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治同属政治领域,是关联最紧密的一对社会范畴。认清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及相互影响,对于搞好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从民主的发展历程看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从人类社会的历史看,民主的形成早于法治。如果将公元前一万年左右原始社会晚期的氏族民主制做为民主开端的话,那么法及法治的形成则晚得多。据史料记载,公元前四千年左右古埃及始有成文法,公元前十八世纪古巴比伦制定了《汉穆拉比王法典》,公元前五世纪古罗马颁布了《十二铜表法》,中国在公元前两千多年的夏朝也有了《禹刑》这一成文法。
因为原始社会人的社会行为是靠习俗来规范的,具有自然自发性的氏族民主制也是如此。当时的社会不需要法治,也就形成不了法治,氏族民主就不可能与法治有什么关系。
民主与法治的初步结合是在奴隶社会。古希腊的《梭伦法典》就规定了公民的资格、权利及公民大会的人数、权限等。不过,当时有限的的民主影响了法的公平公正,不完善的法也限制着民主深入广泛的发展。奴隶社会的民主与法治是一种有阶级倾向性和社会有限性的结合关系。
在封建专制时代,民主在世界范围内趋向衰落,与法治的关系也处于孱弱状态。社会在人治的同时,专制法治在缓慢的发展。这一历史阶段因社会条件不具备,建立不了维护民主的法治,也建立不了引导法治的民主。民主与法治是一种一方弱化,相互对立分离的关系。
近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社会的流动性、多变性、开放性增大,社会生活趋向多元化、工商化、国际化。无民主的法治,无法治的民主都已不适应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两者的结合就成了历史的必然。经过近代以来各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民主与法治开始了深入的结合。民主引导促进法治,法治规范保障民主,民主成为法治的灵魂,法治成为民主的骨脉。民主与法治已形成了系统有机的结合关系。在这种结合中,孕育出了具有较高科学性、理性和可操性的政治新婴---宪政民主。
二、 民主与法治的相互影响
在具备了民主与法治结合的社会条件下,两者之间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首先,民主改变着法的本质,提高法治的公正性。
目前中国大陆的教材书刊大都将法说成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就是说,谁掌握政权法就体现谁的意志,保护谁的权利。这种观念具有极大的片面性和社会危害性。它将专制法治的本质永恒化,唯一化、合理化,将法在专制制度下的不合理表现说成是其应该永远具有的本质,它无视民主制下法与法治的本质变化,为中共的独裁统治,为保障其特权利益提供了法理依据。
在民主制下,因民众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立法,在司法实践中社会也有参与监督司法过程和结果的体制保证,这样,就能大大影响立法司法的倾向性,促进立法司法的公正性,法就会从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向体现公民意志转化,起码能做到部分体现公民的意志,其本质就会发生变化,其公正性就会提高。
可见,民主对法治有着导向、纠偏、促质变的作用,对其有着根本性的影响。
反之,法治规范着民主的运做,使民主具有理性和可行可操性。
一谈到民主,一些人就认为是民众说了算,这是对民主错误的理解。中共更是将民主片面化、极端化,宣扬人民民主理论,强调只有人民可以享有民主权利。而人民只是一个政治概念,那么人民以外的人就不该享有民主权利,这实质是剥夺了一些社会群体的民主权利,搞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制,最终还是滑向了少数中共特权阶层对多数人的专制。
其实,真正的民主不等于是人民民主,而是在法治的轨道上,社会各阶级各群体平等参与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活动。不管是民众还是权贵,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有平等参与民主的资格。它不以阶级地位而是以公民身份来确定民主权利。在完善的民主制下,法律都阐明了权力的来源,即主权在民;权力产生的方式,即竞争性的自由普选;权利的配置及相互关系,即权力的分立及相互制约;以及对权力的限定、更迭、监督、问责等等。在法律之下还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及解释、修改的有关规定。这样,就使民主具有了可行可操性,既能很好地运做,又能防止产生偏差,既能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又能避免走上极端。
可见,法治对民主有着调整、保障、利于行的作用,对其有着规范性的影响。
三、 中国大陆民主与法治的基本现状
中国政府也讲民主与法治,常高唱以法治国,但其实际与真正的民主,公正的法治却相去甚远。其主要弊端是:宪法的非民主性;立法司法过程的非民主性;立法机关组织制度的非民主性;司法体系的非独立自主性以及不合理的劳教制度等等。
中国宪法规定民主集中制为国家机关的原则,强调中共的领导地位,确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唯一的治国之道。这种坚持假民主的政治制度,自我封王搞一党独裁,推崇意识形态专制的宪法,怎么能是民主的宪法呢?
