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山川林业案件一审判决后再谈疑点
各位看官,2011年1月30日闻名中外的“陕西山川林业案”终于一审宣判了,今日从另外的角度再谈疑点。从高层领导的变脸和司法的怪异判决进行剖析。
一、山川林业—成也赵省长败也赵省长
从所周知, 陕西山川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个民营企业,其主导业务是执行党中央2003年中央9号文件的企业,是得到陕西省、西安市各级党政领导的公开支持的。除了省市各级政府机构给了周萍的数十种光环外,还受到相当多的高级领导的接见和鼓励,下图就是当年的陕西省赵正永副省长接见陕西山川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周萍的合影照。
这张照片想必任何人都不可能伪造的。因此,这样一个民营企业如何受到官方的重视,是显而易见的。于是陕西山川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轻易的获得了数亿元的民间投资。照片就表明当时赵副省长也是大力支持的。正值“国退民进嘛!”
时隔五、六年过去了,赵副省长转正了,在正省长的位置上大谈“三个上台阶”勾画陕西发展新蓝图;大谈“生态环境发生了历史性变化,绿色已成为三秦大地的主色调,森林覆盖率由37.26%提高到41.42%,植被覆盖度达到71.10%,云云”;大谈“在生态环境保护‘上台阶’方面,陕西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并重,大力实施退耕还林、重点防护林、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云云”。这一边在大谈绿色低碳,可另一边却大耍变脸,拍死山川公司。9.13专案组、西安司法就在赵省长的眼皮底下,就在赵正永升任陕西省长的时候,把陕西山川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周萍给判了。连小孩子都知道,这没有赵省长点头是不可能的。那么,理由我替赵省长来回答:“国进民退了嘛!连高法都说话了,我有什么办法?”。 一个泱泱大省的省长,在西方恐怕相当于总统了。却如是领导一个省,如此变脸,如此没有政策水平。这一“进”,一“退”之间,轻易掠夺走了近一万八千老百姓六亿多元的血汗钱!养命钱! 现在来看,在媒体上公布于从的那张赵省长与周萍合影照,像是在欺骗我们。难道说成也赵正永,败也赵正永,错了吗?!如是领导人民能长久吗?
二、 谢金钊的狐狸尾巴与西安司法的奇怪判决
既然胳膊拧不过大腿,如此强权政治,草民只能暂时蛰伏。姑且,对《判决书》先认可(本文所提及的《判决书》是指《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09)西刑二初字第17号》)。《判决书》一经公布,网友《不平则鸣》就严厉提出批评:“该判决书不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且谎话连篇,逻辑混乱,矛盾百出。它不是以事实为根据,而是以谎言为根据”。从党和国家政策角度,笔者也有同感。《判决书》闭口不谈党和国家相关的号召与政策。但今天笔者就《判决书》上所公布的数据,来分析此案的一审判决中的另一些问题和疑点。既然是“经济大案”,那么经济数据就是判决的主要依据,笔者反复详细的阅读了《判决书》,不管西安司法将《判决书》内容搅得如何颠三倒四,到处重复,数据如何混乱,还是能抽丝剥茧的看出一些关键数据和巨大的疑点。笔者把《判决书》的数据列成表1,其中:
项——是《判决书》中的关键、核心数据项数
涉案人——是《判决书》中列出的涉案人或几个人
内容——是《判决书》中罗列的罪名
涉案金额——是《判决书》中给出的数据。只有第14项数据是笔者根西安市房价的保守估计
页数——对应于《判决书》中相关内容的页码
年代——《判决书》列出的相关内容发生的时间或时间段
各位看官,表1既然是《判决书》中的真实可靠数据,我们可以仔细分析表中的各项数据,暂时从山川林业“是”非法集资的角度出发来辨别其中的数据和其它信息。表1中至少有三大疑问,笔者一一列出,供看官分析:
1.表1中的第11项涉案人,谢金钊竟然没有一项直接经济罪名(各位不信可再读《判决书》)。即便有,也是伙同他人。看起来相对于常胜勤、周萍没啥直接经济责任,作为副总经理,谢金钊对山川林业的问题不负主要责任。真是如此吗?陕西山川林业的公司文件表明:从2005年12月18日开始,原“陕西杨凌山川植物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陕西山川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谢金钊就担任了公司的要职。我们再来看更名后的组织机构图:
组织机构图非常清楚地表面谢金钊是二人之下,公司所有人之上的人物。他掌管公司全部的财务、市场、营销、技术和项目工程大权。是山川公司呼风唤雨的主要人物。知情人都知道,常胜勤本人不懂经济又是一个甩手掌柜,而经常抛头露面的周萍文化程度相对低,更不懂经济,那么谢金钊是公司的台柱子也就很自然了。事实上公司的往来账目都是谢金钊在运作、走账,常胜勤、周萍二人签字就是了。可像谢金钊这样一个核心人物在陕西省如此“重大经济案”中竟然没有直接经济责任,这可能吗?9.13专案组、西安司法自以为宣读的《判决书》别人读不懂,不会注意。企图达到谢某罪行最小化目的。可是表1的列出,各位发现第11项竟是空白。如此欲盖弥彰,却恰恰露出了谢金钊这只狐狸的尾巴的。 谢金钊是如何做到9.13专案组从文字上为他开脱的呢?当然,其中的原理只有腐败之源——贿赂。不信我们往下分析。
