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贵州瓮安县的骚乱事件震惊国人。贵州省及时采取措施,撤换了有关负责人,严厉打击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领导干部,稳定了当地的治安局势。
但必须看到,在平静的背后,仍然潜伏着不可忽视的危机。究其原因就在于,中国当前还缺乏一种弹性的、尊重公民不服从权利的制度设计。
有些学者认为,在现代民主体系中,存在着暴力推翻暴政的“激进”元素,有学者甚至认为这种“激进”权利是一种自然的权利,它不需要由法律作出规定,而是公民与生俱来的神圣权利。个别学者认为美国的宪法之所以赋予公民拥有枪支的权利,根本原因就在于,这样可以确保公民随时采取“激进”措施,从而维护自己的神圣权利。其实,在现代民主国家,任何暴力推翻政权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换句话说,在现代各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存在自我颠覆的合法性条款,公民以极端暴力的方式推翻政府或者对国家官员采取“激进”措施,最终都将被绳之以法。
但这决不意味着公民只有服从的义务。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体系中,公民可以服从现行的体制,也可以不服从现行的体制,这种不服从的权利不同于“激进”的权利。首先,不服从的权利是一种消极权利和非暴力的权利;而“激进”的权利则是一种积极的权利和暴力的权利。其次,不服从的权利是一种可控制的权利,也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而“激进”的权利则是一种不可控的权利,也是一种缺乏程序的权利。第三,不服从的权利可以表现为常态化的权利和非常态化的权利;而“激进”的权利则是一种绝对的非常态化的权利。第四,不服从的权利是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它不会伤及无辜;而“激进”的权利则是一种对社会的权利,它不可避免地会伤及无辜。第五,不服从的权利可以是集体的权利,也可以是个人的权利,但是不服从者本身仍然拥有法律所保护的其他各项政治、社会、民商事权利;而“激进”的权利多数情况下是集体的叛乱或者谋反,“激进”者拿起武器推翻的恰恰是形式上试图保护他们政治、社会和民商事权利的法律。换句话说,“激进”者除了“激进”权利之外,将会变得一无所有,因为“激进”的目的旨在推翻现有的权利制度。
的确,现行的社会秩序并非适用于每一个人,也并非为每一个人带来利益的最大化。现代民主国家除了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民主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外,宪法还充分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让处于边缘化的公民享有尊严,并且能够生存下去。在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司法机器以及其他国家机器失灵,或者由于监督机制不到位,公民的个人权利很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法律赋予公民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之外,还必须允许他们通过非常态化的渠道表达自己的情绪。这些方式虽然不能直接解决他们的问题,但是可以发泄他们的情绪,并且向社会展示他们的诉求,从而引起执政者高度注意。所以,这些权利是典型的不服从权利。充分尊重并且保护公民不服从的权利,虽然在局部地区会出现一些混乱现象,但它却能够将矛盾化解于日常生活中,从而防止矛盾越积越多,最终酿成大规模的“激进”性行动。
尊重公民宪法上的不服从权利,是为解决社会矛盾提供一个缓冲的地带,它有助于政府及时了解民情民意,也有助于国家权力机关调整自己的决策,从而延缓或者消除社会矛盾。
当前在我国各地暴力冲突事件不断,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只重视程序上的权利,希望公民都能够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依靠单个的力量解决问题。殊不知,当公民通过诉讼得不到合理的结果,或者诉讼过程漫长,从而使他们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的时候,他们要么投靠黑社会性质组织,要么走上街头以自残或者互相残杀的方式,发泄自己心中的愤怒。可以说,正是由于我们堵塞了公民宪法上不服从权利,才会酿成恶性的暴力事件。
在“激进”与服从之间,公民还有不服从的选择。假如没有这样的权利,绝对的服从会损害他们的根本利益,那么,他们除了暴力“激进”之外,不可能有其他的选择。
尊重公民不服从的权利,不是把问题都推到大马路上,而是让公民通过行使不服从的权利,随时提醒执政者注意社会矛盾,并且采取措施,及时地化解社会分歧。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纷争不断。如果希望动用强力机关打压弱势群体,那么,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两败俱伤——公民失去生命,而执政者失去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