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由崔卫平和艾晓明两位老师发起了对胡佳保外就医的紧急呼吁,也向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和胡佳所在监狱快递了呼吁信,但目前最新的进展是,有关部门不准予胡佳保外就医,胡佳现在身体健康状况不容乐观;崔卫平及艾晓明老师等人目前发起了新的请愿行动,在此恳请各位给予支持!

如果您愿意签名,签名格式如下:

姓名所在地职业

签名邮箱:shengyuanhujia@gamil.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据悉,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的胡嘉(胡佳)先生最近身体健康状况恶化,我们对此感到十分忧虑。胡嘉(胡佳)入狱前即患有肝硬化以及胆囊炎、胆结石等慢性疾病。狱中生活条件对他的健康十分不利。2009年4月体检时,他的转氨酶指数为278,高出正常值(0-40)最高限的七倍。鉴于这种情况,并且依照相关法律和条例,胡嘉(胡佳)本人和他的家人于2009年5月12日向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保外就医申请,但一直未获批准。

胡嘉(胡佳)于2008年4月3日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决入狱,刑期三年零六个月。但是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胡嘉(胡佳)的起诉书的相关内容看,指控胡佳(胡嘉)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根据明显不足,毋宁说,这不过是一起公民个人表达其政治意见而“因言获罪”的案件。因此,如何对待胡嘉(胡佳),就是衡量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受保障程度的一个标尺,也是衡量我国政治文明进步的一个尺度。

目前,胡佳(胡嘉)的健康状况不断恶化,亟需更好的医疗和生活条件。而且,胡嘉(胡佳)服刑已经超过其刑期的三分之一。这些已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保外就医条件。鉴于此,我们恳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严重关注此事,并采取必要和有效的行动,促请有关方面认真考虑当事人的保外就医申请,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让胡嘉(胡佳)能够尽快保外就医。

与此同时,在胡嘉(胡佳)获准保外就医之前,我们也呼吁监狱管理方面,对胡嘉(胡佳)的佛教信仰和素食习惯有足够的尊重,在生活上给予他恰当的照顾,并尽可能保证他在狱中能够获得健康所需的营养。

2010年4月16日

签署者:

崔卫平(北京,学者)

艾晓明(广州,学者)

徐友渔(北京,学者)

郭于华(北京,学者)

梁治平(北京,学者)

沙叶新(上海,回族,剧作家)

傅国涌(杭州,学者)

杜小真(北京,学者)

丁东(北京,学者)

杨联芬(北京,学者)

郝建(北京,学者)

折晓叶(北京学者)

楊偉中(台灣新聞工作者)

野夫(北京,作家)


如果您愿意签名,签名格式如下:

姓名所在地职业

签名邮箱:shengyuanhujia@gamil.com


附录:

保外就医申请书

呈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北京市监狱

胡嘉,曾用名胡佳,男,生于1973年7月25日,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8年4月3日被判入狱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27日至2011年6月26日,目前在押于北京市监狱。

入狱前,胡佳患有慢性病肝硬化,2006年5月9日北京地坛医院对其出院诊断描述为“肝尖后肝硬化,活动性,失代偿期,乙型,门脉高压,脾功能衰退,慢性胆囊炎,胆囊多发息肉”。肝硬化为不可逆疾病,无法治愈,至多维持现状,不再扩大硬化面积。肝硬化病人需保障充分的营养和休息。

北京市监狱定期对胡嘉做肝功能等检查,监测其健康状况。2009年1月,胡嘉停用抗病毒药拉米夫定。近期胡嘉健康状况令人担忧,根据监狱口头通知,其4月1日体检转氨酶为87,4月29日体检转氨酶高达278,高出正常值(0-40)最高限的七倍,并根据胡佳口头转述,其还患有胆结石,身体急剧消瘦。

依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司发[1990]247号)和《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的相关规定,胡嘉已服刑一年五个月,超过刑期的三分之一,且处于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又长期治疗无效,符合法定的保外就医的条件。

胡嘉是一名素食者,在饮食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为了给胡嘉提供更好的治疗条件,以免其病情恶化导致不可挽回的结果,也为了给北京市监狱减轻监护、治疗负担,我给特向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申请,依法为胡嘉办理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请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胡嘉妻子曾金燕