2. 从表1中第12项的年代栏中可看到,2007年9月13日专案组已经进驻山川公司了,已经封账了。谢金钊还能指使其妻公款私存;从表1中第10项年代栏中可看到,截止到2007年10月谢金钊还在疯狂的“敛财”;从表1中的第14项看到,9.13专案组进驻山川公司已经三个多月的2008年1月,谢的妻子张莉娟还能用公司的现金办房产。也就是说,第10、12、14项的涉案资金是在西安司法、9.13专案组的鼻子底下运作的,没有在公权力下的腐败,这能办到吗?谢金钊在2005年掌握实权之后疯狂敛财,也就是表1中的第8、9、10项的全部内容所积累的资金达61,365.4359万元,占《判决书》的涉案资金总额7、8、9、10项总和64,265.4359万元的95.49%。尊敬的9.13专案组、西安司法,你们还认为谢金钊没有直接经济责任吗?他犯罪情节真比常、周二人轻吗?我们再往下看,《判决书》是如何进行怪异判决的。
3.我国的司法至少从表面上都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来判决的。经济大案更应以数据为判据,应该用犯罪资金的数额差异来衡量犯罪的轻重。表1中第1、2、3、4、5、6各项,作民营公司的经济活动都是正常的经济往来。每项都有凭据可查,理应是合法的。既然在强权政治下,我们姑且认为表1第2、3、4、5、6都是有问题的。可我们再来看表1中的第12、13、14项涉案资金全部是据为己有,是明目张胆的贪污、侵吞。实实在在触犯了法律。常、周和谢、张分别为夫妻关系。我们把他们在《判决书》中的涉案资金和内容及所判刑期列入表2,可以清晰的看出9.13专案组和西安司法所作的宣判不公,贪污犯所犯的罪行竟然比所谓资金的资金运作不规范所犯的罪行要轻。若单独把常胜勤的14年与谢金钊的10年刑期进行比较更是1:0.714的关系。笔者认为谢金钊没有进行腐败活动,谢张二人何以在9.13专案组进驻之后还能从事继续集资、贪污、藏匿资金的活动,并成为事实?谢张夫妇贪污的金额占表1中总募集资金的4.74%;我们把山川林业的各项投资人的人数粗略估计为1.8万人,那么谢张二夫妇平均从每个投资人手中掠夺了1691.7元人民币。如此经济罪行累累的谢张二人已经严重触犯了经济法律的红线,贪污了3045万元的资金,却比常周二人自己企业的资金3254万使用有问题,所获得的刑期还轻20%以上?如此看来,对常、周夫妇的判决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9.13专案组、西安司法为什么如此滥用刑法?据消息人士透露,在三年多的羁押期间,谢、张夫妇在看守所的吃与住,都比常、周夫妇“优越”。谁人得了谢金钊的好处?西安司法的判决有问题不是明摆着吗?
各位看官,笔者是相信《判决书》中的数据,就发现如此多的问题。可分析到现在,我相信那份《判决书》后面还藏有什么其它不可告人的秘密。 难怪9.13专案组不敢把2007年9月13日前后的明细账目公布给山川林业的维权组织。
三、山川林业人怎么办?
网友-《秀美山川博客:三问董法官》中写到:与陈相贵比“常胜勤、周萍简直就是一对熊包软蛋。可细细想来,他们一定有不可告人的苦衷。一般说来,一个精神健全的人,一个有涵养有道德的人是会把个人信誉看的很重的。而周萍这样多种荣誉于一身的人,是不会为了缩短刑期,毁掉信誉,而主动承认罪犯这种出卖灵魂的事的。那么她为什么又偏偏干出了这种事了呢?这里唯一能够解释通的理由就是,在经营山川林业公司的过程中她将大量的金钱送给了高官和大权在握的人。而她收获的是荣誉,并且有了政策倾斜和政府靠山”。是的,有了此靠山获得了“国退民进”好政策,山川的资金蜂拥而至。这对如今后台不再硬的夫妻所办的企业,被现在后台硬的人“枪毙”了。这个后台硬的人看来是想廉价买下山川林业也未可知。问题是常胜勤,周萍的靠山去哪了,吃的好处不认账了吗?笔者认为不会的。只要常、周夫妇先顶下非法集资的重罪,彻底避免腐败分子以及乱相政策推手们面临可能的国家赔偿,就会视时机把他们夫妇二人捞出来。
因此,当权者靠变脸来欺诈百姓于水火,常周夫妇靠出卖良心,违背自己建企业的初衷,靠出卖广大山川林业的利益;谢张夫妇利用腐败手段来减轻罪行。山川林业人的资金回收难度恐怕相当之大,维权道路还很漫长,因盼望兑现合同而撒手西去的老人还会增加。怎么办?我们坚决要求对西安司法奇怪的判决进行司法调查,查出腐败真相。用网友在《秀美山川博客:三问董琳法官》 中的话说:你们的言行只能用两个词来概括:卑劣、龌龊。我们投资者的决心和态度是:反腐败、反司法不公,一万七千投资人在投身国家林业发展事业中没有任何错误,决不会承担任何由于你们清查所带来的任何损失。我们与山川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财产是我们的合法财产,不受任何人侵犯。我们要求立刻兑现合同。坚决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尊严。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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