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西藏问题是中国民主转型绕不开的重大课题。张博树先生新近完成《中国民主转型中的西藏问题》一书,即将由香港溯源书社出版。本刊征得作者同意,以系列文章形式将该书核心论点先行公布于此,供读者分享、讨论。            
——《民主中国》编辑部




讨论民族自决权的三种不同框架

何为“民族自决权”?一般而言,民族自决权指国际法范畴内的某种集体人权。1945年由50个国家代表签署的《联合国宪章》把“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规定为联合国的重要宗旨。  世界人权会议1993年6月25日通过的第A/CONF.157/23号文件,即《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也强调“所有民族均拥有自决的权利。出于这种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这些规定凸显了民族自决权作为集体人权的权利内涵,因而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但民族自决权的运用并非全无边界。事实上,存在着理解民族自决权的不同框架;即便是在上面引证的国际法文献中,对如此定义的民族自决权也施加了一定的前置条件或适用范围。本文稍后还会详细讨论这一点。

我以为,民族自决权可以在下述三种不同框架内予以讨论:

●    主权国家框架;
●    列宁主义的共产革命框架;
●    宪政自由主义框架。

主权国家框架内、作为非殖民化进程中的民族自决权

这是人们通常理解的、也是现当代大部分国际法文献所指称的民族自决权。过去400年的人类历史,是现代主权概念逐步形成并普世化、且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起现代主权国家体系的历史;但它同时又是大国殖民扩张,各种类型的殖民地-宗主国关系生成、繁衍、变化的历史。殖民主义最兴旺的时代谈不上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作为现代意义上的民族觉醒乃是帝国和殖民时代衰落的产物。

如此定义的“民族自决”有一个不言自明的前置条件,那就是拥有“自决权”且通过行动争取“自决”的民族,一定是一个在既往殖民过程中被占领、被吞并的民族,不管这个占领、吞并的过程是野蛮的,还是“文明”的。“自决”的过程,就是摆脱外国统治、重新获得民族独立的过程。这是民族自决权之历史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基本依据。

联合国大会1960年12月14日 第1514(XV)号决议通过的《自决权利: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特征。该文件称:认识到世界人民迫切希望消灭一切表现的殖民主义,认为殖民主义的继续存在阻碍了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妨碍了附属国人民的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并妨碍了联合国的世界和平的理想的实现,重申各国人民可以为了自己的目的在互利和国际法的基础上自由地处理他们的自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以互利原则和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经济合作所产生的任何义务,认为解放的过程是不可抗拒的和不可扭转的,为了避免发生严重的危机,必须结束殖民主义和与之有联系的一切隔离和歧视的措施,欢迎在最近几年内许多附属领地取得了自由和独立,认识到在还没有取得独立的领地内的日益增长的走向自由的强大趋势,相信所有国家的人民都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来取得完全的自由、行使主权和保持国家领土完整,庄严地宣布需要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为此宣布:

一、使人民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的这一情况,否认了基本人权,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并妨碍了增进世界的和平与合作。

二、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

三、不得以政治、经济、社会或教育方面的准备不足作为拖延独立的借口。

四、必须制止各种对付附属国人民的一切武装行动和镇压措施,以使他们能和平地、自由地行使他们实现完全独立的权利;尊重他们国家领土的完整。

五、在托管领地和非自治领地以及还没有取得独立的一切其他领地内立即采取步骤,依照这些领地的人民自由地表示的意示和愿望,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无条件地和无保留地将所有权力移交给他们,使他们能享受完全的独立和自由。

六、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

七、一切国家应在平等、不干涉一切国家的内政和尊重所有国家人民的主权及其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忠实地、严格地遵守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本宣言的规定。

