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男
中华大学行政管理学系研究生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又被称作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英国是非营利组织发展较早的国家,亦被视为起源地,对于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英、美系在国家力量还没强大之前就已经有NPO存在,其他国家正好相反,其发展NPO则系为了与强国家相互博弈。
在台湾,非营利组织在政府财政恶化与岁入紧缩的困窘下,承担起公共治理的任务。截自二零一二年第四季为止,依照中华民国《人民团体法》设立之政治、职业与社会团体,而在内政部合法登记者,共有一万零两百九十八个,其中社会服务及慈善团体多达两千两百六十三个,占最多数,距离次多的学术文化团体两千一百五十四多出一百零九个。从数据上显示,社会服务与慈善为功能性的社会团体,在政府治理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在中国大陆,截自二零零八年底,根据若弘著《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一书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扣除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登记合法的社会团体共有二十三万个,比二零零七年增长百分之八点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十八万二千个,比二零零七年增长百分之四点六;基金会共一千五百七十七个,比二零零七年增长百分之十九点二;基层民众自治组织共计六十八万七千个,其中又以村民小组四千八百零九万个,比二零零七年增加十四万个最多。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组织的团体逐年一直在增加当中,且规模有扩大的趋势。
上述显示非营利组织正逢勃地在两岸各地发展,承载公共治理业务,并与政府合作。台湾与中国大陆实属不同的政府体制,而不同的政体势必对第三部门有不同的影响,尤其在法制面及自主性上。
一、法制面( Legality )
台湾NPO的发展比起中国大陆来得早,因此在组织规模、制度结构亦比中国大陆完善与庞大,而能对中国大陆产生借镜的作用。
台湾在政治制度上实行民主,人民权利受到保护,言论、信仰、讲学与著作自由权得以发挥,使得台湾NPO受到国家的保障,企业家更愿意投入慈善性工作,政策环境佳;中国大陆NPO发展较台湾晚,一党专政影响了其他类型组织的发展,使得民间组织合法化的门槛过高,导致非法人团体滋长,其中不法敛财与诈骗者在地方上更是层出不穷、屡见不鲜。自由权无法受到保护,复以严格限制NPO的注册,使得民间不愿发展慈善工作。政策环境不利,无助于NPO尤其是国际性NPO在中国大陆的发展。
双重隶属管理即是两岸在NPO法制面上的相同点。所谓双重隶属管理,系指国家对于NPO登记注册及日常管理上,实行登记注册的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
双重管理加强了政府在登记管理方面对NPO的监督、管理和限制,并通过分散责任回避了登记管理机关与NPO之间的直接冲突,使得NPO在通过注册登记成为合法组织之前,必须先成为政府所属的一定职能机构所需要和能够控制的对象,并受其管理和控制。王名在《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一书中认为此种管理体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NPO的成立,将不利于NPO的健康发展。
举我国中华民国军人之友社为例。民国四十年,由政府资助、民间倡导而成立的三个组织:中国青年反共救国团、妇女联合会与军友社。军友社从事役男及军人、军眷的服务工作,承接了国防部业务,因此其管理机关隶属于国防部,而登记注册机关,根据我国原〈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规定,须向内政部提出,方得合法行使所承揽的工作项目。究竟此类型组织系属于政府组织或是民间社团?单从出资者而言,则毫无疑问属国防部,但从申请者而言,则属于民间社团组织。
二、自主性(Autonomy)
台湾于一九八零年代解除党禁、报禁,民间社团得以快速发展。组织经营最重要因素即是资金与人员,因此可以从两方面观察社团组织的自主性有多高?而自主性相对应的即是依赖性,徜若需依赖政府及民众捐款方得支持营运,则依赖程度高,若自主财源丰沛,无庸置疑则自主性高。另外,在人事自主上,若机构成员皆由政府兼任而具公务人员身分,则相对于一般民间社团组织人事自主性低,另则反之。
在捐款后天不足情况下,台湾的NPO则转向师法企业(businesslike)从事企业化经营,使社团在财务上不致陷入匮乏,致生依赖现象。相较于台湾,中国大陆在资金上大多仰赖政府,在财务尚无法独立自主下,使社团运作充满政治色彩,而有「白手套」之称号,慈善活动充满家长式作风,更不足为奇。而在人事上,台湾因有法治规范,提供服务的员工不会有双重身份的疑虑(即军公职兼任),亦不会有模糊的禁区(即非官非民或又官又民),中国大陆民间团体在党领导之下,一切服从中国共产党,更遑论人事任用上了。
在自主性上,台湾与中国大陆最大的相同点,即是皆体认到全球环境的变化,对NPO自主独立的重要性。像是藉由优惠的租税减免来减轻财务压力,即是方法之一。以美国而言,凡经由美国国内税务局查实并赋予免税资格的NPO,皆可享有所得税、财产税、与失业税的全额免除,另外,给予NPO捐款人税收的扣除,则包括所得税、财产税、与遗产税。税赋减免,是两岸政府在提高NPO财务自主性同样采取的优惠政策。
正如美国霍普金斯大学的萨拉蒙(L. M. Salamon)教授所认为的:如果说代议政府是十八世纪社会的伟大发明,官僚政治是十九世纪的伟大发明,那么可以说,有组织的私人自愿性活动,即大量的公民社会组织,则代表了二十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创新。上个世纪我们发明了它,这个世纪我们更要充分地运用它。
