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东航云南分公司从昆明飞往大理、丽江、西双版纳、芒市、思茅和临沧六地的14个航班在飞到目的地上空后,乘客被告知无法降落,航班又全部飞回昆明。事发之后,东航否认是飞行员集体“罢飞”,但种种迹象表明,这是一起飞行员集体拒绝工作的行为。

东航“罢飞”事件有两个特征值得分析:一,这些飞行员在采取行动前,未告知雇方,也就是东航;二,他们是在工作途中集体拒绝劳动的。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严格禁止这种行为。因为这将使雇方失去谈判条件,更何况还将乘客裹挟进来,由此给乘客造成的心理阴影难以弥补。事发后有评论认为,飞行员是将乘客“劫为人质”,这句话自有部分道理。但进一步分析会发现,飞行员们之所以采取“违法”的举动来维权,最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在法律上,他们没有罢工的权利。罢工,是一个社会中劳动者的最后一项权利,正如沉默是公民的最后一项政治权利一样。一旦工人(无论他是金领飞行员,还是一个农民工)失去罢工的权利,在资本面前,他们要么选择缴械,要么就要选择反抗。无论哪一种结果,都无益于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今天的中国,劳资纠纷日益增多,这是一个不应回避的事实。从农民工讨薪,到飞行员罢飞,都是劳资纠纷的表现。问题是,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的社会尚未建立起劳资纠纷畅通的解决之道。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雇方占有天然的优势地位,他掌握着劳方工资,升迁,甚至是否能够继续雇用的绝对权利,而劳方拥有的,只有“双手和人身自由”(马克思语)。在这种不对等的关系下,用“双手和人身自由”来拒绝劳动,尤其是集体拒绝劳动,就成了劳动者和雇方谈判中最重要也几乎是唯一的筹码。正是这个原因,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法律,都明确保护劳动者罢工的权利。

再过几周,就是五一国际劳动节了。100多年前,芝加哥的产业工人为了争取八小时工作的权利举行大罢工,并与警方发生了流血冲突。进入20世纪,美国和欧洲的工人运动迅速退潮,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法律上开始承认工人罢工的权利,劳资矛盾于是开始在法律的既定框架下寻求解决路径。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对劳方罢工权利的确认和约束,已经成为平衡劳资双方谈判地位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在今天的美国,要组织一场罢工并不容易。美国法律规定:对于针对争取提高福利的经济罢工,雇方有权雇人去“永久性取代”罢工者的职位,而且,在整个罢工中,劳方不能有任何暴力行为和破坏生产工具的行为,同时,罢工的组织者还必须提前就行动开始和结束的期限通知雇主,一旦违法,将会受到严惩。更有趣的是,罢工在美国也是雇方的权利之一,在资方不同意劳方提出的条件时,有权拒绝让工人工作。资方“罢工”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锁厂,也就是关起大门不让工人上班;二是断绝资金,让工厂无法运作。正是由于这样的法律规定,当今美国大多数劳资纠纷,都是在谈判中解决的,真正由劳资纠纷演变到罢工的案例,越来越少。罢工在今天的美国,更多的是劳方在与雇方谈判时的一种威慑性力量。

中国在1975年宪法中,曾明确规定工人罢工的权利,但在1982年宪法中,取消了这一规定。尽管在1975年到1982年间,这项本属于劳动者权利的“罢工自由”,只有宣言性的作用,但自1982年以后,罢工作为一项权利,却成了法律禁区,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劳资纠纷进入了一个高发阶段。在罢工不享有刑事免责和民事免责的情况下,劳动者失去的是“谈判权”,却不会放弃“反抗权”。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劳动者的集体行动没有明确的规则约束,在劳方天然地选择效果最大化的情况下,“罢工”的溢出效应也越来越明显。上月初,上海最大的小区康城近两百名保安集体失踪,还有此次东航飞行员罢飞事件,都是最好的注解。

其实,在法律上恢复劳方罢工权利并没有许多人想象的可怕,罢工自由的存在,并不见得导致大量罢工的发生。相反,在法制规范下的罢工自由,能够促进劳资关系朝向更加理性化、正常化的关系发展。以东航飞行员罢飞事件为例,其实可怕的不是“罢飞”,而是飞行员在未提前告知而乘客也不知情的情况下,飞行员中途“罢工”。这种失序行为一旦蔓延,其结果一定是飞行员、航空公司和乘客三方面的公输。要避免这样糟糕局面的发生,不能指望通过严格的制裁,而要寄望于沟通渠道的制度建设。从法律上讲,要约束一项权利,首先要确认这项权利。

□王志安(资深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