这个文件产生于亚非民族独立运动风起云涌、旧的殖民体系正在瓦解的20世纪60年代,可谓正得其时。现在的问题是:自决原则在殖民背景以外是否有意义?或者——更明确地说——自决原则在一个后殖民时代是否仍有其价值?这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鉴于绝大多数原来的殖民地国家早已获得主权独立,就当今世界而言,许多国家面临的不再是争取民族独立、而是防止内部分离主义,这样“民族自决权不能被用作分裂主权国家的法律工具”,就成为日益强烈的呼声,且反映在晚近的国际法文献中。比如前文引证过的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在强调“所有民族均拥有自决的权利”的同时,也明确指出:“根据《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这不得被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去全面或局部地解散或侵犯主权和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只要这些主权和独立国家是遵从平等权利和民族自决的原则行事,因而拥有一个代表无区别地属于领土内的全体人民的政府。”

列宁主义共产革命框架内的民族自决权

列宁的民族自决思想非常著名。从原则上讲,列宁式的民族自决主张是共产革命逻辑的一部分。这首先体现在关于“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内部均有“压迫阶级”和“被压迫阶级”的阶级斗争定性上。列宁的民族自决权主张就是从这里引申出来的,其着眼点是共产革命作为包括“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在内的所有被压迫阶级共同事业的长远大局。

比如,在《论民族自决权》一文中,列宁这样论证道:无产阶级“承认民族平等,承认各民族都有成立民族国家的平等权利,同时又把各民族无产者之间的联合看得高于一切,提得高于一切,从工人的阶级斗争着眼来估计一切民族要求,一切民族的分离”。针对另一位马克思主义者、出生于波兰的德国社会民主党理论家罗莎•卢森堡关于俄共纲领中民族分离权主张的批评,列宁反驳说:“罗莎•卢森堡醉心于反对波兰民族主义,却忘记了大俄罗斯人的民族主义,而这个民族主义在目前恰恰是最可怕的,恰恰是资产阶级色彩较少而封建色彩较浓,恰恰是民主运动和无产阶级斗争的主要障碍。每个被压迫民族的资产阶级民族主义,都有反对压迫的一般民主主义内容,而我们无条件支持的,正是这种内容……”。至于“压迫民族”,那些“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能不能获得解放呢?不能。大俄罗斯居民要获得解放,就必须反对这种压迫”。  这里的“大俄罗斯居民”,指的是俄罗斯无产阶级。

列宁的这种奠基于阶级斗争学说的民族自决权理论,由于共产革命逻辑早已被人类实践所否定,似乎已经成了昨日黄花,不再值得认真对待。但列宁对民族自决权的某些论述,即便在今天读起来,仍然显得极其雄辩,甚至给人以震撼。比如,列宁曾经以离婚自由为例说明,承认民族分离并非一定意味着民族瓦解,关键在于是否有一个民主体制。他说:反对派反对离婚自由,号召大家要“谨慎对待”,而且大喊大叫,说离婚自由就意味着“家庭瓦解”。而民主派认为,反动派是虚伪的,实际上他们在维护警察和官僚的无限权力,维护男性的特权以及对女性最沉重的压迫;实际上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家庭关系“瓦解”,反而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和稳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

指责拥护自决自由即分离自由的人是在鼓励分离主义,正像指责拥护离婚自由的人是在鼓励破坏家庭关系一样愚蠢,一样虚伪。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只有拥护资产阶级婚姻所赖以维持的特权和买卖性的人,才会反对离婚自由,同样地,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否认民族自决即民族分离自由,只能意味着拥护统治民族的特权和警察的治国方式,而损害民主的治国方式。

列宁还认为: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并不就等于要求分离、分裂、建立小国,它只是反对任何民族压迫的斗争的彻底表现。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愈接近充分的分离自由,在实际上要求分离的愿望也就愈少愈弱(——加重号为引者所加),因为无论从经济发展或群众利益来看,大国的好处是不容置疑的……。

这里的“民主”如果不是从共产革命逻辑的乌托邦意义上去理解,而是从现代人类文明所呈示的基本精神(普世价值)和成熟民主社会下人们的基本常识角度去理解,则列宁的以上论述就可谓极其到位而精彩。

事实上,正是从民主、而非从反殖民化或阶级斗争的共产革命语境中,可以引申出论证民族自决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第三种逻辑——

