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婉珍
嘉义县立竹崎国民小学教师
嘉义县友善校园教师专长增能学分班学生
壹、前言
学生管教问题的探讨,不管是从理念层次,或技术层次看,都是教师职前训练或在职训练的重要课题。但自从人权思想和人文主义观念抬头之后,校园的打骂教育已为教育主管机关所明令禁止。
台湾〈教师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负有「辅导或管教学生,引导其适性发展,并培养其健全人格」的义务。由〈教师法〉可知,「管教」是老师的义务。而在未成年的成长环境中,美式教育重视的是「做错事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wrong),尤其青少年在社会规范道德伦理尚未逐渐养成正确价值观念前,做错事是必然的也是难免的。「人性本善」、「人性可塑」是教育理念的基本原则,甚至,有的学者主张青少年做的「错事」愈多,适量的教育功能,可以更形累积增加其正确社会规范道德伦理正面价值,也是「人性可善」、「人性可塑」的教育真义!惟其必要条件是青少年在「做错时」必须适时适量的「矫正力量」,始足以导正并加强其社会价值。我国教改政策都只重视前半段(青少年之成长过程有错的权利),却忽视了「矫正力量」的适时发挥。民国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教育基本法修正案〉,第八条第二项增列:「学生之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国家应予保障,并使学生不受任何体罚,造成身心之侵害。」第十五条修正内容为:「教师专业自主权及学生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遭受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不当或违法之侵害时,政府应依法令提供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济之管道。」纷扰多时的学生管教与校园体罚问题,在「校园零体罚」条款公告生效后,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一百零九个禁止体罚的国家。「校园零体罚」时代来临后,管教问题与案例层出不穷,让老师动辄得咎,「管教」成为老师们忧心与困扰的问题。
贰、教师管教权
本文试从管教的意义、管教权的法源、管教权的内涵三方面来做探讨教师管教权。
一、管教的意义
《三民书局大辞典》对管教的解释为:「管教是管理与教导」,赋有「管而教之」的意义。《当代国语大辞典》对「管教」一词的解释为「约束与教导」。管教的目的旨在塑造有利的教学情境,使学习活动能顺利进行;并让受教者了解与接受教育情境中之行为准则,进而使其遵守社会规范。
二、管教权的法源
1、〈宪法〉中有关管教之法源
〈宪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宪法〉明确表明接受教育是ㄧ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因此人民的受教权必须被保障。所以当教师在进行管教行为时,必须在不侵害学童的学习权的条件下进行。
2、〈教育基本法〉有关管教权之法源
〈教育基本法〉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为实现前项教育目的,国家、教育机构、教师、父母应负协助责任。」由此可见,教育的责任不仅只是国家、教育机构与教师的责任,对学生的管教,家长更是责无旁贷,学校与家长的相互配合,才能达相辅相成的作用。
3、〈教师法〉中有关管教权之法源
从〈教师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辅导或管教学生,导引其适性发展,并培养其健全人格」得知辅导和管教学生是老师的义务。
4、〈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中有关管教权之法源
民国八十六年教育部颁布之〈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之第一章第八条指出,「学生干扰或妨碍教学活动之正常进行,违反校规、社会规范或法律,或从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为者,教师应施予适当辅导与管教」。虽然此办法已于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废止,将制定教师管教办法的权利交由各校校务会议,邀集校内相关单位主管、家长会代表、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订定之;但此办法仍是各学校在制定管教办法时的主要依据。
三、管教权的内涵
「管教」本身具有教导、训练、处罚之意,其目的在阻止个体的不良行为,表现良好或适当行为。吕俊甫研究指出:「管教的目的在于教导而非惩罚。」欧阳教研究认为:「管教系指运用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来引导学生,而此措施包含训导、辅导等方法在内,目的是促进学生适性发展,启发身心潜能。」教育部训育辅导委员会指出:「管教目的旨在塑造有力的教学环境,使学习活动能顺利进行,并让受教者了解及接受教育情境中的行为准则,进而使其遵守社会规范。」教育部旧〈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第三条指出,教师管教学生应符合下列四项目的:(1)鼓励学生优良表现,培养学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处世态度。(2)导引学生身心发展,激发个人潜能,培养健全人格。(3)养成学生良好生活习惯,建立符合社会规范之行为。(4)确保班级教学及学校教育活动之正常进行。
