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治文化变异为人治文化
 
同财产私有文化一样,法治文化在西方社会同样有着十分悠久的传统。
 
西方的法治文化的发展过程大致是这样的:
 
——从古代到近代,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当共同遵守的规则,不论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公民。如同古雅典民主派领导人伯利克里(约前495—前429)所说:“在我们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和宽恕的;但在公家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精神使我们心服。”(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130页)所谓“法治国家”,公民要守法,政府官员更要守法。或者说,法治国家,不是看那里的人民是否守法,而是看那里的官员是否守法?有没有驾于法律之上和界于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
 
可中国的传统是,法律是皇上惩治百姓的紧箍咒,故称“王法”,其法律所及不过是刑法而已。那些大小官吏或多或少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所谓“刑不上大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是海外奇谈。
 
——西方的法治文化,到了近代又增添了一个新内容:法律、尤其是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约束政府权力的利器。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就是如此,它的精神就是限制王权,保障民权——人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等权利不容国王侵犯。这就是宪政。
 
中国自近代以来也陆续出台了多部宪法。这类宪法,即使予以实施了,也不能认为是实现了宪政。宪法中虽规定着公民权利的条款,这只是对西方国家宪法的抄袭而已,主政者是并不打算加以兑现的。此类宪法的宗旨其实是限制民权,保障执政者的权力。以中共的宪法而言,其实质是保障党权,限制民权,同宪政主义的精神正好相反。
 
这里需说明,什么是宪政(这是近几年为不少人谈论的话题)?顾名思义就是依照宪法治国理改,这也是多数国人对宪政的理解。其实,宪政和依宪执政还是有差别的,特别像中国这种缺乏宪政主义文化传统的国家。所以,前提是看所制定的宪法是否体现宪政主义精神,这就是,宪法是否限制王权,保障民权。中国现在虽然没有了王权,但有党权。那么宪法是限制党权、保障民权,还是保障党权、限制民权呢?当下的中国显然是后者。这就是为什么宪法虽然也有民权的条款却难以兑现的原因,而党权不管宪法有无条款,都是切实兑现的。现行的宪法,一方面与宪政主义精神相抵捂;另方面,即使有宪政主义的某些元素也是不打算实施的,或在实施中大打折扣。中国要实现宪政,有待国民主权意识的提高和党专政的退位。
 
马克思是位法学博士,对西方的法治文化不但了解,而且是通晓的。现在要加以追究的,马克思主义为什么与法治文化无缘呢?
 
没有发现马克思批判西方法治文化,他也没有提出人治文化的明确主张。可共产党——从苏共到中共都是地地道道地践行人治而野蛮地践踏法治的,为什么?原因在哪里?
 
原因是马克思主义要推翻资本主义社会,首先要否定资本主义那一套法权体系,乃至整个文明积淀。
 
无产阶级以暴力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需要法律依据吗?消灭资产阶级,剥夺资本,需要法律依据吗?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对新政权抱有敌意的人统统实行镇压,需要法律依据吗?1918年1月5日,列宁动用军队驱散立宪会议,需要法律依据吗?之后又取缔全部非布尔什维克党派,需要法律依据吗?斯大林在合作化运动中,消灭200万家富农,需要法律依据吗?他搞大清洗,诛灭异己,陷害2000余万无辜者,需要法律依据吗?毛泽东搞暴力土改,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农业合作化,对资改造,反胡风集团,反右,大跃进,文化大革命,需要法律依据吗?邓小平“反自由化”,策动武装部队镇压89“六四”民主运动,需要法律依据吗?如果都要有法律依据,那共产党就不要搞社会主义了。
 
这又是为什么?
 
这是因为,社会主义与之前的资本主义(或中国的前资本主义),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文明。这里出现了文明的断层,无法对接。特别是政治、法律、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还要加上所有制关系,没有前后的承继关系,只能对着干。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要实行“两个彻底决裂”。加之,马克思的社会主义一套设想是先验的,空想的,你在资本主义文明体系中连影子也找不到,资本主义任何一条现成的法律都不是为社会主义准备的。共产党的革命目标和改造社会的共产计划,决定了它不可能遵循既往法治规则。列宁正是这样说的,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列宁说得对,干社会主义就是与无法无天联系在一起的。
 
那么,革命党是否也可以制定自己需要的法律呢?这很对呀,可是,第一,共产党的领导人大都缺乏法治意识,他们只欣赏“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第二,自己制定一套法律,不是束缚了自己的手脚吗?肯定会造成被动。第三,搞社会主义没有现成经验,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法制建设缓行吧!
 
还有一条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党的领导大于天。毛泽东说:“工农商学兵,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从毛泽东到邓小平,“党的领导”是第一原则,其他的都在此原则之下,法治甚至排不上号。多少年来一直争论党大还是法大?似乎没争出什么结果。其实,资本主义社会,文明社会,是法大;在共产极权国家,是党大。你不跨入世界文明大家庭,你永远不会承认是法大。
 
1958年在北戴河一次会议上毛泽东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我们基本上不能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每次的决议都是法……”又说“要人治,不要法治。”在座的刘少奇插话:“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看来实际上靠人,法律只能做办事参考。”(崔敏:对法治建设有重大影响的两件事。《炎黄春秋》2015年第2期)当时民法、刑法、诉讼法经多次修改,已经成熟,待全国人大通过施行。有了毛泽东这个“最高指示”,这三个法律从此废止。
 
1961年,毛泽东发表关于“破除宪法迷信”的谈话。毛说:“没有宪法的社会是最好的社会。”“我从来不相信法律,更不相信宪法,我就是要破除这种宪法迷信。”“我们党没有宪法,无法无天,结果不是胜利了吗?”“制定宪法,本质上就是否定党的领导,在政治上是有害的,企图把党置于宪法约束之下。”“将来如果有一天,条件成熟了,有人提议废除宪法,永远不要制定宪法,我会第一个举手的。”毛的这番言论惊世骇俗,有人怀疑是否出自“伟大领袖”之口?经查,确有此言。
 
古希腊智者柏拉图,对于法治的必要性说了这样一句话:“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是最野蛮的兽类一样。”
 
罗马共和国末期的一位思想家——西塞罗,就提出了“权力从属于法律”的重要命题。他说:“因为法律统治执政官,所以执政官统治人民,并且我们真正可以说,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74页)
 
两位思想家都生活在离我们两千多年之前的古代社会,对法治文化却已经有了如此洞见。比对毛泽东的奇谈,可想而知,我们生活在什么样的环境里!无论中共,或每个中国人,面对古人和世人,都大跌颜面。
 
进入后毛时代后,中共开始萌生了法治意识。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有了一个新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胡耀邦在报告中说,这“是一项及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当然是一个进步。可是它没有从制度上具体解决党的领导与党的活动如何受宪法和法律约束的问题。因此,之后党的领导与活动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边界仍司空见惯。譬如,党内大批贪腐分子他们在贪污犯罪过程中哪一个受到法律与制度的制约?我们只见到那些落网的罪犯才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十六大则对法治国家设定在以下的框架之中,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个体系中的三大要素,居首者是“党的领导”,而“依法治国”是小三子,居末位。其内在逻辑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都要统一到党的领导之中去。也可以认为,依法治国以服从党的领导为前提。那么,当党的利益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时,是服从党的领导还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呢?答案不言而喻。所以,这个“三者有机统一”的表述比十二大出台的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一个退步。
 
中国至今仍在人治王国的堡垒内向法治天地突围。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