宪政自由主义框架内的民族自决权

宪政自由主义强调两个基本点:第一,公民权利构成公共权力的基础,是公共权力合法性的来源。这里的公民权利可以指个人意义上的公民权,也可以指作为集体的公民权。第二,当公共权力不再呈现、反映、代表公民的基本要求,甚至构成对公民权益的重大损害时,公民拥有否决、撤换、推翻公共权力受托执行人的权利,虽然它的实现形式,会依历史条件的不同而不同。在民主国家,对公众不满意的公共权力受托执行者的替换,是通过定期选举或者必要的弹劾、罢免程序完成的;在专制国家,公众反对独裁者的斗争要艰难得多,因为斗争双方的力量对比往往极不对称,公众既没有办法通过正常程序罢免独裁者,也很少可能通过“革命”手段推翻统治者,这是当今大型国家实现民主转型的两难。

对多民族专制国家而言,情况甚至显得更为复杂。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民族,由于人口有限,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往往被动而乏力,也很难抵御来自专制政体的压迫,不管这种压迫出于何种动机、何种理由。从理论上说,当受到压迫的少数民族不再认为多民族国家政权代表本民族的利益、甚至从根本上否定了本民族利益,而它又无力通过改变多民族国家的专制政体或其执行的专制政策而改变本民族作为公民集合体的集体人权境遇时,这个(或这些)少数民族就拥有提出与专制的多民族国家分离的权利。该分离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非来自“我们本来属于不同的民族”,更非来自“我们过去并非同一个国家”,而是来自“我们作为这个多民族国家的一份子,其集体公民权受到了侵害”。换言之,这里的分离权所包含的基本含义,是对专制政体说“不”,而不是对不同民族说“不”;它所要摆脱的,是某个专制政体的压迫,而不是某个民族的压迫。这就是我所理解的宪政自由主义框架内的民族自决权。

事实上,这个原则已经体现在某些国际法文献或国际法研究领域的著述中。前边引证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就是一个例子。该文件虽然强调民族自决权“不得被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去全面或局部地解散或侵犯主权和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但它在这里加了一个重要的限定条件,即“只要这些主权和独立国家是遵从平等权利和民族自决的原则行事,因而拥有一个代表无区别地属于领土内的全体人民的政府(——加重号为引者所加)。”也就是说,在这里,政府的性质(是否“代表”人民)是第一位的,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是第二位的。一个民族若因反抗专制而寻求独立,不应以“破坏国家的领土完整”受到指责。易言之,人权第一,主权第二,人权高于主权。

国际法专家、英国学者马尔科姆•N•肖也曾论及国家领土完整同民族自决权之间的关系:“国家领土完整是一个牢固确立的原则,受到一系列随之而来的规则的保护”,但“该原则就其表面看来似乎与国际法的另一原则,即人民自决原则相冲突”。马尔科姆认为,作为非殖民化过程中的人民实践,自决原则可以成为一项国际法规则,而“实践并不支持将其作为一项原则赋予已独立国家内部的特定群体分离的权利”。这位英国学者援引加拿大最高法院“关于魁北克分离的判决”,认为单方面分离的权利“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而且即使如此,也应符合谨慎确定的条件”。“关于外部自决仅适用于殖民地情况(可能还有被占领情况)这一规则唯一可断言的例外或许是有关群体遭受到‘极端的和不间断的迫害’,且‘对于合理的质疑缺乏任何合理的希望’。”  

回到西藏问题

现在,让我们返回到本书主题:西藏。

很明显,按照流亡藏人的观点,他们拥有反殖民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因为西藏是一个“被占领的国家”。他们现在不再坚持这种权利,而主张“中间道路”,这是流亡藏人审时度势、调整政策的结果,不等于他们不再拥有这种权利。

而根据本书对历史上西藏与中土政权关系性质的理解,特别是基于19世纪末以来从传统华夏朝贡体系向现代主权国家体系转换过程中汉藏关系演化的史实,我不认为流亡藏人和某些西方学者关于西藏是一个国际法意义上的“独立国家”的观点有充分的根据。相应地,我也不认为藏人可以据此论证其民族自决的权利。
但,从宪政自由主义立场出发,本人不反对任何基于反专制迫害而提出的民族自决,包括藏民族的民族自决,如果这种迫害确实达到骇人听闻的程度,不分离不足以拯救民族生存之命脉、民族文化之延续的话。

