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与十字方针征文)
说罢阶级斗争,现在再说无产阶级专政,这也是马克思的理论中被列斯毛之辈极度曲解的问题。
(一)专政的涵义
“专政”这个概念,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只是表明应该掌握全部政治权力,并没有更多特殊的涵义。他们在评论1848年欧洲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曾经批评德国的国民议会和康普豪森内阁“没有实行专政”,把全部政治权力掌握起来,“粉碎和清除旧制度的残余”,以致难以避免封建专制复辟。马克思由此得出结论:“在革命之后,任何临时性的国家机构都需要专政,并且需要强有力的专政。”马克思在1850年所写的《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文中总结法国革命的经验教训时,认为,无产阶级不可能在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范围内改善自己的处境,因此,必须“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也就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以上这些“专政”的概念,所指涵义都是掌握全部政治权力。这是他对德意志和法兰西两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失败所得出的重要结论。德法两国的资产阶级因为没有掌握全部政治权力,以致最后仍然导致封建王朝复辟。所以,无产阶级将来夺取政权后,一定要把全部政治权力掌握在自己的手里。他在1852年给好友魏德曼医生的信中,正式提出他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在这无产阶级专政三段论里,核心是第二段,但迄今为止,由于列斯毛把专政涵义暴力化的影响,还没有人对这个论断作出准确的解读。其实,它的涵义十分简单,无产阶级在同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中,必然会取得胜利,夺取并掌握全部政权。这个论断里并没有暴力镇压的意思。在马克思恩格斯谈及无产阶级专政的十多处论述中,没有一处把无产阶级专政同暴力镇压联系起来,这是很能说明问题的。
(二)“只是一个幻想”
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他关于阶级斗争理论的延伸,也是建立在他误判当时阶级形势的基础上。他一方面认为无产阶级不可能在资产阶级共和国范围内改善自己的处境,只有推翻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实现无产阶级专政,才能解放自己;另一方面,还认为无产阶级有可能在不久后夺取并掌控全部政权,而对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生命力和发展前景,缺乏足够的估计。十分显然,他最初提出无产阶级专政的这个前提是不确切的,后来的事实证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工人运动的开展,无产阶级在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范围内完全有可能改善自己的处境。恩格斯在马克思去世后的1895年为马克思的上述关于法兰西阶级斗争一文所写的导言里承认:“历史表明我们也曾经错了,我们当时所持的观点只是一个幻想。”“历史清楚地表明,当时欧洲大陆经济发展状况还没有成熟到可以铲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程度。”我在三年前写的一篇文章里据此指出:根据恩格斯晚年的反思,我们不难理解,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实际上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幻想的产物。他们在社会不具备铲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幻想用暴力推翻资本主义,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又幻想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只要采取专政的办法,很快就可以消灭阶级、消灭国家。所以,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尽管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史上占有一席之地,也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思考和研究的养料,却绝不是我们应该继承的马克思主义的精华。由于我国有着历史悠久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一旦进入中华大地,就不可避免地会沦为专制统治的工具。历史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三)巴黎公社专政的教益
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尝试,虽然最后终于失败,但仍被马克思恩格斯奉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典范。从他们对巴黎公社的评价,我们不难看出无产阶级专政的积极涵义。马克思在1871年的《法兰西内战》一书里明确指出:“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恩格斯在20年后为这本书所写的导言里说:“先生们,你们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的吗?请看巴黎公社吧,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在公社所采取的种种措施中,最为马克思恩格斯所称赞的,是公社为防止政权机关由社会公仆蜕化为社会主人而制定的制度:1、公社由普选产生的代表组成,“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2、法官也“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撤换”;3、“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4、“一切学校对人民免费开放,不受教会和国家的干涉”。这个经验给予我们很大的启示,无产阶级专政也好,“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也好,最重要的任务是防止本来应该是社会公仆的公职人员,蜕化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这个思想的深刻性在于,革命可以摧毁旧制度旧秩序,但旧的文化传统、旧的意识形态却不可能随着旧制度旧秩序的被摧毁而消失,它继续不断地影响着人们循着旧的观念来思考,沿着旧的轨道来行动。特别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公职人员,最容易接受它的影响和诱惑,把为民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公共权力,转化成为统治民众、管制社会的特权。所以,马克思恩格斯把防止公职人员蜕化变质的巴黎公社,看做无产阶级专政的标本是很有道理的。我认为,这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中唯一值得我们珍视和学习的精神遗产。
现在提出并且拼命维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有多少人真正理解无产阶级专政的这个真谛?谁能理解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重要的任务是防止党政干部做官党老爷?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巴黎公社的经验总结,所谓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人们有权把最优秀的人才选进国家机关,同时也有权把那些骑在人民头上的权贵官僚拉下马来。这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所在。考茨基认为应当“把无产阶级专政了解为无产阶级在民主基础上的统治”,可以说是道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真谛。
(四)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进入列宁主义阶段后,有着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把无产阶级专政解释为暴力统治。他曾多次申明:“专政是一个重大的、残酷的、血腥的字眼”;“专政的科学概念无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律拘束而直接凭借暴力的政权”;“专政就是……直接用暴力来统治”。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把无产阶级专政上升为政党专政、领袖专政。他在1920年写的《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里,批评德国有些人把阶级专政同党的专政对立起来,他说:“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通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领袖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这就是群众专政——阶级专政——政党专政——领袖专政的四段公式的由来。从列宁时代开始,暴力镇压和一党专政(领袖独裁),就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主旋律。斯大林、毛泽东、金日成及当年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领导人,无不奉列宁的专政观为圭臬,以无产阶级专政的名义,屠杀异己,镇压无辜。出现这种历史现象的意识形态根源,在于他们虽然打着社会主义的旗号,但无论是苏联和东欧诸国,还是中国、朝鲜,社会的发展程度远没有提供任何社会主义的原素,弥漫于整个社会的,是历史悠久的封建主义、皇权主义、专制主义,名义上的社会主义既然要反对资本主义,打倒资产阶级,就只有前资本主义社会的这些意识形态可供利用。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恰好是容纳这些历史渣滓的最适宜的载体。理解这个道理,我们就不难明白,为什么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会成为厉行暴力镇压、坚持一党专政的政策依据了。
