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下午125分,许良英先生在北京海淀医院与世长辞。129下午,我走进中关村812704室许先生家,在到过数十次的极为简朴的书房兼客厅中,我忍住心中的痛楚与哀婉,扫视着那熟悉不过的书柜、书桌和高高摞起的书稿,扫视着墙上那张经典的爱因斯坦画像,耳畔似乎响起许先生招牌式的带有浓重浙江味的普通话:“江棋生,你来得正好,快说说有什么新鲜事。”130下午,我手持许先生栩栩如生的遗像和白菊花,缓缓走近他的身旁,在咫尺之遥向他鞠躬道别,为这位有着传奇色彩、在他93年人生历程中充分展现了生命尊严的老人,作最后的送行;为这位看似平平常常的倔老头、我的忘年之交,作最后的送行。

    199212月,我与许良英先生第一次见面。“自那天以后,我们经常见面,无拘束地交流思想和资讯,成了忘年交。”上面这句话,出自许良英先生为我的《看守所杂记》一书所写的序言,说得恰如其分,字字为真。不过,他说的“无拘束”,自然是指我没大没小“无拘束”。许先生比我年长将近30岁,但在我们的交往中,一是见面不用预约;二是无话不谈;三是共呜为主、时有争论;四是在他那儿吃了午饭还要睡个午觉,醒了接着聊。正是在这种真诚朋友般的零距离交往中,我对许先生的思想、人品、性格和习性有了真切的感知和了解。

    在这篇小文中,我想说说许先生高纯度的表里如一和刚直方正。我认为,在为人处世的谱系中,如果说“外貌忠诚谨慎,实际欺世盗名”的乡愿处在一极,则许先生正好处在另一极:貌实合一,无假唯真。我甚至想说,偌大一个中国,13亿国人中,像许先生这样的率真耿介之士,不知还能有几位?我想,凡是见过许先生的人都可以作证,从许先生嘴里,听不到假话,也听不到无关痛痒的真话;造访者需要一颗比较大的心脏,去听他直率冷峻的真话,有时还要听他盛怒之下发出的“混蛋”、“真不要脸”等骂娘话。

    许先生的骂娘话,基本上都是冲着十分可恶的人和事去的。例如,在他对坚持专制、陷国人于血泊之中的民主的敌人进行谴责、声讨时,就能听到他的怒骂之声:“混蛋!”。他在对权贵劣迹和政客行径进行批判、抨击时,也会声色俱厉地开骂:“真不要脸!”对其他各色人等,只要他内心有了明确看法,他会一律开门见山实话实说,从不藏着掖着、语焉不详,因此我听得最多的,是他直率冷峻、不留情面的真话。例如,我听到过他对魏京生、徐文立、任畹町、王希哲、陈子明、刘晓波等正负两面都毫不含糊的评价。我还听到过他对杨振宁的污点政治操守和不良人品的恶评和讥评。有一次,我提到何祚庥这个人“左得可恶”,许先生说:“他就住在我隔壁,我和他无话可说,从不来往。”

    我认为,不在背后议论人、评价人,谁都做不到,关键是当面说的与背后说的是否一致,说的与做的是否一致。许先生做到了两个一致;甚至,与他背后所作的批评相比,他当面对人的批评不仅毫不注水,有时甚至更为直率,更为尖锐,更为劈头盖脸。

这就是许先生,不可多得的许先生。

许先生的貌实合一、无假唯真,除了直率冷峻、不讲客气的一面,还有动情动容、袒露心扉的另一面。我记得,当他提到他的恩师王淦昌先生时,他会孩子般地真情流露,笑容灿烂。1994年春,我对许先生说,今年是我的母校——常熟市中建校80周年,我想找王老,让他题“学海无涯”四个字。许先生马上给我王老家的电话号码,并说:要不要我先打个电话通通气?我说:不要不要,我用常熟话和王老通话,就能搞定。他说:你这么有把握?我说:是的。他听罢哈哈大笑,说:不行的话要说实话,我来帮忙。

许先生也常常动情动容地正面评价他所肯定的人和事,这时他用得最多的,是“难得”这两个字;若生赞叹之意,他就会说“很难得!”或“十分难得!”。得到他赞叹的人,有林昭、顾准、胡耀邦、吴祖光、李慎之、赵紫阳、刘宾雁、胡绩伟、李锐、于浩成、丁子霖、蒋培坤、朱厚泽、鲍彤、方励之……

使我印象深刻的另一种动情动容,是许先生与他人共同分担现实苦难时的动情动容。每当他和我提起极权制度下的受害者——胡风分子、五七年右派、六四死难者及其家属、六四政治受难者、上访者、维权者……,他都心情沉重,脸有戚容。他深深理解和同情受害者的命运和处境,义无反顾地站出来锵然发声,关切和声援他们的正义抗争。这时,他展现的是他的公民精神,他的善心、博爱和人道情怀。

我不想讳言,如果没能真正走近许先生的话,他很可能会让人敬而远之或畏而远之。有人曾问过我:“你怎么能和这样一位倔老头成了忘年交呢?”我对他说,一是真诚地共鸣;二是不违心地附和;三是略为婉转地表达自己的异议。应当说,这三条不是什么“秘诀”,只是按本色行事而已。

                                

                                                                         201323 北京家中

 

                                                         (刊于201327《阳光事务周刊》总第4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