中国宪法还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是,因为人大代表是由中共有关部门内部圈定走选举过场产生的,在加上中共官员把持各级人大的领导权,至使人大成为了中共掌控的机关,其人民性、独立自主性荡然无存。立法过程根本不具有民主性,只能制定出有利或无碍中共特权阶层的法律来,这样的立法机关怎么能体现出民主性呢?
司法独立早已被实践证明是司法公正的体制保证,已成为民主国家普遍的体制设计,而中国大陆的司法系统仍在中共的直接领导下。法官由中共有关部门的领导任免,法院设立具有领导权的中共党组织,法官大多数是中共党员。这必然造成司法过程受中共控制,形成法利于党,党大于法的局面。
一党独裁,党权大于法权,就是有好的法律也形成不了好的法治,何况这种体制下连好的法律都难以出台呢!
上述种种弊端的存在,说明中国大陆是个不民主的社会,法治也处于不良状态。法成了维护中共独裁统制的工具,法治成了保障中共特权阶层利益的过程。依法治国实质是以歪法劣法治国。
四、 搞好中国民主与法治的基本思路
要搞好中国的民主与法治,无疑是启动政治体制改革,实现中国的民主化。因为没有整个政治体制的宏观改革,上层建筑某一领域的改革是不能有效进行的。在政治民主化这一根本举措之上,还应主要进行以下的改革:
1、变革法理论
要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体现的旧观念转变为法是全民意志体现的新观念。淡化法的阶级性,突出法的全民性,否则,就不会有对法的科学认识,也难以制定出公正的法律,难以落实好法治。
2、修改宪法
世界各民主国家的民主化,都经过了制宪或修宪这一过程。一般是召开社会广泛参与的立宪会议,讨论制定具有民主性的国家宪法,必要时还要进行全民公决。中国民主与法治的变革也必须进行修宪,将现行宪法中违背民主原则的条款、规定删除或修改,使宪法成为代表全民意志,具有民主性、兼容性、中正性的治国之纲。
3、改革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的改革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人民代表要经自由公正的竞选产生,改变由中共圈定的现状,使那些有参政议政能力,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成为人大代表。同时,要实行人大代表的职业化,使人大代表能全身心负责地做好代表工作。
另外,人大要脱离任何党派的领导,使人大成为超越党派利益限制,能独立自主、公正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
还有,改变人大由中共官员担任负责人的旧制,在没有实行多党制前,人大负责人应在人大代表中通过竞选产生,实行多党制后,人大负责人应在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中产生。
只有这样,人大才能成为真正代表人民权力的国家机关,才能具有公正的权威性,才能制定颁布出良法,中国的民主与法制才能有一个基本的制度保障。
4、改革司法体制
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问题是司法独立问题,即将司法系统变革为脱离党派领导控制,受社会监督,受有关权力合理制约,能依法独立运作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为公正司法确立体制保障。
上述各项具体改革难度很大,因为这涉及到政治体制的根本改革。而政治体制的改革就必须打破中共意识形态的专制和对政治权力的垄断,从而危及中共的独裁统治,影响其特权利益,这势必会遭到中共顽固派及其既得利益集团的全力阻止破坏。但目前中国已走到了发展的瓶颈,还有三条路可选择,一是倒退回毛时代,但这已不可能。二是继续维持权贵资本主义垄断、破坏、掠夺式的社会经济运做,但此路老百姓不容,大自然不容,总会走到尽头。剩下的只有一条路,那就是启动政治改革,实现中国的民主化,用民主的精神、原则和组织形式去立法司法,用科学公正的法治去建设、规范、保障民主政治。这样,中国的民主与法治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建立科学良性的关系,从而使中国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