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2014年4月11日讯)夏俊峰没有杀人动机,夏俊峰不是故意杀人
推翻错案 还我正义 征求联署
夏俊峰与妻、子,其乐融融。
夏俊峰走后的夏家,悲哀笼罩这个家庭。孩子不在家。
4 月24日是最高法院对夏俊峰案裁定书下发一周年的日子, 2014年的两会期间,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又大放厥词,说什么不杀夏俊峰就会天下大乱,我们经过仔细研究案情,发现夏俊峰从来就没有过杀人的动机,没有动机的杀人行为,就一定不是“故意杀人”,为了匡扶正义,为了屈死的冤魂,我们还是在此时发起为夏俊峰推翻错案的联署活动,我们希望一切坚持真理、主持正义的人们,勇敢地拿起你的笔,签上你宝贵的名字,让夏俊峰的沉冤得雪。
夏俊峰案请愿书
复原案发现场 夏俊峰是正当防卫
全国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先生:
最高法院主审法官杨勇先生:
辽宁省高等法院主审法官苗欣先生:
沈阳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陈欣先生:
抄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中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先生:
(一)
夏俊峰故意杀人案已经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决、并且于九月二十五日执行死刑,事情虽然过去了半年,可是,关于这个死刑的判决和裁决,仍然是整个社会挥之不去的阴影,其不公之处,仍然清晰可见,我们在判决书中和裁决书中,都可以发现其中明显的不公与违法之处。
在沈阳中法的判决书中写到:“被告人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期间,被告人夏俊峰因故与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被害人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辽宁省高等法院判决书说: “当日11时许在该勤务区办公室内,被告人夏俊峰与申凯、张旭东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夏俊峰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连刺申凯、张旭东及张伟数刀”,在最高法院的裁决书中也写有:“11时许,夏俊峰在该勤务室内与申某、张某某再次发生冲突,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申某、张某某数刀”;“ 夏俊峰违规经营炸串,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不服从管理,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即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某、张某某负有一定责任,夏俊峰也负有责任”,这太神奇了,从“发生冲突”到“持刀行凶”,只是一瞬间的事情,中间的过程完全不见了。
很明显,两个审判都承认,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发生“争执”,是夏俊峰杀人的直接诱因,但是,令人非常不解的是,对这个“冲突”与“争执”的具体情形却无一字说明,冲突的起因是什么?内容是什么?过程是怎样的?是什么因素促使夏俊峰如你们所说,产生了杀人的念头?只一个“遂”字和“即”字,就代替了中间的过程,另外,最高法院说“被害人申某、张某某负有一定责任,”他们要负什么责任?为什么语焉不详?夏俊峰是怎样“不服从管理”了?扣押了他的煤气罐,还要他到勤务室去,他不是去了吗?这不就是所谓的管理吗?他怎么不服从了?
“死者之一申凯历来就经常殴打商贩,在滨河派出所应有报案记录,比如,2008年7月份,一卖雨伞女商贩的胳膊被打骨折了。”(引自滕彪辩护词。)
法官先生们,你们能无视这些事实吗?你们有什么理由说申凯们没有打人?
你们既然说夏俊峰是“故意”杀人,那么你们就应该说出夏俊峰故意杀人的“故意”,是在什么情况下产生的?他怎么就想杀人了?你们对此有何解释吗?
你们无一处说夏俊峰有精神病,那就是说夏俊峰的神志是正常的,他在神志正常的情况下,为什么要杀人?
夏俊峰生于1976年,2009年时只有33岁,他上有父母,下有儿子,中有妻子,生活不能说是富裕,却有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他在神志清楚的情形下,难道不知道杀人的后果吗?杀人偿命他不知道吗?他的家庭将会破碎,他也没有考虑吗?他怎么就产生了杀人的念头?你们哪一位法官能够解释?
他是杀了人,但是他为什么杀人,你们却没有给出杀人的动机,没有动机的“故意杀人”是难以成立的!你们凭什么说他是“故意杀人”?无论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中,没有动机的故意杀人都不能成立!“不服从管理”就要导致杀人吗?
