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爱锋工作照
2009年9月3日,江苏武进电视台采编一部原副主任蔡爱锋站在了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
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对蔡爱锋的指控是:蔡爱锋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广告宣传创收业务过程中,将江苏武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个单位41笔支付给常州市武进区广播电视局(台)的广告、宣传费2809000元收不入帐,非法占为已有,其中有335000元尚在常州市报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务帐上,付开票单位常州市报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票税费392200元,付记者个人组稿费51500元,个人实得170余万元,全部用于个人购买商业用房和其他开支。
实际情况是:蔡爱锋所在的武进新闻栏目组与广播电视局签订了《经营创收协议》,是一种经营承包关系,协议约定超过承包基数以上的部分按70%的比例计提效益工资。而蔡爱锋是采编一部的实际承包人,承担着采编一部的所有运营成本。承包人有权处置,并用于各项费用。
蔡爱锋对资金用途的客观辩解及陈述,武进检察院办案人员始终不予采信。后来的判决令人大跌眼镜:蔡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后经上诉,发回武进法院予以重审,但定性错误仍未能得以纠正,只是将刑期减了一年。
蔡的辩护律师认为:“机制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只好通过人为来平衡和调和,由此才出现了一系列不合现行体制规范的做法。在这一案件中,蔡爱锋的做法未必妥当,支配未必合理,但这对于承包的栏目组来说,也仅仅是内部分配机制的问题,违反的是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应与犯罪严格区分开来。绝不能将管理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简单地等同起来,甚至相互混淆不清,乃至刑民不分。”
一个简单的承包纠纷,一起较为常见的民事经济案件,怎么变成了刑事上的贪污案?又为何被重判?
得知蔡爱锋被重判的消息后,蔡的一位昔日同事感到并不奇怪,原本蔡被纪委立案之时,就是作为一个鱼饵,试图以蔡为突破口,以达到搞垮其背后的“靠山”的目的。武进虽然地方不大,但作为苏南最发达的地区之一,权力之间的斗争似乎不断。最终蔡背后的“靠山”未能挖出,蔡也只能成为这场权力斗争的牺牲品。
另据知情人透露,检、法两家承办蔡爱锋案时,也多次得到区领导的“指示”,执意要将此案办成“铁案”,让人惊奇的是分管此案的两位领导,竟然是一对夫妻,丈夫为武进区检察院周姓反贪局长,妻子高某是武进区法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本来制度上可以相互制衡的设计,结果成了夫妻默契配合的“司法二人转”。
更为荒唐的是,案件的一审和上诉,法官都来自武进区法院。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保障。然而,审理上诉案件的谈××法官,系一审法官魏×的直接下属,是武进法院以交流名义来到常州中院承办此案的,可见,武进要将此案办成“铁案”的决心之大,确有玄机。
从南都案到谢朝平案,在这许多案件的背后,都会看到公权力的影子。蔡爱锋一案,事实并不复杂,是非泾渭分明,但为什么一定要动用国家机器,干预到一个普通的内部承包之中呢?
祸起承包
作为部门承包经营的实际负责人,在认真履行完承包义务后,按内部规定获得创收提成及其支配权,算不算贪污公款?江苏武进电视台采编一部原副主任蔡爱锋,就因此祸起萧墙并获罪。
围绕这场“贪污案”,过去一年多来控辩双方各自解读分执一端。
2009年9月3日,35岁的蔡爱锋站在了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宽敞的听众席上来了不足十人,其中包括他结婚近十年的妻子,还有他的家人和同事。在后者眼中,蔡爱锋,是武进电视台在过去三年创收200余万,并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功臣,但是今天,他却面临着贪污罪的法律指控。
这是9月的南方,天空阴霾,突然降临的寒意使得所有人都显得毫无准备。在蔡爱锋走上法庭的那一刻,他的妻子突然失声痛哭起来。
“30年前,安徽小岗村18户农民冒着巨大的危险开始联产承包的尝试,幸运的是,他们没有被追究,中国从此进入了一个改革开放的新时代。今天,媒体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体制需要创新。”庭审进行了一整天,蔡爱锋在做最后的法庭陈述,“面对某些传统的体制障碍,作为承包人采取了一些变通的方法,到底如何看待这些方法?我相信,法律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实现公正和社会进步。我希望,这新的探索像当年的联产承包一样能够避免悲剧的命运。当然,个人的悲剧也许都没什么,但改革的探索不应当被毁灭。”
身着黄色马甲的蔡爱锋站在被告席上。在其身后,却是像武进电视台这样困惑于中国市场化状态下县级媒体们的生存窘境。如果不能解决管理机制和分配激励方式的问题,那么,“和武进电视台一样处于夹缝中的地方媒体也都将面临沉重的劫难。”蔡爱锋的辩护律师说。
