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良述事件暴露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法律共同体早已破灭。
 
 
 
 
广西律师吴良述在青秀法院立案的时候与法警发生冲突,被撕坏了裤子,受到了快速的管制暴力。此事的进展是,法院与律协介入后发表了调查报告,大有各打五十大板息事宁人的导向。吴良述这边不接受进一步的赔偿,要发起刑事控告,事情不知会怎么结束。
 
这件事造成了法官与律师两个群体之间的情绪对抗,即使那些持有中立立场(法警不该打人,最高法不该将立案庭不得录音摄像作为内部规定)的也逐渐偏向于谴责律师纠缠不休。立场随著吴良述一次次不接受官方调解愈发对立,暴露出法律共同体早已破灭。
 
在过去的类似事件中,法官与律师都在公共话语上秉持一个底线,那就是:存在著一个法律人的共同体,作为止息纷争、衡量司法事件的最大公约数。而现在,法官作为党/法体系再造中的执行者,身不由己;而律师更是涉入不确定的法律环境,两下焦躁得互不相让。
 
吴良述事件中,一个具体的争议在于:立案大厅不得录音摄像是一个不言而明的潜规则,法院按照不公开的文件执行管控,律师默认这个潜规则委曲求全。而吴良述的遭遇逼迫这条潜规则公开出来,一个默认存在的规定,公开后就要面临种种收拾残局的挑战。
 
对法院来说,它要说明这条被公开的规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将禁止录音摄像的规定从法庭延续到立案大厅。但法院面临的问题是,律师在攻击这是一个没有公共效力的“内部文件”,因此对待吴良述缺少法律依据,也就不是依法行为,是一种该受惩罚的暴力。
 
但是对律师来说,它除了攻击这个规定的“不公开性”之外,对于证明它的“不适用性”恐怕乏力——这不仅因为法官在判断时要向最高法院看齐这个明显的事实,也因为法官同样不能推定这个规定是“内部规定”,由它的内部执行状况,并不能推导出它效力限于“内部”。
 
这么一来,法官与律师的纠纷就很难找到一个确定的法律标准去裁定它。这也是法律人共同体分崩离析、实际上并不存在的现实原因。法官不得不遵守的法条,裹挟了系统规训、特定司法指向、内部文化等;律师希望将法放在理想状态下解释使用,两下南辕北辙。
 
一个法律的共同体,自然是不管有多少分歧,都可以依靠法律拉回到一个基准线上。但是就吴良述事件看,存在著“拉不回来”的局面,两下的立场相差悬殊,两下的归依不可交流,两下的苦衷处在平行世界。如此一来,法律必定会释放出暴突的力量,断绝律师的“觊觎”。
 
到了这个份上,问题的焦点已经不是具体法律/规定的执行,甚至也不是敲打这种执行的地方小环境,而是指涉法治大环境及法律制度的正当性。也就是说,从具体事件要回到体制了。很长时间以来,把问题归结为“制度问题”快成了一种笑话,但其实一点也不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