虽然60年来中共治藏并非没有做出努力,也不能说全无成就,但共产党阶级斗争的逻辑和毛泽东式乌托邦社会改造工程确曾给藏区僧俗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迄今为止,尽管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藏区虚假的自治、宗教自由的被扼杀等等仍是基本事实。本文开篇即提到的藏人自焚,已经是一个严重的信号。没有人会天真到相信上百人连续不断的自焚是巧合或纯属自发行为,在这个意义上,中共当局指责是“境外分裂势力”制造了这些事端并非全无根据;但共产党执政者无法回避这样的诘难:如果你的治理真的好得很,藏民生活幸福,藏区社会和谐,怎么会有这么多藏民“轻信”境外的唆使,拿自己的生命去一搏?当政者必须对此作出深刻的反省。然而,我们看到的现实却是,中共还在继续党国体制内“反分裂斗争”的老一套,最近甚至有变本加厉之势。习近平的“8.19”讲话,以毫不掩饰的形式高调提出加强意识形态控制的新要求。  

作为响应,现任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全国在《求是》杂志发表文章《以敢于亮剑的精神确保西藏意识形态领域安全》,提出要“坚决开展反分裂斗争。采取理论揭批、舆论驳斥、政策宣讲、现身说法等形式,深入揭批十四世达赖集团政治上的反动性、宗教上的虚伪性、手法上的欺骗性,深入揭批十四世达赖集团所谓‘中间道路’、‘大藏区’、‘高度自治’的反动图谋,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将藏传佛教与十四世达赖区分开来、将十四世达赖与达赖的称号区分开来,自觉与十四世达赖集团划清界限,在反分裂斗争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文章还说要“坚决抵御渗透破坏活动。积极构筑地面、空中、网络‘三位一体’反渗透防控体系,大力实施‘西新工程’,加强广播实验能力建设,开展非法电视卫星接收设备查缴专项行动,确保广播实验合格率达到99%以上、重点地区达到100%;严厉打击分裂分子进藏入境反动宣传;加强网络等新兴媒体监督管理,在全区实施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登记,及时有效地监控、封堵反动言论和有害信息,努力实现党中央的声音形象在全区120多万平方公里的辽阔疆域上听得到、看得到,敌对势力和十四世达赖集团的声音形象听不到、看不到。”  显然,新一轮意识形态控制正在收紧。然而,这些掩耳盗铃的办法真能奏效么?高压控制可以得逞于一时,却永远不可能真的赢得民心。一旦全国形势有变,这套把戏招致的可怕后果马上就会显露出来。可以说,如果哪天中国真的失去了西藏,那也是专制统治者的责任,是极权政体造的孽。这和历史上的西藏主权归属问题无关。

民族自决与现实政治

当然,以上所论只是就理论、原则而言,现实则要复杂得多。作为学者,我们的责任是梳理史实与逻辑,辨清民族自决权所涉及的各种逻辑关系;但作为行动者,中国民主转型的战略家则必须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自决与民族分离可能对整个国家民主转型前景的影响,考虑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操作上难以克服的难题。

从地理上讲,藏区几乎覆盖了近四分之一的中国土地,包括:西藏自治区全部共123万平方公里;青海省约70万平方公里(含海北藏族自治州39354平方公里、海南藏族自治州45895平方公里、黄南藏族自治州17921平方公里、果洛藏族自治州76312平方公里、玉树藏族自治州188974平方公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325785平方公里);四川省约25万平方公里(含甘孜藏族自治州152629平方公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84242平方公里、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的木里藏族自治县13252平方公里);甘肃省约5万平方公里(含甘南藏族自治州40421平方公里,天柱藏族自治县7149平方公里);以及云南省的迪庆藏族自治州23870平方公里。以上数字相加即为藏区总面积,共约225万平方公里。  而中国的国土总面积是960万平方公里。

