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一元化、绝对化的皇权专制、“扁平化”的赋税征收体制、无限政府以及无限制的赋税征收模式等制度弊病汇集到一点,便是周期性的天下大乱。中国历史,特别是唐代以后的历史,都是围绕着“小政府(轻税)——大政府(重税)——政治危机(财政困境)——或许的“改革”(税负调整)——政治“中兴”(财政形势暂时好转)——更大的危机(财源枯竭)——灭亡(改朝换代)”这样一个“怪圈”演进,简言之,就是“治”与“乱”的恶性循环。皇权专制国家不允许在自身之外存在任何积极的、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却又不能保证自身机体的长久健康,所以一旦走向腐化衰落,便无药可以医治,政权无从和平转移。于是,匹夫揭竿而起,天下群起应之,暴力革命的阴影便挥之不去。丧失所有改革机会的皇权专制国家陷入不改革是“死”、改革“死”得更快的恶梦中,只能等待在大乱中形成新的社会力量重建国家。近世进化论史家夏曾佑曾指出,在中国,这种情况不见于秦以前,彼时天子衰落了,诸候起来匡救;诸候衰落了,卿、大夫起来匡救,从没有过匹夫自下倡乱而最终贵为天子的,[30]从没见过整个国家在它处于危机时刻毫无出路的境况。而这一切,在秦以后发生了,而且世代延绵不绝。

归纳起来,中国皇权专制制造的赋税弊病有以下若干项:

1.在皇权统治下,整个社会缺乏中间力量和体制内部对皇权及其赋税体制的有效制约,人民承担的赋税名目和数量,必然随着庞大无比的官僚机构体系的无止境的扩张而无限递增,特别是各种非法加征的苛捐杂税常常以“变法”的名义走向合法化,走向重税和竭泽而渔是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这就是著名的“黄宗羲定律”。

2.在皇权统治下,人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赋税征收无发言权,无税率的博弈(谈判)权,而是只能做政府强加的赋税负担的被动承受者—不管这税负有多重,都必须承受,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

3.在皇权统治下,无脱离“编户”制度成为自由人的权利,即使在皇权衰落时暂时性地脱离国家对“编户齐民”的严密控制而成为国家的“部曲”、“佃客”,改变的也只是依附对象而不是人身依附关系。因此,中国历史上的农民并不像以往的史学研究中所说的属于“自耕农”、“自由民”。在皇权专制社会中,是不可能产生“人格”、“自由”“权利”这些概念和文化的。永远不可能。

4.在皇权统治下,“浦天之下,莫非王土”,一切社会财富在源头上都属于皇帝所有,卑微的“小民”即使拥有少量的土地和财产,也是来自“皇恩浩荡”的赐予。因此,在中国历史上,是不可能产生“财产私有权”、“纳税人权利”这样的概念和文化的。跟上一条一样,永远不可能。

5.中国历史上千百次全国性的或局部有较大影响的农民起义,无一不是由于赋税、徭役过重的原因所引发的。赋税是导致王朝颠覆、改朝换代的最直接的和最根本的因素。

我们看到,西方的情况则有所不同。西方封建中央集权制形成的时候,曾设置了大量的官吏和军人,国家财政的行政、军费也曾大幅度增加,但它有一个富裕的中等阶级在财政上支持着王权,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王权始终受到来自贵族阶层的政治力量的限制,如安德森所说:“‘专制制度’是个误用的名词,在不受限制的意义上,没有一个西方君主曾对其臣民有过绝对的权力。”[31]换句话说,西方的王权的演变始终也没有达到中国皇帝这样的极度专制的程度。西欧封建时代和近代西方社会对王权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对君主征税权和预算权的制约上。在英国议会制度确立之前,赋税征收已形成事先征求王国社团意见的原则。1215年《大宪章》特别强调了这一原则。为了确保《大宪章》的贯彻实施,英国议会又于1297年迫使爱德华一世签署了签署了《大宪章确认令》,规定“如无全国公众之同意并为了王国之共同利益,除了古代应交纳协助金外,将不再征收协助金、税金等”。十三世纪末,英国就出现了下议院,此后,治税权、预算权便牢牢地掌握在议会手中了。法国赋税也必须经议会的批准方能征收。腓力六世于1338年签署文件,规定“除非有紧急需要,而且经过各等级人民同意,国王无权征收任何新税”。[32]到了专制王权时期,君主的征税权虽然明显强于此前的国王们,但这种权力仍受到各种形式的制约,其中主要是来自地方村镇居民的抗税运动。英国革命、法国革命都是从抗税开始的[33],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从酝酿到形成的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无不是以治税权、预算权和财产权的争夺为进步动力的。关于这个问题,本人在《公共财政的历史使命》和《论税收的宪政精神》等文章中有过专门的论述。

