的实施,是“国族建设”的关键环节。韦伯认为:现代政治的基本任务即在于如何创造一种政治过程,以使多元分散的社会利益仍能凝聚为民族整体的政治意志和政治向心力,不然的话,整个民族将出现只有社会离心力而无政治向心力、只有地方和集团利益而无民族利益的危险局面3.由于现代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是要把社会的所有人口都纳入一个统一的交换经济过程之中,能够适应这种“大众经济”过程的唯一政治机制只能是“大众民主”,亦即被纳入一个统一经济过程中的社会大众,必须同时能参与到一个统一的政治过程之中。这种以最广泛的政治参与来凝聚民族政治认同的民族,就是现代“政治民族”。这种适应现代经济和现代社会的政治机制就是以“大众政党”和全民普选为基本机制的“大众民主”。

大众政党的特点在于它的政治活动不是局限于某一特定集团之内,而是致力于沟通不同阶层、不同集团、不同地区的局部利益,从而凝聚对民族整体利益的社会共识;而定期性的全国大选机制则为利益千差万别以致彼此冲突的社会各阶层,提供了相互了解、谋求妥协的机会,从而有利于社会达成“随时调整的共识”。选举政治发达的最深刻政治意义,实际在于它使发达民族的国内政治过程具有一种全民政治教育的渗透力,即使得各有自己特殊利益的阶层、集团和地区同时具有对“全国性政治”的基本意识。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全民政治教育机制,经济发达民族尽管社会利益高度分化,但国民却具有“责任共担的习惯”,从而使发达民族在本国内部具有落后民族望尘莫及的高度政治凝聚力。发达民族与落后民族的根本差异,并不仅仅在于前者“外在强盛”,即经济、军事的发达,而且更在于“内在强盛”,即国民通过政治参与而对本民族整体长期利益具有高度的政治认同感所形成的政治向心力。

法国大革命通常被视为“国族建设”的开端,到十九世纪末,欧美国家基本普及了男人的普选权,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妇女也获得了选举权。到1960年代,美国黑人获得了与白人平等的公民权利,至此,“美利坚国族”的建设才算是基本告成。

(二)“英国模式”与“德国模式”

埃特曼(Thomas Ertman)把现代早期的国家分为四种类型:(1)拉丁欧洲(法国、西班牙等)的世袭绝对主义;(2)英国的官僚宪政主义;(3)德国的官僚绝对主义;(4)东欧(匈牙利、波兰)、北欧(丹麦、瑞典)的世袭宪政主义4.正如韦伯所说,官员制度的科层化(或官僚化)是国家现代化“明确无误的尺度”5.在历史进程中,由政府官员主导的官僚制淘汰了世袭制,拉丁欧洲的世袭绝对主义和东欧、北欧的世袭宪政主义均告终结,最后只剩下两种现代化模式──英国的官僚宪政主义模式与德国的官僚绝对主义模式。在十九世纪发展起来的美国与法国的民主共和制,也可以视作官僚宪政主义范式的一种发展。

笔者曾经在一篇论述现代性并兼与汪晖先生商榷的文章中指出6:

在现代化运动的全北方阶段(十九世纪上半叶至二十世纪上半叶),就一度出现了历史的分流:一方面是英美法所代表的原生型态的现代化,另一方面是德国模式和俄国模式的现代化。意大利统一和日本明治维新可视为德国模式的衍生型。墨索里尼的法西斯意大利,希特勒的纳粹德国以及斯大林的苏维埃俄国,都是俄国模式的变种。……德国模式的两面旗帜是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旗手是俾斯麦。……德国模式中的政府不再满足于支持、扶植社会精英,而是自己带头冲锋陷阵,引导新势力,创建新机制。……俄国模式是德国模式在赶超型发展战略、集权政治和统制经济方面的进一步发展。由于与原发型国家的经济差距更大,对现代化目标的体认更明确、追求更执着,于是便向往更强有力的社会进步加速器。人们不再满足于由国家指导传统统治阶层带动社会发展的机制,而采取了一杆子插到底的国家包办体制。现代化导向的官僚支配一切。……经过两次世界大战以及冷战后雅尔塔体制的崩溃,德国模式和俄国模式先后被历史所淘汰。它们从分流到回归,分别走了六七十年的弯路,完全融入现代化主流,则需要更多的时间。当然,它们在制度上的一些独创也被原发型国家汲取。不同形态的现代化模式中相互对立的特征,总是要决一胜负的,或者通过战争,或者通过经济竞赛,但最终还是取决于人心向背。

