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5日,著名公民记者老虎庙即张世和,通过24小时在线博客发布最新消息:为公众关注的\”昆明小学生卖淫案\”出现最新情况。15日下午接屠夫由昆明打来电话讲述了昨晚9时陈艳被昆明警方突然带离家中,目前去向不明,向政府及警方多方打听,一律推说不知。屠夫在电话中紧急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小女生陈艳的命运,并呼吁保护妇女儿童利益!
从小女生陈艳的被卖淫、被认罪到被失踪,公共权力公然对本国公民耍流氓的暴政嘴脸,再一次暴露无遗!
一、公安机关执法犯法
2009年6月2日,云南媒体《新闻晨报》及《云南信息报》报道称,昆明博华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刘芳芳(15岁)、刘莉莉(13岁),是亲姐妹。3月16日,警方以涉嫌卖淫为由将两人抓捕,同时被抓的还有其母张安芬和其同居者刘仕华。3月17日,他们被集体释放。警方对此的解释是:没能抓到现行,认定她们卖淫的证据不足。
案件曝光后,当事派出所所长、刑侦中队长和4名当事民警于6月2日下午被暂停执行职务。
6月9日晚,昆明公安机关通报此事,称\”3·16\”事件是由刘仕华等人有意策划、弄虚作假、暴力抗法、欺骗媒体、误导群众,造成的一起影响恶劣的事件。
6月11日,李方平、王利平、郝劲松、唐建华、王建勋、杨学林、张赞宁、丁宏学、张元欣、朱茶林等10名律师和学者,通过快递向昆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寄送了法律质疑,首先对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的凌驾于本国法律之上执法犯法现象进行了抨击:
《通报》轻描淡写的认为:巡防人员在控制现场、制服当事人过程中存在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这种解释试图将非执法主体的无权行为偷换为执法行为不规范。其实早在2004年9月3日,公安部就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聘用的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同时认为:\”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国家和人民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要求日益提升,治安员队伍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甚至成为影响警民关系,败坏公安机关形象的一大顽症\”。为此决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义留用治安员。2007年3月22日,公安部副部长孟宏伟在\”全国公安机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郑重表示:\”要进一步做好非执法主体的清理工作,坚决杜绝治安员等非执法主体参与执法活动\”。
之所以要对上述话语进行完整引述,是因为笔者自己就是这种执法犯法现象的受害者:今年六月四日之前,北京朝阳区亚运村派出所几名警察奉国保指令,带着几名编外保安来到我家门口坐守。这几名似乎还未成年的外地保安,每天晚上轮流坐在我家门口的走廊上过夜,值班警察却呆在楼下的中型警车里面喝茶睡觉。由此可知,公安部副部长孟宏伟所谓的\”坚决杜绝治安员等非执法主体参与执法活动\”,在北京市区都没有得到落实。假如此后再有此类事件发生笔者的家门口,本人将对公安部长孟建柱提起诉讼。
二、小女生陈艳的被卖淫
具体落实到\”昆明小学生卖淫案\”,10名律师学者所质疑的核心问题是小女生陈艳到底是卖淫还是被卖淫?!
《云南信息报》2009年6月2日报道,昆明市王家桥派出所所长聂天杰介绍说,根据他们事后的询问,有嫖客嫌疑的过路男子姓徐,\”当时跟刘谈好了价,50元\”。\”刘带着徐姓男子通过巷子,走进了他们租住的出租房。\”徐姓男子进屋后发现屋里人很多,\”并且看见桌子上摆着长刀,他怕被色抢,就要走。\”
这里的刘指的是15岁的小女生刘芳芳。到了6月9日的《通报》里,疑似嫖客变成了所谓的\”王某某\”,疑似妓女也由15岁的刘芳芳变成了她的继父刘仕华的亲生女儿\”陈艳\”(化名)。说是当刘仕华发现附近有巡防人员时,就让刘芳芳冒充\”陈艳\”送王某某出门,从而导致巡防人员抓错了人。
到了7月7日和7月8日,此前曾因邀请网友成立\”躲猫猫\”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而走红网络的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通过网络论坛对此事做出非正式说明:\”当天的抓嫖系联防队员受经济利益驱动(每抓到一个有一定的奖励),未向派出所报告、自作主张采取行动,在最后的案件突破时,当事联防队员已承认是为了拿奖励;联防队员将刘家人扭获后,在等待派出所来车过程中,确有让嫌疑人跪在大街上的事实,执法不文明。\”
伍皓为此凭着自己的记忆转述了云南省政法委书记孟苏铁提到的公安机关九大过错:
1、联防队员无执法主体资格,擅自对嫌疑人实施抓捕,是执法简单。
2、抓捕现场并无民警在场,全部是联防人员和警校实习生,但派出所为证明执法合法性,在调查初期订立攻守同盟,试图掩盖事实,谎称有2名正式民警带领,错上加错。
3、在与刘氏一家发生对抗的过程中,执法粗暴,致普恩富2根肋骨被打断。尽管查明在联防扭送派出所后,询问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但2根肋骨断了是事实,警方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4、刘家小女儿与此案件毫无关系,既没有街头招嫖嫌疑,也没有参与对抗,为什么把她也带到派出所?!简直莫名其妙!暴露出执法素质低下。
5、后来才了解到,刘家还有两个孩子,一个3岁,一个2岁,结果把大人都带走了,当时发现有这两个孩子没有?
