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我把大部分精力用在了细读江平先生的《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一书及相关文献方面。该书通过这位法学界的旗帜性人物之口,较为翔实地记录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曲折进步,同时也折射出了法治中国所存在的自相矛盾的悖谬困境。

江平1930年生于大连,早年就读于北京崇德中学及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21岁的江平作为新政权派遣的第一批留学生前往苏联,先后在喀山大学和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学习,1956年以优异成绩提前回国,1957年被打成“右派”。在此后的劳动改造过程中,他因为一场车祸而留下压断小腿的终身残疾。1978年12月他接到“右派”问题的改正结论,第一个表示就是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之后,他历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等重要职务,直接参与了法治中国曲折复杂的建设历程。

作为一名文史学者,我在细读《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的过程中,最为关注的是江平根源于罗马法学的学术传承及法治人生。据江平自述,“在苏联学习法律期间,有两门必修课的设立很出乎我的意料,也是学起来很难的:一个是罗马法,另一个是拉丁语,……”也正是这两门必修课,不仅成全了他个人的法学事业,更成全了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

1982年前后,江平在当时的北京政法学院大胆提出要开设两门课程,一门是“罗马法”,主要介绍古罗马的私法;另一个是“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主要介绍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商法制度。关于前者,他专门解释说:“为什么我主张要设立这门选修课呢?我认为通过罗马法,可以使学生了解大陆法或者说私法的‘根’在何处,可以了解私法是如何起源、演变并发展至今的。……我试图给学生留下这些印象:现代民法的一些基础,在当时罗马法中已经成形了,也就是说,罗马法已经奠定现代民法的基础。”

正是基于这样的历史反思和价值判断,江平与中国人民大学的佟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王家福、北京大学的魏振瀛,在1982年至1986年担任《民法通则》的法学顾问期间,明确主张恢复民法作为私法的本色,或者至少能部分地恢复其私法的本色。用江平的话说,“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民法通则》正确地确立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确立了现代民法的四个核心原则:主体地位平等、权利本位(私权神圣)、过错责任和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仅此而言,《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总之,中国民法第一次恢复了它的‘私法’性质。”

江平所说的“第一次”,指的是1949年之后的第一次。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1904年即光绪三十年正式开馆修订的《大清律例》,于1910年即宣统二年颁布实施。于1907即光绪三十三年开始修订的民律,至1911年即宣统三年脱稿,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律草案。可惜的是这部民律草案还没有颁布实施,清政府就被辛亥革命所推翻。

1928年12月,国民党政府成立立法院,着手编订民法典,从1929年5月至1931年12月分编陆续公布,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计1225条。这部民法典承袭了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事立法原则及其体系,得到中外法学界的一致好评。但是,随着1949年新政权的建立,这部已经实施近20年的民法典被宣告废除。时至今日,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大陆,竟然只有一部粗线条的《民法通则》,而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88年,刚刚被任命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的江平,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莫名其妙”地被“内定”为全国人大代表及其常委;参加会议时又被“装模作样”地分配到他的祖籍浙江的代表团。在此前后,包括江平在内的一代又一代法学家屡次“冲击”民法典,先是1982年彭真指示改“批发”为“零售”,《民法典》被迫瘦身简化成为全世界绝无仅有的《民法通则》;然后是1998年王汉斌动情演说:“离任前,我唯一的遗憾是没有制定一部民法典”;2002年李鹏再一次表示“要在九届人大任期内通过民法典”。然而,法治国家必须拥有的民法典却一直没有制定完成。用江平的话说:“中国的立法中,行政主导的色彩很重,上面的领导既然决定了,下面无论是立法机构还是学者,都只有照办。”

在党国领导的专政人治凌驾于宪政法治的情况下,直接从事过立法活动的江平,却只能在最近出版的两本法律文集中采用“呐喊”两个字,一本是《我所能做的是呐喊》;一本是《私权的呐喊》。这种撇开宪政法治的法外呐喊,所折射出的恰恰是正在建设之中的法治中国的空洞虚伪和苍白无力。自以为一直在为中国社会的私权呐喊呼吁的江平,出于对强势公权而不是宪政法律的敬畏恐惧,在公共发言中也往往会近乎本能地曲意维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强势公权,从而暴露了他自己所面对的自相矛盾、两难悖谬的法学困境。