两次世界大战和四十年冷战的历史证明,宪政主义国家不仅在培育与巩固国家认同和社会核心价值的“濡化能力”、将民众参与需求纳入制度化管道的“吸纳能力”和协调不同利益、形成公共政策的“整合能力”等方面强于绝对主义国家,而且在动员与调度社会资源的“汲取能力”方面也不逊色于绝对主义国家。绝对主义国家本来是想在“国家建设”方面走捷径,结果是进了死胡同,绕了大弯子。当实行“大众民主”的“美利坚国族”乃至“印度国族”都日趋巩固的时候,实行“一党专政”的“苏维埃国族”和“南斯拉夫国族”却分崩离析了。

到二十一世纪初,德国、意大利、日本、俄罗斯均已放弃官僚绝对主义模式,转向英、美、法的官僚宪政主义模式。唯有标榜“中国模式”的一些中国政客和学者,成为“德国模式”的继承者。

二 中国“国家建设”的若干重要维度

笔者是1978年以后中国大陆最早提倡“宪政”的人之一。1980年夏,笔者在社会幻想小说《闯将》中安排了主人公研究孙中山“军政、训政、宪政”思想的情节7.然而,除了关注与宪政密切相关的自由、民主、法治等问题之外,笔者也是国内宪政民主主义者中谈论“国家建设”课题较多的人之一。在笔者看来,如下两大问题是宪政民主主义者无法回避的。

(一)建设现代科层制

任何国家都存在科层制(即官僚制),而科层制的完善是行政体制正常运转所必须的,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非民主国家。笔者在1980年大学学生会竞选运动中提出了逐步实行全国人民代表与国家领导人均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主张8.在这场竞选运动被压制下去后,笔者的主要研究方向转到文官制度(行政干部制度)领域。笔者意识到或许民主化进程与科层制建设能够在时间和进度上分开。

在1982年5月发表的〈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考任制度〉一文中,笔者指出9:

从日本明治维新后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历史中,可以最明显地看到建立文官考任制对于促进社会发展所起到的重大作用。明治维新领导阶层高于同一时期中国洋务运动倡导者们的地方在于他们懂得,要想在经济上、军事上赶上西方先进国家,就必须改革落后于时代的社会政治制度。他们领导的政治改革是由两个方面构成的:整个社会的结构性改革──包括促进宪政、扩大民权、建立代议制政府等和官吏制度的改革──广开才路、刷新吏制、建立考任制,建设一支适应现代化需要的干部队伍。

事实上,前一方面的改革速度即便是在当时的日本也相当缓慢,明治维新的领导者更为重视后一方面的改革。到十九世纪末,在实行考任制等一系列文官制度方面,日本已超越沙俄等国,赶上了欧美先进国家。从1885年内阁制建立到1945年战败的六十年间,日本一共产生三十位首相,其中有好几位还曾多次轮番担任首相,政府首脑的变动十分频繁。日本政府的主动性和首创精神,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来源于通过考任制选拔上来的受过正规高等教育训练、才智优秀、富于进取心又能够兢兢业业地从事机关工作的文官阶层。因此,笔者得出结论:干部制度尤其是行政干部制度的改革应当优先于整个社会政治结构的民主化,尽管两者不可能截然分开。

1980年代前期,笔者又发表了多篇文章,主张划分政务干部与行政干部,政务干部实行选任制,而行政干部则实行考任制。在此期间,笔者与杨百揆等学者合着了《西方文官系统》一书,作为当时名噪一时的“走向未来丛书”出版10,为实行公务员制度鸣锣开道。

