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曹顺利委托,为其起诉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一案提供法律代理,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主要事实

2010年4月28日下午,曹顺利与朋友张明在东城区安外大街派出所办理身份证,先后遭遇离奇的电脑故障和停电;两人走出派出所时,被不明身份人员阻拦并被分别限制人身自由。曹顺利被绑架至院内一偏僻房间内,出于自卫,曹顺利将房间内玻璃砸碎并损坏空调。之后曹顺利被行政拘留。2010年5月7日,北京市劳教委以曹顺利寻衅滋事为由,对其做出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的处罚决定。

二、曹顺利的行为并非寻衅滋事,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而是自卫反抗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寻衅滋事行为有如下表现形式:(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可见寻衅滋事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等,主观上具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意图,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而曹顺利和张明前往派出所正常办理身份证,没有任何寻衅滋事的动机和意图。寻衅滋事的实际上另有其人。派出所先是突然地电脑故障,后是莫名其妙地停电,工作人员声称不能办证,但其它办公室却仍然有电。两人走出派出所时,被七八个不明身份的人拦住、限制人身自由。其中有身穿便衣的片警崔振华要求谈话,因曹顺利前一日做手术以及胃镜,身体不适,所以拒绝谈话。七八人立即强行将二人劫持。张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9个多小时。曹顺利则被不明身份者扭住左臂、绑架至30米开外的破旧仓库内(即所谓“会议室”)。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对曹顺利、张明出示工作证,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在曹顺利被非法拘禁的状态下出于防卫砸碎玻璃、扯下空调。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是崔振华(安德路社区片警022031)、王凯(安外派出所)、袁丁(安外派出所)、孙贺强(协警)等人。这些人非法限制曹顺利的人身自由,在砸玻璃时没有阻拦,声称“砸吧,随便砸!”同时一直在录像。这个过程,有当庭播放的视频、张明的当庭证词、曹顺利的陈述可以相互佐证。原告人及律师多次申请调取的派出所院内录像,也可以证实当时情况。

退一万步说,就算曹顺利并未遭遇绑架,其破坏财物的行为也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因为该偏僻房间并非公共场所,曹顺利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目的。

为什么不给曹顺利办身份证?为什么设圈套将其拘留并劳教?在警察崔振华、王凯的询问笔录中露了马脚:是世博会。曹顺利属于辖区内的“重点人”,“最近我听辖区居民反映,她要到上海世博会去上访,所以我必须对她进行谈话,向上边汇报,以免她到上海世博会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崔振华的询问笔录)可见,“有关部门”以特务手段得知曹顺利等人已经购买去上海的车票和世博会的参观票后,故意不给办理身份证同时设计陷害,将其劳教。

三、因同一行为,又行政拘留又劳教,违背一事不二罚原则

因2010年4月28日下午曹顺利的同一行为,公安局已经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京公东决字(2010)——1000554号],再对其进行劳动教养,明显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此外,曹顺利身患多种疾病(见北大医院的诊断书),完全符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4条和第49条关于不应收容的条件和所外就医的条件,但北京市劳教委拒绝批准其所外就医申请,不仅违法,而且违背基本的人道主义。

四、劳动教养违宪违法、应属无效

涉及劳动教养的主要规定有: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不经任何司法程序,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长达4年之久,显然违宪、违法,几乎人所共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作为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设定,国务院绝无此权力。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3、8、9条分别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第8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和强迫劳动的决定只有通过正当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才符合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

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人权条约、违宪、违法、侵犯人权,本案被告人北京市劳教委不可能不清楚。但你们却积极维持和利用这一反法治的制度,违背了法律人的基本良知和责任;更有甚者,你们还用此恶法来迫害无辜公民、打压维权人士,用此恶法配合当局阻止公民去世博会的丑恶行径,这更违背了做人的基本伦理。

审判长、审判员,本案合议庭若在判决中采用与宪法和上位法相抵触的劳教条例,那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何在?作为司法部门的法院不去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谁来捍卫?每一个法律人在具体的案件中不去承担抵制恶法的责任,谁去承担?你们不要把责任推给上面,你们有权力、也有责任在本案中就拒绝适用违宪违法的劳教恶制,这个责任,既是法律人的历史责任,也是作为人类一分子的良心责任。

曹顺利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历,经常为全国各地访民提供法律帮助,是一个活跃的人权捍卫者。2008年12月10日,曹顺利在北京倡导并发起了“北京维权之旅”活动,目的是要求依照国际惯例,让弱势群体参与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收集了上千份详细个案,因此招致当局忌恨,被警方内定为A类三级重点人。曹顺利因此在2009年被劳教一次,在劳教所失去自由长达一年。今年4月刚刚走出劳教所只有16天,又因世博会再次被剥夺自由。

审判长、审判员,你们也许知道曹顺利的故事,也许知道为什么她穿着劳教所的囚服来到今天的法庭上;你们也许接到公安局长或政法委或维稳办的指示或暗示,也许来到法庭之前就准备好了判决书。不过,现在还不算太晚。你们现在面临一个选择:是维持千夫所指的恶法来配合政治迫害呢,还是听从正义和良心的呼唤?

代理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滕彪

2010年12月4日

《中国人权双周刊》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