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七大召开在即,无论是基于国情民意还是国际环境,落实和扩大中国公众的民主权利,都将是当局难以回避的一个问题,即使敷衍了事总应该有个说法。为此,各种政治势力、利益集团或思想派别均有所表现。在此背景下,由曾被一些人称为胡锦涛文胆之一的俞可平的《民主是个好东西》一文以及引起的讨论,就自然惹人关注。笔者对那些内幕素无兴趣,但是,在刚刚结束的中共“两会”上,中共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李君如先生在接受《文汇报》专访时关于俞可平此文的那一番见解,则使人禁不住瞠目结舌——因为,李先生在那番言谈中透露出来的他本人关于民主的知识实在有些落伍了。我敢说,如果李先生要去考那个专业的研究生的话,这种回答肯定是过不了关的,怎么这个人居然还承担着培训中共高级干部的“重任”呢?
一、李君如唠叨了一个关于民主的最古老的困惑
在专访中,对于记者问及“民主到底是个什么东西”时,李君如说:“我的观点是,民主是个不坏的东西!”
民主究竟是一个“不坏的东西”还是“好东西”,我权当这是一个表述问题,不予理论。问题在于,李先生的那些论据实在是太古老了!
李君如的依据是什么呢?他说:民主的原则是尊重多数,科学的原则是尊重真理,‘德先生’(民主)和‘赛先生’(科学)两个人有矛盾,是会吵架的。”“‘德先生’说听多数人,‘赛先生’说要听真理、科学。而科学和真理总是少数人发现的,……”
在人类已经进入二十一世纪第七个年头时候,我不知道,是谁告诉李先生,“民主的原则就是尊重多数”?用不着翻阅关于民主的教科书,就是在“百度”这个大众均可检索的媒体上随便查阅一下,我们也会看到如下文字:“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
当然,我们还不能据此断言李先生就错了。“民主的原则就是尊重多数”、甚至“民主”本身就是“多数决定”,这的确曾经是一种主要的民主形式。问题在于,需要提醒李先生注意的是,这种被一些学者称为称之为“多数人的统治”或“古典民主”的民主形式,出现在公元前500年前后古希腊文明时期的雅典城邦,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对这种民主形式做过详细描述。 “多数决定”的“古典民主”确实有极大弊端,公元前339年,在这种民主方式下,发生了著名的“苏格拉底的审判”。在那次审判中,500名来自社会各阶层的民众陪审员组成的法庭,“对一个除了运用言论自由以外没有犯任何罪行的哲学家起诉、判罪、处死”。这给这种“民主”烙上了永远洗不掉的污点。因此,批评这种民主制度乃至于对所有民主制度充满恐惧的情绪,延续了十几个世纪。在这漫长岁月中,对“多数决定”的“古典民主”有着亲身深刻体验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作出的详细而尖锐的分析和批评,从来没有被超越过。十八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在“人民主权”名义下发生的种种暴行,再一次展示了多数民主——多数暴政的灾难性后果。因此,直到那个时候,仍然很少有人认为民主是组织政治生活的一种理想方式。
然而,人类的理性并没有在对民主实施方式的探索中止步,从十八世纪下半叶起,情况发生了变化。1789年以后,贯穿美国政治历程的主题,就是如何面对“多数人统治的长处和缺点”,后来,诞生于美国、被学者们称为“麦迪逊式民主”或“宪政民主”,找到了防范“多数人的暴政”的有效途径。
“麦迪逊式民主”或“宪政民主”具有克服“多数民主”弊端的功能,早已引起思想家们的关注。19世纪法国著名自由主义宪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在他于1835年发表的《论美国的民主》(上卷)中,对美国民主制度的这一功能给以了详尽的描述和分析。书中专门设立一章,标题就是: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遗憾的是,170年过去了,作为中共理论权威之一的李君如先生,却仍然停留在对公元前500年左右那种民主的理解来批评一般意义上的民主制度,重复着那个古老的困惑,要说李君如先生是头脑僵化,恐怕不过分吧?
事实上,在这个世界上,除包括中共政权在内的那几个自称信奉“民主集中制”的“党国”之外,再没有其他国家是仅仅以某一种表决规则主导国家的政治生活。因为,至少是经过了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之后,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和政治家都懂得了一个道理:“民主并非理所当然地仅仅依靠某一种决议规则。根据社会的不同性质及其不同的问题,不同的规则都可以用作民主的宝贵工具。”
二、防范“多数暴政”的根本出路在于“分权制衡”。——这个基本事实恰恰说明:民主的缺陷只能依靠民主自身的力量来克服。
对于李君如忧心忡忡的“多数人的暴政”,“宪政民主”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体制中都给以了有效防范,其中的奥秘在那里呢?