科层制是否达及乡村,这是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个标竿。1997至2002年,处于“保外就医”状态的笔者,撰写了五十多万字的专着《中国行政区划改革与地方自治》11,其中最长的一章题为“村政刍议”。当中指出:“国民党与共产党为了实现中国工业化和现代化,都致力于在全国上下普遍建立‘行政网’,结果是:前者‘替新中国创造一个高层机构’,后者则‘在农村中创造了一个新的低层机构’。……国民党虽然标榜‘党治’,但它只在部分省份建立了县党部和区分部,党的组织基本上没有在广大的乡村扎下根。而中共的组织从县到区再到乡,最后在村一级普遍建立了党支部,形成了比第一行政网(政权组织网)更稠密的第二行政网(党群组织网)。”12

在笔者看来,毛泽东之所以匆忙地推行农业合作化与人民公社化,固然有很多原因,但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用“政社合一”制度来巩固和强化“第二行政网”。由此,合作社和以后的人民公社便成为真正的乡村基层组织。然而,问题在于,“政社合一”制度下的农村基层干部,类似于中国古代的“胥吏”,其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编制,其开支不纳入国家财政。近年来中国各地推行的“村村有大学生”计划,虽然由地方财政出资,但派到村里的大学生不属于地方公务员系列,仍然属于打补丁的“第二行政网”,而不是正式的科层制组织成员。其实,当今中国大陆已经成为GDP(国内生产总值)总量世界第二大国,政府财大气粗,已经完全没有必要实行传统的“胥吏制”或羞羞答答的“准公务员制”,而应当用现代科层制来重组基层政权组织。

(二)从统治到治理

“国家建设”的第二个维度,就是“从统治到治理”。在笔者看来,“从毛泽东到邓小平、彭真,作为‘马上打江山’的一代人,关注的重心始终是统治,而不是治理。地级市作为国家治理的一级地方建制,至今没有获得宪法地位。‘村民自治’这种‘四不像’的东西,竟然堂而皇之地立了法。……现在,是关注中心转移的时候了,无论是执政者还是朝野专家和媒体,都应当多考虑考虑国家治理的改造和建设问题了。”13

1989年底至1990年初,笔者在秦城监狱撰写了二十多万字的《十年改革反思》一书。此书的核心观察之一是,组织创新是人类社会中最活跃的创新因素,其进步之快、作用之大,绝不亚于科技发明。然而,中共在打败国民党后,组织革命的步骤就停滞了。中共组织是当今中国唯一完整的一个组织系统,离开了它,现有政权组织在经过充实和强化之前,是一个残缺不全、先天不足、内部不自洽的系统,在村一级无所依托,在省和中央之间法律关系暧昧,无法自行有效运转。面对这一国情,人们就不能仅根据党的个别领导人或领导集团的政策正确与否来决定对整个党组织的态度,而必须谨慎地、渐进地改变现有的党政关系格局,让政权体系离开党组织的怀抱独立成长起来14.

现在中国大陆除了中央政府外,还有省、地、县、乡、村五级地方行政建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还有一个下辖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建设”在地方层次上已经完成。事实上,没有任何一级地方建制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政府,能够脱离中共的组织纽带独立有效地运转。然而,笔者认为,“放眼世界,减少行政区划的层次,普及地方自治,是一个历史性的潮流;立足中国,确定适当的地方建制为自治体法人,是城市化、市场化、民主化的现实而又迫切的要求。实行地方自治的首要问题,是把各级地方行政建制划分为地方自治体与非自治的地方行政体两种类型。”15

具体而言,笔者主张在现阶段实行两级地方自治:第一级,将中央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和地区改组为都、府、州,确定为上级地方自治单位,简称“地方自治体”;第二级,以按新标准设立的市、镇、乡和坊(即现在大城市中的街道)为下级地方自治单位,简称“社区自治体”。两级自治体均应制订自治章程,自治机构和行政首长均应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自治机构均应享有地方立法权。两级自治体均应有独立的财政来源。个人所得税的大部分作为中央财政的收入,营业税(或消费税)作为州财政的收入,财产税作为基层财政的收入,同时也可对某些收入来源实行分成制。