电话号码:13810673273

2009年5月12日

保外就医申请书

呈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北京市监狱

我是“胡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已决人员胡嘉,刑期自2007年12月27日至2011年6月26日,服刑已过刑期的三分之一。我是一名严格的素食者,是一名肝硬化患者,2006年5月至2009年1月服用抗病毒药拉米夫定进行治疗。因身体产生抗药性在监狱医院的指导下停用拉米夫定。近期我的身体状况恶化,体重急剧下降,经监狱医院检查,发现转氨酶急速上升,高于正常值七倍,还患有胆结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并依照《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司发[1990]247号)和《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相关规定,特向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申请保外就医,请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09年5月12日

保外就医取保书

呈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北京市监狱

我是北京市市民冯娟,现年72岁,是胡嘉的母亲。胡嘉患有肝硬化,近期病情恶化,急需良好的营养和治疗。我愿意作为取保人,为胡嘉申请保外就医。我将为胡嘉承担保外就医期间的所有生活费和医疗费,并担当其保外就医期间的督导人、沟通人。请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批准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冯娟

电话号码:

2009年5月12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诉书

京一分检刑诉【2008】第48号

被告人胡嘉(别名:胡佳),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5197307254115,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4楼421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东果园BOBO自由城76号楼542号。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7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08年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北京市公安局对本案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嘉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8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嘉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于2001年6月至2007年10月间,通过互联网先后在“博闻社”等境外网站上多次发表《赶上民主列车时东亚睡狮猛醒日》、《林牧老先生于今日下午14:00前后过世》、《郭飞雄和江伟与〈沈阳政坛地震〉》、《一国无需两制》、《中共十七大之前中国政法系统大范围制造恐怖气氛》和《国庆及十七大来临警方连续侵犯公民权利》等煽动性文章,并于其间(期间)接受境外媒体“希望之声”采访。胡嘉在其所写文章中及接收采访时,恶意造谣、诽谤:“中国的人权灾难天天爆发”;“专制体制的生存之道无非是不断地‘吃人’,在专制体制的土壤上只生长着贪婪、腐败、滥权;凭空捏造所谓的‘和谐社会’,然后再把大话、空话、套话、费(废)话、假话重复上千万遍,这完全是一剂毒药,执政党拿它来饮鸩止渴,再拉上整个社会大众殉葬”;煽动:“我们向这样一种专制的体制发起挑战”;“我真的为国家被这样一个组织统治而感到汗颜,预计它活不过百岁,不是分崩离析,就是悄然蜕变,共产党作为末代王朝该寿终正寝了”。胡嘉通过上诉煽动行为,妄图达到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胡嘉的上述煽动性文章被境外多家网站链接和转载;采访录音资料被境外媒体制作成音频或整理成文字,以《胡佳谈高律师被绑架前后的情况》、《向专制体制发起和平的挑战》为题,登载在“大纪元”等境外网站。

被告人胡嘉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嘉目无国法,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行重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荣革

代理检察员:王翠杰

2008年3月7日

(公章: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注:

1、被告人胡嘉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4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1份。

胡嘉(胡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辩护词

合议庭各位法官:

首先,我们辩护律师和胡嘉(胡佳)先生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六篇文章、两次采访的文字、语音资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在正式发表辩护词前,我们向法庭简要陈述一下主要辩护观点。我们的辩护意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鉴于言论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我们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向法庭阐述言论自由的价值并表明我们的立场。第二、辩护律师认为:公正处理本案必须建立在尊重国际法、国内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的前提下,廓清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之间的基本界线,从而防范经常被任意解释的所谓危害国家安全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侵蚀和限制。第三、辩护律师经过审慎的法律和事实分析后认为:胡嘉(胡佳)先生所撰写的文章以及所接受采访的文字、语音资料的内容,从其个人处境和客观行为看并不能得出已然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结论。我们很乐意就以上辩护观点同公诉机关进行商榷、探讨和辩论,以便于合议庭法官更好的厘清事实、更准确的适用法律。

一、鉴于言论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我们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向法庭阐述言论自由的价值并表明我们的立场。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六大自由,言论自由排行居首。难怪法谚有云:“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翻阅刚刚走过的历史一页,由于公民言论自由权利遭到严重漠视,我们国家经过了一个“夫妻告密”的人性悲剧时代。正是考虑到言论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我们必须思考言论自由的价值。

