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辩护词
对待关涉农民安身立命、政权安危存亡的土地问题,采取以人为本的立场化解矛盾才是明智的选择是大势所趋,违背时代要求将司法当作劫掠土地、打压人民、制造冤狱的工具注定会付出更大的政治代价!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谢燕益律师,今天担任涉嫌妨害公务被告人何显福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由于强拆,对于当今中国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所逐步造成的社会断裂、扭曲和对立来说,无异于持续铺陈的干柴和汽油。所以在发表本案的具体辩护意见之前,本辩护人希望大家都能正视我们的社会现实。
据本辩护人所知,在本案发生期间,我国除了有一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部法规目前已经废止),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部涉及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之规定,我们可以十分明确的断定,任何关于对白虎头村集体土地、村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强制征拆的行政裁决、司法裁判都是非法无效的。而且不遵守宪法、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不经土地房屋财产权属人的同意,无论政府的行政裁决还是法院司法判决都无法遮掩和改变公权“抢劫”这一实质。
本案由征地拆迁引发,我们先来谈谈征地拆迁。
本辩护人认为,第一、征地拆迁过程的核心问题是财产权利问题,即被征地拆迁的财产权是不是依法受到保障?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处于什麽角色,承担什麽责任?辩护人认为,其实征地拆迁是一个民事法律问题,政府也好,任何其他征地拆迁方面也罢,只能依据物权法、合同法进行征地拆迁。
第二、在征地拆迁行为中,显而易见,政府不能也不应当具有行政管理的主体地位,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即一方收买土地及地上物财产,另一方出卖土地及地上物财产而订立契约关系,此时的政府须转换角色,从一个行政管理者转变成一个平等的民事缔约人,向被征地拆迁人诚实披露信息,让村民成员、集体组织算好帐,认同拿自己的土地做交易或参与开发是一件合算的买卖,然后再决定和评估开发项目是否有必要在一个特定的地点开展进行。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和政府的优势地位,毫无疑问,被征地拆迁人有权利防止和抗辩各种具有胁迫、欺骗、恶意串通、趁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性质的征地拆迁行为。
第三、既然征地拆迁是通过民事合同关系进行的交易行为,那么一切就当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政府只有有限的经济权能而非土地开发公司。选择投资项目更多不应该是政府的事而应该由市场主体做成本收益分析来决定,需求决定投资,够本你就做,不够本没人勉强你做。政府更应当是限制者、规划者、平衡者的角色。市场经济需要等价交换,政府既然掌握着暴力、公权就不能参与经营,否则“劫掠”的情况就较容易发生!
第四、私有财产权,是人的天然权利,一切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的根本所在。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建立市场经济和确立依法治国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在不断建立和巩固财产权利制度肯定私有制。只有打牢这个根基,自然权利决定制度设计,而不是制度或意识形态决定自然权利。自然权利这个事实得到普遍的承认和尊重,人们在经济生活、社会活动中才不容易被政治谎言、意识形态干扰、影响,才能有一个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征地拆迁行为中,形式上的集体土地、集体财产实质上已无法遮掩私有财产的天然属性,无论宅基地的个人占有、天然永久使用权、支配权,村民房屋及地上物的财产所有权还是集体耕地、建设用地具体的个人权利和共有权能,不管制度上怎末叫,都无法掩盖私有财产的自然属性。权利从来都是具体的!什麽公有制、国有制、集体制,其存在的唯一功能就是便于权贵的掠夺、社会的控制、利益的垄断违悖自然规律,它是抽象的公有具体的私有,终究还是私有的归宿。一个个鲜血淋淋的征地拆迁案件折射出,私有不彰,天下必乱!