(五)利用过渡时期的理论
列斯毛除了在专政的性质问题上不同于马克思的主张外,在理解专政的特征方面,也同马克思有很大的差别。马克思认为专政带有临时的性质,他在评论德国资产阶级革命时说:“在革命之后,任何临时性的国家机构都需要专政”。他用“临时性”这三个字来规范需要专政的国家机构,显然是为了强调专政的临时性质。恩格斯也谈到,“革命的专政”所要建立起来的是“暂时的革命秩序”。但是,列斯毛等却把无产阶级专政列为长期的国家任务,他们主要是利用了马克思关于过渡时期的理论。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曾经说,在资本主义社会转变为共产主义社会之间的过渡时期里,国家政权的性质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在给魏德曼的信里也说过,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由于对当时形势和社会发展前景的误判,马克思恩格斯都认为这个过渡时期是很短暂的。但是,这却成了列斯毛长期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一大理由。文革期间张春桥等提出“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一个重要的根据,就是我们要向共产主义过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在这个漫长的历史时期里,都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在这里,他们耍了一个移花接木的理论花招。且不说关于过渡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误判形势的乌托邦,即使其中包含有合理的成分,也同苏联、中国无关,因为苏联和中国都没有达到可以进入过渡时期的社会发展水平。1917年的俄国“十月革命”,推翻了几个月前刚成立的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就其性质来说,不是什么社会主义革命。由于当时的俄国不具备社会主义的条件,摧毁资产阶级政府之后,应该重新建立民主共和制度,实现列宁曾经宣传多年的社会民主主义。否则,尽管打着社会主义的旗号,实际上只能是倒退到前资本主义——专制主义。从“十月革命”后打压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迫害知识分子、镇压克琅施塔得水兵等动作里,都可以看出专制主义的影响。这样一个资本主义很不发达,专制主义远未消除的国家,离过渡时期还很远,根本谈不到无产阶级专政。中国就更不用说了,毛泽东的“社会主义革命”,摧毁了诞生才几年的民主共和制度,建立起在列宁主义和中国自身的封建专制传统双重影响下的专制政权,倒退到前资本主义,因而也和无产阶级专政无关。但列斯毛却都把自己所处的时代,说成是应该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时期,使它成为他们维护终身独裁专制的法宝。所谓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秘密就在这里。
11月15日整理
人民民主专政——简论意识形态领域的若干理论问题之五
中国共产党成立时,在党纲上明确宣布:“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直到阶级斗争结束,即直到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90多年来,无产阶级专政已成为中共意识形态的支柱,支配着、困扰着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把人们束缚在意识形态的枷锁里。无产阶级专政虽然后来被改称为人民民主专政,但实质上是完全一样的,文献上和媒体里常见“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就可以充分说明这个问题,只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概念有着“人民”、“民主”的前置词,更具欺骗性。因此,为了打开意识形态枷锁,把思想从这个理论迷雾中解放出来,就需要在剖析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人民民主专政进行比较全面的考察。
(一)概念来源
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概念的来源,也可以追溯到列宁。他早期宣扬社会民主主义,提出无产阶级应该成为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者,主张“实行无产阶级和农民的革命民主专政”。中共在抗日战争前的苏维埃区域里,也曾经提出过“工农民主专政”的口号,抗战开始后,曾把根据地建立的政权,称为“各革命阶级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专政”,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里,把“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确定为未来的民主共和国的“国体”。1948年底,毛泽东发表《将革命进行到底》,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并且在接着不久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再次申述了这个主张。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在为纪念建党28周年所写的《论人民民主专政》里,全面地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他说:“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纲第一条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两天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从此,人民民主专政就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直到现在。
(二)历史回顾
六十多年来,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经历过一些大幅度的波动。1953年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后,党内曾经传达“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说法,大概是为即将开展的“社会主义革命”,首先在党内准备舆论条件。但在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和1956年中共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里,提法还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毛泽东在1957年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里,也仍然用人民民主专政来解释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明显的改变发生在文化大革命时期。1969年中共九大和1973年十大通过的党章,在总纲上都有“用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资产阶级专政”的说法,已经没有“人民民主专政”了。十大党章总纲还增加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内容。1977年十一大的党章总纲仍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记录。1982年的党章才在序言里恢复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等提法,并且写入了包括“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内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与党章相适应,1975年的宪法不仅在序言里三次提到“无产阶级专政”,两次提到“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而且宪法总纲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里还分别有“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条文。1978年的宪法对总纲第一条没有改动,序言里也继续提到“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直到1982年的宪法,才把总纲第一条的“无产阶级专政”改为“人民民主专政”,序言里也再现“人民民主专政”而不再有“无产阶级专政”了。
这个历史过程表明,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虽然都为巩固专制统治服务,没有什么实质的差别,但在那些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却曾经在人们的心头投下有所不同的阴影。记得文革期间有文章说,人民民主专政是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国体,无产阶级专政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文革最后的几年里和文革结束之初,都有许多文章论述“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现在看来,这些讨论是多么无聊!其实,人民民主专政也好,无产阶级专政也好,不过是专制统治百宝囊里的同一个法宝。对于一部分人来说,它是猎取功名利禄的大好机会;而对多数民众来说,却是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不知道哪一天会落在自己的头上。
