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司法都操于党国之手,法律怎么可能是平民的语言?
 
 
针对北京公安去年被抓捕几名维权人士、公益人士、作家、NGO、律师一事,一篇《北京公安局:我和你唯一的共同语言是法律》的文章在网络上流传。该文批判了公安局捏造罪名迫害无辜公民的行为,在中国的制度之下,尤其是在如今紧张的气氛之中,批判政治迫害需要勇气。然而以法律为基础批判政治迫害,实在不得要领,立法司法都操于党国之手,法律怎么可能是平民的语言?一方予取予夺、另一方无从置喙的东西,谈何共同语言?
所谓的共同语言应该体现共同体各方的利益和意志,并同为各方所遵守。而今中国的政治案件之中,律师不能会见、家属得不到通知、随意羁押等违背法律之处比比皆是,然而民众纠正无门;妄加罪名、任意施刑,审判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之处也比比皆是,民众就算不认可、反驳甚至谴责也还是不能影响结果。党国所是者民间不得非,民间所非者党国依然故我,正如许志永、郭玉闪、夏霖等案件中北京公安有很多违法,其所违之法公安可以一概不顾,老百姓又能拿他们怎么办,公安给维权人士和作家们强加的罪名又有许多与事实和法律不符,老百姓也没有办法,案件结果还是由公权力意志确定。政治案件嫌疑人最终有可能无罪,也可能有罪,但有罪不足喜,无罪不为愧,因为这都不是根据法律确定,只会根据公权力的意志来确定。不能约束公权力的法律也就不能保护民众,只会成为公权力实现政治目的的遮羞布,这样的法律如何能成为官民的共同语言呢?
马克思列宁主义可能是唯一毫不遮掩的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的意识形态,马列主义的这一表述与事实并不相符,但是信奉其学说的苏联、中国建立政权后无不将之奉为瑰宝。刘少奇曾经有过一些关于新中国法律的讲话,比如:“我们的法律不是为了约束自己,而是用来约束敌人,打击和消灭敌人的”,“如果哪条法律束缚了我们自己的手足,就要考虑废除这条法律”,“党委决定要捕的,检察院要闭着眼睛盖章”。毛泽东也说过“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治去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了,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
反观1949年后中国的实际状况,领袖们确实没有骗人。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后是有一些立法的进步,比如确定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然而这些所谓的进步处于时灵时不灵的状态,有的案件中司法机关会主动强调这些进步并照此办案,有的案件中只看见民众对这些进步求之若渴却不见踪影,说明这些进步并非最终依据,决定是否使用这些进步的意志才是最终依据。法律是这个隐藏在幕后意志的语言,民众也把法律当语言就只能是自说自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