总之,皇权专制为秦以后中国政治与财政制度的演变预设了极为危险的模式和自我毁灭的“路径”。对于后人来说,历史的环境和具体的事件可能变更,但是只要是皇权专制的基本制度和文化不改变,无限政府的趋势就不可避免,为维持无限政府的生存苛捐杂税就会层出不穷,致命的财政危机和政治危机就肯定会出现。这是历史告诉我们的一个深刻的道理,不可小觑。

现在,虽然皇权专制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但环顾四周仍然使人感到,它的变种——极权主义的思想和一些根深蒂固的传统习惯势力却还依然活跃在我们的生活中。

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中央政府权力过于集中的“老大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仍明显地存在着政府规模过大、官员过多、财政的紧运行状态,所谓经济运行出现轻度衰退时只能“增支”、不能“减收”,不得不继续强调税收的“刚性”,仍然不得不维持税收的高速增长的问题,实际上都是政府规模过于庞大的结果。

在分析中国政治体制弊端的时候,人们总是习惯性地把注意力集中在下层官吏的贪污腐化、胡作非为和关系网的扩展上,却没有看到极权主义的思想和政治运作这一结构性因素对于机构膨胀的影响。不受监控的绝对权力运作和极力强化税收收入的政策取向的两极藕合,必然导致政府体系(包括政府机构、公用事业和政府控制企业)的结构性膨胀和赋税收入规模的超常规增长。机构和人员恶性膨胀的问题甚至成了一座“铜墙铁壁”,形成不可逆转的趋势,使得任何改革在它面前总是无功而返,反倒需要为此支付更大的成本。于是,中央政府实施威权主义中央集权体制的运营成本,以及为推行威权主义中央集权体制所制造出来的连它自己也不愿意接受的怪物——“吃饭财政”的开支,就主要地压在了中国底层民众,尤其是农民的身上,其结果,就是历史上千百次出现的社会现象又在当代中国露出苗头:部分地区农村基层政权与农民关系紧张、对立,农村社会矛盾加剧,群体性抗争事件明显增多,恶性暴力案件时有发生。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实行取消农业税的重大改革,但由于无限政府的阴影挥之不去,此举究竟是不是理想的改革路径,能否真正减轻农民的负担,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观察。

问题出在制度和体制上,我们却没有从根本上对这种带有极权主义色彩的制度和体制进行认真得反思和实质性的改革,这是我国近30年的改革需要总结的最大的教训。纳税问题的实质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它表面上是个财政概念实际上却是个政治范畴。减轻纳税人负担不应当被认为是政治威权对人民的一种恩赐,而是民主法治社会中平等交易的题中应有之意。要确保公平在先,首先要给纳税人以真正的公民待遇,破除“皇粮国税”观念,实行公民权利平等基础上的非身份性税法,建立以公民权为基础的现代公共财政制度,强化村民作为纳税人的现代公民意识;要在现代税制的基础上实现纳税人权利——义务的统一。

归根结底,我国税制改革的希望寄托于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的实质性突破。我们应正确理解“政治改革”,它不是威权体制框架内狭隘的“机构改革”,它的核心,应是在中国构建民主与法治的政治制度,从法律角度厘定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找不到一种有效的和持久的摆脱极权主义的和无限政府历史阴影的制度安排,是无法跳出“治乱”怪圈的,这种制度安排就是政府的规模、职能和权力以及财政税收的制度与政策受到法律的限制和人民的监督,人民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形成一种宪政体制。否则,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一切都是无法避免的。这是中国历史上千百次农民革命留给我们的深刻教训,也是我们的精神财富。

以往人们对中国古代财政赋税制度发展演变的研究,更多地是作为对一个具体王朝兴衰原因的叙述和分析,而在笔者看来,这个研究的更大意义,在于它空前鲜明地昭示了那种因为久远的历史和文化的滋养而发展到极为完善坚固程度的中国专制权力制度,因为自身不可克服的内在规定性而不断地、一次次地以“富国强兵”的名义加重农民负担并把自己完全置于农民阶级对立面直至走向灭亡的完整过程。因此,它的历史决不仅仅导致了某一个具体王朝的兴衰,相反,它们更大得多的意义,在于展示了中国皇权专制制度产生、演变和最后衰亡过程的一系列带有规律性的“制度综合症”。

研究中国两千年皇权专制制度演变史并研究现实中国的问题,必须以它的财政、赋税制度作为切入点,尽管这可能不是唯一的视角。这是要说的最后一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