邓小平在1979年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无产阶级专政”列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但自从1982年的党章和宪法恢复“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之后,人们已经很少谈论无产阶级专政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也被改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前几天看到一篇文章,说1975年的宪法是最好的宪法,根据之一是那个宪法明确规定中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看来,对无产阶级专政感情深厚的,还是大有人在。但主流意识形态还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因为这个概念里既有“人民”,又有“民主”,似乎带有现代色彩,可以冲淡甚至掩盖专政的残酷性,但这个概念经不起深入的推敲。
(三)试析“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这个词组是否合理,关键要看“专政”的涵义。如果按照古典的专政概念来理解,专政指的是掌握全部政治权力,它和民主是具有相容性的。公元前的罗马共和国就曾经实行过民主的专政,当共和国面临外敌入侵或重大危机时,国家就赋予最高执政官或保民官以绝对的权力。他有权中止法律,颁布临时法令,可以调动和指挥军队,成为狄克推多,即独裁者。但这种独裁专政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的。首先,执政官担任狄克推多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其次,执政官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百人团会议民主推选的;第三,专政的时间以六个月为限,六个月之后,狄克推多就要交还绝对权力,作为执政官,仍然受元老院的节制。据有的西方学者统计,这种专政同民主和法治密切联系的政治制度,在罗马共和国实行了三百多年,有过九十多次这样的专政。后来许多国家的“军事管制”、“紧急状态”,都可以说是这种专政的延续,但并不都是同民主和法治相联系。
罗马共和国的专政历史,在西方思想界、特别是历史学界留下一定的影响,这应该是马克思提出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思想来源。所以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者对于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能够从专政同民主和法治相容的角度来理解。考茨基说:“我们除了把无产阶级专政了解为无产阶级在民主基础上的统治以外,不能作其他的了解。” 可见,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专政,不是没有可能的。但是,像列宁、斯大林、毛泽东、邓小平那样,把专政解释为只凭暴力的镇压和血腥的屠杀,专政就不可能同民主相容,更不可能与法治同行。
毛泽东提出的人民民主专政,其中的“专政”,就是列宁主义意义上的依靠暴力的专制统治。他在《论人民民主专政》里,对这个词组作了最权威的论定:“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后来他还说:“人民民主专政有两个方法。对敌人说来是用专政的方法,……对人民来说则与此相反,不是用强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概括一句话,就是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
对这一组概念和它的涵义细加分析,便不难看出它的不合逻辑、不近情理,并且与法治精神相悖。
(四)不合逻辑
人民民主专政,主语是人民,民主是人民的民主,所谓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也就是宪法里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对人民”民主,或“给人民”民主,“让人民”民主,则意味着人民之外另有一个主体,它对你民主,或给你、让你民主, 你才能有民主。这个主体不言而喻就是共产党。这就完全违背了“人民民主”的本意。专政也是如此,专政的主体是人民,人民委托给谁,就由谁来执行专政的任务。但现在却是先验地确定要由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来领导,这个程序的颠倒反映了主体的转换。同民主的主体一样,专政的主体也由人民转换为共产党。人民被民主,敌人被专政,主体都是共产党。人民民主专政,偷换成了共产党作主的民主与专政。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决议再三强调要有共产党的领导,这同人民民主专政的思维逻辑是完全一致的。
(五)不近情理
按照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本来应该是平等的社会公民,要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群体,一种叫人民,一种叫敌人。“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对敌人则“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均毛泽东语)。那么,由谁、按照什么标准来划分人民和敌人呢?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提出划分鲜花和毒草的六条标准,“这六条标准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两条”。后来据此确定的划分右派分子的六条标准,最重要的也是这两条,所以被称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右派分子”。问题在于“反党反社会主义”并没有定性定量的尺度,完全由掌握权力者权衡自己的利害所在而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在政治运动中,只要掌握实权,上至毛泽东、邓小平,下到基层支部书记,都可以把自己不喜欢或有嫌隙的人划成敌人,实行专政。为了坐实“反党反社会主义”罪名,还要发动、强迫甚至威胁所有家庭成员、亲戚朋友揭发批判。于是,会上的批评,会下的议论,平时的闲言碎语、玩笑牢骚,成文的日记书信、著作文章,都可以从中挖掘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铁证”。这些违情悖理的揭发斗争,极大地破坏了中华民族传统的亲亲友善、诚信谦和、明德知耻、实事求是、求仁仗义、严己厚人等等美德,导致亲朋疏离、化友为敌,甚至夫妻反目、父子成仇、人伦澌灭、道德沦丧。反右、文革、8964,都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典型。毛泽东、邓小平把人民民主专政发挥到了极致,伤天害理,无情逆伦,给中华民族造成无穷的灾难。
(六)有悖法治
人民民主专政同法治精神相违背是显而易见的。列宁曾经明确无误地指出:“专政的科学概念无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律拘束而直接凭借暴力的政权。”毛泽东、邓小平都毫无保留地接受了专政的这个定义,他们厉行专政,从来没有遵守过什么法律。他们把公民划分为人民和敌人有什么法律依据吗?没有。毛泽东的“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固不必多说,在他的独裁统治下,几百万无辜公民被他们打成“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各类“分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在社会底层和劳教场所备受凌辱,折磨至死。邓小平调动军队,围剿手无寸铁的学生和市民,更暴露出不受法律约束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狰狞残暴真面目。
专政和法治的不同功能,充分表现出两者的互不相容。专政把公民划分为人民和敌人两类,如何划分,怎样处置,全凭掌权者的是非好恶来确定。他们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视法律如儿戏,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上。法治则以法律为依据,公民无罪有罪,罪大罪小,如何处罚,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容许任何个人恃权干预。专政不需要法律,不可能实现法治;法治不允许专政,违法专政者还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两者从各自的本质来说是相互排斥的,不可能同时实行。从两者的关系来说,几十年来的历史,总的说来是专政压倒法治的历史,毛邓之辈一贯厉行专政,置法律于不顾;他们的倒行逆施,违宪违法,不受宪法和法律的任何限制;他们所犯下的严重罪行,从来没有受到应有的审判和处罚。这个历史教训,应该很好总结。
(七)奇异的结合
但是,近几年来,两者却出现了奇异而畸形的结合。专政以维稳的形式出现,把一些发表不同政见的知识分子,为维护自己或他人的权益而上访示威的维权者,为受害者据法辩护的律师等各界人士,加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秩序”、“聚众寻衅滋事”等罪名,跟踪监控,拘捕关押,甚至威胁逼供,判刑入狱。此类公民是改革、维权、启蒙三大革命运动的积极参加者,过去作为“敌人”被“专政”,现在改为“依法”被“专政”。这个转变令人匪夷所思,但谜题也不难破解。两者本质上相互排斥的事物,能够转而协调一致,只能是一方屈从于另一方,为另一方服务。上述事实的奇异而畸形之处在于:形式上是专政向法治屈服,有关当局放弃专政,转向法治,对前述公民依法处置;实际上却是法治屈服于专政,为专政服务,以“法治”的形式,实现了“专政”的功能。这是一个非常危险、非常有害的趋向,在大力提倡“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今天,千万不要以“依宪”、“依法”之名,行“专政”之实啊!