第五、政府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权,而政府本身不应当追求财富、拥有永久性财产。如果政府不能履行其保护私有财产的天职了,那就丧失了其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又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才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抛开意识形态、公有、私有的价值争论不谈,保护财产权利这无疑已经成为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的一个最基本的政治共识、制度共识和社会共识!这一点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政权的稳定持久具有的基础性作用不言而喻! 本来征地拆迁是个很简单的问题,就是政府及开发方依照物权法、合同法,以平等、诚信的态度先与村民集体协商,此时的政府应当转换好角色,从一个行政管理者转变成一个平等的民事缔约人。从一般人性来看,在中国当前这个发展状况下,只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一方的意见让其享有一定的开发成果,给予合理相当的补偿,绝大多数村民、被拆迁户未必不愿意通过征地拆迁来改变命运。市场经济决定了,你要获得一项财产就必须付出对价。
那么,我们所有的强拆案例中有没有这样做?有没有懂得尊重每一位农民兄弟、被拆迁者的意愿?地方政府有没有作为一个平等的缔约主体诚信订立征地拆迁合同?征地拆迁的决策者、较高层级的地方长官们有没有经常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认真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疾苦,把他们当做一个真正平等的缔约对象来加以尊重?有没有把征地拆迁作为一项彻底改善当地农民、被拆迁户生存发展的民生事业、福祉事业来做?据辩护人参与过或了解到的大多数案例来看,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少之又少。我们的大多数官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往往滥用行政权力和政府的支配地位,所形成的各种征地拆迁协议大多具有胁迫、欺骗、恶意串通、趁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无效合同行为的特征。白虎头村征地拆迁案就明显具有上述性质,本案的关键是征地拆迁合同即使有也是非法无效的,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它均无法体现被征地拆迁人的真实意志。原因何在?一是巨大的非法利益驱动,二是权力的傲慢。一切皆因权力傲慢引起,手中掌握权力者没有平等观念,不把农民兄弟、拆迁相对人当回事儿,不尊重别人的意愿,不在乎别人的要求和感受,往往正是权力的傲慢最终把互利共赢的事业搞砸了。
我们简要回顾一下白虎头村被违法征地拆迁的历史:自2006年开始,在没有合法规划手续、土地性质变更、征地批准以及安置补偿方案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征地开发方面利用白虎头村前村主任冯坤滥用职权,不经村民同意,不经正当程序,违法占地征地,企图用欺骗和压迫的方式掠夺农民土地,造成恶劣影响。嗣后,村民对地方政府仍旧抱有期望和信任,不断提出交涉、申诉、反映、检举、控告希望能够解决问题,并选举新的村委会通过自治程序持续合法的抗争、维权。村民们一次次的联署告状、联署游行示威正是其真实意志的体现。有关方面不顾公义、法律,利用各种手段(包括监视监听、威逼利诱、暴力镇压、暴力强拆、抓捕村民、抢夺公章、刑事判罪等等手段)公然打压村民们的合法诉求。
近年来,非法征地强拆事件引发的社会争议、谴责甚嚣尘上。广东番禺太石村非法占地引起的村民罢免案、湖南嘉禾的野蛮拆迁案、定州“绳油村”村民付出生命代价对强征土地的抵抗、成都唐福珍因暴力拆迁自焚惨案、江西宜黄强拆自焚惨案、山西太原1030命案、浙江乐清钱云会命案等等,一个个案件性质相近,但真相终究无法掩盖、事实不容回避,历史不会遗忘,人民更不会忘记,一笔笔血债迟早是要还的!