6、这么一个简单的案子,派出所既然一看是两个未成年幼女,当即就已经决定不按卖淫嫖娼案立案,联防与刘家的冲突也只适用于治安纠纷的简单程序,询问笔录应该很快就可以做完,为什么还留置7个小时,到第二天早上才送回家?是不是民警太懒了,夜里不想动?
7、收取刘家3000元\”医药费\”的依据何在?联防是被打伤了,但刘家也有人被打伤,为什么单方面要刘家赔偿医药费?
8、刘家3月19日就向公安机关投诉,要求赔偿。为什么长达近三个月没有引起重视?打断了人家肋骨就应该赔偿,天经地义!派出所群众观念淡漠,是失职。
9、当时的嫖客嫌疑人王某,因不立案就偷懒不做询问笔录,没有将证据固定,造成现在的被动,也是一个教训。
三、陈艳及其家人的被认罪
在伍皓7月8日上午的爆料贴《\”卖淫案\”中警方之过错》中,最为重要的细节是这样的:伍皓表示,其实昆明\”卖淫案\”从一开始就受到了云南省高层领导的过问和督促。在案件进行中,\”当查出刘家有两女儿互换衣服、故意诱导联防抓错人以实施敲诈的情节,基层公安机关都觉得松了一口气。苏铁书记(云南省政法委书记孟苏铁)却用了半个多小时,详细指出公安机关的过错。\”
在这里,任何一位思维正常的人,都可以依据上述信息推论下去:
其一、联防队员无执法主体资格却偏偏要粗暴抓人,并不是什么执法简单,而是公然践踏和玩弄现有法律的犯罪行为,纵容联防队员越权犯法的当地警方及当地党政当局,就是在执法犯法。
其二、派出所为证明执法合法性,既然可以在调查初期订立攻守同盟,试图掩盖事实,谎称有2名正式民警带领,为什么不可以在询问过程实施更加残无人道的刑讯逼供?!既然派出所已经谎称过一次,为什么不能以更大的谎言掩盖前一个谎言?!
其三、既然3月16日晚上并没有抓到小女生陈艳从事卖淫的现场证据,当时也没有对嫖客嫌疑人王某做询问笔录,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陈艳及其家人就是合法公民。无执法主体资格的联防队员为了获取奖励而粗暴对待合法公民,甚至于逼迫包括两名未年学生在内的刘家人跪倒在大街上公开示众,显然是对于合法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严重侵害,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四、派出所没有对公然犯罪的联防队员采取法律措施,也没有为难嫖客嫌疑人王某,而偏偏把刘家人留置7个小时到第二天早上才送回家,其目的其实很简单,就是捏造小女生陈艳的卖淫罪名以敲诈勒索陈艳被卖淫的3000元钱。
其五、在没有\”捉奸在床\”的铁定事实的情况下,基层公安机关还要继续追查所谓\”刘家有两女儿互换衣服、故意诱导联防抓错人以实施敲诈的情节\”,说穿了就是贼喊捉贼。而这种贼喊捉贼的执法犯法,竟然是在政法委书记孟苏铁等云南省高层领导的过问和督促下进行的,如此贼喊捉贼、执法犯法的暴政,比任何性质的卖淫和抢劫都更加野蛮也更加可耻!!
另据2009年7月9日《新民周刊》报道,7月5日,一直没有现身的疑似妓女\”陈艳\”和母亲一起向《新民周刊》记者反映警方刑讯逼供、诱供的全部过程。
陈艳的继母张安芬介绍说:\”一个女警察拽着我的头发,要我坐好,我就这样坐了两天,他们叫我认陈艳卖淫,我不肯,第三天,他们说我们全家连亲戚朋友都被抓进来了。在普吉派出所,他们拿出陈艳做的笔录,念给我听,叫我按照他们念的(细节)说。我已经没有办法了,所以,他们怎么说,我就怎么认!\”
陈艳介绍:\”他们要我承认我卖淫,我爸妈也知道,并且是他们叫我去卖淫的。我不同意,他们说,我一家都被抓进来了,只要我承认了就把我们一家人都放了。他们把用手机拍的我弟弟妹妹、爸爸妈妈的照片给我看,我就相信是真的了,他们怎么教,我就怎么说了。\”
依据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使陈艳的父亲刘仕华曾经因抢劫、盗窃罪判刑9年,即使她的继母张安芬与刘仕华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就生育了一个3岁、一个2岁的两个孩子,即使陈艳为生活所迫确实以50元的低价位从事过卖淫活动,这一切都不构成昆明警方及党政当局以执法犯法的形式公然施暴的理由。在这桩所谓的\”卖淫案\”中,真正应该被送进监狱接受惩罚的,显然不是刘仕华,而是包括政法委书记孟苏铁在内的施暴者及纵容者。刘仕华最近的被逮捕与陈艳最近的被失踪,最终只能使云南当地比卖淫抢劫更加可耻的野蛮暴政欲盖弥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