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与制度变革”征文
四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斯大林苏联模式的追随和模仿,虽有所变异,但基本理论、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基本结构也是相似的。中共建政之初,政经制度全盘效仿苏联,此乃意识形态使然,是“马列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顺理成章的制度选择。但是,苏俄民族状况与中国差距甚大,其民族关系、央地关系尚在试验阶段,“优越性”未经确证,并不值得追随和模仿。
中国的民族关系、民族结构由来已久,是由华夏诸民族与周边诸多部落、氏族、部族数千年来经济往来、政治交融、文化整合而渐进演化而成,其总体格局可谓“大稳定,小动荡”,虽不时有局部族群冲突,但长时段里,无论中国是分是合,无论周边族群是内聚还是外迁,族群关系还是基本均衡的。分裂时代和异族统治时代的族群关系并不象大汉族主义者所描述的那么糟糕,有时反而是族群融合与文明传播最快的时代。在处理民族问题上,中国人一向并不“愚昧落后”,相反,与世界其他地方反复发生的宗教战争、民族歧视、种族屠杀相比,中国古人“兴灭继绝”、“王者无外”、“怀柔远夷”、“一视同仁”、“近者悦,远者来”、“既来之,则安之”、“盛德在我,无取于彼”的民族交往理念无疑更加宽容、更加理性、也更加文明。“华夷之辨”、“严夷夏之防”的观念主要以文化为标准,不是种族主义主张。(网上常有民族主义者拿汉将名言“犯强汉者虽远必诛”说事,但这样的强硬姿态并不是中国通常的对外态度,即使在最强盛的时代也不是。隋唐初年突厥屡犯中国,唐太宗时东突厥亡,颉利可汗被俘执长安,唐太宗当面痛斥其“屡背盟约,恃强好战,蹂我稼穑,掠我子女”的大罪,却赦其死罪,且“全其部落,顺其土俗”,优待降将,赈济难民。唐太宗说:“夷狄亦人耳,其情与中夏不殊,人主患德泽不加,不必猜忌异类。盖德泽洽,四夷可使为一家,猜忌多,则骨肉不免为仇敌。”唐高宗时西突厥亦亡,沙钵罗可汗被擒,自知罪孽深重:“我本亡虏,为先帝所存,先帝遇我厚而我负之,今日之败,天所怒也。愿刑我于昭陵(太宗墓)以谢先帝”,高宗怜而赦之。)
倏兴倏灭的大国大抵是打出来的,生生不息的大国必定是化出来的。事实上,中华民族是世界历史上凝聚力最大、同化力最强的民族之一。数千年来,中国人不仅同化了许多臣服于中国的弱势民族,也同化了许多征服了中国的强势民族——“五胡乱华”时进入中国内地的匈奴、鲜卑等外国侵略者,他们的后裔全都变成了正宗的汉人:匈奴人鲜卑化,鲜卑人汉化,隋炀帝杨广的母亲、唐高祖李渊的母亲均是汉化的鲜卑人,唐太宗李世民的生母和皇后也都是鲜卑人(因此,唐高宗李治其实只有四分之一的“纯汉人”血统)。把宋朝打得稀里哗啦节节败退、统治中国北方达几个世纪之久的辽人(契丹)、金人(女真),当他们的王朝覆灭,他们的种族却变成了只会说汉话、读汉书、行汉俗、用汉姓的新汉人——不仅新的征服者蒙古人认为他们就是汉人,即便他们自己,也不再以契丹、女真自称。“夷而进于中国则中国之”,随着外藩变内藩、异族变汉族,有民斯有土,有土斯有国。原先的文化侵扰者变成了文化捍卫者,中国的人口自然越来越多,疆域自然越来越大。清朝末年,被革命党人夸张为血海深仇、势不两立的汉满两族,恰恰是五族之中相互同化程度最高的两个民族:中国最伟大的古典小说家曹雪芹是满族化的汉人,最伟大的现代汉语大师老舍是汉族化的满人,慈禧太后会画国画、是京戏迷、会读写汉文、却完全不会说满语。(晚清其他王公贵族的“国语骑射”科目也全都荒疏无用,国语本领比老太后强不到哪里去。废帝溥仪受郭沫若之邀研究清史,曾以不习满文婉谢。若说这是受压迫的汉族臣民对满族最高统治者实施了“文化灭绝”的结果,恐怕没什么道理,正确的说法是:这是自然而然的族群融合和文化同化。)几个世代之后,满族人将和他们的老祖先女真人一样,成为融化于茫茫人海之中再也无法辨识的正宗的中国“多数民族”。中华民族就是这么炼成的。