“秦爱纷奢,人亦念其家!”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本案中一些维权村民已经出现了往身上泼洒汽油、做好各种殊死抵抗防卫的准备措施等情况,被告人何显福也在被逼无奈的危急情况下发出了:要纵身跳下的呐喊!这与唐福珍案何其相似!2009年11月13日,唐福珍在金华村的住处,因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遭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强拆。有村民听到唐福珍喊:请金华村民为我作证,我家里有八万元现金;还有村民听到唐福珍在喊:“不要上来,不要逼我,否则我死给你们看”。下边有声音回应:“你这是违法犯罪,现在下来还来得及。”唐福珍则回答:“我是在保卫自己的家园,捍卫公民的尊严”强拆仍没有停止,三楼的防盗门被锯开。
现场政府方的人还在继续打唐、胡家亲属,唐福珍在炮楼上清楚可见,为了阻止家园被拆亲属被打无奈点燃了身上的汽油,以死相争。在被抬往医院途中,已经烧得面目全非的唐福珍对侄女魏交说:“如果我死了,就用身份证上的照片作遗像,那张照得最好”。这成为她的唯一交待后事的遗言,11月29日晚11时许,痛苦挣扎了16天的唐福珍因医治无效离开人世。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全社会持续热切关注。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正式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制地方公权非法暴力血腥强拆的努力,因唐福珍们而开启,但远未结束。但大家都知道法律的首要价值在于维护社会正义。 2010年,强拆业已成为人民公敌,触犯了众怒人人喊打,当今中国对于强拆早已民怨沸腾!中央政府也三令五申,发布各项政策措施以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从犯罪构成上讲,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的不是合法公务而是私务或者执行的是个别领导凌驾于法律制度、国家利益、社会公义之上的违法意志,则不能成为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本案中被告人何显福为保护个人财产对抗的是不当和非法行为,即便这种行为的劫掠性质通常会被违法行政、司法裁决所掩盖。
与此同时,被告人何显福的所作所为恰恰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无疑是对国家正常秩序的一种贡献。他的行为正是在维护个体权利、社会公义、国家法治等这些政权基石,不让违法者轻易得逞败坏国家信誉、侵蚀政权之基。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是在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利和生命尊严,同时其行为背后其实也捍卫着我们每一位公民的财产权利和生命尊严,捍卫着公道与正义,天理与国法。因此被告人不仅不应受到法律的责罚还应受到社会上下的支持和称颂,他以及易氏英、高剑波、林文兴、许坤、陈集福、陈集佳、高世福、蔡建月、高镇章等等这些白虎头村的维权义士们无疑是不畏强权、敢于担当、无私无畏的出色社会公民、时代的英雄!国家机器无意识,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公民已然觉醒,我们的社会向何处去取决于我们每一位公民的抉择,是强权继续蹂躏权利,谎言继续掩盖真相,权贵继续盘剥百姓,特权继续践踏尊严,还是公义终将战胜强权,公民权利终将战胜权贵既得利益,法治终将战胜人治,公民意志终将战胜专制意志,何显福所坚守站立的位置,也正是我们每一个公民不能放弃的立场,显而易见的是,天理、国法、公道、人心都在被告人何显福的一边。
当然,在白虎头村整个强征过程中,政府方面个别官员虽然违法,但是如果从历史沿革来看,他们的做法也并非十恶不赦不可原谅,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可以理解的。我国改革开放前,在整个的意识形态及社会经济政策上,一直奉行的是集体主义国家至上、实行全面的计划经济,国家垄断一切,只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不知个人权利、个人利益,再加上近年来地方政绩的GDP至上、土地开发成为地方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的主要模式,于是就产生了北海白虎头村强拆事件的土壤。不惟北海是这种情况,全国比比皆是。问题是,一少部分人靠掠夺抢劫过天堂的日子,大多数人流离失所甚至家破人亡走向地狱般的生活,这种状况如何可以持续?共产主义理论提出一百六十多年了,打着各种社会主义名义的实践也进行了近一百年,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具体是什麽?能不能实现谁也不清楚?可是社会主义最基本的理念和价值诉求大概就是平等,当特权横行大多数人被剥夺压迫之时,社会主义之名何以为继?
执政党十七大之后,执政理念、发展理念逐步转轨,不再片面强调GDP,不管是为了维系统治还是真正从全民福祉、国家利益出发,早已意识到地方发展不仅不能与农民利益、个体权利、各基层群众利益相对立,而且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个体权利、各基层群体利益恰恰应当是发展的主要目的所在。这一观点正日益成为当今中国全社会的共识。中央政府反复强调,在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让收益主要用于保障农民利益这个观念上的变化十分明显。任何打着发展名义搞抢掠的勾当已经寸步难行。个人以为,北海方面在处理这一事件的过程中虽然存在一些瑕疵错误毕竟有一些历史因素,这些错误还不至于无法挽回、无法弥补。当局应当相信,绝大多数村民们是朴实、善良、宽容、讲理的,只要当局愿意到群众中来、倾听他们的声音、了解他们的诉求,互相尊重,一定会有收获!
