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第四波民主化浪潮与中国民主转型”征文


前言:转型的诉求与困境


中国社会不能在悖论中持续下去,实际上也已经持续不下去而到达整体崩溃临界状态,所以,不同社会力量都在要求转型,哪怕是被称为激进左翼的毛主义。可以说,重庆模式有阴暗的无人性一面,而从政治学上来看,它也是一种转型诉求。不如是,它不可能得到部分底层社会狂欢般的拥戴【注1】,尽管薄熙来事件已经进入法律处理程序。薄左政治是威权主义的变种,正统的威权主义则指称它为“黑色革命”【注2】。

正统的威权主义毫无疑问地在积极寻找转型的路径,而转型之所以十分困难,端在于现存秩序在转型中有被颠覆的可能。按着正统的威权主义理论讲,左右激进主义都会排除它称之“中道”的转型路径。因此,中国走出转型困境的前提条件就是“超越左右激进主义”【注3】。左右翼激进与所谓中道的对立是整个社会的高度迷茫的表征。这种迷茫在大众与精英博弈中更加突出,即“当下中国的精英和大众的关系进入了互相塑造但方向不明的时期。”【注4】

一、意外:“维稳新政”取代“胡温新政”

在现实政治运行当中,转型尚未形成统治集团的主流观念或诉求,社会力量看到的更多是前者的搪塞而不是实际推进,由此积累了非革命无以解决的大量社会矛盾。反过来,出于利益焦虑,即便是统治体系内的某些分支也希望实现转型,他们的话语策略一般是“政改救党”之类的表达。“政改救党”作为诱致性转型路径,起着民间异议与体制微弱话语联系的作用。中国政治在2002年曾发生有意义的前转型试验,尽管试验的实效不彰,但其象征意义非凡,即体制外普遍认可的「胡温新政」的出现。

从全球共产党政统治的历史上看,此新政可视为前苏联上世纪六十年代中后期积极变化的一个翻版,即发达的社会主义要求人道主义作为必然子项出现【注5】。尽管以人为本的「胡温新政」并未说明自己的政治理论,与勃列日涅夫的人道社会主义有何种联系。比方说,那些高级智囊们可能表述“民主是个好东西”,但并不敢说“人道是个好东西”。因为这必然涉及到伦理社会主义对列宁主义的全面批判之学术历史,从而也会联系到现有宪法序言表述的正当性疑问。

这里有两个附带说明的问题:第一是对勃列日涅夫统治的评价;第二是人道社会主义在「胡温新政」以前的理论状态。

人们一般认为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开始的勃列日涅夫的统治是僵化的,甚至是复辟了斯大林主义。但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因为发达社会主义及其人道主义选项是对斯大林主义的二次修正(第一次是赫鲁晓夫的“秘密报告”),正是有了第二次修正才为戈尔巴乔夫的改革积累的逻辑上合法性。中共执政集团誓言防止中国版的戈尔巴乔夫出现,但是却在最高权力的传承中制造了“中国的勃列日涅夫”。江泽民的群众观念与勃列日涅夫的人道社会主义是等量齐观的,正如他的“以腐败换团结”【注6】的治策与勃列日涅夫时代的特权在执政党体系普遍化一样。

江泽民的群众观念具体表述为:“从长远看,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能够使各种利益格局、利益关系更加趋向合理,最终达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注7】但是,这个远景的前提是把邓小平(1989)“稳定压倒一切”的权宜之计,变为“稳定高于一切”的政治律令【注8】,进而也成为第三代领导人干预第四代施政的最好借口。时至2007年与2008年之交,关乎中共统治荣誉的国际形象工程奥运会临近,“稳定压倒一切”具体落实为举国体制下的奥运安保,并由此生成维稳的“奥运模式”。维稳的“奥运模式”的政治学含义是“稳定高于一切”。简单地说,维稳体系反过来居于中共领导体系之上,而不是后者的一个分支。

由于这种政治运行机制的生成,“胡温新政”就此结束,取而代之的是“维稳新政”。由此,中国整体的人权状况全面恶化,以至于原来从属战略与经济问题的中美人权项目,到今天与前两者具有了同样的外交权重【注9】。

二、违宪:不考虑转型的现实威胁

具体制定维稳方略与运行维稳机制的是政法委体制。尽管在中共内部还没有人敢公开讲“政法委高于党中央”、“政法委书记高于总书记”,但政法委至少形成第二个权力中心则是不争的事实。境外媒体称之为“第二中央”,就是指其与中央并列的情形。在理论纵深方面看,“第二中央”本质上是党内派性合法化受压抑的结果。还好,关于党内派性合法化的讨论已经被允许,此为中国社会转型诉求的不小成果【注10】;党的内部分裂在未形成如薄熙来事件那样的巨大冲突之前,未尝不是有益的政治博弈。但是,博弈的程序性、正当性却是至今所不具备的。政法委体制正是在存在上缺乏正当性、在运行上缺乏程序性,才使的它在最表层上也被体制内的不同力量所质疑。