11月1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蔡爱锋有期徒刑14年6个月。蔡爱锋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
小游戏规则和大游戏规则
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对蔡爱锋的指控是:蔡爱锋在担任常州市武进区广播电视局(台)节目中心采编一部副主任期间,自2006年1月至2009年1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广告宣传创收业务过程中,将江苏武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进区国家税务局等21个单位41笔支付给常州市武进区广播电视局(台)的广告、宣传费2809000元收不入帐,非法占为已有,其中有335000元尚在常州市报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务帐上,付开票单位常州市报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票税费392200元,付记者个人组稿费51500元,个人实得170余万元,全部用于个人购买商业用房和其他开支。
检方认为,常州市报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是蔡爱锋用来进行利益输送的链条,对承包之初电视台和报广公司间的一张“代理与结算”证明视而不见。而实际情况是:蔡爱锋所在的武进新闻栏目组与广播电视局签订了《经营创收协议》,是一种经营承包关系,协议约定超过承包基数以上的部分按70%的比例计提效益工资。而蔡爱锋是采编一部的实际承包人,承担着采编一部的所有运营成本。承包人有权处置,并用于各项费用。在三年的实际操作中,蔡爱锋为部门支出的费用中,每年的外出人员工资奖金、部门旅游费用、部门招待费、报料费、部门记者打的费、业务单位广告回扣,中央台及省台节目外宣的公关费等各项合计就达200多万元。
蔡爱锋对资金用途的客观辩解及陈述,武进检察院办案人员始终不予采信,这成为当事双方对于事实认定的分歧焦点,由于反贪部门的强势坚持,该案在批捕、公诉环节虽有反复,但终未能得到必要的纠正。
于是,根据上述事实,蔡爱锋贪污一说就成了板上钉钉。
蔡爱锋的律师坚持认为:作为实际承包人,蔡爱锋有权处分业务盈余款,否则承包就失去了意义,作为实际承包人的蔡爱锋,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就会不对等。蔡爱锋承包期间,作为承包人,蔡爱锋个人与采编一部之间在案发之前还没有进行过结算,有关承包期间款项账目也没有核对过,如果侦查机关需要追究蔡爱锋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对账和审计,以确定蔡爱锋承包期间收到了多少款项,支出了多少款项,并明确究竟是蔡爱锋欠栏目组的钱,还是栏目组欠蔡爱锋的钱。
蔡爱锋所处分的钱款到底是应该属于电视台的公款,还是应该属于采编一部自己支配的奖金。由于涉及到案件定性,这一问题成为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
辩方认为,蔡爱锋支配的是他作为承包人应有的权利,这部分资金也是包括他在内栏目组应得奖金的一部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2006至2008年,蔡爱锋所在的采编部门已经如数并超额完成了当初下达的指标。
但因为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采编部门没有自己的账号,所以蔡爱锋为了操作上的方便,很多时候通过电视台的代理公司将资金提出来打到自己的卡上。“蔡爱锋只是执行栏目组的决定进行了具体操作,决不是私自冒领公款。应当承认,这样的提取方式存在一定问题,但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奖金都已经有合法的财产主体,这里存在的关键问题不是冒领公款,不是非法占有,而是在于把本属于经营人员的合法奖金取出供整个部门分配和使用。”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称。
“蔡爱锋之所以要把本属于部门所得的合法奖金取出,供整个栏目组再分配,根本目的在于为了保障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辩护律师说。按照协议的“游戏规则”,采编一部有权力决定此笔奖金的归属,否则部门的日常运转就难以为继。但在控方的眼中,这一做法并不符合大的游戏规则。而小与大的游戏规则的冲突,在关于蔡爱锋涉罪的认定过程中更明显地体现出来。
昙花一现的转机,一错再错的判决
2009年11月19日,蔡爱锋对武进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常州中院经过审理,以原审法院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似乎案件的审理有了新的转机。但很快给了蔡爱锋和其家人当头一棒,武进法院在基本事实仍未查清,也无新的证据补充的情况下,仍作出有罪判决,只是将贪污的金额莫名其妙的减到了75万多元,刑期减去一年,比之检察院12年的量刑建议,还是多出了一年半。