如果当局能够严格遵守宪法、法律,积极响应中央倡导、顺应时代要求,不悖逆全社会对本案的期待,对于村民们捍卫权利与尊严的行为能够正确认识和对待,我想本案的最终结果有可能成为中国征地拆迁史上的一个转折点,最终形成一个共赢的局面,创造崭新的历史。
本辩护人认为,无罪开释何显福是本案的最终结果和历史判决。之所以做出这一判断,是基于辩护人坚信,绝大多数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愿意坚持法治与正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等等都分别规定了公职人员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不允许任何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
辩护人相信,国家机器无意识,国家的正当意志不是靠上天恩赐而来的,也不是任何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能够决定的,而是,要通过体制内外坚守天理、国法的良知正义力量历经艰苦卓绝的努力,用合法意志战胜违法意志得来的。每一个人民警察、检察官、法官、政府工作人员;每一个律师、记者、教师、社会公民,哪怕地位再卑微,力量再弱小,只要愿意付出一份努力,愿意改变个人违法意志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的历史与现状,并且相信未来中国,公民意志一定能够战胜专制意志,愿意看到因法治中国的早日到来,自己及家人、子孙后代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持久的保障,改变没有法治保障,大家都是“弱势群体”的现状。并且愿意看到,国家因公民意志愈加觉醒、法治精神日益彰显而得以真正强大。通过无时无刻不存在的合法意志与违法意志的较量,最终使法治中国的梦想早日实现!由于上述信念,辩护人在自己当事人身陷囹圄之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为求真正的减少社会对抗,为求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面对强权恣意妄为,大声疾呼,制定法律的惟一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建立法庭的惟一目的是主持社会正义,所以法庭判案最终必须以正义为依归。法官需要的就是对正义、是非的判断,所以最传统也是最现代的法庭判案就是凭借人的良知,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也是判案的最终方法。我们的法官要倾听内心的召唤听从自己的良知,毅然决然的作出选择,不为违法行为背书、不为历史的债务买单。本辩护人愿意与绝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站在一道,共同抵制任何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的情形继续发生。辩护人同时相信主审法官及相关决策者也一定明了,站到当今中央政权的对立立场、站在八亿农民和广大市民的对立面,在中国当前这种社会形势下继续做火上浇油、非法打压村民剥夺农民土地的事情是一定不会有好下场的!2011年注定是要历经改变的一年,变也得变、不变也得变,势所必然!无论体制内外、权贵平民、草根精英……天意民心不可违!我们通过司法审判及社会各界的持续努力,一定能够防止冤狱的继续发生,并将胆敢知法犯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制造冤狱的少数害群之马绳之于法,使个人责任与政府责任得以区分,使个别人之违法犯罪行为不由政府背黑锅买单。让人们充分了解,个别人的犯罪违法并非就等同于政府犯罪违法,政府不但不会包庇、纵容之而且必将严惩之,以使政府声誉、国家利益真正得以维护!