百度百科有这样注释的:保障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基本权最经典的立论为:其是发现真理的根本。

我们深知:真理是相对的也是不断发展的,没有任何人、任何政党或机构能够穷尽和垄断真理。自然科学如此,社会科学也是如此,对国家过去、现在、未来的看法还是如此。我们只有在各种不同观点的争论、碰撞、交换、融合中才能接近真理,而这个达致真理的过程,言论自由显得尤为必要和应当。言论自由还是通往正确与真实的最小代价之路,真理最大的敌人就是垄断真理、不容争论。就像前苏共领导人利加乔夫所认识到的那样,导致苏联解体的体制弊端之一就是执政党“垄断真理”。2001年,八一九事件10周年之际,俄共中央主席久加诺夫也对苏共失败的原因进行反思,他认为“苏联共产党垮台的真实原因是它的三个垄断:其中第一个的就是垄断真理的意识形态制度。

禁锢思想、压制言论只会加深公民和政府之间隔阂,彼此惧怕和猜疑。当公民和平表达意愿的的管道被堵塞,随着社会不满的日积月累,一旦政府的管制稍加松弛,随之而来的是破坏性的社会动荡。如若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不满情绪可以得到正常宣泄,社会矛盾得以舒缓,也有助于公民形成温和、理性、全方位、多视角的观察、思考与判断能力。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所言:“社会秩序之维持不能仅依持人们对刑罚的惧怕,对人们自由思想、未来希望及想象力的吓阻是危险的;因为恐惧会导致自由的压抑;长期之压抑将导致怨愤;而怨愤则将威胁政府的稳定。欲求长治久安,必须给予人们机会以自由地讨论表达既存的委屈以及如何加以补救之道。”

通观起诉书指控的胡嘉(胡佳)先生发表和接受采访的七篇文章以及文字整理稿,我们也注意到其中某些行文表述的内容确实相当刺耳,与当前政府所倡导的主旋律是那样的格格不入。但是我们辩护律师认为:言论自由存在的核心意义不是保护那些紧跟主旋律、一唱一和、随风起舞,甚至一言堂式的言论自由,因为它们本身就享有过度的自由,而真正需要保护的恰恰是那些偏离当前社会主流价值观、甚至是批评政府的言论。今天又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生两会答记者的日子,记得2007年两会,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谈到:“要创造一种条件,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其实我们政府真的应该创造这样一种条件,即对言论自由更加的尊重,对多元意见更加的包容,只有如此我们的人民才敢直言不讳的监督和批评政府,最终化解的就是已有或将有的猜疑和怨恨,得到到是真正的和谐和互信。

第二、辩护律师认为:公正处理本案必须建立在尊重国际法、国内法对言论自由保护的前提下,廓清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之间的基本界线,从而防范经常被任意解释的所谓危害国家安全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侵蚀和限制。

中国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以及人权理事会首届会员国,一直以来都重申尊重和履行《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与原则,并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同样《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也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也就是说,就本案而言,在国际法层面,我国政府只有在需要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才能限制公民本该享有的言论自由。

在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全国人大于1997年修改了1979年《刑法》,将分则第一章原来的反革命罪变换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原第102条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修改后更名为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但是即便我国完成了《刑法》的修改和名称的变换,联合国相关机构还是对此提出进一步的修改建议。联合国“任意拘留工作组”在1997年访问我国之后,在其报告中提出了三项建议,其中第三项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定义,该工作组认为定义含糊,提供了任意的机会。报告还指出:“就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罪行,被修改的刑法没有试图确立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标准。确立这一标准对刑法来说至关重要,因为这本身就会使刑法更合理和公平。显然,国家安全法可能被误用,只要它是法典的一部份,它就提供了限制基本人权和自由的理由。”

回到国内法,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而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又限制公民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辩护律师观察到,由于我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未曾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进行任何的立法、司法解释,几乎每个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都会引发充满巨大的争议。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条文表述只有区区30个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却习惯性的做非常广义的理解,甚至乎主张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改良言论,都有可能被认为危及国家安全。我们辩护律师认为:鉴于刑法105条2款与宪法第35条存在冲突,在没有进一步解释和界定的情况下,法庭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应该慎之又慎,尽可能缩小解释,以免危及公民言论自由权利。我们一直试图找寻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的边界,遗憾的是国内司法界、法学界对于此类的研究和讨论却依然一片空白。

这样的疑惑也曾发生在2007年6月26日下午《律师法》修改的分组审议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叶如棠针对律师在法庭发言享有豁免权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除外的规定提出他的疑问:“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如何理解?泄露国家机密可以算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除了泄露国家机密以外,还有什么是通过言论能危害国家安全的?”