只有复原当时的场景,我们才能找出事情的真相。
虽然当事人都已经不在了,我们还是可以以情以理来复原现场。
城管队的队长申凯们把夏俊峰带到勤务室“接受处罚”,据当时的城管队的证人说,夏俊峰是自愿随去的,可不可能这时的夏俊峰就产生了杀人的念头?如果他此时产生了杀人的念头,那就要解释这个念头是怎么产生的?
到了勤务室之后,申凯们要做什么事情?无非是罚款,所谓管理就是罚款,罚多少?
从一般情形说,大约是从一百元到五百元,为了罚款,就要开罚款的单据,但是,在整个判词中,没有一处提到罚款和罚款通知书,为什么在庭审过程中,完全没有提到罚款和罚款通知书的事实?难道到勤务室接受处理不是罚款吗?如果不是罚款,那么这个“处理”的内容是什么?是打人吗?
“争执”和“冲突”的内容是什么?就只可能是申凯们开了最大数额的罚款,——500元,也可能更多,夏俊峰可能认为这太高了,于是就发生了“争执”和“冲突”,但是,他们怎么会聚拢在一块了?如果申凯开了罚单,隔着办公桌递给夏俊峰,他们不会聚在一起,最大的可能就是申凯强制要夏俊峰接受罚款通知书,可夏俊峰还是拒绝接受,这就产生了“争执”和“冲突”,夏俊峰拒绝罚单,是不是就使夏俊峰就产生了杀人的念头?拒绝罚单怎么就能产生杀人的念头呢?这不是天方夜谭吗?
拒绝罚款,夏俊峰占优势,他为什么要杀人?夏俊峰拒绝罚款,申凯拿他没辙。
就是说,到此时为止,夏俊峰都不可能产生杀人的念头!
(其实这三个人,乃至四个人都是这个城管制度的受害者,城管的定位就十分尴尬,它不是执法主体,它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它只是行政主体,它也没有强制商贩服从的手段,这是一个天生的怪物,我们要求人大常委会和司法部重新审视各个城市自行制定的城管条例,找到一个文明的城市道路整齐清洁的办法。这也是我们的一个重要呼吁。)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申凯气急败坏,怒不可遏,暴跳如雷,他要用强迫手段令夏俊峰接受罚款,于是就动手动脚,始则推推搡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就成了暴打,按夏俊峰所说,还用桌子上的茶杯击打他的头部,由于申凯们踢到了夏俊峰的下体,夏俊峰碰到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是折叠刀,不是尖刀,尖刀很长,就是有刀库,也不方便带在身上,法院认定是尖刀,这是错的,——是夏俊峰切烤香肠用的折叠刀,上面的几个判决书上都曲笔写错,不是尖刀!
在两个一米八十以上大高个的攻击下,——其中还有一个行伍出身的申凯,——夏俊峰拿出这把折叠刀,并且把刀子打开,向攻击他的两个人捅去,这时他的神志已经不清,被打得昏头转向,就知道自卫,先生们,这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不论后果如何,都叫做是“正当防卫”!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夏俊峰拿出折叠刀的时候,为什么申、张二人都没有发现,并且把刀子夺下来?
很明显,是二人打得疯狂,以至于根本没有注意到夏俊峰拿出并且打开了折叠刀,如果二人同夏俊峰是在说理,文文静静,没有动手打人,也没有纠缠在一起,怎么会没有发现夏俊峰拿出了刀子?如果他们发现了夏俊峰拿出了刀子,他们为什么不搏斗?为什么不把刀子夺下来?申凯还是当兵的出身!申凯和张晓东是以二对一,占有优势,在夏俊峰剌向一人的时候,另一个人有时间和机会把刀夺下来,为什么没有发生这种情况?
三个判决文书都没有直接说夏俊峰没有被打,而是笔锋一转,就说司法鉴定说夏俊峰身上无伤,但是,这种“鉴定”有多少公信力是值得怀疑的,现在的政府,被政治操纵,还有什么公信力?怎么知道他们不是有选择性的公布鉴定结果?
总之,你们三位法官,用什么来解释夏俊峰的杀人动机?他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形下产生了杀人的念头?如果没有杀人的念头,就一定不是故意杀人!那是正当防卫!