2014年11月20日整理
所谓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简论意识形态领域的若干理论问题之六
说明: 我为什么要把讨论意识形态问题的微博继续写下去呢?二十多年来,我通过反复思考而深深感到,在意识形态领域的许多根本问题上,是非混淆,真伪颠倒,人们被伪装先进而实际上违背历史规律的谬论牵着鼻子,摸着石头,跌跌撞撞地在布满荆棘的歧路上蹒跚前进,却自以为已经走上光明的坦途。说得明确一些,是把封建专制主义奉为社会主义,盲目坚持而难以自拔。而要走出这条错误的路径,首先需要把意识形态领域的许多理论问题搞清楚,理论上清楚了,才能解放思想,豁然开朗,走上符合于历史规律的光明大道。
一些微博将要关闭的信息传来,尽管真伪莫辨,我却宁可信其真,因而决心把关于意识形态的微博写下去。因为我自从闯进微博这个园地,发现这是一个更有利于宣传我的观点,并且能够与他人交流思想的新天地,而且传播及时,读者众多。以腾讯为例,晚上写的微博,当晚至第二天,每条读者少者几千,多者几万。就以一个多月前开始的关于意识形态的二十来条长微博来说,每条几百上千字,读者少则四五千,多者超过一万,加上几十博友转播,又可增加一些读者,比起发布博客和上网,读者要多得多。微博一旦封闭,这个大好的宣传阵地就没有了,我将会失去几万读者。我是很在乎读者多少的,更何况是这么大量的读者。当然,众多的读者不可能都接受我的观点,但能让这么多的读者知道我的观点,引起他们自己的反思,我的期望就达到了。所以我力争在微博被封之前(我在搜狐的微博已经被封近20天了),尽量多写一些。虽然这些问题在我过去写的文章里多曾论及,但读者范围不大,现在有了能让更多读者接触我的思想观点的机会,而这个机会有可能很快就会失去,我当然不能放弃。
斗争的实质
现在许多谈论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的文章,都把着力点放在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斗争,而把自己放在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位置上。可是,我们极目四顾,哪里有什么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在近现代的中国,弥漫于整个社会的思想形态,是已经在社会上流布几千年的封建专制意识,加上上世纪二十年代初开始由共产国际不断灌输的列宁主义和斯大林主义,这些混杂的观念形态,由于反右派、反右倾等政治运动而得以发扬光大,形成了现当代中国的意识形态新传统。把这些中俄传统混杂的皇权专制主义,当作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用来批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岂不是太荒唐了!
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有落后腐朽的一面,如追名逐利、唯利是图,特别是近二十年来,由于贫富拉开距离和阶级的分野而产生的金钱拜物教,加上权钱的相需为用而产生的权力崇拜,使钱和权成为衡量社会地位的两大标准,这就构成中国当代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中的落后腐朽的一面,具体说来,就是权贵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当然是应该反对、应该批判的。
但是,目前官方舆论所谓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主要是资产阶级在反对中世纪的皇权神权和封建主义专制主义的斗争中产生的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等等具有人类社会普遍意义的价值观念。它在十九世纪中期开始流传于中国,启动了近现代中国的民主和专制的矛盾与斗争。现在那些反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大块文章所批判的,正是这些在民主和专制的斗争中体现着民主进步的思想形态。而批判的武器,则是已成为专制统治遮羞布的四项基本原则及其派生形态。由此可见,所谓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实际上是搬出封建专制主义的意识形态,来反对民主主义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的特征
意识形态问题,是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问题,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历史观、政治观等等,都是思维领域的问题。人类思维的资源无限广泛,但接受程度却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一方面,古今中外,天上地下,都有可供人类思考认识的资源;另一方面,任何个人的思维眼界都无法超脱所处环境和地位及历史经历的限制,难以准确无误地积累起反映客观世界的知识。因而,同样的客观世界,反映在人们的认识里却有许多不同的理解,形成许多不同的观点。这就使人们的意识形态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如何在丰富多样的意识形态中探求符合于客观世界的真理,这是一个需要严肃对待、深入探讨的问题。意识形态的这种特征,要求以宽容的精神对待所有与自己的见解相同、相异或大同小异、大异小同的观念形态,在研究、探寻、讨论、争辩的过程中切磋交流,相互补充,择善而从。而不应该采取斗争的态度,更不应该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去对待它。
其实,就阶级斗争的原本涵义来说,指的只是为夺取统治权力而进行的斗争,马克思把它系统化,赋予它更为广泛的涵义,但也没有把意识形态领域的争论纳入阶级斗争的范围。列宁斯大林为了巩固专制统治、排斥异己的需要,才把阶级斗争扩大运用于意识形态领域。毛泽东继承了列宁斯大林的遗产,甚至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把一切问题都归纳为阶级斗争。他在1957年的一次讲话中说: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在意识形态方面的谁胜谁负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阶级斗争还很尖锐。对阶级形势的判断,成为他在意识形态领域发动阶级斗争的理由。
历史的回顾
即使“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这个概念可以成立,那它也是我国一百多年来民主和专制的矛盾与斗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反映。在毛泽东当政的年代里,中国社会确实可以说是充满着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发动意识形态的阶级斗争,是毛泽东的拿手好戏,五十年代初的批判《武训传》已开其端。接着而来的反胡风、反右派、反右倾等政治运动,直到文化大革命,都是从意识形态的阶级斗争开始,以打击甚至消灭异己的政治暴力告终。一系列从意识形态到政治取向的阶级斗争,破坏了随着全国解放而建立起来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和广大民众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加剧了意识形态和政治领域的封建专制主义和奴隶主义。那些年代社会意识形态的最大特点,是毛式思维——毛泽东思想处于统治地位,压倒了一切开放的进步的思维;从社会基本矛盾的角度来说,是专制主义压倒了民主主义。
文革过后,胡耀邦平反冤假错案和农民自发包产到户,解放了被压迫、被剥削的贱民阶级和农奴阶级;他发动的真理标准大讨论,推动人们摆脱个人崇拜和奴隶主义;大量西方理论著作的引进,使多年处于闭关锁国环境下的公民得到启蒙。在这些社会历史条件的综合作用下,社会意识形态活跃而丰富,虽然邓小平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堵塞了思想继续解放的大道,但反封建、反专制、反垄断、反腐败的民主主义思潮,依然不可遏止地汹涌澎湃。八十年代成为我国现当代史上相对自由民主的年代,不同意识形态在比较宽松的环境下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民主和专制的矛盾与斗争,经过“清除精神污染”、“反自由化”等博弈,互有胜负。但好景不长,1989年的民主运动遭到残酷镇压,文革后培育成长的老中青民主力量,几乎被一网打尽。于是,在意识形态领域,毛式思维——毛泽东思想重新占有支配性的霸主地位,以迄于今。
小结
历史表明,所谓意识形态的阶级斗争,实际上是处在统治地位的政治力量为了巩固其专制统治而发动的镇压异己的借口,它反映了专制主义对民主主义的压制与摧残。进入新世纪后,尽管主流意识形态严密控制舆论,宣传一律,“五不搞”、“七不讲”,但民间的非主流意识形态,民主主义的意识形态,仍然在历史潮流的催动下,违抗专制统治者的意愿而沛然丛生,暗流汹涌。这才又一次地出现“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之类的喧嚷。形势是严峻的,但是,历史是无情的裁判者,用阶级斗争的手段来处理本应从容探讨的问题,未必能够胜券在握。
11月22日整理
“以公有制为主体”——简论意识形态领域的若干理论问题之七
