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二则新闻我真的很想说几句。

    一则是:2016年6月3日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吴良述律师,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要求立案过程中,发生“律师裤子被撕烂,”事件。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回应是:他“解开衣扣  拒换裤子”;而吴良述律师则控告“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被强行检查手机并被暴力殴打”双方说法各为不一。

      2016年6月3日吴良述律师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被强行检查手机并被暴力殴打的经过发在微信朋友圈的情况说明如下:

      本人吴良述,目前属于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今日我因代理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立案,清晨7点多钟,本人来到青秀区法院大门口和其他律师、社会公众一起排队等待法院上班。约8点10分法院打开安检通道开始逐一安检放行。约9点10分轮到本人号码到立案窗口递交诉讼材料,窗口法官看了约两分钟(粗略地翻看了一下),就说要留下材料审查。我没有办法,就说“那你留材料审查也可以,请给我出具一份收件回执,你们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按期答复吧”。后该法官说立案窗口不能给任何收件回执,然后在本人的坚持下,该法官就说你要立案回执你就去信访接待室。后该法官叫了一位法警带我到信访接待办公室。

这时信访室一位法官接到立案庭打过来的电话,本人猜想应该是叫信访接待法官不要理会我的要求之类的,因为该信访接待法官放下电话就说我是在立案窗口无理纠缠,污蔑我不是来立案的,是故意刁难法官的,我见此情况,觉得该法官不能客观独立地处理及听取我的诉求,也没有要给我收件回执的意思。于是,我就上该法院7楼找纪检组反映问题,后一位带上口罩的纪检工作人员下来接待我,该纪检人员也要求信访工作人员出具所收材料的收件回执,在此过程中,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就怀疑我用一直放置在桌子上的手机对他们的不当言行进行了录音,遂要求检查我的手机,我说:“第一,我并没有进行任何录音;第二,即便我录了音,也没有法律禁止,相反,这是宪法赋予我们公众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况且我并没有扰乱你们的任何正常工作秩序;第三,你们要检查我的手机,关系到我的个人隐私权益,必须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手续。”

该信访接待工作人员无言以对,即叫来一位警号为451183的法警。该法警一到该办公室就说要检查我的手机和私人物品,我把以上对信访工作人员的意见耐心地重复了一遍,然后我叫他出示工作证给我看看,该法警说:“我一个堂堂的法警大队教导员,你想让我出示证件我就要出示给你啊?况且你来我们法院办事,凭什么我还要出示证件给你看?”我解释:“如果你不来要求检查我的手机和私人物品,不涉及我的个人隐私权益,我当然不会要求你出示工作证。”后该法警觉得我作为律师,还是要有些依据来对付我,于是就命令其他法警上楼找法律依据。大约一个小时后,法警拿着一本红色的书籍下来给我看,我一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176条的规定,我就说:“这个法律约束的是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诉讼参与人不能录音录像。并没有禁止公民在公共办公场所以录音录像的形式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况且你们法院也拿不出能够检查我私人通讯工具的任何依据。”这时,该自称是法警大队教导员的法警(警号:451183),又叫手下法警上楼去找法律依据,我一直坐在信访接待办公室等待。

又过了很长时间,一法警拿着一份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的内部传真件来,但是我一看,同样规定的是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不得录音录像的相同规定。此时,该法警有些羞恼成怒,走到我面前,说我不配合他们工作,遂叫来几位法警要强行检查我的手机和随身物品,我警觉性地将手机从桌子上收回放在裤袋里,但是该自称是教导员的法警根本不听我再作任何合理的解释,叫来警号为450814的法警还有其他两位法警一拥而上就抢了我的手机,我坐在凳子上本能地用双手护住右边裤袋,他们凶猛粗暴地把我拖下凳子,一个抢我手机,一个使劲把我摔倒在地,并合力抢我手机,拳打脚踢,用脚使劲踩我的手臂和前胸,把我踩在地上,并把我的裤子、衣服全部扯烂,右脚裤管几乎全部撕开完,底裤都露出来了。在此过程中,我呼喊救命,在旁边看热闹的法警就把门关上,抢手机的两法警就使劲勒住我的脖子使我几乎窒息,并用手使劲全力捂住我的嘴巴不让我呼喊求救。后我的手机被他们抢去,他们在争抢我手机过程中,把我手机摔在地上,手机屏幕全碎。他们殴打我后,就放开我,抢我手机拿去强行检查了约20-30分钟,但他们并没有发现任何录音录像的记录。我趁他们检查我手机的空档,冲出大门向在大厅的公众出示律师证,说明法院不依法依规办事,还强行扣押检查手机,殴打我本人。这时,殴打我的法警又冲出房间将我强行拖回房间,把门关上,继续言语威胁我。在此过程中,我要求用我的手机将情况通报律师协会和我的家属,他们不同意,叫我不能把事情搞大。最后他们同意我用他们办公室的电话与外界通话,我才有机会通知律协及我的亲戚朋友。等惊魂稍定,才发现全身衣服裤子被扯烂,而且全身多处被他们打伤、抓伤,胸口红肿,上衣还留下他们的脚印。