三 未来方向:通过宪政民主建设“中华国族”

有些国人以“国家建设”程度的不足,作为中国缓行宪政民主的理由。殊不知,这种主张本身正是当前中国“国家建设”发展道路上的最大绊脚石。

(一)走向宪政民主:中国“国家建设”的坐标点

宪政民主缓行论的支持理由之一就是中国民族国家建设(nation-state building)的过程尚未完结,贸然推行民主化会导致整个国家的分崩离析。然而,以多民族的存在以及诸多民族在国家认同上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为由,认定民主化进程必然带来国家崩溃,是没有充分依据的。印度有十六种官方语言,没有一个民族的人口超过全国人口的半数;菲律宾大大小小的岛屿上有说不清楚的语言和民族,除了少数岛屿上建立过王朝外,多数菲律宾土着民族在西班牙人殖民前还处于部落和酋邦社会。这些国家都没有因为引进西方民主而崩溃,中国又怎么会轻易崩溃呢16?

其实,民族认同的问题即便存在,也构不成中国民族国家建设的障碍。梁启超一百年前对此就有乐观的认知17:

盖“形成国民”之一大事业,比诸任何事业皆倍极艰辛。……我国古代固有民族之复杂,不下欧洲,其受劣等民族之侵入蹂躏,则视北蛮之祸罗马为尤酷。吾国民在此种环境之下,以三四千年间不断的努力,始能使此世界中永远有所谓“中华国民”者,庞然屹然,为人类一重镇,此其事实可贵而至难能。……人类进化大势,皆由分而趋合,我国民已将全人类四分之一合为一体,为将来大同世界预筑一极强之基础,其价值一也。凡大事业必由大国民创造,取精用宏,理有固然,征诸史迹,未始或忒。我国民植基既广厚,将来发摅必洪大,其价值二也。

基于列祖列宗在“形成国民”方面的巨大成就,笔者进而指出:十九世纪末世界存在“几个多民族、多宗教混合的军事帝国:俄罗斯帝国、奥匈帝国、奥斯曼帝国、印度帝国和大清帝国”,到二十世纪末,“中国是唯一在原有疆域基本完整的基础上实现现代转型的国家”18.

以上引文都是要说明一点:中国在“民族国家认同”或者说“国家建设”的基础点并不很低,与索马里、阿富汗乃至菲律宾等国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中国大陆完全有可能像同一文化区的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一样,平稳地实现宪政民主转型。

(二)走出“党国制与邦联制的缠绕政体”

如前所述,中国大陆在“国制建设”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现代科层制和公务员制度建设尚未完善,现代地方自治和社区自治体系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税收体制也有待健全。但是,更大的问题和隐患是在“国族建设”方面。中国朝野缺乏政治共识,基于普世价值观的中华价值观体系无从建立。宪法爱国主义的政治基础和文化基础尚未奠定,难以想象民主的台湾与专制的大陆能够实现统一,而且不能完全排除中国大陆会出现苏联、南斯拉夫式的国家解体的危险。

中国大陆的基本政治制度脱胎于苏维埃制度。“这种政体表面上看起来很强大,却有一种内在的脆弱性,……是一种‘玻璃桶’江山。”根据苏联和南斯拉夫宪法,其政体形态是松散的邦联制,它们之所以能够在一个时期内维持统一和强大,靠的是“党国制与邦联制的缠绕政体”。邦联制是表,党国制是里;邦联制是“明章程”,党国制是“潜规则”。列宁式的党是实行“铁的纪律”的党,其组织原则是“民主的”集中制(原俄文主词是“集中制”,中文译为“民主集中制”是不对的)。集中制的共产党一旦解体,苏维埃国家也随即解体。中国虽然不曾在《宪法》中规定民族自治地区享有主权地位和包括自立权在内的民族自决权,但在制度安排上仍然使地方政府具有“主权内的主权”地位,因而其政体带有强烈的邦联制色彩。