2008年10月25日,江平在报告会上公开发表对于杨佳杀警案的法律意见:“尽管上海市司法系统在杨佳案审判过程中,确实存在许多问题,比如相关证据不公开、审判过程不公开等。但我坚持认为,杨佳杀了人,判处死刑不存在问题,我完全同意上海市高院的二审判决结果。”

按照毒树之果不可食、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的法律常识,在没有公开相关证据和审判程序之前,无论杨佳如何罪大恶极,都是不可以被判处并且执行死刑的。作为法学界的旗帜人物,江平不去捍卫“可能不公平的司法判决该不该执行”的法治底线,却偏偏以无法量化的软性话语——“我最喜欢的一句话就是‘只向真理低头’,我从来没有、未来也不会为了讨好某一个群体而说话,我想我的言论,都是经过我独立思考后才发出的”——为自己面对强势公权所表现出的不够勇敢、不够自信、不够健全的游移不定进行曲意辩护,不能不说是犯下了违背法律常识的低级错误。同样的辩护话语也完全可以用在遭受审判的杨佳身上:杨佳拼死杀警的泄愤报复行为,难道就没有一点点的合理性吗?他在杀警之前难道就没有经历过独立思考吗?!

在此之前,同样是出于对强势公权近乎本能的敬畏恐惧,江平撇开中国法院并不具备独立审判权、中国社会迄今为止连民法典都没有能够制定颁布的法治现状,依据外国法治社会的高标准,针对轰动一时的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发表意见说:“该保护的也保护了,当事人该申诉的也申诉了,救济手段已经穷尽了,那么,对法院已经下达裁定,就要按法院裁定执行,……在世界任何国家,法院的最后判决和裁决都是不可动摇,这是最高权威,否则就不是法治社会了。”

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之所以发生,显然是政府公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公然滥用的结果。法院的裁定所体现的显然不是法治社会中不可动摇的最高权威,反而是屈从于政府公权力的枉法裁定。在政府及法院所张扬的强势公权力与钉子户杨武、吴苹夫妇并没有滥用的私权利之间,自以为是在为私权呐喊的江平,所选择的偏偏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江平身上的法学悖谬,还表现在他对于罗马保民官的曲解误读方面。据他介绍:“这个保民官的性质是什么?《罗马帝国兴亡史》里面讲到,罗马帝国的保民官从各个方面,都跟执政官不一样,保民官谨慎、谦虚,神圣不可侵犯,他不像行政官作出各种决议,他掌握的权力主要是为了反对而不是主动采取行动。……保民官是政府官员,那就意味着他说话算数,哪怕侵犯奴隶的或者其他平民的权利,他也可以出来说话。保民官的这种职责,在我们现代社会里,应该由谁来行使呢?我对照了一下,我看更像律师应该做的。……当然,我们的律师的人数不像保民官,那只有十个人,另外我们也不是官,不是公职的官。”

2000多年前的古罗马人,就已经知道要用公权制约公权,2000多年后的江平却偏偏把保民的职责,从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保民官身上,转移到自身不保的私权律师身上。与此相对应,于建嵘2004年12月2号在北京大学演讲时所介绍的却是已经存在于中国台湾的另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宪政民主的现代法治:于建嵘在台湾访问农民时坚持询问同样的问题,你这里的村长欺负你怎么办?法院腐败了不主持公道怎么办?村民回答说村长很好,不可能欺负人;法院也不大可能腐败。于建嵘接着问:假如村长是坏人、法院也腐败了怎么办?农民回答说:我可以找议员告这个法院,议员不替我们说话,下一次我就不投票选举他了。

关于江平一再强调的私权滥用,于建嵘的回答更加直接:“对待民众的过激行为,执政者应反思:你们能按法律批准他们合法抗议吗?如果不能,谁先违法?!”相比之下,曾经遭受过政治迫害的江平,首先考虑到的却是他自己“弄不好就容易‘踩着线’、跨过禁区”的“既敢于斗争,又要善于斗争”的明哲保身。由此可知,中国社会法制建设与法治文化不够完善和不够健全的现实困境,一方面成就了江平作为法学界明星旗帜的正面形象;与此同时又自相矛盾、两难悖谬地局限了他更加健全的法治判断和更加坚定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