如果我们再来看看中国另外两大少数民族自治区的面积及几个主要少数民族所占国土面积的总和,会给人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66万平方公里;内蒙古自治区118万平方公里。这两个地方加上藏区,总面积达509万平方公里,已经超过中国国土总面积的一半。

还有一组数字同样重要,那就是中国最大民族汉族与少数民族的人口比例。根据2005年的统计,中国总人口为13亿人(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但藏族总人口仅为541.6万,维吾尔族人口839.9万,蒙古族581.4万。事实上,中国所有55个少数民族的人口加在一起,不过1.2亿人,仅占中国总人口的9.44%,而中国的主体民族汉民族人口为11.8亿,占中国总人口的90.56%。
以上这些数字意味着什么呢?它不仅意味着中国的人口分布极不均衡,东部和中部的汉族地区集中了过多的人口,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它也不仅意味着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区是中国重要的资源覆盖区,是民族国家意义上中国重要的战略后方基地,更重要的是,从民主转型的角度看,这些数字揭示了一个完全合乎逻辑的可能性前景:中国如果发生分裂,即一个或数个占有广阔疆域的少数民族从国土中分离出去,势必对中国民主转型本身产生灾难性影响。

为什么?中国是一个有上千年“大一统”传统的国度。中国的主体民族汉族向来以“国家统一、强盛”为荣。其实,这也是人类共同的本性:任何民族都会把本民族历史上开疆拓土、变分裂为统一的国君视为伟人,而鄙视那些导致国家版图减少,乃至国土分裂的亡国之君。  虽然,从根本上说,这种本性来自我们的生物学特性,来自自然进化赋予我们的生物本能和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生物本性和社会本性的复杂互动,因此带有野蛮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特征,但迄今为止,这仍然是一个人类学意义上的事实,并影响到现实政治。

说得更直白些,就未来中国民主转型中可能发生的民族分离、国土分裂而言,任何正在台上或准备上台的人(无论他是自由民主派还是共产党内的改革派,甚或前朝政权的保守派或发动政变的军人)都必须正视国土分裂给占全国人口90%以上的汉族公众的冲击,不能无视这个中国最大人口群体的现实感受。可以说,不管谁上台,都担当不起国土丢失一半的“罪名”,也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发生,其他都不说,他(或她)还要考虑汉族公众(在未来民主体制中则是最大的选民群体)对转型新政权的支持呢!失掉了西藏,或失掉了新疆,民主转型的合法性就丧失了大半。尽管藏人、维吾尔人的独立要求是在前朝专制政权时酿就的,但如果独立事实发生在转型过程中,势必大大增加转型本身的难度。

正是因为这一点,20年前由海外“二十一世纪中国基金会”主持推出的《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建议性草案)》,亦建议“西藏自治邦之地位,在本宪法实施25年之后,由其域内公民以投票公决检讨之”,  其用意显然也在尽量减少少数民族自决对中国转型进程本身的负面影响。

现在,让我们更具体地设想一下在中国民主转型的不同条件、情形下,转型和少数民族自决的几种可能关系。

民族自决与中国转型

第一种可能:中国的民主转型在体制内外温和力量的主导下成功启动,共产党党内的开明派或因民间力量的壮大而获得更大的体制内发言空间,或因内部保守派相互绞杀而渔翁得利,主导了改革进程,中国可以经由逐步放开言禁、推进司法独立、力行党内民主、推行选举改革、允许民间结社,直到承认反对力量存在的合法,体制内外建立积极的互动,最终通过修宪或重新制宪厘定中国民主体制的新框架,通过大选产生新的民选政府和代议机构。这将是一个渐进的、代价较低的和平转型进程。民族问题也将在条件适宜时纳入转型渠道,并得到成功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民族自决将不再必要,因为专制已经被终结,少数民族的公民权利(包括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开始获得新的宪政体制的制度性保障。这当然是一种理想状况,虽然目前我们还看不到实现这种可能的有利迹象。

