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飙车案刚刚落下帷幕,紧随其后的案后案又浮出水面。新华社消息说,记者从湖北、浙江两省的公安机关获悉,利用网络捏造、散布杭州“5·7”交通肇事案出庭被告人胡斌是“替身”谣言的湖北省鄂州市无业人员熊忠俊,日前被湖北鄂州市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理由是他连续发表发8篇文章,捏造各种所谓的“证据”,持续不断地炒作“替身”谣言,“污蔑司法机关和媒体作假包庇,引发网民猜疑,误导公众舆论,扰乱公共秩序。”鄂州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之规定,于2009年8月21日对熊忠俊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8月25日《新京报》)
一个对司法机关的正常质疑,却引得两省司法机关如此用心去搜集证据、逮捕嫌疑人,是不是有选择性、报复性执法嫌疑?首先,我们来看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如果对政府机关和司法机构的合理怀疑都可以扣得上散布谣言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帽子,那么,如果行政、司法机关抓错了人,是不是也是扰乱公共秩序,是不是相关执法和司法人员也应当被处以行政或刑事拘留,甚至让相关机关停办、重组和反省?
其次,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是顶格处罚,而“法庭上的胡斌竟是替身”的怀疑,事实上自始至终都没有打乱审判机关正常的审理秩序,湖北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秩序为名拘留熊忠俊,明显存在证据不足问题。这个行为本身更涉嫌扰乱公共秩序。
事实上,怀疑不仅是正当的公民权利,也是现代司法过程中永远无法回避的课题。用一个美国法律中的词汇,叫做“超越合理怀疑”,意思是说:证据要禁得起一切合理质疑的推敲,要百毒不侵才有效。这个“合理质疑”有时候在我们看来无异于“无理取闹”,因为它只是一种凭空的臆想,只是把可能出现的状况摆在陪审团面前,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与理论支撑,可只要这种臆想是可能出现的,哪怕出现的概率微乎其微,你就要承认这种质疑的合理性,从而对证据的最终成立构成威胁。在整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检察官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向陪审团证明,取证是科学的,证人是可信的,是“超越合理的怀疑”的,这叫做“具有证明的负担”。同时,辩方律师却根本不必去证明什么,他们唯一要做的就是对证据、证人提出怀疑,并且使陪审团对证据、证人的可信度也发生怀疑,那么,就胜利有望了。
在社会公共事件中,这样的“合理怀疑”,是公民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参与权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抵达真相的必要途径。围绕杭州飙车案中胡斌身份真假的网络质疑,绝不是喧嚣的干扰,而是社会和公民外部监督力量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整体上担任了探求真相的角色。质疑越有力,越持久,往往就越逼近真相。
事实上,杭州飙车案以来,网民和媒体始终在承担着探寻真相的角色,参与者千千万万,远不只熊忠俊一人,从质疑杭州警方最初的“欺实码”(事发车速“70码”),到质疑法庭上胡斌的真实身份。最终“70码”被证明“欺实”,怀疑成立,维护的是法律的公正性和执法、司法机关的最终公正与威信;而胡斌的身份最终被司法、检察机关和新华社记者所证实,怀疑不成立,也丝毫没有影响到机关机构正常执法、司法的“公共秩序和权威”。
而在此过程中,公民有权提出质疑,而媒体和有权机关有责任有义务通过一系列求证回应质疑、寻求公众信任。惟独没有权力通过打压和取消质疑来维护自己的所谓权威。
公民的怀疑是因为对真相和正义的渴望,却并不是真相本身。因为绝大多数信息掌握在政府等公权力手里,因此公民有合理怀疑的权利,却没有保证怀疑不失真的义务;而公权力有求证和公布真相的义务,却没有打压公民怀疑的权力。如果司法和行政机关动辄以选择性、报复性执法来粗暴地践踏公民的合理怀疑和舆论监督权利,那就一定会让“欺实码”在我们的社会法律生活中四处飙车横行霸道,真相和正义不存,而司法、行政机关则会沦为不受任何监督与制约的怪兽与暴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