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在《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中曾指出,“主权内的主权这种政治怪物”,亦即以地方政府拦断中央政府与个体公民之间的直接政治联系。由此造成的最大弊病就是国家的主权不是直接来自于人民而是来自于地方主权,中央政府不是向人民负责而是向地方政府负责,中央立法机构不是为每一个人立法而是为地方共同体立法。这在理论上荒谬不通,实践上足以颠覆纲纪,毁坏社稷。联邦党人反复强调,如果认为一个全国性政府必不可少,那就必须使全国共同体的权威直达每一公民,因为政府必须达及的唯一真正对象乃是公民本身ck.《美国联邦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的首句“我们美国人民”(“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集中表达了联邦党人的基本政治理念,即美国作为一个政治社会,不再是由各地方权威当局所组成,而是直接由作为个人的每一公民个体所组成。也因此,中央政府乃是每一公民个人的直接代表,而非地方共同体当局的仆人。可以说,以“人民主权”克制“主权内的主权”,就是联邦党人力图为奠定美国长治久安之道所作的最大努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类似于前南斯拉夫的“代表团制”,除了基层外,各级人大代表都通过间接选举产生,造成国家的主权不是直接来自于人民而是来自于地方。这样一种缠绕政体所造成的政改难题是:不改变党国制就无法实行民主化,马上废除党国制又可能出现地方主义泛滥甚至地方分立的局面。打破僵局的办法是首先进行清除邦联制痕迹的政体改革,实行使全国共同体的权威直达每一公民的全国性普选。根据梁启超的说法,大选是最好的国民政治教育,也是最好的爱国主义教育。

中国并不是地方主义和民族问题最严重的国家,印度的多民族、多宗教、多官方语言问题就远比中国复杂。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除了实行联邦制或者地方自治,还需要在选举法的层面作出相应的政体选择。许多国家实行比例代表制、议会最低门槛制、单一选区两票制(选民把一张选票投给本选区的候选人,另一张选票投给政党不分区候选人名单)等,鼓励形成少数全国性大党或竞选联盟,削弱鼓吹地方主义或民族主义势力的政治能量。在确定中国宪政民主的大方向后,尚需学者和政治家仔细地斟酌、掂量和选择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政体形态。

自梁启超引入“民族主义”概念后,中国一直存在着两个不同的民族主义传统cl.一个是所谓“大民族主义”:“大民族主义者何?合国内本部属部之诸族以对于国外诸族是也。……合汉合满合蒙合回合苗合藏,组成一大民族。”另一个是所谓“小民族主义”:“小民族主义者何?汉族对于国内他族是也。”cm汉民族主义是一种血缘民族主义,一种文化民族主义。而只有走宪政主义和宪法爱国主义的道路,通过长期实行“大众民主”的直接选举制度,由每一公民个体直接面对中央政府,才能够最终形成梁启超在一百多年前在〈中国史叙论〉中所说的“中国民族”,或者本文所说的“中华国族”。

注释

1 参见瓦尔德纳(David Waldner)着,刘娟凤、包刚升译:《国家构建与后发展》(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1)。

2、5 参见韦伯(Max Weber)着,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页724-25;736.

3 参见韦伯(Max Weber):〈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载拉斯曼(Peter Lassman)、斯佩尔斯(Ronald Speirs)编,阎克文译:《韦伯政治着作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9),页1-23.

4 埃特曼(Thomas Ertman)着,郭台辉译:《利维坦的诞生──中世纪及现代欧洲早期的国家与政权建设》(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6 王思睿(当时署名):〈现代化与人类文明主流〉,《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2期,页1-12;收入陈子明:《三十年来的中国思潮》(《陈子明文集》,第二卷)(香港:世界华文传媒出版机构,2010),页146-71.

