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第43期)
第7问:独立候选人是否可以在本人选民名单公布之外的选区竞选人大代表?
答:可以。完全合法。
比如中共县级委员会、中共县级纪委、中共县级组织部、中共县级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是县级人大代表的,他们一般都不是其工作单位的选民选出的,而是在其选民名单公布之外的选区“选”出的。
第5问中谈到的,从选举委员会要各选区所包含的单位,各选区分配的应选代表名额等选举信息,目的之一是为竞选者选择选区时做参考。
附:199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询问时说: “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为代表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
第8问:争当选民小组组长的意义是什么?
答:选民小组组长是选举机构中最下端、直接和选民打交道的人。
省级、县级、乡级选区中指导、领导和主持选举工作的人,都是任命和指定的,他们会对谁负责,大家都清楚。
若选民小组组长是依法由选民推选产生的,则一般是代表民意的。他或她有权参加选区与选举有关的各种会议和活动。这对揭露和阻止非法产生人大代表候选人、非法确定正式人大代表候选人、非法组织投票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议独立候选人、竞选办公室主任争取成为选民小组组长。
但要知道争当组长的难度和争取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一样难。
在一个选区,若有一位站在正义一边、又敢说敢为的民选组长的话,对组织非法选举的机构来说,不亚于将遭遇一个师的兵力的进攻。
2009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选举第一届区人大代表时,4万多名选民小组组长全是非法指定的。那里选民的经济收入低吗?那里选民的文化程度不高吗?那里的法律规定是全国32个省级中表述得最细的,但非法的选举不就特别顺嘛!荒唐的是,偌大一个二百多万人口的浦东新区,竟连一位民选的敢说敢为的小组长都没有。
附①:《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规定: “选民小组的编划,一般以四十人左右为宜,选民小组长由选民推选。”
附②:《湖北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细则》规定: “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第9问:遭遇非法指定选民小组组长时怎么办?
答:若没有召开过选民小组会议,或召开过会议而到会人数没有过半,或到会人数过半而没有由选民推选,就产生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这样的组长和副组长即是非法的。
若在选民名单公布日的最后一天,还没有依法产生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您和您的朋友们在其次日,即可及时地、大胆地揭露和控告选举委员会非法指定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可以写成文章在网络上发;可以印成宣传单在选区张贴或散发,提醒选民擦亮眼睛,看清非法指定选民小组组长者的目的,号召选民人人按照个人的意志,行使好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权利,以达到挫败组织非法选举者的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检察院控告选举委员会非法指定选民小组组长;可以到县级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可以向其上级人大常委会控告;可以向国内国际媒体报料;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请求其判决选举委员会违法并判其及时依法由选民推选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
第10问:人户分离的选民怎样竞选?
答:要把准备工作做在前头。
要按照答第5问中的要求做。选民资格证明可以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到本人的姓名被公布在选民名单上后,其它的做法和非人户分离的独立候选人的竞选方式一样。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第11问: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关注什么?
答:一是人户分离的独立候选人,要特别关注自己被公布没有。若依照《若干规定》,“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现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不公布其姓名,应“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选举法》第二十八条)
二是要关注该公布而没被公布的情况。比如,有的人是本地户口,既没被其居住小区所属的选区公布,又没被其工作单位所属的选区公布;再比如人户分离但取得了“选民资格的证明”的人,没被公布;还有如外出选民没被公布的。
三是要关注不该登记而被公布了的情况。比如,未取得“选民资格的证明”的人户分离的人被公布了;还有人户没分离的人被两处以上的选区公布的情况等。
总之,发现问题后,该公布而没被公布或不该公布而被公布了的本人或其他选民都有权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选举委员会耍流氓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既它不依法“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选举委员会如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就无法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因为先申诉且得到处理意见是前置程序,否则法院见不到“处理决定”是不会立案的。
第12问:怎样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答:在弄清楚了县级行政区域内共划分为多少个选区、各选区所辖单位和各选区分配的应选代表名额后,进行分析和比较,自己选择到某一选区竞选。
使自己成为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一点也不难,把握三条即可:(1)你必须取得你所选择参选的选区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的任何一个选区的选民资格;(2)在“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中签名的选民,必须是某一选区内的选民,不能跨选区,可跨小组;选民10人联名不包括被推荐者自己,一张推荐表中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该选区分配的应选代表名额;(3)在选举委员会规定的交表期限内把推荐表送到选区选举工作组。
有竞争力的选民,有时想成为候选人,会十分困难。
比如,有时连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表都要不到;若是准备推荐男性选民,选区会说选举委员会文件规定我们选区应选女代表;若是准备推荐非中共党员选民,它又会说我们选区应选中共党员为代表……
比如,2003年11月,姚立法竞选连任时,潜江市选举委员会、教育局等机构向联名推荐者施压,逼迫签名人在“撤回推荐申请”上签名。
比如,2006年11月,吕邦列在竞选连任时,选区不给推荐表,要求其把准备签名推荐他为候选人的选民集体带到选区去核实后才给表。
总之,选举委员会的非法花招,不是我们想象得到的。
附①:《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附②:199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询问时说: “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
(待续)
《中国人权双周刊》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