第二种可能:由于党国统治者拒绝宪政民主,坚持走红色帝国之路,即便短暂“中兴”,仍逃不脱最终或转型、或崩溃的命运,而后一种情况将意味着中国突发转型时刻的到来。假设这个突发转型是成功的,也就是说,假设突发转型得到改革集团的成功驾驭,没有陷入大规模内乱,新的民主权力机构迅速获得权威并有效运转,则民族问题仍有望在相对有序的改革进程中得到解决。如此,民族自决同样不再必要。

第三种可能,中国原有体制在某个临界点突然崩溃,但突发民主转型没有成功,反而出现新的独裁者。此时,少数民族固然有提出分离的正当理由,因为专制迫害完全有可能继续;但民族自决权的落实却极其渺茫,因为提出民族自决的要求本身恰恰给新的独裁者提供了镇压口实,甚至给独裁者增加了以“反分裂”为名“证明”其合法性的机会。要求民族自决的结果,不但没有摆脱专制、摆脱压迫,反而会招致更大的专制、更大的压迫。

第四种可能,中国陷入内乱,但没有出现强权或出现若干强权同时并存的局面,这将意味着这个国家真的陷入了分裂。此时,少数民族的分离努力最容易获得成功。然而,这并不是故事的终结。以西藏为例,假设在这样的背景下西藏宣布“独立”并恢复“建国”,它必须面对一系列新的棘手问题:独立建构尚属落后的经济、独立支撑漫长的边境国防、独立应对纷繁复杂的外交……。更难的是,一个陷入内乱的中国会给周边国家、地区带来难以想象的压力,包括西藏;而一个从内乱中走出的中国同样忘不了西藏,因为在过去数百年的光阴中,这两片土地之间毕竟建立起了如此水乳交融的联系。只要中国没有正式认可西藏的“独立”,通过“自决”建立起来的“独立”是否具有充分的国际法效力就仍值得怀疑,因为反殖民意义上的民族自决中国不会认可,而宪政自由主义意义上的民族自决迄今亦未见国际法文献的明确界定。总之,这将是一个麻烦不断的过程。即便从藏人角度,这些实际问题也必须纳入考虑。

结论:“独立”不是最佳选项

综合以上考虑,本文的基本结论是:“独立”不是最佳选项,这不仅是对藏民族等少数民族而言,也是对未来的民主中国而言。

就心仪通过“自决”走上“独立”道路的少数民族抗议者来说,我想以上各种推演已经证明了中国民主转型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未来命运的深刻相关性。有些少数民族朋友可能以为转型成功与否“只是汉人的事,与我们无关”,甚至可能有人盼望中国尽早内乱,以便找到“独立”的机会。而在我看来,恰恰相反:中国民主转型如果成功,自然有助于民族问题的解决;中国民主转型如果失败了,少数民族的“独立”也未必能借机成行,因为民主转型失败的中国存在多种可能性,少数民族抗议者完全可能成为某个新的独裁者的刀下之鬼。

我以为,在民主转型问题上,中国汉族的自由知识分子、民间反对派和体制内改革派,与各少数民族的反专制力量,在总目标上是一致的。未来民主中国的实现,有赖于中国境内和海外各民族公众的共同努力。少数民族固然由于“人少力薄”,很难对推动中国改革产生大的影响;但你们的坚韧自重、审时度势、明确的人权改善要求和审慎的、以“留在中国之内”为基础的谈判政策,本身就是对中国民主转型事业的最好支持。

达赖喇嘛的“中间道路”政策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我也知道达赖喇嘛本人正在运用他的影响力,促进“世维会”等其他中国少数民族海外流亡群体向着同样的方向努力。

所有这些,都是值得欢迎的明智之举。
 

[1] 见《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款。载联合国网站(中文)http://www.un.org/zh/

[1] 见《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一部分第二条第一段。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与人道法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hrol.org/

[1] 此文件全文刊载于联合国网站(中文)。

[1] 见《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一部分第二条第三段。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与人道法研究中心网站。