副辩护词
关于白虎头、咸田村土地征收、拆迁中政府方面的违法行为
一、在征收北海市银滩镇白虎头村土地过程中,相关部门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法违法申报、审批土地,以此方式掩盖非法目的。
二、在土地征收前,银滩中区的土地没有进行总体规划,没有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款不到位。而且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开发建设。
三、为了尽快达到违法拆迁的目的,银滩镇政府公然抢夺村委会公章;撬开保管在镇政府的历届白虎头村委会帐目箱,破坏部分账目、清单;违反党章开除村委会主任许坤党籍。严重违反村民自治法。
四、06年原村委会主任冯坤私下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征收土地补协议书》,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书面声明不听证、不复议,剥夺了村民的财产、知情和依法取得听证的权利,严重违反了《村民自治法》与《行证许可法》。
五、银滩镇政府和部分白虎头村委成员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主任许坤同意,利用抢夺的公章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处置村集体财产协议,造成村集体财产重大损失。
六、政府采用连坐法威逼村民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严重违反了当代社会的法治精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七、1994年北海市政府划拨给白虎头村的76.93亩就业用地被人为“蒸发”,村民生产、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八、2009年10月30日,银滩镇政府违法强拆,并指使治安联防队殴打村民,造成多名村民受伤(其中村民吴春满被殴后住院昏迷三天,不久后死亡)。
九、政府干预法院独立司法,将法院作为拆迁责任单位,院长张永明作为拆迁责任人,导致法院违法不立案、违法审判、判决不公。十、为了排除拆迁障碍,捏造罪名,非法拘押、审判抵抗违法征地拆迁的村民及村长。
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一、违法申报、审批土地问题。
(一)在征收北海市银滩镇白虎头村土地过程中,相关部门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法申报、审批土地,以此方式掩盖非法目的。2006年4月18日,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银滩中区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银滩中区改造二期工程项目,业主为市土地储备中心;涉及用地3900.22亩。因《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70公顷以上土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该项目完全超越了广西自治区政府的审批权限,在村民的强烈反对下,北海市政府及市土地储备中心为获得审批,采取化整为零手法,将上述土地分三天六个批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申请,从而获得了批准。北海市政府的做法完全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银滩中区的土地没有进行总体规划,市土地储备中心就违法强行征地、拆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1条第3项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或者初步设计总平面图后,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部也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后才能“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央广播电台记者曾经采访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颁发单位北海市规划局的杨局长,记者问:在土地储备中心拿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什么工程名称,批文,规模,包括通知单这些项目都是空白?杨局长回答:空白的原因是整体规划尚未完成。新的银滩中区规划正在做。由此一个连规划都没有做的拆迁,哪里有程序和公正可言?
二、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政府在土地征收拆迁中的一系列问题。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政府在白虎头村和咸田村的违法土地征收活动中,进行了一系列违法、违规行动,严重侵害了白虎头村、咸田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一)、封存于镇政府的历届白虎头村委账目箱被撬开损毁,部分村委账目、清单遭破坏。2006年,白虎头村上届村委会主任冯坤未经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在白虎头村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与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协议,并且书面声明不听证、不复议。该消息传出之后,白虎头村村民非常愤怒,在2008年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选举了能够代表村民利益的许坤作为村委会主任。许坤当选为白虎头村村委会主任后,为了弄清楚白虎头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钱款和账目,就将历届村委会账目予以封存,提交给银滩镇政府保管,准备对历届村委会账目进行审计。银滩镇政府为了掩盖土地征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竟然将封存账目的木箱损毁,导致部分村委会账目、清单丢失。
