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凌晨,深圳市罗湖区文华花园发生一起跳楼事件,两名记者赶到现场亮明身份采访,却遭到了辱骂、威胁、推搡和殴打。警察徐顺清夹着一根烟辱骂记者:“你是记者我也要你离开现场”,警察何庆文指挥保安把记者往外推。事发后何庆文还认为两名记者“妨碍执法”:文字记者“比较不服从”,所以“把他压倒在地,戴上手铐”,时间长达近两个小时,遭其“锁喉”,手腕红肿,铐痕深陷。摄影记者的采访相机被保安强扯落地损坏,保安的理由是帮助警察执行公务。在派出所,徐顺清居然还大声喝斥前来处理事件的南方都市报深圳新闻部有关负责人和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指挥处副处长左志亮:“你们是不是他的亲戚?”(见各大网站)

过程固然野蛮,却还是有些许令人欣慰之处。警察被记下了警号,足以证明他们不是临时聘用人员。同样令人欣慰的是,罗湖公安分局指挥处的正副两位处长的表态至少具备基本的大是大非观念。最大的欣慰不在于记者没有受到警察的伤害,也不在于记者受到伤害程度的不够深、表现得不够野蛮,而是事情的整个过程中,为了避免矛盾激化,记者能够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极力忍让”,使得事件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对比如此清晰明朗。

“欣慰”的反面是另一种并不“欣慰”的假设。倘若被非法伤害的记者没有那样温文尔雅,而是一个受到伤害马上就正当防卫的充满愤怒感的人;倘若记者没有带照相机,警察的警号没有被受害人记下;相对警察而言记者是弱势群体,相对记者而言其他市民有可能是弱势群体,倘若被警察伤害的不是记者,而是深圳街头上到处可见的比记者还普通的普通市民。在并不具备执法权的保安“替警察执行公务”的情况下,面对警察徐顺清、何庆文的行为,作为一个公民,我们该如何确保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这个问题不应该由普通市民和新闻媒体来回答,应该由公安部门来回答。多处受伤的记者马小六被鉴定为轻微伤。对此次有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指挥处处长樊荣的回答是:“分局很重视;要加强对警察的教育和培训;民警在现场的处置是有问题的。”看来罗湖公安部门的负责人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摄影记者的相机被深华物业保安砸烂,保安宣称“我是在替警察执行公务”。由此,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个别执法者的野蛮执法和为所欲为,而是不受市民制约的某些权力坐大后,一些本来就身为普通市民的保安的那种“一人飞升,仙及鸡犬”的可怕心态。

可以说,南方都市报深圳新闻部的两位记者的遭遇,如果没有得到严肃的回归法治轨道的公正解决,他们的可怜处境很有可能蔓延为深圳每个普通市民都会面临的恐怖现象。

我们当然可以期待悲剧不再重演。为此,公安部门必须狠抓公安人员的教育培训。但这是远远不够的。公安部门必须明确回答一个问题:什么样的人才能合法行使公安执法权?是有警号的警察还是一个被警察随意暂时任命的“临时警察”,如这起事件中的一个保安?此外,公安部门必须明确回答,面对“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极力忍让”的和平公民,自己手中的暴力工具该如何使用、是否需要使用,一旦被非法使用该如何制度化惩治?

迫在眉睫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依据被害人的被伤害程度,将非法施暴者绳之以法;如果不够这个处罚级别,至少要将他们调离公安系统,还深圳一个具有法治理性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