这个奥秘十分简单,那就是:“分权制衡”。汉密尔顿曾经十分简洁地揭示过:“把所有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请李君如先生注意的有两点:第一,“分权制衡”的思想产生于一个民主过程之中而不是之外;第二,“分权制衡”的整个操作过程,只有依赖民主才能运转起来。关于第一点,李君如先生可以去了解一下美国独立战争以后建立宪政的历程。没有充分的民主协商甚至激烈的辩论,美国的宪政制度能够建立起来吗?关于第二点,可以读一读前面提到的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第八章。那里早已简要地告诉了我们那个奥秘:1、没有行政集权 , 2、立法同司法分离 ,3、具有法学家精神的公民社会,4、陪审团制度,等等。其实,今天,在西方政治学说史上,介绍和阐述宪政民主的著述可谓汗牛充栋,这十几年在我国也有大量翻译引介,请李先生恕我在这一篇小文中不一一列举。我只是想陈述这样一个事实:克服“多数民主”弊端的力量完全来自于民主体制自身,而不是“民主加专制”——一些人喜欢津津乐道的“开明专制”。
李先生说:“‘德先生’(民主)和‘赛先生’(科学)两个人有矛盾,是会吵架的。”按照李先生这个逻辑,科技发达的国家应该是实行专制统治的国家,不幸的是,人类文明史的基本事实恰恰同李先生的结论相反。如果说,在工业革命之前,我们还看不出技术(注意:没有“科学”)同民主制度之间的关联性,那么,工业革命之后,尤其是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现状提供的例证则应该足以使李在此问题上托,
三、“文革”究竟是专制的悲剧还是“民主”的恶果?
象中共党内一些人一样,李君如对“多数民主”的恐惧,无疑来自于“文化大革命”的惨痛经历抑或观感。问题在于,“文革”究竟是专制的悲剧还是“民主”的恶果?在我看来,这是中国现代史中被搞得最混乱的问题之一。
让我们信手拈来几个案例。
一是“文革”初期的遇罗克案。一九六七年下半年,北京的一些干部子弟为了表达对那场运动的不满情绪,公开宣扬“血统论”。北京青年遇罗克撰写了《出身论》并油印散发予以抵制。仅仅因为此事,二十四岁的遇罗克于一九七零年三月五日被处决。需要提醒李君如先生注意的是,处死遇罗克的并不是同他对立的群众派别的暴民,而是当时正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器。
二是当时的国家主席刘少奇“最后的二十七天”。1967年10月17日,按照当时权力仅仅次于毛泽东的林彪的“一号命令”,刘少奇被强制迁移出北京。当时,护士在一张报纸蘸着紫药水写了如下几个字通知刘:中央决定把你转移到另一个地方”。随后刘度过了他一生中的最后二十八天。请问李君如先生:这个“中央”是通常意义上的暴民吗?
“大民主”是一个粗浅的通俗表达。因为毛打的是“民主”的旗号,所以人们往往随意地把毛泽东发动的“文革”灾难归咎于“大民主”。少不更事的年轻人把“文革”理解为“民主”还情有可原,对于李先生来说,把“文革”作为反对民主的理由,犯这样的历史知识的错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
如何判断“民主”与“专制”的区别?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专制政体的性质是:一个单独的个人依据他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爱好在那里治国”。毛泽东发动的“文化大革命”为孟德斯鸠这个典型定义提供了难以寻觅的鲜活例证。整个十年“文革”,就是全凭毛泽东一个人在那里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一会儿“评水浒”,一会儿“评法批儒”,所谓的“群众”完全被老毛玩弄于股掌之中,所谓的群众意志不过是老毛“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魔杖而已。这种个人独裁下的愚民政治同导致以言治罪处死苏格拉底的古典民主模式完全是两回事。至少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已经证明,古典民主模式的缺陷尚不足以构成否定民主的普世价值的理由,如果李君如先生仅仅取材于中国的十年浩劫,从这个角度来评判民主,至少是论据不充分。
2007、3、27
注:文中引言参见《欧洲民主史》、《论民主》、《联邦党人文集》、《民主理论的前言》、《苏格拉底的审判》、《西方宪政思想史略》等书。限于篇幅恕不单独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