对于政法委体制的质疑,在中共内部已经公开化。比如,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周永坤以实证分析方式,证明“政法委不适合党的领导”、“政法委与法治不合”【注11】。也有相应的史实性叙述表明,中共统治体系高层曾设想在省级做取消政法委的试验【注12】,不过,更进一步的表述未能展开。

对比上指实证与表述,政法委体制反映了中共统治里面的党法矛盾的延续。其背后的政治伦理冲突也是明显的,即如高锴先生所云:“我国法治之所以难严格实施,也在于‘党治’,在于‘权大于法’。不改革这种体系,法治将是空话。许多人心里明白,不说出这句话,是害怕碰了‘坚持党的领导’的红线。”【注13】。从纯粹治理技术方面来讲,政法委体制在“稳定”最高目标下,是在维护党的领导,但作为“为人民服务”的手段的“党的领导”已经被异化为目的【注14】,也是不争的事实。

“党的领导”是宪法描述,“为人民服务”同样是之;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也就是说,颠倒了两者关系的政法委体制是违宪的。即便不讨论转型问题,它本身对中共统治也是个威胁。进一步地讲,重庆模式的“黑色革命”之蓄势,正是基于这个体制而生成。退一步讲,政法委模式的核心是把“党的领导”置于了“为人民服务”之上,不说它本身违宪,至少违背了宪法伦理。尽管政法委的违宪本质还没有被体制内的理论做指明,但还是有些较为开放的媒体已经委婉讨论相关话题,问它“干什么、怎么干”【注15】。

三、诗案:还没有政治伦理上的终审

我做过大量的随机个案调查,问过许多底层官员如县里面的局长、科长(股级)以及乡里面正副书记、正副镇长,是否知道“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宪法术语,即宪法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为人民服务。答案是否定的。好一些的情况,说“那不是老毛提的口号嘛”即如中南海影壁墙上的五个大字;坏一些的情况,说“扯什么弯弯淡(蛋),让人家笑话呀”——再提“为人民服务”就是笑柄了。我身处底层社会(生活在一个县级市),能十分实证地了解社会现实。虽然不能推及中上层官员就如此回答,但从其政治行为特别是政治决策上来说,他们不知道或根本不认真对待“为人民服务”的宪法地位却是事实。政法委模式正然如此。

现在已经为人们淡忘的“彭水诗案”恰是此种政权分级层次不懂宪法也不需要宪法的证明,在该案中,政法委的严重违宪行为并未受到任何追究。换言之,由于该案完全没有政治伦理方面的终审,才导致王立军薄熙来肆无忌惮地践踏政治伦理。王立军的“双起”说法绝对是没有接受重庆此前诗案教训的表现,尽管薄王并没有“双起”哪个记者或报社(网站)。

回过头来,认真对待此案的政治伦理问题,我们不难发现有三点特别值得注意:其一,因为它作为小案子,甚至后来被证明不是案子,之所以形成,就是办案者的“政法委权能”太大以至于全能;其二,该案发生时(2006年),薄熙来王立军还都没去重庆,后来二人在重庆滥用政法权能恰好说明不是人的因素起作用而制度因素,至少是制度在其技术性运行上有深重的弊端;其三,彭水诗案虽得符合公众期望的解决,但是反思政法委模式在当时仍然是个禁忌。所幸,像我这样的纯民间学者有自己的发言渠道,得以对此案的后续法治伦理之思公开表达。

彭水诗案后,重庆有关官员并未思悔改,反而通过官场上的“人事程序”保护作恶者,以至于成为次年(2007)全国人大会上的一个新闻话题。对此话题也即诗案的后续法治伦理,我曾讲道:重庆人已经玩惯了“微笑的刺刀”,因为这不是第一次了,而且前一次也没在别的什么事件,仍在彭水诗案上。这个细节也再一次被提上人大会议,那就是彭水的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周某以“第三等级”的司法官身,给“第二等级”的头头开协调会,以认定秦中飞有罪。请看以下分析:其一,在政权的某层次,该层次的人大是“第一等级”无疑,“第二等级”是政府、检察院、法院;其二,在“第二等级”中不存在一府大于两院中任何一院的规定,并且公安局长是“第二等级”首长管辖下的一个部门负责人,只能算“第三等级”;其三,正是彭水的“第三等级”头头不以司法本职,却以党系的某个职务给“第二等级”开起了协调会【注16】。      