中国人这种顺其自然、由浅入深的民族同化与融合之道,是苏俄模式完全没办法相比的。与中国不同,俄罗斯人面对的民族难题既复杂又紧迫,因为他们从沙俄时代到苏俄时代,在相对较短的时间里以几乎纯粹军事征服的方式,滚雪球般扩张了大片大片的异域领土,征服了众多的敌对民族,同时也就积累了大量的还没来得及淡化与和解的民族仇怨。十月革命以后,为了安抚被征服民族,缓和内外矛盾,塑造国际道义形象,在列宁主义“民族自决”原则的外包装下,俄国和后来的苏联决定采取一种尊重民族属性、强调民族名份、以民族为基本政治单位的所谓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制。在列宁而言,这大概是出于好意,民族自决也罢,民族联邦也罢,虽不能至,心向往之,至少其解决问题的动机还是真诚的,只是开出一个错误的药方;但他那一套制度构想到了斯大林的手里,就变成了彻头彻尾的伪善,挂羊头、卖狗肉,心口不一、言行不一,赤裸裸的欺世盗名。明明是史无前例的一党专政、领袖独裁,明明是登峰造极的高度中央集权——比史上任何一种“单一制”还要“单一”百倍,却非要强迫各民族共同作弊,装出一副自治和联邦的假象不可。最后,出了洋相,砸了锅,苏联国家结构因民族关系恶化而崩溃解体,这是自作自受,倒也不必惋惜。而中共政府在民族事务上把本国有用的传统通通丢掉,国际经验放着美国、瑞士不学,偏要以俄为师,这就多少有一点无事生非、庸人自扰的意味了,将来若重蹈苏联覆辙,也多少有一点冤枉吧。
在民族主义话语依然盛行的当代,民族同化、民族融合好象成了贬义词,有时甚至好象成了一项罪状。在有些人眼里,同化近乎民族压迫,融合等于文化灭绝。然而,人类的历史正是文明族群同化蛮族、开放文化融合蒙昧的历史,任何封闭的文化、任何纯种的民族都是不能长久兴盛的。三百年美国越做越大,七十年苏联做到解体,这不是没有道理的,只是中共至今还没弄懂这个道理。
五
前苏联的行政区划里有15个加盟共和国、20个自治共和国、8个自治州和10个自治区,这些自治单位一律以民族为划分依据,并直接以民族之名作为自治体的官方正式名称,即使该民族的人数并不占多数甚至只占极少数。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参照苏联模式设置,计有五个自治区(省级)、30个自治州(地市级)、117个自治县。与非自治地方相比,这些自治地方人口并不多,但所辖疆土辽阔。所有的自治地方均以地名+少数民族名称的形式命名(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则地名与“族籍”合一),用以表明该自治体具有区别于国家属性的特殊民族属性。有一些族群复杂的地方则以两个或多个民族作为共同自治的主体,如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此处“各族”共包括10族,但汉族不属于“各族”)。另一种复杂情形是一个少数民族自治体之内镶嵌着若干个其他少数民族的次级自治体,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此类名称冗长、民族关系犬牙交错、自治层次错综复杂的情况在现行制度下不可避免。此种行政建制在民族关系不好的情况下对公民的政治认同将会造成何种可怕的混乱,我们是可以想象得到的。