四、教师于辅导管教所应考虑之〈行政程序法〉之规定:
1.有效性原则: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行为之采取方法要有助于目的之达成。辅导管教除要有明确目的外,所采取之行为应对达成目的是有益的。
2.比例原则: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行政行为之采取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明显失衡,辅导管教除要有明确目的外,但与所付出有形无形的代价应达成平衡。
3.平等原则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六条「行政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老师在实施差别待遇时必须有其正当理由。
4.明确性原则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五条「行政行为之内容应明确」,此为教师辅导管教时应遵循之大原则。
5.合法性原则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四条「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因此,教师之辅导管教,就教育权的角度,是在执行国家赋予的公权力,自然应受相关法律之约束。
叁、学生之人权
此系教师于辅导管教所应考虑之学生于法律上所赋予之权益。
一、健康权
中小学义务教育具强制性,对孩子来说,坐在教室内应受适当良好的教育,既是义务也是权利,而所谓适当良好教育,包含辅导管教这一环,底线是不能让孩子身心受到伤害。以现行〈辅导管教注意事项〉为例,其第二十二点第一项第十三款及第三项即规定「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过一堂课,每日不得超过两小时」、「学生反映经教师判断,或教师发现,学生身体却有不适,或确有上厕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时,应调整管教方式或停止处罚」,即是将学生健康列为最重要考虑之规定。
二、自由权
老师在进行辅导管教时难免对学生行为举动作出限制,但这种限制是有一定的约束。
三、人格权,至少包含自尊、隐私、姓名、肖像
自尊方面:学校教育应培养孩子有健全独立的人格,学生犯错时,老师训示学生「行为」不当,是辅导管教的措施,但老师骂「学生」,则是不可以的。
隐私方面:人是具有自主性的,不希望被他人随时随地监视,故教师无权任意刺探学生隐私。
姓名方面:教育孩子如何称呼别人也是一种互相尊重的表现,当然教师不可以用不雅的绰号称呼学生。
肖像方面:教师、孩子或任何人都不可对别人的肖像揶揄、嘲弄、玩弄或毁损,这些都是侵害人权的表现。
四、受教权
绝对不可以因为辅导管教的实施而剥夺孩子的受教权。现行〈辅导管教注意事项〉第十四点第二项第七款明订「对学生受教育权之合理限制应依相关法令为之,但不应完全剥夺之受教育权」
五、平等权
一般辅导管教的实施,往往有因人而异的可能性,但这种因材施教必须架构在正当的理由上。
六、财产权
在校园里,除违禁物外,老师没有任何权利没收学生的任何一项私有财产。现行〈辅导管教注意事项〉分别在第十四点第二项第八款、第二十一点第二项规定不得侵害学生财产权,另在第三十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学校或老师得「暂时保管」学生物品之情形及「暂时保管」时应注意事项,就是在提醒教师应尊重学生之财产权。
肆、结论:
时代变迁迅速,少年学子所吸收到的信息绝非当年的你我一辈所能比拟,以我辈成长时的观念来教育现代的孩子,难免会落于「现在的孩子真是难教」的无奈,或许改变自己的管教观会是有效的办法。
一、时常参加辅导知能的研习:
教师对于学生的辅导与管教需要其有相关的教育专业知能,才能胜任有效果。教师应参加辅导知能之进修或研习,以增进专业知能。有了专业知能,才能达到教师专业自主。
二、静观自己,保持一颗澄清的心:
教师管教学生,应事先了解学生行为动机,并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教师不得为情绪或恶意性之管教。教师平日的教学及行政压力,甚至于个人因素的压力相加,难免会使自己情绪失控。所以常常保持心灵的净空是有必要的,常做「观想」的动作,每一刻都是新的开始,不要把外在的情绪,及学生以前的表现加诸进来,才能平静地处理学生的问题。
三、放开老师的姿态、放低标准:
「老师的样子」让我们在处理问题时,往往过于理性,而少了人性的温暖。学校是讲「理」、讲「情」的地方,「法」是不得已的。我们常假团体之名,而遂行体罚之实。若能「就事论事」、「尊重学生个别差异」,「大人有大量」嘛!有时宽容孩子的无理取闹,成效不必然较差。
四、尊重学生是一个完整的个体
教育之目的,就是要尊重学生人格,导引其适当发展。学生在人性尊严基础上享有人格健全发展基本权,教师对学生辅导和管教、尊重学生,学生受到了尊重,未来入社会就业后才会继续尊重他人,人格得以健全发展。所谓:「身教,言教」,就说明了老师以身作则的重要性,在孩子的发展历程中,老师是他的「重要他人」,也是学习的榜样。
现代教师管教学生时,应秉持「人本教育」之意旨教师管教学生时,并非以教师自身之利益为出发点,而是以学生之最佳利益为依归。随着时代的变迁,教师与学生之关系不应再是上对下的绝对服从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互惠的、交流的」关系。教师们不能再凭借传统权威,将上一代的文化价值观与道德标准强行灌输给学生,而是必须设法了解下一代文化环境的需要和问题,加以统整之后再传递给学生。这种关系的基础在于「尊重」,教师与学生间的有效沟通有助于减少师生冲突,更可减低学生行为问题发生之频率。学生受到尊重,便会自重,朝向正向发展,这也正是辅导与管教所要达成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