[1] 列宁《论民族自决权》,见《列宁选集》第二卷,页384~386

[1] 同上,页396

[1] 列宁《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提纲)》,见《列宁选集》第二卷,页564

[1] 见马尔科姆•N•肖所著《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页412

[1] 国际法学家协会1997年的西藏研究报告是主张藏人拥有反殖民意义上民族自决权利的代表性文献。该文件的立论前设自然是1950年中共“占领”了西藏,并随之实施了一系列迫害,“此类侵犯人权和压制宗教等,均因西藏人民没能享有主要 的、基本的权利—即自决的权利”。该报告呼吁“为了解西藏人民的意愿而在联合国的监督下,在西藏进行公民投票自决”。这个报告的全文见藏人行政中央官方网 站。此外,也有一些海外的汉族民运人士支持西藏“独立”,但他们通常是简单地接受了流亡藏人关于历史上汉藏关系的解释,指责中共“侵略”了西藏,而缺乏对 这个问题的深入研究。曹长青主编的《中国大陆知识分子论西藏》(台湾时报出版公司1996年版)、陈破空《中南海厚黑学》(香港开放出版社2009年版)中谈西藏问题的文字,都是这方面的代表。

[1] 8.19讲话”,即习近平2013819日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发表的讲话,这个讲话迄今尚未发布全文,但根据内部传出的消息,该讲话以前所未有的严厉形式提出意识形态控制的新要求、新部署。《博讯》2013114日刊出未经证实的“819”讲话精神传达提纲全文,从内容看,这个材料的真实性几乎无可怀疑。“提纲”引述习近平的话说:“我们在集 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一刻也不能放松和削弱意识形态工作。在这方面,我们有过深刻教训。一个政权的瓦解往往是从思想领域开始的,政治动荡、政权更迭 可能在一夜之间发生,但思想演化是个长期过程。思想防线被攻破了,其他防线就很难守住。(本书前边提到的秋石文章《巩固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显然全盘引用了习近平的原话——引者注)我们必须把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任何时候都不能旁落,否则就要犯无可挽 回的历史性错误。”习还有针对性地提出“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决不意味着放弃舆论斗争。敌对势力在那里极力宣扬所谓的‘普世价值’。这些人是真的要说什么 ‘普世价值’吗?根本不是,他们是挂羊头卖狗肉,目的就是要同我们争夺阵地、争夺人心、争夺群众,最终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如果听任这 些言论大行其道,指鹿为马,三人成虎,势必搞乱党心民心,危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安全。在事关坚持还是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的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 上,我们必须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

[1] 陈全国《以敢于亮剑的精神确保西藏意识形态领域安全》,见2013111日新华网,来源《求是》。

[1] 以上数字均引自《中国地理地图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1年版。

[1] 同上。

[1] 同上。

[1] 这样的例子可谓不胜枚举,从俄国的彼得大帝、法国的拿破仑、德国的俾斯麦、美国的亚伯拉罕·林肯到中国历史上的秦始皇、汉武帝和中古时期的蒙古大帝成吉思汗。藏民族对其历史上的伟大君主松赞干布的颂扬,也是基于其经过艰难不懈的努力,最终“完成了统一吐蕃全境的大业,扩大了赞普的疆域”,所以“松赞干布的成绩是难以尽述的”。(见《西藏通史——松石宝串》,页47

[1] 《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建议性草案)》第3章第39条第3款。这个文件的全文见http://blog.boxun.com/hero/2007/yangjl/6_1.shtml

[1] 主张“独立”时的达赖喇嘛曾认为“东土耳其斯坦”(新疆)、内蒙古甚至“满洲”也都应该成为“独立国家”(见他的1990年版自传篇首的插图“西藏及其邻国”),并因此受到徐明旭等中国学者的强烈批评。改行“中间道路”的达赖喇 嘛已经做出巨大调整。我曾两次参加由“公民力量”组织的各族群青年领袖研习营的活动,亲眼看到达赖喇嘛希望以热比娅女士为主席的世界维吾尔人大会等中国少 数民族海外流亡组织也遵循流亡藏人倡导的“中间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