自从中共十三大以来,每次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都把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为“以公有制为主体”,这是一个伪命题。公有制是所有制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一个经济学名词,它表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归属。然而,构成“以公有制为主体”这样一个概念,就成了意识形态问题了。它从理论到实践,都是一个虚构的伪命题。
(一)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理论考察
把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规定为社会主义的特征,是列宁首先提出来的。在苏联实现农业集体化之后,斯大林进而说明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农庄是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级形式。我国在经过五十年代的“社会主义革命”后,也照猫画虎地把国有企业称为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农村人民公社则是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级形式。八十年代开始改革开放,容许民间发展个体经济和工商企业,为了表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原则立场,所以在代表大会的决定上都突出地写上“以公有制为主体”。从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到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无不如此。
把国有经济看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或者说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理论上的一大败笔,一大谬误。
官方舆论都宣传:国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内容之一,其实大谬不然。这个论断同马克思主义可谓风马牛不相及。不错,马克思恩格斯都说过由国家没收资本家的企业归社会所有之类的话,这同《共产党宣言》里提出的用暴力消灭私有制是一致的。但马克思后来在《资本论》里,却描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通过股份制等形式,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这就否定了他在二三十年前的采取暴力由国家没收资本家企业的主张。至于社会所有,这是一个比较含糊的概念,一个企业、学校、社区、村庄、机关、团体等等,都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社会,由于这些社会的交叉存在,一个公民可能同时是几个社会的成员。所以,“社会所有”同“全民所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马克思对于取代资本主义制度的未来社会生产方式的设想,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他是在分析私有制的两种不同形态之后得出这个认识的。按照他的论述,私有制指的是生产资料和其他劳动条件属于私人所有的社会制度,包括两种性质不同的形式:一种是以劳动者和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一种是以剥削他人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共产党宣言》曾谈到,所谓“消灭私有制”是要消灭后一种私有制,而不是前一种私有制)。前者由于生产资料属于自己所有,因而有条件发展本人的自由个性,但这种小生产的方式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和生产过程的分工协作,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后者则由于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而提高社会生产力,必然排挤甚至吞并个人所有制的小生产。然而,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性的矛盾日益尖锐,资本主义私有制必将为新的生产方式——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所取代。这种新生产方式的理论形态,不是马克思凭空想象的产物,而是他经过缜密的考察与研究,通过对私有制的扬弃而获得的结论:在资本主义时代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它具有两种私有制的的优点,却没有两种私有制的缺陷:个人所有制的优点,是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并且得以自由发展个性;缺陷是小生产的规模和独立的劳动形式,限制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优点是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分工协作,可以有效地发展社会生产力;缺点是劳动者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资本和劳动者处于对立地位。把这两种私有制的优点集中起来,就是在大生产的条件下的个人所有制:生产资料是公共所有、集体所有,但每个劳动者都占有一份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人人有产,实现无产者向有产者的转变。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决策、监督和利润分配,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同时也就有了成为社会主人、国家主人的经济基础,重新获得个性自由。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资本主义私有制向新生产方式、即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过渡,是一个相当长期的发展过程,而且是和非经济领域的进步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如政治的民主化,文化的自由化,社会的平等化、生态的合理化等等。我们现今的国有企业,不仅自身不具备社会主义因素,而且同它紧密联系的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也没有任何社会主义因素,把国有经济当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无视社会主义本身的性质和特征,是十分荒谬的。
需要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名号是很不科学的,于光远认为应该叫“社会所有制”,深圳万丰村的潘强恩认为应该叫“共有制”。我认为这两个名称都比“公有制”好,更符合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性质和特征,不会像“公有制”这样容易产生歧义。潘强恩在九十年代曾经组织专家撰写专门论述共有制的文章,出版了八九种书,大力提倡。遗憾的是由于当政者和社会上的传统观念,都非常深厚而强烈,潘强恩的努力没有产生应有的影响,这是很可惜的。
(二)作为过渡形式的股份制
从到目前为止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发展进程来考察,马克思把股份制、股份公司看做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变为新生产方式的过渡点、过渡形式,是符合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历史和发展前景的。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当社会生产的发展需要开辟一些规模宏大的产业时,例如铁路、航海轮船等,个人资本无法独立进行,股份公司就应运而生了。在马克思的时代,股份公司的参与者主要还是一些拥有相当财富的资本家,他们通过一定的契约形式结合在一起,这是股份制的最初形式。随着生产的发展,一方面,企业对资本的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部分公民有可能把超过生活所需的余钱投入生产。于是,股份制就越出了资本家的范围,出现了股票市场,这是进一步走向新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再向前一步,就是职工持股了。科技进步在有力地促进生产发展的同时,也提高了劳动者的素质和他们在生产过程的作用,这就使职工持股成为可能。这是股份制的第三种形式,股份制发展的第三个发展阶段,也是资本主义转向新生产方式的第三个过渡点,第三种过渡形式。
