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波《我没有敌人──我的最后陈述》一文引起巨大的争议。以手段论,为《零八宪章》争取更多的支持者和同情者,分化或感化对手,刘晓波说他没有敌人自无不可。但谁也不能否认,刘晓波的敌人是一种客观存在:那些分分秒秒都在迫害、践踏刘晓波、谭作人、高智晟等良心犯和无数访民基本人权的专制鹰犬,不仅是刘晓波的敌人,还是自由的敌人、人类的敌人。

自由的敌人和思想的侏儒,每每以我在执行命令、我不干也有人来干等说辞推卸自己的责任。是谁割开了张志新的喉管?是谁在监狱里虐待林昭?谁绑架、毒打了高智晟?又是谁在「六四」屠杀了那些学生和市民?中共政权固然是罪魁祸首,具体执行命令的难道就完全无辜?

任何暴政都不是空气,而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所组成,这些活生生的人活生生地虐杀、残害无辜者。除了暴政头子,二战之后对普通法西斯分子也进行了审判,犯罪嫌疑人的托词往往是他在执行命令,履行职务和法律的义务。同样,中共黑监狱僱请的打手、难以计数的线人和鹰犬,他们之所以肆无忌惮地侵犯人权,就因为他们认为只要以体制为盾牌,自己在忠实地执行命令,哪怕沦为禽兽、践踏良知,亦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和道德责任。

刑事犯罪中,教唆犯、主犯、从犯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执行老大的命令推卸自己的责任,显然是荒唐的。在犯罪团夥以国家形式出现的时候,把责任全部推给希特勒、毛泽东、邓小平,不也同样荒唐吗?

不做非法勾当、不酷刑虐待他人、不向手无寸铁的父老乡亲开枪,这些人之为人都应当具备的常识,与杀人偿命、盗窃可耻、撒谎不道德一类的常识,在本质上有何不同?一九四五年八月八日制定的《伦敦宪章》是一个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国际法规,其基本精神在於:个人负有国际责任,而这些国际责任超越了本国要他履行的民族义务;违反战争法规的人,在他根据国家的授权而行动的时候,如果国家授权越出了国际法所规定的限制,不能享受豁免。也就是说,当犯罪以国家的形式出现,个人有不参与犯罪、不执行邪恶命令的道德与法律义务。下达邪恶命令的是在犯罪,执行这种命令的同样是在犯罪。

王法非法与恶法非法是同样的道理: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即建立在《伦敦宪章》的基础之上。苏联、捷克、罗马尼亚等国家在推翻共产党统治的过程中,未发生大规模流血事件,首要原因就是军队拒绝执行镇压民众的邪恶命令,反而把枪口对准自由的敌人。

有论者以甘地、马丁·路德·金、曼德拉的非暴力来为晓波辩护,也颇值得商榷。「非暴力不合作」并非放诸四海皆准的金科玉律。非暴力主义只有对英、美这样的文明国家才会起作用,对独裁暴政却只是姑息和纵容。

马丁·路德·金的梦想成为现实,除了体制内部健康力量的不断增强,还因为非暴力主义之外,非洲裔美国人有着暴力反抗的强劲势头。种族主义者和既得利益阶层,没有来自外部的足够压力,很难从内部产生变革的动力。

曼德拉也绝非主张无条件地宽容、和解,他一九六一年十一月创建非国大军事组织「民族之矛」,提倡有限暴力。在二十七年的牢狱生涯中,曼德拉从未屈服,与南非当局的谈判始终坚持「在任何情况下绝不放弃一人一票、武装斗争和群众运动的基本原则」。没有锋利的「民族之矛」,白人政权怎么可能跟世世代代遭受奴役的非洲人进行平等对话和谈判!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奴役暴政践踏之下,自由、人权、正义每一个微小的进步,都洒满了抗争者的鲜血。谁愿看到血肉横飞的暴力景象?统治者往往在无法以暴力维持独裁、奴役或不让步代价实在太大的情况下,才会被迫进行民主改革。刘晓波渐进、理性、非暴力的改革主张,我举双手赞成,不过,晓波的敌人──也是人民的敌人的中共权贵及其鹰犬,变本加厉地迫害晓波等良心犯,民主政治改革停滞不前甚至大踏步倒退,愚民教育大行其道,实在令人担心中国的未来。

放眼中国,刘晓波的敌人何其多也!但是,对於一个失去自由的人,在失去自由期间发表的任何言论,有可能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达。因此,奉劝针对晓波的批评者们,有没有敌人可以讨论,但大可不必就这个问题苛责晓波,他现在极需要我们给予同情的理解和持续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