(二)、抢夺村委会公章,私下签订村集体财产征收补偿协议。2009年3月26日,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镇长陈勇要求白虎头村村委会主任许坤交出村委会公章,并将白虎头村村委会公章交给村委会副主任林章海保管,林章海接过公章后,立刻签合同非法盖章处置村委会资产。白虎头村为此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对不经村民代表大会处置集体资产的行为声明不予承认,并通过由许坤村长暂时保管村委会公章的决议。随后,村民代表拿着决议找到镇政府,银滩镇政府迫于压力同意村委会公章交由许坤主任暂时保管。2009年4月13日,银滩镇政府通知村委主任许坤带村委会公章到镇里开会,许坤到会场后,银滩镇政府工作人员张祖英撕烂了许坤村长的公文包,将村委会公章抢走,随后,他们利用抢到的村委会公章又签署多份补偿协议!2009 年4月15日,村民代表就许坤主任保管的公章被抢一事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大会通过向有关部门反映村委会公章被上级政府工作人员非法抢夺的问题。同日,全体村民代表向北海市人大反映情况,送交《要求紧急查处我村委会公章被抢的恶性事件》,北海市人大批复由北海市公安局处理,后公安局说他们无权处理再转回北海人大,北海人大又批转北海市银海区人大处理,但至今没有任何处理的意见,这明显是对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进行公然践踏。
(三)、镇政府进行违法暴力拆迁并指使治安联防队殴打村民,造成多名村民受伤,其中村民吴春满被殴后住院昏迷三天,不久后死亡。2009年10月30日,银滩镇政府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带领大批人员到白虎头村企图强行拆除白虎头村委大楼,白虎头村民因银滩镇工作人员没有合法的拆迁手续,因此不同意拆除。之后,银滩镇政府向银海区政府申请调集大批公安和武警,并指使镇治安联防队殴打积极保护集体财产的村民,导致多名村民身受重伤,其中村民吴春满被殴后住院昏迷三天,不久后死亡。随后,银滩镇政府强行拆除了白虎头村委大楼。
(四)、1994年北海市政府划拨给白虎头村的76.9亩就业用地被“人间蒸发”,下落不明。在1993年按政策北海市给白虎头村划拨了76.93亩的就业用地,分别是北政函{1994}40号、北政发[1994]53号。还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复函,桂政函[1991]55号。嗣后,这76.93亩的就业用地没有经过村民会议的同意竟然莫名其妙的蒸发。
(五)、违反党章开除维护村民利益的村委会主任许坤党籍,严重伤害党员的积极性。因公示处置村集体所有的十处财产补偿价格后部分村民有异议,村委会主任许坤没有在属于村委会集体所有的十处建筑物财产补偿协议上签字。2009年4月3日,中共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委员会以白虎头村村委会主任许坤不服从上级领导为名,开除许坤党籍。《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第三部分第(一)项规定:“推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第(四)项规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此可以看出:许坤村长是代表广大村民利益的,也是积极践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践行者,是贯彻法律实施的捍卫者。该决定严重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章程》、《村民自治法》等规定,损害了党员的积极性!也严重影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三、北海市政府严重干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执法、司法活动,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对被拆迁人家属、亲戚实行连坐,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一)北海市政府为了让违法的征地拆迁活动顺利进行,强行要求北海市的政府机关和法院作为征地拆迁的责任单位,负责人为拆迁责任人,为违法的征地拆迁进行“保驾护航”。北海市委、市政府通过召开会议、下达文件等形式,要求北海市的政府机关、法院成为征地拆迁的责任单位,政府机关和法院的负责人为征地拆迁的责任人,要求“政府防控、司法协助”,严重影响了政府的正常工作和法院的司法活动,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二)要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对与拆迁征地有关的案件不立案、不审判、不执行,严重影响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正常的执法、司法活动,也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利,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白虎头村的村民为维护村民和村集体财产的合法权利,从2006年起至今,多次向北海市银海区法院起诉白虎头村上届村委会主任冯坤、村委会副主任林章海、银滩镇政府,并多次起诉和控告银滩镇政府要求追究殴打村民的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但是银海区公安局、银海区检察院、法院以及北海市中级法院都拒不立案。