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民不服从”思想几个最有影响的根源是苏格拉底、梭罗、甘地和马丁•路德•金,但苏格拉底是讲为什么应当服从一个不公正的法律,而后两人则是讲为什么应当不服从。苏格拉底面临死刑判决,他有很多逃脱制裁的机会,但是他选择了服从法律的判决——坦然面对死亡,而不是逃避。苏格拉底不服从雅典的法律,为雅典引进了新的神,做为一个伟大的学者,他是知道的,这样做是违反法律的,但他甘愿接受法律的惩罚,以此来矫正法律,使其接近正义。这是公民不合作的伟大样板,也是公民追求正义的伟大样板。

苏格拉底所生活的时代是古希腊民主政治昌盛的时代,抛开雅典的奴隶,只看雅典的公民,我们会发现雅典的民主政治在那个时代是非常出色的,普选、代议制、公民政治、权力制衡,现代民主制度的一些基本要素在古希腊都有雏形。也就是说,雅典的民主政治是一个接近正义的民主政治,它当然不如当今的瑞典和美欧更接近正义,但是比当今的朝鲜和古巴等国还是更接近正义的。于是,苏格拉底在这样一种制度下,实施了公民不服从,并为此付出了最具有悲剧色彩的代价。在苏格拉底一案中,一方是追求真理、舍身取义的伟大哲人,另一方则是以民主自由为标榜、被视为民主政治源头的雅典城邦,这两方是公民不服从完美的结合。

约翰•罗尔斯将公民不服从的要点罗列为:“公开的”、“非暴力的”、“出于良知的”、“政治性的”和“违法的”,一共是五个。其他的探讨者也对公民不服从理论进行了一些探讨,根据约翰•罗尔斯以及学界的其他论述,我将公民不服从要点重新罗列如下:1.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2.非暴力的;3.出自正义的;4.公开的;5.集体的;6.政治性的;7.违法的;8.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这是公民不服从的8个基本要素,具备了这8个要素就是完整的公民不服从的概念。公民不服从是一种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非暴力的和公开的政治违法行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罗尔斯认为:公民不服从的概念要素还要建立在一个坚强的基础上,这个基础就是“公民”和“公民”所生活的制度环境。公民不服从的8个要素在中国的公民运动中均存在一些不充分的问题,这里面有经验的问题,有文化传统的问题,有宗教信仰方面的问题,有社会性格方面的问题,但是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公民身份的问题。当一个社会不能保证它的每一个成员必要的天赋权利,并且否定这样的必要权利,这个社会本身就是基本不正义的,而在一个基本不正义的社会里,公民不服从是有天然的难度的。

(二)

公民不服从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而且公民在从事这样的行为时,等待的是惩罚。那么公民不服从这种违法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在什么地方呢?我认为约翰•罗尔斯的观点是比较正确的。他的看法就是说,公民,首先是个公民,然后才能有公民不服从。如果法律合乎正义,那么公民应该遵守这个法律。但是法律不是必然的、永远得合乎正义,某一部法律、某一个法律条款在一定时期内,有可能是偏移正义的价值的。当法律合乎正义的时候,公民有义务遵守它;那么,当法律偏离正义的时候,公民也就有理由不服从它了。这就是公民不服从的合法性的根源。约翰•罗尔斯对于公民不服从的使用范围和主体资格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他认为公民不服从这种行为必须在一个正义接近实现的社会才可以行使。什么叫正义接近实现?就是说这个社会整个的方向是正义的方向,具体说就是一个法治的和民主的社会。法治的和民主的社会它整个政治体制的设计就是朝向正义应该实现或者接近实现的目标发展,法律的最终诉求目标是正义,追求正义的实现,但是法律不一定总是自始至终朝向正义的目标,法律也可能偏离,而这个时候,公民可以不服从这样一种社会运动方式,会使它变好。