股份制所导向的经济发展前景,即社会主义的前景,都是国有经济不具备的,最显著的前景有二:一是资本的社会化,从剥削工具转化为生产动力;二是劳动者有产化,从无产者转化为企业主人。这两项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重要特征。
先说资本的社会化。资本从产生以来,就兼具两种特性:剥削性和生产性。资本家通过资本剥削劳动者,同时又推动了社会生产的发展。股份制的发展,生动地反映出资本的质的变化,从私人资本到具有社会资本形式的私人资本,再到间接的社会资本、直接的社会资本。在这个过程中,资本的剥削性逐渐消减,其生产性则逐渐加强,呈现出一幅复杂而壮丽的图景。1、股份制的第一种形式,虽然股份公司是由资本家的私人资本集合而成的,但这些私人资本推动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集中,使资本的生产性得到进一步的体现,而资本的剥削也由集中独占转变为分散,所以,尽管私人资本的本质没有变化,却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2、在股份制的第二种形式里,股份的承担者多数是普通市民,资本并非来源于剥削,这就使资本具有社会性,这类资本从形式到内容都是真正的社会资本。在这种资本形式里,资本扮演着推动生产的更为重要的角色,它的社会性消除了自身的剥削原罪,使剥削在很大程度上转变为合理收入。但由于股份持有者还不是企业内部的劳动者,生产是由来自企业之外的资本推动的,所以就资本性质来说,是间接的社会资本。3、股份制的第三种形式,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合而为一,资本成为直接的社会资本。资本的剥削性已经完全消除了,单纯作为劳动要素而存在于生产过程;资本和劳动力——劳动两要素之间的矛盾也不再存在。资本的剥削、资本与劳动者的矛盾,都将成为历史的陈迹,被记载于社会经济发展史和经济学说史。
再说劳动者有产化。股份制的发展趋势所带来的另一个社会主义因素,是劳动者向资本所有者转化,无产者向有产者转化。这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转化,也是所有制的转化。这个转化过程主要开始于股份制的第二阶段。在第一种股份制形式里,资本所有者从一个资本家到几个资本家,企业所有制没有本质性的变化。第二种股份制形式就不同了,资本所有者既有资本家,也有普通市民,资本家和普通市民共同占有股份公司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这个发展,无论从企业所有制的内涵来说,还是从资本的性质来说,都已经超越了马克思建立剩余价值理论那个时代的资本主义,它意味着对资本主义原有经济体系的突破。但是,由于持股者不是本企业的劳动者,资本和劳动力的对立和矛盾依然存在。股份制的第三种形式则是进一步的突破。在这种形式的股份制里,员工持有本企业的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资料所有权,劳动者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只有完成了这个突破和转化过程的企业,才有资格被称为社会主义所有制企业。
(三)痴人说梦和啼笑皆非
通过股份制的发展与完善,实现资本性质和所有制性质的转化,达到社会主义,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它不但需要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还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文化、社会以至意识形态等等各个领域的发展与进步。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已经完成这个转化过程,中国就更不用说了,也许需要一两百年时间才能完成资本性质和所有制的转化。然而我们却在不具备任何社会主义因素的情况下,把国有经济说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而且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不是有点痴人说梦的味道啊?
至于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级形式的集体经济,成为主体就更荒谬了。以土地制度来说,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毛泽东推行合作化、公社化,剥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使农民沦为农奴,实际上是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封建主义回归,不是什么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七十年代末期农民自发搞包产到户,挣脱人民公社的枷锁,当时能获得当局承认,一个主要理由就是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经过五六年后,包产到户对于农业生产的积极作用已经发挥殆尽,应该及时把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因为小农经济最适合于我国农业发展水平,也最便于融入市场经济。但当时朝野上下都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仍然以土地的集体所有标榜着“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以迄于今。这种土地制度把农民同土地所有权隔离开来,给基层的贪官污吏提供“发财”的大好条件,却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阻碍了农业的发展。在土地政策上,现在费尽心思分别处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就是为了维护这个虚假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招牌。其实,在现阶段,实现“耕者有其田”,把土地还给农民,是最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最有利于使小农经济融入市场经济的土地所有制。目前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是什么社会主义,而是地地道道的“莫非王土”的封建主义。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认为股份制、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企业转向新生产方式的过渡点、过渡形式。恩格斯曾经指出:有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理论,才有了科学社会主义。如果说,用暴力剥夺资本家的企业,以消灭私有制,是剩余价值理论产生以前的《共产党宣言》时代的共产主义的一个主要内容;那么,通过股份制等过渡形式,实现资本主义所有制经济的和平转变,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晚年的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马克思在揭开剩余价值的秘密之后,进而探寻剩余价值的发展趋势的过程中发现的。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许多自命为马克思主义者的研究科学社会主义的学者,无视早期共产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这个重大差别,仍然把暴力消灭私有制的思想列入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却看不到资本主义经济在股份制出现后的变化,看不到股份制对于私有制经济的导向意义,看不到资本性质和所有制的逐步转化的历史必然性,因而也看不清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以致屈从权力和传统,仍然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当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更有一些斯大林主义的盲从者,至今还认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民有经济是“复辟资本主义”,把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批为“私有化”。是非颠倒,一至于此,实在令人啼笑皆非。
小结
这几天在微博里堆垒这么多文字,意在说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谬误:我国现阶段远没有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或共有制、社会所有制)的条件,只有经过股份制等过渡形式的长期实践,才能逐步积累社会主义因素。目前这些被称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包括一些垄断资源、垄断价格、垄断进出口市场的大企业集团,许多已经蜕化成为权贵资本主义经济,成为各级大小官僚私人财富的来源,我们的国民经济还要以这些经济成分为主体,在这个经济基础上建立政治的、文化的上层建筑,那我们的中华民族还有希望吗?