苏联以民族为自治主体的名义联邦制是在民族自决原则上的后退,而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则是在民族联邦、民族自治基础上的再次后退。民族自决——民族联邦——民族自治——民族区域自治,这是一个民族权利按降序排列的序列,列宁高调承诺了民族自决,但苏俄做不到——这意味着俄罗斯扩张主义的部分战果将自动丧失,只好退而求其次,要求建立一个各民族国家的联邦,而斯大林既不情愿、也发现根本不可能建成一个以民族为主体的族际联邦,所以他毫无愧色地操弄出一个假联邦;中国的情况大同小异,早年的中共也曾经承诺过民族自决、“中华联邦共和国”和各民族高度自治(上世纪三十年代中共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决议曾经宣布中国境内的一切民族均可选择脱离中国而自行建国),但执政后的中共一样也做不到,只好以“民族区域自治”这一伪概念来搪塞、交差。“民族区域自治”以所谓民族自治扭曲了区域自治,结果,既无民族的自治,亦无区域的自治,剩下来的,也就只有不分民族、不分区域的自上而下的党治和中央集权统治。
必须指出,对苏共、中共而言,民族自治既是不为,也是不能。作为民族自决权和单一民族国家的低级替代品,民族自治本身是一个极其狭隘的、缺乏操作性的政治概念。除非特定区域里存在着清晰的、无异议的族群边界,有条件实行民族隔离与民族净化,至少也要在事实上确立冠名民族在区域内的民族特权,否则,该民族不足以担当政治性自治的主体。这就好比把一个既有张姓又有李姓王姓的村子强行建成张氏自治村,除非张姓把其他姓氏全部赶出去,否则张氏自治是没有道理的、也不可行的——即使张姓在村子里占多数。当民族自治区域里的冠名民族在人数上只占少数或极少数——比如广西、内蒙,其所谓民族自治就显得更加荒谬了,此种自治对少数族群当然是欺骗,对多数族群则显然是侮辱。
有论者指出美国有三百多个印第安保留地,其性质相当于中国的“民族自治区”——而且是拥有特殊州权的高度自治的自治区,并藉此为苏、中民族体制辩护:民族自治乃普遍原理,美国也有,非苏联、中国、南斯拉夫等共产党国家特有。但以美国印第安保留地的规模、宪法地位、在国家结构中的政治份量而论,这样的中美比较实在没有什么意义。美国式联邦乃基于州权、公民权而建立,与任何形式的民族权利理论都不相干。美国永不可能出现某个黑人自治县或拉丁裔自治市,更不可能出现某个以少数民族冠名的州,即使该族裔在该州占绝大多数。相对于族群身份,美国公民身份在宪法上、政治上具有绝对的优先性,所以,针对印第安人的特殊政策仅仅是一项例外安排,并不意味着特定族群可以在特定的疆域里合法地拥有特殊的公民权。
也有人把瑞士联邦称作“民族联邦”,这恐怕也是误解。瑞士的联邦制近于美国而迥异于苏俄。瑞士有四种官方语言,以族源论,瑞士人的“祖国”分别是德国、法国、意大利,民族界限可谓泾渭分明。在这个小国,若强化族群分类,宣扬民族权利,实施民族自治,则其内部民族关系极有可能变得象波黑、科索沃一样,深仇大恨,刀光剑影。所幸瑞士并不以语言、宗教、族源对人民进行划分,它拒绝将自治权直接配置给族群,以区域为基础而非以族群为基础来设置其自治制度和联邦制度。族群可以有自己的政治诉求,但族群不可以成为自治的主体。瑞士政府不仅在国际政治中奉行外交中立,在国内对于族群问题和多元文化也严格保持政治中立,在瑞士的每个行政区域都不存在针对任何族群的特殊法律和政策。瑞士公民无论属于哪个族群、居住在哪个区域,其公民权利与义务一律平等。不能化约为公民权利的民族权利是不成立的。所以,瑞士联邦不仅不是什么民族联邦,反而可以称之为去民族化的联邦。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虽然脱胎于西方的民族国家理想、民族自决理念,但除了苏东共产主义国家之外,这一民族模式并没有其他的西方原型。所以,我们在考察它的前因后果,尤其是民主化之后的前途与命运的时候,主要的参照物只能是苏联、南斯拉夫等前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