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改革開放初期是「民進國退」,大約從1990年代中期,為了增強政府的控制力,中國政府有意將國民經濟引上了「國進民退」的軌道。大約在2000年代初,大部分人都意識到了「國進民退」的嚴重性。2003年國資委成立後,「國進民退」的趨勢愈加明顯。
「國進民退」對中國經濟是建設性的還是破壞性的?「國進民退」需要為這幾年中國的經濟衰退負責嗎?這是很複雜的問題,大家各有看法。
任何經濟層面的東西,遲早會反映在政治層面。2016年6月7日,一則來自國資委的新聞引起社會各界強烈反應。此新聞的核心是:國企重大決策須由黨委討論後董事會決定。
任何稍微具備經濟學常識的人,都會產生疑惑:這分明與現行法律矛盾,置《公司法》於何地?
《公司法》是中國近年來出台的法律中比較有進步意義的。《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負責日常重大決策,總經理負責日常經營。這些規定,既合乎法律規定的責權利統一,又符合國際慣例,是中國經濟依法前行的重要保障。
現在,按照國資委的意思,重大決策,先要黨委開會通過,然後再由董事會、經理班子討論通過。雖說在「重大決策」前面加了「國企涉及國家宏觀調控、國家戰略、國家安全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作為限制性定於,但是,這些比較空泛的定義幾乎很難起到限制作用。一旦黨委先定、董事會後定成為事實,權力蔓延的本性會難以遏制。
黨委與董事會的決策會完全一致嗎?我們來看兩張可能性。
假如意見完全一致,那麼,黨委會就沒有意義。
假如黨委會與董事會的決策不一致,該聽誰的呢?如果聽黨委會的,否定了董事會的意見,那就是對出資人合法權益的侵害,就是對《公司法》的顛覆;假如聽董事會的,否定了黨委會的,那麼黨委會有什麼用?
黨務工作者一般不是企業管理行家,以他們的會議來決定企業的重要事務,似乎不妥。
現在中國說要建立法治社會,法治社會,首先要明確立法權。中國的立法權在全國人大。國資委作為行政部門,沒有立法權,其一切行為必須符合現有法律。現在出台一個與法律明顯背離的政策,實為不妥。
除了與公司法牴觸,此次國資委的土政策還有一條,國企裏面中共組織工作機構和人員要納入企業管理機構和人員編制,保證黨務工作人員與經營管理人員同級同酬,並把經費納入企業預算,從管理費中列支。這個是否獲得法律授權,也存疑慮。
甚至關於「什麼是國企」,本身也是比較含糊的。中石油這些企業,在海外、國內均是以上市公司的面目出現。這是嚴格意義上的「國企」嗎?如果以黨委指揮董事會,國外股東同意嗎?
在鄧小平時代,中國改革的口號是「黨政分開」、「政企分開」。這兩個分開,這些年已經不再提了。但是若一下子退到黨管企業,可能性也不大。最高權力機構既要考慮社會各界的反應,也要考慮政策的連續性。
我們回過頭來看國資委此次表態的方式:國資委中共黨委在最新一期的中共理論雜誌《求是》發表題為《在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加強黨的建設工作》的文章,提出上述「想法」。而不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出現。
可以看出,國資委很有可能是通過文章來試探社會各界的反應。在社會各界做出比較強烈的反應後,國資委如何應對,值得關注。如果反應過於強烈,恐怕連「國資委是否應該存在」這個老問題都會被翻出。所以,國資委此次有關設想很有可能胎死腹中。
王思想: 國資委「黨指揮董」的法律探討
國企的重大決策一旦黨委先定、董事會後定成為事實,權力蔓延的本性會難以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