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尤其是英法联军侵略之后的时代,似乎是一个异常黑暗的时代,女主秉政者,杀伐决断之间,往往有不测天威。列于晚清几个大风波的“宫门案”就是其中之一。

  说起这个案子,缘由倒是很简单。当年太监出宫办事是要有“条子”的,大致相当于临时的通行证。事久疲玩,谁也不真的当回事儿。某太监得女主崇信,出宫行赏赐事,被宫门的护军拦下讨要条子。该太监恃宠而骄,两造就起了冲突。慈禧太后得知此事,自然是相信自己身边的太监,大怒之余,竟然要把护军办成死罪。

  古代的死刑在我们现代人心目中恐怕不是什么好东西,不但有各种如车裂、剐、烹之类的酷刑,更多的是说书艺人所用的“推出午门斩首”之类的话头儿给留下的印象。似乎古代死刑是那种随意而为的事,如果事涉皇家,天子或者掌握天子权力的人一声令下就可以开刀问斩。

  这个印象未必不对,但并不全面。乱世或者昏主之时固然有这种情况,甚至有做皇帝的亲手追杀大臣、百姓的情况发生,但一般在承平之时,或者朝代延续了一段时间之后,这种现象就会非常少见。原因有两个,一个是文化上的;一个是司法制度上的。

  文化上的原因是儒家文化毕竟是一种很有说服力的主流学说,其中对于人命的重视也是经常提到的。虽然有孔子杀少正卯的典故存在,毕竟也是治乱之时的权宜手段,算是英雄欺人的一种。王朝延续久了,皇帝受到儒家学说的熏陶比较多,即使有那种杀人的冲动,毕竟知道随便杀上几个是不对的。这是文化的一种内在约束力的结果。

  外在的约束力量更是强大。自明朝朱元璋废相权以来,中国的帝王专制又上升了一个台阶,所谓的内阁不过是高等秘书处而已。但皇帝本人即使再强势,毕竟精力是有限的,能够一个人打理全国的庶政从任何层面上来说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权力必然是要进行下放的。权力这东西除了给予之外,更多的是要自己争取。碰到皇帝没那么强势,臣子的权力自然就会膨胀。但臣子的权力如果要对君权进行制衡,必然需要一些成文的制度,这个制度是连皇帝都无法违反的。于是,某些制度的成型就成为了制约君权的工具。

  死刑制度在这种文化为内因、制度为外因的状态下,成为了一种很审慎的工具。死刑的判决在明朝时已经极为慎重,所谓三法司会审,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衙门要一起审核死刑的判决。刑部主要是审理定刑,大理寺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力。清朝也是如此。清朝官制是这些“部级单位”一尚书两侍郎,三人不算完全的上下级关系。在判死刑之时,非要三堂会审中的九个部级官员全部认可才能核准死刑。有一人不“画行”,此案就要有波折。当然,很多情况下这也算是一种过场,不过确实有人就是不同意死刑的判决,从而把案子翻了过来。

  如果这个制衡还没有效果的话,刑部本身还有所谓“八大圣人”之说。那是刑部的司官,也就是司长之类的官吏。这些人都是律例精熟的人物,从来只问律例不问其他。他们拟刑是不受长官限制的,完全按照律例说话。

  “宫门案”中,正是这“八大圣人”没有按照上峰的意思把宫门的护军拟成死罪,而且说得很明白:“怎么也没有死罪,无法做到。”说这个话的是后来作为八国联军入侵而当作替罪羊被赐死的赵舒翘。由于三法司与这几位司官的努力,连续驳了慈禧太后两次旨意,才使事情有了转机。由当时所谓“翰林四谏”之一的张佩纶出手尽其言责,终于使得几个护军的脑袋没有落地。虽然如此,几个本来没有责任的护军也受到了流放之类的处罚。这算是在那个时代能够做到的极限了。

  死刑是至重之刑,一个国家制度越是完善,对这种刑罚的使用就越是慎重,即使在皇权鼎盛的时候也是如此。死刑人数以及对待死刑的态度,往往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应该说虽然晚清时朝政昏聩,在这方面我们还是文明的。真正的崩解是在八国联军入侵之时,慈禧太后一怒之下随便杀了六个谏阻她不要与外国开战、不要信任义和团的大臣而没有遭到阻力,完全没有了程序的杀人,最后一丝文明的灵光也就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