简单地说,公民不服从必须建立在“公民”存在的基础之上。如果一个社会不是一个民主的和法治的社会,这个社会根本没有公民,而只有“臣民”、“老百姓”、“访民”、“暴民”和“屁民”,那么公民不服从则没有施行的社会基础。比如在萨达姆统治下的伊拉克,如果你行使公民不服从的话,结果就是一定会被活埋;比如在金正日统治下的北朝鲜行使公民不服从,结果就是一定被枪毙;比如在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时期,你即便服从,也有可能不被统治者认可,他们会因为你服从得不完美而给你严酷的迫害,何况不服从?对专制制度的不服从也有相关的事例,但是一般来说成效有限。公民不服从,是因为有公民才存在而存在,是因为公民的权利暂时被剥夺或部分被剥夺,所以才有公民不服从这样的改造社会的方式。在一个集权社会下、专制社会下,你本来就不具备公民资格,你是一个奴才,你永远没有权利去实现正义,因为正义被永远正确的人所垄断,那么你也就没有权利暂时被剥夺的现象,因为你的权利被永久剥夺了,那么也不存在说你少数情况下没有保障,再去进行抗议,就不存在问题。毛泽东早就说过,不许反动分子乱说乱动,要么死亡,要么服从,你哪里有不服从的机会?

公民不服从违反的是法律的文字,契合的是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本质应该是追求正义的,如果法律的文字违反了正义,我违反了法律,恰恰说明我和正义是一致的。这时候,这个违法行为就有另一种价值,就是正义的价值。近代以来,公民不服从的理论和运动为社会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甘地和马丁•路德•金正是公民不服从运动中涌现出来的众多领袖中的最杰出代表。甘地在印度,马丁•路德•金在美国南方,那应该说都是一个正义接近实现的社会,是一个民主的、法治的社会。英国在印度的统治再怎么黑暗,它也是崇尚人性自由的,黑人在美国遭受的待遇再不公正,美国的开国精神也不支持这样的不公正。所以罗尔斯把这个公民不服从的行为界定在这样一个框架之下,他认为,实行公民不服从这种行为的人的资格,也必须是公民,他首先享有公民权利、承担公民义务,这样的人才可以实行这样的行为——公民不服从。在圣雄甘地那里,“公民不服从”一开始叫做“非暴力抵抗”,后来又叫做“非暴力不合作”;在著名美国民权运动领袖领袖马丁•路德•金那里,“公民不服从”叫做“消极抵抗”,后来的学界把这些概念总称为“公民不服从”。有学者认为,“公民不服从”理论是宪政理论的重要补充,它贯彻了宪政的原则和精神,赋予现代宪政理论以可操作性。宪政理论如果不以此理论作为补充,就不是彻底的行之有效的理论。据我所了解,德国甚至把公民不服从写入宪法条款,就是公民有权利不服从恶法,只有德国的宪法中写入这个条款。根据德国的宪法,德国公民在一定情况下,有权利不服从法律,这在普通中国人来说,恐怕连想象都想象不出来。

(三)

公民不服从的概念要素必须要建立在一个坚强的基础上,这个基础就是“公民”,以及公民所必须生活的制度环境。是否有“公民”这样一个社会身份,是否有公民所必须生活的制度环境,这两个问题决定了公民不服从的运动成本,决定了公民不服从这一方式是否具有可行性。人类最重要的社会共性就是趋利避害,人类的行为只能从自身与利益的相关性去解释。人做为公民,也是一样的。公民不服从作为公民的一种社会行为,它在启动和运作的过程中是需要计算利弊得失的,是需要讲究成本的。所以在中国大陆,每每谈起“公民不服从”和“非暴力不合作”的话题,就有人出来问道:“你和共产党谈不服从,这不是老鼠戏猫的游戏吗?嫌命太长的人才能这样玩”。

是的,从既往的理论观点出发,公民不服从一方面需要公民正义精神以及为正义精神而舍己取义的勇气,另一方面需要一个接近正义的社会环境。当公民为了正义理想而行动的时候,在根本上也需要公民维护那些接近正义的基本秩序。苏格拉底在死刑判决后,认为自己必须遵守雅典的法律,因为他和国家之间有神圣的契约,他不能违背。这里面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苏格拉底和他的国家有神圣的契约,他在他的国家有投票权,有政治参与权,这个国家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有他神圣一票,而且这个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不喜欢这个国家的公民可以带着自己的财产离开这个国家。你可以说雅典千般不好,但相比那些经常剥夺公民出国权的现代流氓政权还是要好一千倍,相比那些限制公民的迁徙自由的现代流氓政权还是要好一千倍。于是,你就可以理解苏格拉底为什么用生命为代价来维护他可爱的雅典了。