7 《闯将》是笔者为动员和组织1980年北京高校竞选运动而撰写的四万余字的中篇小说,曾在朋友中传看;该小说收入陈子明:《走向公民社会:开拓的十年》(《陈子明文集》,第十卷)(香港:世界华文传媒出版机构,2010),页66-125.

8 参见陈子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建议草案)〉、〈为把全国人大建设成最高国家机关而奋斗──关于《建议草案》的几点说明〉,此二件曾在高校竞选运动中作为李盛平、王军涛、陈子华、陈子明等人的竞选文宣材料;后者收入陈子明:《走向公民社会:开拓的十年》,页160-65.

9 〈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考任制度〉于1982年5月由中国劳动就业问题研究组印制成油印件,铅印件首载《政治学研究通讯》,1984年第4期,后载李盛平、陈子明编着:《职位分类与人事管理》(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86),页75-90;另收入陈子明:《走向公民社会:开拓的十年》,页308-20.

10 杨百揆等:《西方文官系统》(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其中由笔者撰写的章节是“文官系统的结构”和“文官系统的激励机制”;收入陈子明:《走向公民社会:开拓的十年》,页377-79、380-404.

11 全书共十章,分别发表在1997至2002年的《战略与管理》、《中国方域》等刊物,署名“华伟”、“于鸣超”、“丁超”、“沈延生”、“喻希来”等;收入陈子明:《中国行政区划改革与地方自治》(《陈子明文集》,第七卷)(香港:世界华文传媒出版机构,2010)。

12 沈延生(当时署名):〈村政的兴衰与重建〉,《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6期,页1-34;〈中国乡治的回顾与展望〉,《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1期,页52-66;收入陈子明:《中国行政区划改革与地方自治》,页451-533.

13 华伟(当时署名):〈改造国家治理结构:划分政府与治府〉,《领导者》,2010年2月号,页78-82;收入陈子明:《中国道路:历史与未来 内政与外交》(《陈子明文集》,第六卷)(香港:世界华文传媒出版机构,2010),页265-73.

14 该书作为《我的辩护书》的附件,由律师带出秦城,载陈子明:《陈子明反思十年改革(附:狱中自辩词)》(香港:当代月刊出版社,1992);收入陈子明:《论中国改革与革命》(《陈子明文集》,第一卷)(香港:世界华文传媒出版机构,2010),页104-266.

15 华伟、于鸣超(当时署名):〈我国行政区划改革的初步构想〉,《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6期,页1-10;收入陈子明:《中国行政区划改革与地方自治》,页1-25.

16 陈子明:〈政治演化中的设计〉,首发于笔者主办的“改造与建设──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所网站”,该网站已被取缔,现载于中国改革网,www.chinareform.net/2010/0310/13637.html;收入陈子明:《重新认识“旧社会”》(《陈子明文集》,第八卷)(香港:世界华文传媒出版机构,2010),页195-213.

17 梁启超:〈历史上中华国民事业之成败及今后革进之机运〉,载《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十六》,第十三册(上海:中华书局,1936),页25-28.

18 喻希来、吴紫辰(当时署名):〈世界新秩序与新兴大国的历史抉择〉,《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2期,页1-13;收入陈子明:《中国道路:历史与未来 内政与外交》,页178-205.

19 参见王思睿(当时署名):〈被绑架的宪政:党国与邦联的缠绕政体〉,2004年首发于改造与建设──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所网站,现载于共识网,www.21ccom.net/articles/zgyj/xzmj/article_201001204700.html;收入陈子明:《后极权社会的两种前景》(《陈子明文集》,第九卷)(香港:世界华文传媒出版机构,2010),页123-37.

20 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杰伊(John Jay)、麦迪逊(James Madison)着,程逢知、在汉、舒逊译:《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页73-74.

21 陈大白(当时署名):〈民族主义的中国道路──评王小东对中国民族主义的言说〉,《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3期,页98-104;收入陈子明:《三十年来的中国思潮》,页194-207.

22 梁启超:〈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载《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三》,第五册(上海:中华书局,1936),页75-7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