新的一审,其实辩方的思路更加清晰,至少从七个方面详细论述了本案中武进电视台与蔡爱锋所在的采编一部存在着承包民事法律关系,承包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不应成为刑事犯罪中的贪污、侵占犯罪行为。辩护律师进一步辩称,收入不入账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贪污罪,该行为可责难的部分仅仅体现在违反了单位的财务纪律。而为了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以不入账作为手段,侵吞公共财产才构成贪污罪。本案中,蔡爱锋是否符合贪污罪主体身份,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否侵吞了公共财产,需要探究蔡爱锋在支取和保管这些广告费的过程中,是如何使用和支配这些广告费的。
对于起诉书中对蔡爱锋贪污数额的认定,尽管辩护人不认为蔡爱锋的行为构成犯罪,但考虑到采编一部与电视台的民事承包合同关系,就承包经营中的成本支出及为记者事务的活动支出需要作出费用开支澄清,以便在可能存在的承包合同纠纷中做出利益的界定。
而控方在计算蔡爱锋贪污数额时,以蔡爱锋没有完整的费用记录,对许多确实存在的费用开支并没有予以查清,也没有从承包者侵占的财物的数额中减去承包者应得的部分。单纯以承包者所侵占的数额来直接认定承包者贪污的数额,这也成为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又一焦点。
庭审中公诉人自言:其对上诉人将贪污款用于购买商业用房没有证据,但却是一项合理的推测。而律师认为,证明犯罪的应当是证据而不是合理怀疑和推测,即使认为以蔡爱锋的收入能力无法支撑其购买商业房,也只能在其不能说明来源的情形下,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加以指控,也无论如何不能据此便推断为贪污。新的判决书虽然没有“贪污款用于购买商业用房”如此的表述,但对“贪污款”用于何处、去向却也只字未提。
一宗贪污犯罪的判决书,对贪污款项去向只字不提,恐怕也是绝无仅有,完全是事实不清的典型判例。
一位电视台的员工私下为蔡爱锋抱屈:“单位内部有文件规定,这个制度规则不是蔡制定的,而是集体的行为,蔡只是根据承包合同来玩这个游戏罢了。”
另外,蔡爱锋涉案之后,武进区广播电视局相继有几十人到有关部门退钱,是否可以说明:这样的群体性问题均因媒体在转型过程中,制度和管理的缺位而致!如果他们的性质和蔡爱锋类似,为什么检方又不予追究呢?
体制困境
是什么因素造成了蔡爱锋的悲剧?在口供中,蔡爱锋承认自己在支配这部分资金时的违规,但是,他也觉得心理上的冤屈。作为采编一部的副主任,三年来,他为栏目也拉了许多的广告单子,按照一位内部员工的说法,如果按照业务员的业绩标准考核,蔡爱锋的奖金也不在少数。
但是,在这样的特殊国有企业——媒体经营中,已经市场化的激励和分配机制往往并不趋于一致。武进电视台的单位性质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体制,但经营部分完全按企业的要求,走市场化的道路。这种二元体制决定了类似的悲剧不可避免。
按照1997年中宣部二号文件的规定,新闻采编部门是不能市场化的,而武进电视台作为一个县区级小台,生存空间十分局促,能够化到缘的广告客户也十分有限。为了减轻媒体经营压力,武进电视台实行“全民总动员,个个拉广告”,变相的新闻采编部门也开始“有偿化”。为了发展广告业务,可以说无所不用其极。一个客户抱怨说:“常常是前面回绝做电视台广告,后边就来了个要曝光的,逼着你做,不做不行。”
同样地,电视台也有很多苦衷,以蔡爱锋所在部门为例,倘若没有费用来源,因人员不足社会用工的工资怎么来?其它象部门的办公费、招待费、福利等等的支出如何弥补?另外还需要平衡部门内部人员、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的做法也在此案中遭受质疑。市场化媒体的运作模式,决定了业绩考核的激励和分配方式,在经营人员这方面得到最充分的体现,但却与采编人员的收入分配方式构成不平衡。蔡爱锋的取巧做法,恰恰成为今天贪污罪的案由。
“机制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只好通过人为来平衡和调和,由此才出现了一系列不合现行体制规范的做法。在这一案件中,蔡爱锋的做法未必妥当,支配未必合理,但这对于承包的栏目组来说,也仅仅是内部分配机制的问题,违反的是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应与犯罪严格区分开来。如果连这种所得再分配都算是贪污的话,那么,中国媒体乃至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年终奖分配将普遍存在贪污,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大部分也都是贪污犯。绝不能将管理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简单地等同起来,甚至相互混淆不清,乃至刑民不分。”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
在传统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的问题上经历了多年探讨之后,我们今天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作为特殊国有企业的媒体的激励机制如何面向市场的问题。这个案件反映了规范国有事业单位乃至企业单位的现行法律制度相对滞后,与这些单位正在进行的市场化改革包括激励机制的改革存在冲突。武进电视台今日群体性的体制之困,恐怕是中国所有县区级小媒体在市场化道路上将遭遇到的共同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