带着同样的疑惑,我们辩护律师又转而从联合国每年一度的促进见解和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报告员发布的《见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报告》中来找寻答案。我们这里有一份2003年4月23日,联合国促进见解和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报告员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发布的《见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报告》(未经表决获得通过)。其前言包括:

铭记需要确保不发生无理地以国家安全、包括以反对恐怖主义为由限制言论和信息自由的权利的情况,

忆及在南非举行的一个专家组会议于1995年10月1日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言论和获得信息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

该报告的正文第9条还特别吁请各国不要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对下列事项施加限制,包括:(a)对政府政策进行讨论和政治辩论,报导人权情况、政府活动和政府中的腐败现象,和平示威或政治活动,包括为争取和平与民主的政治活动、或表达见解和不同意见、宗教和信仰。

联合国促进见解和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报告员年年提及并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关于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的确给我们划出了一条清晰、原则的界线。其中原则5规定:对保有观点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因其观点或信仰而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歧视或制裁。原则6规定: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在遵循原则15和原则16的前提下,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可受到制裁,只要政府能证明:(1)该表达意图激起即将发生的暴力;(2)该表达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并且(3)在该表达与该暴力的发生或与该暴力发生的可能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直接且紧迫的联系。原则7规定:受保障的表达(1)依循原则15和原则16,和平地行使表达自由权不得被视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者遭到任何限制或惩罚。对国家安全不应当构成威胁的表达包括但不限于:ⅰ宣扬用非暴力的方式改变政府政策或政府本身;ⅱ对本国民族、国家或国家的象征性标志、本国政府及其机构、本国公职人员、或外国的民族、国家或其象征性标志、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公职人员构成批评或侮辱。

概括《约翰内斯堡原则》的主体意涵,我们能够明白无误的确知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的应有边界,即立即、明显的引发或可能引发暴力的言论才被视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第三、辩护律师经过审慎的法律和事实分析后认为:胡佳先生所撰写的文章以及所接受采访的文字、语音资料的内容,从其个人处境以及客观行为来看并不能得出已然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结论。

其一,我们注意到起诉意见书与起诉书行文表述的差别。起诉意见书中侦查查明:胡嘉(胡佳)2001年6月以来在“博闻社”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了《赶上民主列车时,东亚睡狮猛醒日—-给好友王力雄的一封信》(2001年6月27日)、《林牧老先生于今日下午14:00前后过世》(2006年10月15日)、《郭飞雄和江伟与〈沈阳政坛地震>》(2007年1月28日)、《一国无须二制》(2007年7月2日)、《中共十七大之前,中国政法系统大范围制造恐怖气氛》(2007年9月13日)、《国庆及十七大来临,警方连续侵犯公民权利》(2007年10月4日)文章,以及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后发表的《胡佳谈高律师被绑架前后的情况》(2006年8月24日)、《向专制的体制发起和平的挑战》(2006年年底),其行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公诉机关却在起诉书的具体六篇文章后添加“等”字,我们认为这是不够严谨的。据胡佳先生回忆,截至2007年10月6日,他累计发表了189篇文章,既然侦查机关没有将其作为涉案证据移送起诉,那么我们今天法庭辩论的焦点也就只能限于上述六篇文章和两次采访。

其二,我们认为《赶上民主列车时,东亚睡狮猛醒日—-给好友王力雄的一封信》系熟人之间私下的观点交换,至于如何发到公开网络至今没有查明,而且该文系2001年6月27日所撰,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依法不应该起诉处理。1、胡嘉(胡佳)在2008年2月8日的讯问笔录中是这样回答的,“我印象中是以写信的形式,所以文章题目好像不是我加的,具体怎么在网上发表出来的印象不深了。”“具体我怎么发的,选择发到哪儿都没印象了。”“对方的邮箱地址不记得了。”如果胡嘉(胡佳)第一次写此类政论性文章,在哪个网站首发难道会完全没有任何印象?2、从2001年6月27日文章发表到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监控中心在国际互联网发现该文,已经将近六年。距本案指控的发表于2006年8月24日《胡佳谈高律师被绑架前后的情况》的文章也已经超过五年。依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001年这篇文章,即使可能构成犯罪也谈不上罪刑重大,法定刑仍然是五年以下。胡嘉(胡佳)在那五年间没有处于所谓犯罪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依法不得追诉。