在等待律协到来的过程中,他们一直让法警轮流看管我,不让我走出该办公室,他们还自己拟了一份笔录要求我签字,我粗略一看上面是一些扯烂我衣服表示歉意之类的话,我说等律协的人员到了我再看、再签字,况且这是你们自己做的笔录,没有问过我,我暂时不签字。同时他们再次要求我“不要把事情搞大,对谁都没有好处”。自称为教导员的法警还从楼上拿一条裤子要求我换上,并说“扯烂了你的裤子,表示歉意”。我说:“你们没有任何过错的话,尤其刚才还那么粗暴强硬,现在就忙表示歉意了?这条裤子我暂时不能换。”后他没办法就离开了。

大约中午一点多,广西律协和南宁律协的陆庆标律师、滕黄铁律师等人一行来到法院,该法院林中标院长也一起来到信访接待室了解情况,我把情况一一介绍后,该院长问我:“无论如何,我们法院工作人员粗暴执法,损害你的物品并殴打你都是不对的,  我向你表示歉意。那么,吴律师你有什么要求?”我说:“现在我也不需要你们领导盲目地道歉,现在我要求把刚才的录音录像当着大家的面播放,并封存所有录像。是谁的责任由谁承担。”该院长对此要求,开始表示同意,后又以技术人员下班了无法提取封存为由找借口否决了。接近下午两点钟,在律协人员的劝说下,我决定离开法院,因为法院门口有很多朋友饿着肚子在外等待。这时,该院长又再次要求我把裤子换上再走出去,我拒绝:“我个人的裤裆被扯破,我个人被殴打是小事,但是蒙羞的是中国法治,是涉及到全中国律师的尊严的问题,这个事件也是司法为民、依法治国的试金石。我穿着你们法警的衣服走出法院不妥当!”我走出法院大门后,有石民权律师、黄力律师、罗世宏律师、覃臣寿律师等人在等候,后简单吃了一点饭就到广西民族医院挂号检查,排队侯检直到将近下午六点。后接到律所及南宁律协电话来到律所汇报情况到现在。

      本人在与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交涉过程中,始终保持克制,未大声说话,也没有任何过激言行。以上情况说明如青秀区法院能拿出同步录音录像一一证明,就会真相大白,一切事情就如我以上所述。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回应则说:我院法警大队安保人员得知吴良述在接访中承认录音录像后,因担心吴良述已对审判区域和审判人员进行录音录像,即到信访接待室动员吴良述主动打开手机进行检查。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沟通后,吴良述仍不配合,我院法警大队教导员和另外一名法警即对其进行强制检查手机,吴良述见状,将手机放到裤袋里,双方因此发生拉扯,拉扯中,吴良述紧捂裤袋,导致吴良述的外裤脱线。
 
       二则是:外毅外长怒斥加拿大记者关于中国人权之说:“你的提问充满了对中国的偏见和所谓不知道从什么地方来的傲慢,我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关于中国人权状况,没有人比中国人民更了解,中国人民才是最有发言权和发言立场的。”

    “你知道中国已经把保护和推动人权写进了宪法吗?!”


      我想说的是,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你们大言不惭,满嘴谎言,简直太不给王毅外长面子了,而且马上一个巴掌就打在王毅外长的脸上,一个想作死的节奏。

     去法院打过官司的都知道,要立案时去立案大厅,审判区和立案区市根本是两个区域,要经过不同的安检程序。吴述良律师是去立案的,只能去立案厅,怎么可能到审判厅去呢!?还有法院的信访和纪检都有不同的办公区域,与审判区域也是完全隔开的,况且他也没去参加庭审,他怎么会有对当时庭审人员跟庭审现场的录音录像呢?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的法警你们谎言太低级了,不用去戳你们的谎言,都是漏洞太多!你们根本是在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执法违法。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的林中标院长找借口拒绝律师提取封存事发过程录像的要求,则涉嫌包庇本院违法工作人员。

      中国人民都知道,中国共产党一直将民主、自由、公平、法治,写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贴遍中国的大街小巷,可是我们真的享有“民主、自由、公平、法治”了吗?王毅外长说中国已经把保护人权写进了宪法,并且说中国人最有发言权,可是你敢在网上做个公开调查吗?你敢问问中国人,他们对人权状况满意吗?我们希望看到的,不是一到了有关具体执行部门,就是说的天花乱坠、做的乱七八糟、写得冠冕堂皇、做得狗屁倒肠,而是应当说到做到、写到做到、信守承诺,而不是写给外国人看看的,给自己脸上贴金用用的!

      希望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有关领导依法处理,你们工作人员的对吴良述律师的违法所为,不要让中国人民对王毅外长所说的写进了宪法的人权条款失去信心!不要让中国的依法治国跑肚拉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