现在正在推行的混合所有制和员工持股,是改变这种局面的良方。为了推进这个经济领域的重大改革措施,需要其他领域的密切配合。九十年代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因为指导思想的失误,不但没有推动国有企业走上资本社会化和劳动者有产化的道路,相反地,却成了培育权贵资产阶级和豪强资产阶级的摇篮,成了为贪官污吏摆设的盛宴。这个教训应该记取。目前雷厉风行的反腐败运动,为混合所有制的推行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但这还远远不够。由于主流意识形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人们难以冲破传统的思想壁垒。目前在推行混合所有制和员工持股时,有些地区和部门或者犹豫观望,或者匆促应付,反改革的权贵集团及其代言人也有了抗拒改革的大好借口。这就很难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甚至有可能重蹈九十年代股份制改革的覆辙。为了促使改革健康发展,避免可能出现的弊病,应该在排除权贵集团的干预阻碍的同时,使所有改革的参与者都能理解:混合所有制和员工持股的意义,在于促进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资本性质和所有制的转化,使所有企业都能融入市场经济,在市场的平等而自由的竞争中求得发展。即使是少数必须保持国家垄断的企业,也应该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实现所有制的转化,让全体员工享有本企业的一部分生产资料所有权,使他们成为名副其实的企业主人。
11月27日整理
关于混合所有制的理论探讨 ——简论意识形态领域的若干理论问题之八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以混合所有制为内容的改革,在许多国有企业陆续展开,报刊上也发表了不少论述混合所有制的文章。但我总有些担心,没有经过充分的讨论和酝酿,只是根据三中全会决定就匆促实行,改革就很难健康发展,甚至有可能走上歧路。九十年代后期的股份制改革,成了孕育权贵资产阶级的摇篮,就是一个很沉痛的教训。
混合所有制反映的是企业的生产关系,本来是个经济问题,但如何理解,却牵涉到意识形态的基本理论。所以,要使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实现应有的效果,必须先走出意识形态的误区,从理论上搞清楚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和作用。
(一)混合所有制是股份制的具体形式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把混合所有制的性质确定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它的作用是“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我认为,关于混合所有制的性质,说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固然没有错,但失之过于泛化。应该说,它是股份制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多种资本形式和多个资本主体的集合,是使国有经济摆脱垄断状态、融进市场经济的重要通道。至于它的作用,两个“有利于”只是从资本构成的角度来表述,却忽视了它对变革生产关系的作用。而且,“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的说法也有待商榷。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以市场经济取代垄断经济,国有经济体制的改革,就是要把处在市场经济边缘的国有经济,推进到市场经济中来,建立起完善的、健全的市场经济。为此,就必须调整国有经济的资本构成,变革国有企业的生产关系,才能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混合所有制正是变革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和生产关系的重要途径。这就是推行混合所有制的意义和作用之所在。所以,把国家所有制改变为混合所有制,不但表现为资本构成的重组,而且也意味着生产关系的变革。有的论者看到了这一点,便把推行混合所有制,说成是从公有制向私有制倒退,是“私有化”,因而对推行混合所有制采取否定态度。
理论思想上的这一偏向,来自根深蒂固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观念,认为国有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谬误可以追溯到斯大林,他在上世纪三十年代提出,国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级形式。中国共产党人无条件地接受了这个违反马克思主义的论点。毛泽东在五十年代中期发动的社会主义改造,剥夺了农民、工商业者和手工业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就是按照这个斯大林公式进行的。它被认为是社会主义革命在经济战线的胜利,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进入改革开放的八十年代后,大量涌现的个体户和乡镇企业,打破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统天下,于是中共十三大才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提法,迄今的历次党代表大会,都继承这个指导思想。而所谓公有制,主要是指国有经济。这个观点,基本上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也可以说,已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认识误区。所以,把国有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看成是公有制向私有制倒退,是私有化,是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的否定,诸如此类的观点,在当前的社会上颇有市场。
更为荒唐的是有些论者把这个由斯大林开启而延续至今的理论谬误,说成是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发展。其实,按照马克思的设想,未来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即所谓的公有制,是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企业的生产资料由劳动者共同占有,共同使用,但每个劳动者都占有一份属于他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马克思从股份制的发展看到了这个前景,所以认为股份制是从资本主义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过渡点”。否定混合所有制的论者却把国有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而且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那还需要什么“过渡形式”呢?采取混合所有制岂不是多此一举吗?这就是他们的逻辑。
国有经济在实现混合所有制的改革以前,虽然名义上是公有制、全民所有制,但劳动者无权参与企业的决策、管理、监督和利润的分配,全民就更不用说了。这个事实充分说明,国有经济的“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完全是虚假不实之语。而且,由于它同政治权力密切结合,得以垄断资源、垄断生产、垄断价格,凌驾于市场之上,干扰、破坏市场经济,成为比资本主义所有制更为落后的所有制形式。许多国有企业,实际上已经蜕化成为官有制企业、权贵所有制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是让资本主义性的民有经济介入垄断经济,把它转变为混合经济,引进市场机制,以逐步改变目前国民经济中市场经济和垄断经济双轨并行的畸形状态。同官有制、权贵所有制相比,混合所有制无疑是进步,而不是倒退。
以上是对混合所有制的性质的简析,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和作用,我们可以从资本重组和生产关系的变革两个方面来加以考察。
(二)资本的两重性和员工资本
作为股份制的一种具体形式,混合所有制的特点是企业的资本构成多元化,企业的总资本是由性质不同的资本,包括国有资本、私有资本、外企资本、社会资本等混合组成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也不属于某个特定的主体,而是分属几个性质不同的主体,它们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别占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企业就是由这些生产资料所有者联合而成的,把它称为混合所有制,以区别于其他股份制企业,是有它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从资本结构来说,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是使垄断资本在同私人资本和社会资本融合的过程中,逐步转变为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资本。从资本的历史来看,它自从出现以来,就具有发展生产和进行剥削两大功能。一方面,它空前有力地推动了生产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文明;另一方面,它为资本家榨取利润提供条件,成为残酷剥削的工具。资本的发展过程,就是它的这两种性能彼此消长的过程,更准确地说,是它的生产性不断增长、剥削性不断削弱的过程。从资本原始积累的残酷剥削开始,随着资本所推动的生产发展和文明进步,特别是在股份制出现之后,资本职能的重心,逐步从剥削利润向发展生产转移;资本的性质,也从私人性向社会性过渡。我们从股份制的出现和发展,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个转变和进化的轨迹。
资本性质的转化是从股份制开始的,并且随着股份制的发展而进化。
股份制的出现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必然趋势,一方面,贸易的发达和城市的繁荣,迫切需要更多更大的运输工具和生产工具,如铁路、轮船、大型机械等,而个别资本家的私人资本无力提供这些大型产品,只有集合几个资本家的资本和社会力量,才能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这就使建立股份公司成为必要;另一方面,契约信用制度在经济领域的运用,金融业的产生,为私人资本的集合提供了社会基础和经济前提,从而为股份制的出现创造了可能的条件。