但是在中国,情况确实有一些不一样了。中国是一个共产党专政的国家,从本质上说,这个国家缺少真正的法,公正的法。除了特定的人群外,广大公民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制定法律的权利,法律没有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甚至有人说:“中国没有法,只有中国共产党的帮规”。也就是说,中国社会不是一个接近正义的社会,而是一个偏离正义颇多颇远的社会。关于1949年以后中国社会的性质,我们可以确定无疑地说,这个时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标准的权力社会,也就是当局所谓的“必须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切”,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者“人民专政”,在这样一个权力社会里,一起社会变迁都是由权力来主宰,而不是由人民的权利来主宰,于是社会的财富围绕权力核心来运转,政治围绕权利核心来运转,文化围绕社会核心来运转,整个社会性格也围绕权力核心来运转。那么在这样的社会里,有没有公民不服从的土壤和可能性?那么我们还要从1978年以后中国社会发生的变化中去寻找一些蛛丝马迹。虽然中国社会依然是一个标准意义上的专制社会,但是,因为“邓式改革”,1978年之前的社会和1978年之后的社会确实不一样了。

自从当局开启了“邓式改革”以来,中国社会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经济方面的发展是不容置疑的,同样中国人比以前获得了更多的自由,这也是不容置疑的。从前和北朝鲜人一样感同身受的中国人开始笑话北朝鲜了,这就是社会发展的一个明证。但是中国繁荣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社会问题,一方面的问题是,在经济上中国社会因为这场改革使既得利益者和不得利益者迅速分化,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在政治上中国社会因为这场改革使权力阶层和非权力阶层的矛盾迅速升温,这两个问题都是当局只注重经济改革而拒绝真正的政治改革所带来的,这两个问题所积累的社会压力即将改变中国。权力阶层构成中国的官僚社会,非权力阶层构成了中国的民间社会,这两种社会力量正面临着冲突和较量的前景。权力阶层极力在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非权力阶层极力在争取自己的自由,这是中国官僚社会和民间社会冲突的焦点。在这样一种冲突中,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当局的统治能力和治理能力在急剧下降,而民间力量在茁壮成长。虽然内在和外在的社会矛盾比以前更多了,解决的难度也更大了,但是中国依然是发展了的中国,它的经济发展了,中国人的自由前所未有地增加了,这是不能否认的。

改革开放在互联网背景下为中国的统治者带来了一道大难题,甚至有中共的省委书记说:互联网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的头等大敌。但是对中国的民间社会来说,互联网不仅部分解决了信息来源和信息公布的问题,而且也部分解决了相互联络和相互动员的问题,它事实上已经成了国内公民运动展现自己力量的一个舞台。互联网使中国公民运动的成功经验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迅速扩大影响,并得以复制。奥威尔说,只有在英国统治下,有新闻自由,甘地才有机会变成一个传奇般的人物。在其它国家,类似的人只会秘密消失。是的,越封闭的国家公民不服从的成本和代价就越高,甘地式的人物出现的几率就越小。如果没有新闻自由,对于互联网出现以前的专制国家来说,奥威尔说的一点都没有错。而互联网推广以后,奥威尔的话就值得重新思索,虽然像中国这样的专制国家还是没有新闻自由,但是互联网使得新闻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自我实现,并且可以肯定地说,这种新闻自由的自我实现将在更高的程度上发挥出来。

改革开放在全球化背景下不仅为中国人带来了一种新的生活,而且把一系列国际标准引进到中国人的视野中。这里所讲的国际标准不仅包括技术标准和市场标准,也包括人权标准和国际法。从此,中国人就知道了一个重要概念:公民。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引进市场经济之前,中国人所面对的各种契约大部分都是人们与政府的契约,当然,这些契约主要是人们怎样服从政府的契约,而在引进市场经济之后,人们所面对的各种契约主要成了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这样一个重大转变不仅在无形中强化了人们的公民意识,而且强化了人们的规则意识。有了不断强化的公民意识和规则意识,人们也就逐渐对自己“老百姓”的身份产生了质疑,于是在悄无声息中,人们就要求还原自己的宪法身份——公民,他们逐渐对自己提出了一个社会要求——做一个合格公民;于是,在共产党的防范之外,人们对“人人平等”有了更高的理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人们对“人人平等”也有了更深的理解——平等公民权利。