结语:遵守法律节约原则

作为第一个认识到政法委模式之害(狭义为公安首长权能太大)的纯民间学者,我曾不惜冒犯“双起”,在薄王二人最得势的时候,写博文批判他们在李庄案件上的错误作为,并以“倒行逆施”历史典故来比量二人在重庆的作为【注17】。在该文中,我告诉人们:第一,如果说重庆模式难以成为中国模式,那确实是中国的一种幸运;第二,中国根本就没有司法,只是政法,这个悲剧性格还不好改;第三,从伍子胥的倒行逆施到王温舒的跺脚,再到重庆大人物的没时间民主,是一条历史反道德的直线,但是,这三点又构成了一个酷吏呈欲的政法平台。

我不在意是否以最早揭示政法委模式之害的人而留名于学术史,也更不想以发现“党的领导”由手段被异化为目的——这么一个政治真相而将自己的政治研究之洞见力告白于世人。我要说的是:政法委模式是“党的领导”由手段异化为目的之最典型,因此,“稳定高于一切”必然高于“为人民服务”,必然出现劳教打击上访的法律不节约(边沁政治哲学术语【注18】)行为。

边沁的法律节约,旨在防止法律的无效、无益、没必要。很显然,劳教制度符合无益(因造成了更大的伤害)、没必要(因为可以有其他替代)。在中国现实当中,最大的法律不节约不是劳教制度,而是政法委体制。政法委体制的废除应当先于劳教制度的废除,两者同时被废除当然更好,从而使社会转型成为可能,也大幅度降低了转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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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部分:
【1】在2012年夏秋之交的民间保钓暨情绪抗日活动中,有人打出标语“钓鱼岛是中国的,薄熙来是人民的”。
【2】参见萧功秦文章,“中国转型的困境与出路”,载于《经济观察报》2011年8月29日,第54版<观察家>
【3】参见萧功秦文章,“超越左右激进主义”,同【2】报2012年8月27日,第47版<阅读>。该文题目也是一本书的题目,内容则是该书序言;版本: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
【4】参见赵义报道,“大众诉求的凝聚之道”,载于《南风窗》双周刊2012年第20期。
【5】参见曹长盛、张捷、樊建新主编《苏联演变进程中的意识形态研究》,P45-48;曹张樊编版本:人民出版社,2004。
【6】对“以腐败换团结”治策的学术解析,可参见拙文,“论 ‘二阶剥夺’(上)——权术统治的危机性衰败”,载于《零八宪章》月刊2012年8月上。
【7】参见《江泽民文选》第一卷,P362-364,“以人民群众为本”;江著版本:同【5】社,2006。
【8】同【7】,其环境论述原话:“各级领导同志务必牢记邓小平同志稳定压倒一切的重要思想,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辩证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P363)
【9】参见Washongtong File2004年9月14日消息(一项报告),“Security  Adviser McDonough on Religious Freedom”,涉及到中国,其环境论述原话:“ln Asia, China continues to outlaw and imprison the worshippers of religious and spiritual groups, including unregistered Christian churches and Tibetan Buddhists. In addition to the President’s personal advocacyand engagement that I’ve atready  mentioned, the need for China to uphold the freedom of religion is a key element at other levels of our engagement with China. At our annual  Human Rights Dilogue with China,for example, religious freedom has been one of the main agenda items.”
【10】典型的观点反映在“宪政社会主义”主张里面。按萧功秦的总结,是为“一党引领共识,两派竞争组阁,多党参政议政”。详见萧文,“我看宪政社会主义思潮”,【3】指萧著P170-176(在171)。
【11】参见周永坤文章,“政法委的历史与演变”,载于《炎黄春秋》月刊2012年9月号。
【12】参见李步云文章,“‘八二宪法’的回顾与展望”,同【11】刊,同期。
【13】参见高锴文章,“‘党政分开’不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吗?”,同【11】刊,同期。
【14】参见拙文,“论‘二阶剥夺’(下)——法律改进民主的中国之思”,同【6】8月下。
【15】参见叶竹盛报道,“政法委‘干什么、怎么干’”,同【4】刊2012年第8期。
【16】参见拙文,“重庆,你这把微笑的刺刀”,载于独立中文作家笔会网站2007年3月6日。
【17】参见拙文,“重庆的仓促,历史的讽刺”,载于我的网易博客2011年4月23日,该博文亦被网易做了博客首页推荐。
【18】关于“法律节约”有关诠释可参见安东尼•肯尼著《牛津西方哲学史》(汉译本,梁展译),第4册,P307;梁译版本: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