我们要求最高法院对夏俊峰改判为正当防卫。
(二)
细节非常重要,细节决定一切,在河北王书金案中,虽然王书金准确地找到了埋尸的地方,但是,由于他没有叙及在尸体上有一条花衬衣围在死者的颈部,因而否定了这个人是王书金所杀。
同样是在同一个最高法院指导下的死刑案件,为什么他们对细节的要求如此不同,夏俊峰案,直到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说明,城管和夏俊峰发生“冲突”与“争执”的细节,也没有说明,申凯与张旭东究竟要负什么责任?而这两个细节,对夏俊峰杀人一事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两个问题,与夏俊峰杀人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三)
习近平总书记说: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还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先生们,我们在夏俊峰案件中并没有感受到这种公平和正义。
你们的判决,严重地背离了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与党中央的方针背道而驰,给中国的司法抹了黑,你们要勇于改正错误,早日推翻这个极端错误的判决,还夏俊峰以清白。
(四)
在最近召开的两会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竟然说:“(夏俊峰)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就好像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掉了,如果这样也是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这完全是歪理邪说。
先说两个人在“关起门来吵了一架,把人杀了”,为什么就不能一方是正当防卫?
两个人“关起门来吵架”,刚好说明其中一人可能有谋杀的企图,有故意杀人的可能,不然,为什么要把门关起来?因为那个有杀人意图的人,害怕“光天化日”,一个人有杀人意图,另一个人当然是正当防卫。
在前几年发生在湖北的邓玉娇剌死邓大贵一案,不是刚好说明两个人关在屋子里不是也有正当防卫吗?周强院长,你太孤陋寡闻了,你的法律实践知识等于零!
再说“天下大乱”。
邓玉娇杀死邓大贵,天下大乱了吗?
天下大乱的情形是存在的,那就是历来轻判城管打死小贩而鼓励了城管的野蛮执法。
这太长了,本不想引用,可是对于颠倒黑白的周强院长的健忘,我们还是把它引用在这里。
在夏俊峰二审审判时辩护律师滕彪举出18宗城管打死小贩事件,所引最早的案件是在“2000年9月6日,四川眉山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管理中队郑光永、吴顺乾、驾驶员张卫东等人上街整治乱摆摊设点将杜某乱拳击伤,唐德明被甩下货车身亡。”由于这起打死人的事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客观是鼓励了城管的野蛮执法,肆无忌惮地打死人不偿命,这十八宗案件还不包括2010年之后的案件,2013年7月17日,这事就发生在湖南,瓜农邓正加被城管用秤砣打死,只以赔偿80万元了事。这可是纳税人的钱。
最新的动态是:2014年3月30日下午,河北邢台市隆尧县,县城管局领导张某的父亲与别人蹭车,张某率领5名手下赶到,堵住对方车辆,把对方司机杨某拉下车,一通暴打,导致杨某重伤,大脑出血,2日早晨死亡。县城管局承认,打死人的这6人都是正式人员。
你们承认并且改正错误吧,也许将来会得到人民的宽恕。
此致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研究员、北大右派 王书瑶
诗人、人权捍卫者 王 藏
调研员、右派 姜万里
联署邮箱 xiajunfeng1@gmail.com (中文是夏俊峰1)
有欲联署者请把您的大名按下面格式,寄往这个邮箱:
姓名 所在地 职业或身份
2014年 2 月12 日
2014-4-8修改
联署人
姓名 所在地 职业或身份
王书瑶 北京 研究员、北大右派
王 藏 北京 诗人、人权捍卫者
姜万里 沈阳 调研员、军旅右派
沈志庸 北京 高工、北大右派
史宗伟 郑州 处长
艾晓明 广州 教授、独立制片人
杜老师 北京 教师
胡俊雄 北京 中国科技馆特聘顾问
张敬同 北京 自由职业
蔡 楚 美国 编辑
蒋绥敏 北京 工程师 右派
刘树人 甘肃省 律师(已退休)
冯志轩 北京 学者 右派
郭 顶 北京 退休教师
沈泽宜 湖州 诗人、教授 北大右派
邹世敏 兰州 医生 右派
赵 忠 北京 公民
李洪任 吉林 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