其三,从公诉机关指控的文章所涉内容来看,不能证明胡嘉(胡佳)客观方面具有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起诉书指控:胡佳煽动:“我们向这样一种专制的体制发起挑战”;“我真的为国家被这样一个组织统治而感到汗颜。预计它活不过百岁,不是分崩离析,就是悄然蜕变。共产党作为末代王朝该寿终正寝了”。胡嘉(胡佳)通过上述煽动行为,妄图达到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通观胡嘉(胡佳)的八篇文章,哪怕在公诉机关精心节选的片段中,我们也没有发现任何字眼提到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更没有煽动大家去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何谓颠覆?百度百科表述为:“用某种手段发动政变或武装叛乱,推翻现政权”。何谓推翻?百度百科表述为:“用武力打垮原来的政权或社会制度。”毛泽东先生有一句他的经典名言:“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胡嘉(胡佳)先生从来不主张暴力,他的八篇文章还一而再、再而三的提到和平,既然没有煽动暴力,政权何以会被颠覆、制度何以会被推翻呢?

胡嘉(胡佳)先生在文章中只谈“体制”,毫无疑问“体制”任何时候不等同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体制有经济、政治体制之分,体制的改革或改变不必然导致国家政权被颠覆。胡嘉(胡佳)先生认为当前的政治体制是专制的,不管其观点是对是错,总归是他个人的观点。他对国家政治体制的负面评价本身也是行使公民批评政府的权利。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曾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由于停滞不前,社会矛盾已经日益突显。执政党也认识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十六大提出“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十七大上又提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其四、我们提醒法庭注意的是,2006年8月24日到2007年10月4日,胡嘉(胡佳)先生连续发表7篇措辞激烈的抨击国家政治体制,尤其直指国家政法机构的文章(包括采访整理稿)时的个人处境。在此期间和此前一段时间,他本人处于一种非法治的状态中,长期失去自由或行动自由、甚至短期失踪。他从其个人的感受出发对国家法治状况失去信心,进而对中国人权状况进行完全负面的评价,最终提升到体制层面进行抨击。我们辩护律师始终认为胡嘉(胡佳)先生是一位理想主义者,他热爱自己的国家、希望中国社会进步,并且身体力行的投入到环保、艾滋病以及人权捍卫工作之中。

最后,我们辩护律师还要就本案程序问题发表三点看法:1、本案侦查阶段,我们律师提交会见手续后,被告知涉及国家机密,一个月零八天才经批准会见到胡嘉(胡佳)先生,而本案审理中卷宗材料没有反映涉密鉴定的问题。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可见,侦查机关以本案涉密,前期拒绝律师会见也是违反程序的。2、本案侦查阶段,有关部门没有法定手续限制胡嘉(胡佳)先生妻子曾金燕的人身自由,以致她无法自由与律师沟通和交流也是违法的。3、据胡嘉(胡佳)先生在案卷里的自我陈述以及会见中谈到预审期间提讯时间6——14小时,其中预审前期有一次提讯到凌晨3点多。我们发现由于预审与看守所监管机制的脱离,提讯完最长达14小时后,凌晨睡两个多小时就要早晨六点起床,而且白天不能补休。我们认为,成年人无法保证连续8小时的休息也是不够人道的,有疲劳审讯之嫌。4、审查起诉阶段,我们辩护律师2008年3月7日才拿到起诉意见书,当天就送往法院,事实上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否认胡嘉(胡佳)案相较同类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而言总体又是进步的。我们辩护律师重申将始终支持、配合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综上胡嘉(胡佳)先生是因言获罪,他的言论不会危及国家政权,辩护律师敬请法庭能够注意到非常模糊化的危害国家安全概念业已侵蚀到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客观现实,期冀合议庭法官在对二者边界进行谨慎权衡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并给予胡嘉(胡佳)自由!

辩护人:

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

李方平律师

200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