中华大学行政管理学系研究生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又被称作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英国是非营利组织发展较早的国家,亦被视为起源地,对于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英、美系在国家力量还没强大之前就已经有NPO存在,其他国家正好相反,其发展NPO则系为了与强国家相互博弈。
在台湾,非营利组织在政府财政恶化与岁入紧缩的困窘下,承担起公共治理的任务。截自二零一二年第四季为止,依照中华民国《人民团体法》设立之政治、职业与社会团体,而在内政部合法登记者,共有一万零两百九十八个,其中社会服务及慈善团体多达两千两百六十三个,占最多数,距离次多的学术文化团体两千一百五十四多出一百零九个。从数据上显示,社会服务与慈善为功能性的社会团体,在政府治理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在中国大陆,截自二零零八年底,根据若弘著《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一书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扣除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登记合法的社会团体共有二十三万个,比二零零七年增长百分之八点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十八万二千个,比二零零七年增长百分之四点六;基金会共一千五百七十七个,比二零零七年增长百分之十九点二;基层民众自治组织共计六十八万七千个,其中又以村民小组四千八百零九万个,比二零零七年增加十四万个最多。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组织的团体逐年一直在增加当中,且规模有扩大的趋势。
上述显示非营利组织正逢勃地在两岸各地发展,承载公共治理业务,并与政府合作。台湾与中国大陆实属不同的政府体制,而不同的政体势必对第三部门有不同的影响,尤其在法制面及自主性上。
一、法制面( Legality )
台湾NPO的发展比起中国大陆来得早,因此在组织规模、制度结构亦比中国大陆完善与庞大,而能对中国大陆产生借镜的作用。
台湾在政治制度上实行民主,人民权利受到保护,言论、信仰、讲学与著作自由权得以发挥,使得台湾NPO受到国家的保障,企业家更愿意投入慈善性工作,政策环境佳;中国大陆NPO发展较台湾晚,一党专政影响了其他类型组织的发展,使得民间组织合法化的门槛过高,导致非法人团体滋长,其中不法敛财与诈骗者在地方上更是层出不穷、屡见不鲜。自由权无法受到保护,复以严格限制NPO的注册,使得民间不愿发展慈善工作。政策环境不利,无助于NPO尤其是国际性NPO在中国大陆的发展。
双重隶属管理即是两岸在NPO法制面上的相同点。所谓双重隶属管理,系指国家对于NPO登记注册及日常管理上,实行登记注册的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
双重管理加强了政府在登记管理方面对NPO的监督、管理和限制,并通过分散责任回避了登记管理机关与NPO之间的直接冲突,使得NPO在通过注册登记成为合法组织之前,必须先成为政府所属的一定职能机构所需要和能够控制的对象,并受其管理和控制。王名在《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一书中认为此种管理体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NPO的成立,将不利于NPO的健康发展。
举我国中华民国军人之友社为例。民国四十年,由政府资助、民间倡导而成立的三个组织:中国青年反共救国团、妇女联合会与军友社。军友社从事役男及军人、军眷的服务工作,承接了国防部业务,因此其管理机关隶属于国防部,而登记注册机关,根据我国原〈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规定,须向内政部提出,方得合法行使所承揽的工作项目。究竟此类型组织系属于政府组织或是民间社团?单从出资者而言,则毫无疑问属国防部,但从申请者而言,则属于民间社团组织。
二、自主性(Autonomy)
台湾于一九八零年代解除党禁、报禁,民间社团得以快速发展。组织经营最重要因素即是资金与人员,因此可以从两方面观察社团组织的自主性有多高?而自主性相对应的即是依赖性,徜若需依赖政府及民众捐款方得支持营运,则依赖程度高,若自主财源丰沛,无庸置疑则自主性高。另外,在人事自主上,若机构成员皆由政府兼任而具公务人员身分,则相对于一般民间社团组织人事自主性低,另则反之。
在捐款后天不足情况下,台湾的NPO则转向师法企业(businesslike)从事企业化经营,使社团在财务上不致陷入匮乏,致生依赖现象。相较于台湾,中国大陆在资金上大多仰赖政府,在财务尚无法独立自主下,使社团运作充满政治色彩,而有「白手套」之称号,慈善活动充满家长式作风,更不足为奇。而在人事上,台湾因有法治规范,提供服务的员工不会有双重身份的疑虑(即军公职兼任),亦不会有模糊的禁区(即非官非民或又官又民),中国大陆民间团体在党领导之下,一切服从中国共产党,更遑论人事任用上了。
在自主性上,台湾与中国大陆最大的相同点,即是皆体认到全球环境的变化,对NPO自主独立的重要性。像是藉由优惠的租税减免来减轻财务压力,即是方法之一。以美国而言,凡经由美国国内税务局查实并赋予免税资格的NPO,皆可享有所得税、财产税、与失业税的全额免除,另外,给予NPO捐款人税收的扣除,则包括所得税、财产税、与遗产税。税赋减免,是两岸政府在提高NPO财务自主性同样采取的优惠政策。
正如美国霍普金斯大学的萨拉蒙(L. M. Salamon)教授所认为的:如果说代议政府是十八世纪社会的伟大发明,官僚政治是十九世纪的伟大发明,那么可以说,有组织的私人自愿性活动,即大量的公民社会组织,则代表了二十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创新。上个世纪我们发明了它,这个世纪我们更要充分地运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