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案尽管在某程度上转移公众聚焦港大校委会事件,但昨日由教授发起的「捍卫港大自主静默游行」仍然有2,000人参与。事件已有不少高明评论,笔者谨提出一个较少人论及但觉得更应该厘清的问题。
这问题就是「信」与「义」孰重?港大学生会会长冯敬恩爆出8名校委否定任命陈文敏的理由,社会上有人认为冯违反了保密原则,毁了诚信,甚至有撑梁特者在微博呼吁全港雇主对冯敬恩永不录用。
冯敬恩在给笔者的短讯中说:「上次冲,大家都觉得冲错了,我却觉得那次不得不冲。今次爆,大家都觉得好,我却很纠结,会不会discredit了港大。」可见,他的主要考虑不是自己而是港大。
义是信的标准,不义不诺
毫无疑问,对任何机构甚至任何社会来说,「信」是很重要的,「民无信不立」,没有信,就建立不起管治架构,没有互信的社会,就假货假话假事横行。信是什么?
《说文解字》:「信,诚也,从人,从言。」也就是说,「人言成信」,「诚从成言而得」。 「信」的意思是言出必行。公司聘请员工,也很重视诚信,其中之一是对公司内部会议或客户资料的保密。
但这是对做正当生意的公司而言。如果公司内部业务涉及贩毒、卖假药、制造黑心食品,有良知的、关注公众利益的雇员也要遵守公司的保密协议吗?
根据真人实事拍成的电影《夺命烟幕》(The Insider),讲一个曾在烟草公司任职的科学家威格,鉴于烟草公司在国会作假证供,隐瞒吸烟对健康的危害性,他虽然与烟草公司签有保密协议,却准备向电视台爆料。烟草公司威胁将会取消他及家人的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障,又向法庭申请言论禁制令,他更被跟踪和收到威胁家人的电话。烟草公司甚至索性收购了电视台。然而,最终透过在报纸揭露,造成公众压力,访问电视获播放。威格冒极大风险,把公众健康的「义」,置于对公司的「信」之上,彰显了他的高尚人格。
什么是义? 《孟子》说:「义,人之正路也。」「义」是指人们的思想和言行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符合正道,符合公众利益,即公义。孟子认为「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意思是大德行的人,不必拘泥于说话一定要守信,行事一定要彻底,但必须坚持义之所在。
孔子的弟子有子说:「信近于义,言可覆也。」意思是如果信约符合义,那就可以去履行这信约。反过来说,如果信约不符合义,那就可以反覆,即不必守信。因此,「义」是「信」的标准,要守的「信」一定要合「义」,「义以为上」,「不义不诺」。
基于「义」而不守保密承诺的事,最经典的是1971年美国军方分析师丹尼尔.艾尔斯伯格(Daniel Ellsberg)将「五角大楼机密文件」交给《纽约时报》发表。美国政府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理由,禁制刊登。案件闹到最高法院,最终9位大法官以6比3裁决《纽约时报》有权继续刊载,而艾尔斯伯格的泄密也没有刑事责任。大法官Hugo Black的意见成为日后美国新闻界的经典,他说:「出版自由的最大责任,就是防止政府任何部门欺骗人民。」他认为《纽约时报》不仅不应该谴责,而且应该受到赞扬,因为揭露美国介入越战的真正原因,正是美国制订宪法的开国元勋对报纸的「期望与托付」。
港人必须认清大是大非
政商界出于私利而欺骗人民,做出违反公众利益的事,又以保密协议来约制参与其事的人员泄密,这种事情常见。为公义而泄密,或为私利而保密,常造成稍具良知者的心中纠结。近年美国据真人实事改编的电影,除了前述的《夺命烟幕》,还有《叛谍反击》(Fair Game),和记录斯诺登泄密的《第四公民》(Citizenfour)。这些事件的主角都与政商机构签有保密协议,他们都为了公义而不惜牺牲个人诚信。
冯敬恩的爆料,性质和这些事件相同。既然校委会没有按行事守则,向公众交代作出推翻副校长人选的理据,而校委会内部的讨论又如此荒谬,作为学生代表的冯敬恩,不惜背信取义爆料,绝对是将公义置于信诺之上的高尚行为。他对公义的认知,岂是何物李辉可以比拟。
这是香港人必须认清的大是大非。正如大法官Hugo Black所说,这些不惜牺牲自己彰显公义的行为,不仅不应该谴责,而且应该受到赞扬。冯敬恩担心他的行为「discredit了港大」,笔者要告诉他:你没有让港大声誉受损,你为港大增添了荣誉,港大应以你为傲。将来如果有雇主对他永不录用,那一定是做亏心事的雇主,正直雇主必然欢迎这个勇于实现自己的年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