这是一个全球化和互联网的时代,中国的前进正好一脚踏进了这样的时代,所以考量中国问题,一方面要认定中国是一个专制社会,它具有其它专制社会所共有的特征,虽经改头换面也能找到这些特征;另一方面也要认定这个专制社会所处的时代特征,它必须与世界交流,它难以抵抗互联网新技术的进攻。是的,我们的全球化是有特殊保留的全球化,我们的互联网是被阉割了的互联网,但这并不妨碍用新的眼光考量中国问题。罗尔斯认为:公民不服从的概念要素还要建立在一个坚强的基础上,这个基础就是“公民”和“公民”所生活的制度环境。中国大陆没有完整意义上的公民,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持有者兼资深“不明真相”群众。但是中国大陆有了公民意识,有了“做一个合格公民”的诉求,有了“平等公民权利”的诉求,这就为公民不服从奠定了一个特殊的身份环境和社会环境,公民不服从也就因此有了中国特色的基础。这个基础与罗尔斯讲的基础在表面上略有不同,但实质上是一样的。也就是说,从前的公民不服从是建立在“公民”和“公民”所生活的制度环境这些基础之上的,是在公民身份和社会环境已然确立的前提下开始进行的公民不服从,而中国式的公民不服从则是从要求确立公民身份和要求建立公民社会这样一个诉求下开始的公民不服从。前者是从“公民”开始,后者是从“要求做公民”开始;前者是从“民主社会”开始的,后者是从“要求建设公民社会”开始的。

结合中国公民运动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发现,公民不服从在中国实际上是有中国特色的。公民不服从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是一种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非暴力的和公开的政治违法行为。而在中国,公民不服从却成了公民以守法的面貌出现,其行为是捍卫现行法律中的那些合理成分。这种公民不服从似乎是和传统意义上的公民不服从完全相反的东西,但相反的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其核心内容依然是不与当局者合作。你们贪污腐败,我用你们的法律反对你们的贪污腐败,这就是不合作,这就是一种中国式的公民不服从。中国人民为了反抗专制制度,要求中国政府遵守国际法,尊重联合国文献,并以此表达自己对某些现行恶法不服从的态度。这是中国公民不服从的另一个重要特色,其核心内容依然是不与当局者合作。你们贪污腐败,你们欺压人民,现行法律管不了你们,我们就用国际法和联合国文献来说话,这就是不合作,这就是另一种中国式的公民不服从。人们依据现行法律中那些合理的部分拒绝与统治者的贪污腐败行为合作,同时,人们又以维护普世价值的方式拒绝与统治者专权独断合作,这就是中国特色的公民不服从。

努力做一个合格公民;努力走向公民社会,这是中国人民践行公民不服从的两个基础,这两个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政治和社会诉求就是:平等公民权利。这样一来,公民不服从就与中国的公民运动实现了接轨。从努力做一个合格公民开始,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以不同的方式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公民运动,从而达到平等公民权利的社会目标,进一步把中国建设成一个自治的和开放的多元化社会,这就等于是在中国践行公民不服从的精神。

公民社会是以公民权利平等为基础,以自治和开放为特点的多元社会,而公民才是这个世界上最有尊严的人。在公民社会里,多元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共同构成多元的社会生活,其中的基本单元是公民的个人生活。公民社会或许没有绝对的平等,也没有绝对的自由,但它可以依靠公民自己的人性的力量使这个社会的秩序更趋向公正,也更符合人性,从而使人类获得更多的自由,从而实现每个人的自身可能实现的最大价值。

2010-9-7

参考读物: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
何怀宏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陈弘毅:《西方古今法治思想之输理——读〈法治:历史、政治与理论〉》。
邓正来主编:《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2006年总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

本文作者系德先生研究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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