村民后来了解到,北海市委、市政府在一份文件上明确规定银海区政法委、法院为银滩中区改造拆迁责任单位,银海区政法委书记罗远富,银海区法院院长张永明作为拆迁责任人,并提出“政府防控、法院协助”的要求,银海区公安分局和银海区检察院则直接参加了拆迁活动。北海市委、市政府要求检察院、法院对征地拆迁的案件不立案、不审判、不执行,这些做法严重干扰了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的执法司法活动,导致公安局不能正常执法、法院、检察院不能独立司法,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对村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活动产生严重影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利和诉讼权利,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捏造罪名,非法拘押无罪的村民和村长许坤。2009年10月30日,银滩镇政府在一无行政裁决书,二无强拆通知书,三没有给搬迁时间,四没有为村委会设立办公地点的情况下,带领大批人员到白虎头村企图强行拆除白虎头村委大楼,白虎头村民因其没有合法拆迁手续而不同意拆除。之后,银滩镇政府向银海区政府申请调集大批公安和武警,并指使镇治安联防队殴打积极保护集体财产的村民,导致多名村民身受重伤,随后,银滩镇政府强行拆除了白虎头村委大楼。银海区公安分局当场抓走村民10人,其中3名被行政拘留,3名刑事拘留。现高镇章、高世辉、蔡建月三人被以“妨害公务罪”的罪名起诉至银海区法院,该三村民聘请的六位北京律师一致认为银海区法院与该案有厉害关系,应当回避,并且向市中院、自治区高院、市人大、自治区人大等部门递交了《强烈要求对高镇章等涉嫌妨害公务一案指定管辖的法律意见书》,但是市中院和自治区高院等既不指定管辖也不对律师的申请进行任何形式的答复。最终三人经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及北海中院终审判决,三人分别获刑二年和一年半。五月八日晚,北海市政府出动数百武装力量包围了白虎头村、咸田村,以乱收停车费为名拘押张春琼、谢如英、卢秀珍、祝全娟等十余妇女老人,旨在逼迫同意拆迁,追问许坤有没有指使收取停车费和染指经济的问题。北海市政府不惜动用庞大的武装力量去逼迫村民就范、罗织他人的罪名等,制造社会矛盾,把社会推向不稳定的深渊。2010年5月14日村长许坤被构陷非法经营罪拘留,6月14日被批捕,许坤的律师已经多次向北海市公安和检察院提出许坤无罪并要求释放的理由,没有任何的回应。许坤的律师也就公安和检察院违法渎职的行为进行控告,亦没有任何的回应。2010年5月下旬,另一名重要的村民代表高世福在重伤未愈的情况被秘密抓捕(三天后村民追查得知),至此,高氏一家父子三人全部入狱。包括张春琼在内,几十户抵抗违法拆迁的村民之中就有六名村民被捕,另有一部分壮年还在逃亡他乡,真可谓白色恐怖。由此,任谁都可以看得出,他们抓捕村民的一切意图在于征地和拆迁上。北海市政府不惜动用一切力量与民争利的行为,真使人不寒而栗。
(四)政府采用连坐法威逼村民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严重违反了当代社会的法治精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保证拆迁的顺利进行,银滩改造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限期动员亲属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通知》。通知要求:“凡在我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公职人员,必须在两天内脱产回家动员未签订协议的拆迁户亲属签订协议”,“通知下发后,公职人员所在的单位同时作为动员有关拆迁户签订协议的责任单位,单位主要领导要敦促有关人员回家动员亲属签订协议”。另外一份《关于协助做好银滩改造拆迁户尽快签订协议工作的通知》更是要求用五个“非常”手段来予以保证,通知说:“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采取非常办法、非常措施、非常力度、非常政策、非常速度,限期完成银滩改造拆迁最后122户拆迁户签订协议工作”;通知下方盖有中共北海市银海区纪检委、中共北海市银海区委组织部和北海市银海区监察局的公章。结论:上述事实和观点在历次上访申诉、检举、行政裁决、行政诉讼、刑事诉讼过程中均由案件相关权利主体(村民)或其组织、代理人据实呈证(维权村民手中尚留有相关证据材料备份)。与此同时,政府方面一直在其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的各法律阶段举证不能。上述事实大多经相关媒体报道、转载并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由此可见,广西北海白虎头村征地拆迁事件一方面充分显明包括何显福在内的广大维权村民一以贯之的合法维权事实,另一方面则凸显地方政府、有关司法机关在整个征地拆迁过程中不顾事实、法律与公义所采取的自始至终的违法立场,铁一般的事实已铸进历史!
被告人何显福辩护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谢燕益
2011年 1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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