股份制的进化,体现着资本性质的进化,也意味着所有制关系的进化。最初股份制的股份资本,都是资本家的私人资本,但多个私人资本的联合,带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使它具有社会资本的形式。生产的发展使股份制越出资本家的范围,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成为企业股份的持有者,他们投入企业的资本不是私人资本,而是社会资本。随着社会公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资本市场上的社会资本不断增加,成为资本市场的主体,进入各类企业。社会资本同私人资本或国有资本融合后,内部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如果社会资本能够取代私人资本或国有资本,主导着企业总资本的运作,企业内的私人资本和国有资本也就转化成为社会资本的一部分了。
所以,推行混合所有制的作用,不是要“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而是把国有资本从垄断资本、权贵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首先是使资本能够按照市场规律运行,在市场规律的催化下,逐步让社会资本主导总资本的运作。其中履行公共职能的国有企业的资本,既来源于公众所纳的税款,又直接服务于社会,本身就是社会资本,只要堵死转化为权贵资本的渠道,是否吸收私人资本或社会资本,都不会改变它作为社会资本的性质。
资本性质是私人性和社会性的对立统一,也是剥削性和生产性的对立统一。从私人资本向社会资本转化,是同它的剥削性和生产性的消长同步实现的。社会资本削弱着资本的剥削性,但不可能完全消除它的剥削性。因为社会资本基本上来源于企业之外,同企业内的劳动者处于分离状态。除非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即按劳动要素分配,让劳动者在企业利润中分得同他的贡献相应的份额。否则,社会资本仍然难以抹杀剥削性的痕迹。这个问题属于另外的理论课题,这里就不多说了。
资本的私人性和剥削性,只有在员工全面持有本企业股权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逐步消除。四中全会提出员工持股后,企业界普遍保持慎重的态度,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意味着企业性质的重大变革,至少意味着重大变革的开端,企业经营者很难预见它的是非成败。这就使股份制和员工持股的理论探讨,成为当前改革所必需。
员工所持的资本(姑且命名为“员工资本”),具有其他资本形式所没有的特殊本质,就是资本所有者和本企业劳动者的合而为一。资本不再外在于劳动者,而成为劳动的内在要素因为,在私人资本、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的条件下,劳动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同他人的资本相结合的运动过程;在员工资本的条件下,劳动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同自己的资本相结合的运动过程。一旦资本成为劳动的内在要素,就可以完全摆脱与生俱来的剥削性,实现作为生产工具的唯一性;同时,还可以实现无产者向有产者转化,企业雇员向企业主人的转化。当然,这个过程将是漫长的,曲折的,变革的进程不仅取决于员工持股的合理化、普遍化,而且同员工的文明程度密切相关,远不是近期所能达到的。但推行员工持股,培育员工资本,可以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开启一个良好的发展途径,需要的是在稳健的推行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使员工资本发挥应有的历史作用。
(三)生产关系的变革
国有企业从国家所有制转变为混合所有制,既表现为企业总资本的重组,也意味着生产关系的变革,因为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根本要素,它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其他要素;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其他权利和权力的决定性因素。从理论上说,所有权不是一个空洞抽象的概念,它体现为对企业的决策、管理、用人、监督等各项权利的行使以及利润的分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私人资本组合的股份制时代是不言自明的。社会资本的出现,给所有权的实现带来许多困难,并且出现许多复杂的形态。由于社会资本持有者数量多而分散,融入私人资本、国有资本后,往往为私人资本或国有资本所吞没,无法取得决策、管理、用人、监督等等应有的经营权,有些企业的社会资本连利润分配权都被抹杀。这些与股份制本质相背离的现象,在实践过程中是很难避免的。它所反映的问题实质,是原有的生产关系顽强地保持独占地位,抗拒向“过渡性”的生产关系转化。
在国有企业里推行混合所有制,实现资本重组的难度不大,问题在于如何促进生产关系的变革,这方面的阻力主要来自意识形态。许多人由于把国有经济视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因而任何触动国家所有制的动作,都被他们认为是向资本主义倒退的私有化,这是他们怀疑、反对混合所有制的意识形态根源。在中共中央明确作出试行混合所有制的决定后,他们不得已而求其次,后退一步,坚持要把好“控股权”一关,在企业总资本里,国有资本一定要占多数,即一定要占有50%以上的股权,以保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性”。他们不理解,多数的国有企业实际上已经沦落成为权贵所有制企业,比资本主义还要落后,与社会主义无关。由权贵所有制向混合所有制转变,是迈出走向市场经济的重要一步。如果坚持权贵控股,企图保持原有的生产关系,就丧失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
目前已经开始在某些国有企业试点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大体上都以国有资本控股为前提,这在推行混合所有制的初期是可以理解的,由于上述意识形态的深远影响,这样做甚至是不可避免的、必要的。只要能融进市场经济,在市场规律的浸染下,就会逐渐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起合理的、健全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据《东方早报》今年3月7日报道,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6日晚间发布其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的增资公告,已有25家投资者向销售公司缴纳相应资本共1050.44亿元。中石化于去年2月19日宣布启动油品销售业务资本重组,实现混合所有制,但规定社会资本和私人资本不得超过总股权的30 %。经过一年筹划,首先是要认定投资者的资质,通过竞价谈判,确定投资者名单;接着是谈判有关协议、拟定章程,签署交易文件,最后确定由25家境内外投资者认购销售公司29.99%的股权,认购总额1070.94亿元。这个项目在去年最后一天获得发改委和商务部批复,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初步告一段落。
从这个报道里,可以看出,这个改革项目的推进还是比较稳健、比较细致的。国有资本占70%以上,显然没有触动生产关系,这在现阶段是社会可以接受的,就看下一步如何继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了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的十二条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与更换董事、监事,审批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审批公司的财务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公司合并、解散、清算等事项,总之是由股东会掌握公司一切大政方针的决定权。但第四十一条还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也是目前全世界的股份公司通行的做法。中石油销售公司的25家投资者共占29.99%的股份,平均每家只有1%略多,估计多者也不过2—3%,同70%以上的国有资本相比,确实太渺小了。按照《公司法》的这条规定,代表国有资本所有者的官僚或权贵,依然掌控着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绝对权力。生产关系在表面形式上有所改变,实质上却没有触动。这正是许多人坚持控股权的根据所在。但是,既然《公司法》规定了所有出资者都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尽管以“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为前提),那么,非国有资本投资者的这些权利是否能够落实,如何落实,就有着相当广阔的空间。已经建立混合所有制的企业,需要在落实非国有资本所有者的权益上,切实地下些功夫,它意味着生产关系的变革,有着实质性的重大意义。这个问题不仅存在于中石化销售公司,而且对于所有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都是必须正视的关键。只有走好这一步,让尚处于少数的非国有资本投资者享有充分的“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推动生产关系的变革;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扩大非国有资本的比例和投资者的权利,完成垄断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过程,才能展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和作用。
(四)简短的结语
以上我从资本性质的转换和生产关系的变革两个方面,对混合所有制进行了一些理论分析,顺便对员工持股作了简要论述,意在为正在开始试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一些理论参考意见。核心是要清除意识形态领域的盲目性,特别是要破除把国有企业当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斯大林主义迷信,使垄断经济逐步融入市场经济,改变市场经济残缺不全的畸形状态,建立起完善的、健全的市场经济。一孔之见,未必有当,尚希识者赐教。
201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