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农民的集体行动逻辑
制度经济学家奥尔森(Olson)关于“集体行动的逻辑”之研究,对本研究报告中篇所指的美以两位政治学者的研究有着巨大的启示作用,因此,他们以模型化方式研究了“单个游说者”与“两个游说者”的行动逻辑。我们要说的是,在冗长也即考验参者耐性的法律博弈中,“隐形的集体行动逻辑”存在于农民中间。
农民集体行动逻辑具体表现在对法律博弈弱势的道义支持上。在河北省泊头市(县级)小皇庄村农民夫妇余连洲与赵素芬诉沧州市政府行政作为违法的案件,经沧州中级法院判决失败后,在对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之前,有二十名村民以捺手印的方式向提供两份支持余赵夫妇的证据。这在农民与政府的本质对立关系暨政府总是处于合法暴力强势的情况下,以提供证据为“隐形的集体行动逻辑”标志的选择,说明一方面农民群体对现行法制体系尚抱一线希望,另一方面也想对法律操作者表达自己并不畏惧强势国家权力的态度。
一、党权在农村的“集体失语”
在官方学者较为肤浅的表达里面,直接表为现实暴力即大规模的集体冲突,一般认为是“无利益关系”的泄愤行为。但是,这不能解释大规模农村暴力性群体事件的诱因之所在,以及事件发生的普遍性。在农民为维护土地权利而采取反制政府违法的暴力选择之外,更加理性的抗争还是呈现多发之状。比如今年4月20日,重庆江北区鱼嘴镇房村地农民在遭遇官方暴力之后,为了维护土地权利也为了表示不惧政府暴力,集体行动的农民扣住了政府部门的数十辆公务车,但没采取砸烧行为[1]。
激化官民矛盾的行政运转原因,在于我们在本研究报告中篇所引辛鸣著作所指现象。正是由于政府体系不愿意让依法行政约束自己,以保持在对民(社会的)权力优势,所以,才会出现在重大冲突面前的官员“失态”。评论人士指出:“在一些群体事件中,重压下的官员或当街下跪,手足无措的窘态尽显;或躲避群众,远离现场。而后者出现的概率更多。”[2]
在行政执法的作为中,执法不当会损害一大批与某个具体行为有关的人的利益。比如,小皇庄村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由党支部执行,过程中收了地(把农民承包土地收回)不给钱或给额不足,以及农民交了钱(要规划区内宅基)而得不到地皮,两种现象同时存在。在此情形下,上级党权“集体失语”,没人过问规划中大量资金去向不明问题。农民个体的无奈选择即动工建房受到土地执法部门的拦阻,农民家庭就采取“拿出”一个“豁命”的办法抗争——躺在执法车的轮子下,宁肯让其轧死。
如果党权未“集体失语”而是平衡村中利益,显然不会导致执法的伦理缺失。“党权—法权结构”的运行矛盾,在更微观的案例上表明了对农民群体的损害。从法理上讲,既然农村土地制度是集体所有制,那么,任何一个单项的土权益变动均与任何个体有关。它相当于一瓢水与一缸水的“分子关系”,一旦一瓢水加入一缸而再舀出一瓢,两者就存在完全一致的“分子性质”。
二、个体法律博弈的传播效果
由于实质关系密切利益相关,个体(一户)的法律博弈能够产生很强的传播作用。比如说,余赵诉沧州政府之前,在泊头(县)行政复议时胜议即泊头国土部门行政作为被议定为失当,余赵夫妇将胜议文书张贴于村委会公告板。此举不仅给本乡镇政府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也令国土部门十分不安,希望余赵“下不为例”。在继续的对沧州市政府的诉讼中,泊头国土部门甚至放下官府身段,试图帮助余赵夫妇疏通沧州中院的关系,来状告沧州市政府。当然,这里面有着推卸法律责任的聪明算计,即农民对沧州市政府的最终胜诉,从逻辑上维护了国土部门的利益——他们可以用内部追究失当责任的方式来向本地(县)政府解释最初错误作为的肇始原因。
由我代理、余赵夫妇出庭的行政上诉案,最终由河北高院终审判决我方胜诉[3]。判决撤销沧州市政府原行政复议决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作为,也撤销沧州中院原判我方败诉的初审判决。然而,可以预见的是:沧州市政府不会主动重新作为,而据一些未经证实的消息说“沧州市长调省里任闲职,与这个案子的败诉有关”。我们没有资源对“消息”进行核实,而且也无此必要。首先,判决的逻辑结果是余赵夫妇恢复了对标的地块的习惯使用权;其次,长达两年之多的法律博弈,还给余赵夫妇的是尊严即个体权利与权力,其人权效果远大于法律效应。
与未经证实的“消息”相对称,也有大量“未经证实”的信息(而绝不是“消息”)表明:不少人对此案例口耳相传,甚至要求复印省高院判书以做维权参考。正因为此种情况的存在,我们掌握的信息才对“消息”给出了“模糊的印证”。
三、超越胜诉:寻求“吊死”违法权力的机会
从历史比较角度来看,维权的利益表达在法律启蒙的基础上,使底层社会从伦理上具有了“吊死”违法权力分子的资格。这不是宣扬暴力或法外裁决,也没提供一个伦理“吊死”到现实的暴力的路径。要表达是:
第一,西方历史上出现过的农民吊死买卖天主教会“赎罪符”商人的事件[图1],这种商人拥有宗教权力的支持是毫无疑问的;与之同质,古希腊的希罗多德的史著曾记载被斯王国对贪赃官员剥皮处死的事件。后者被十五世纪末西方画家当作素材来重新创作[图2,并注4]。
第二,剥皮的历史传说在中国明初的反腐法律实施中,确实出现过不少真实判例。此处不再展开引述文献。与剥皮的道德性警诫相同,“诛一夫”的道德传统也是时下的底层资源。
第三,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民,除了具有“吊死”违法权力的道德资源外,更具有现实的权力表达自由,是上访、是诉讼或是“豁命”抗争(于车轮下)均为其个体权利与权力。在现实当中,正是看起来“不太理性”的抗争(如躺在执法车的车轮下)才能换来违法公权力的让步。上指的小皇庄案例中,一位农民经激烈抗争之后,终于在荒野般的所谓规划区内盖上了自己的房子[见图3]。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法律维权所产生的良好的社会效果,可视为正外部性即外部经济的一种表现。它可以抵抗公权力缺乏政治监督下所产生的外部不经济,直到中国全面民主化的到来。这就要求法律维权的个案更加深入,比方说,余赵夫妇行政上诉胜诉后,对沧州政府拒不执行判决及此前的侵害行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5]。
结语:索取国家赔偿——维权的战略步骤
在更具体的操作上,可以在行政诉讼提起之初,依法加入赔偿申请。还有,对于并不希望获取国家赔偿的集体行为类维权,如377名银行职工维权,也不一定加入国家赔偿要求,因为其经济标的本身就十分明确。此观点合理与否,有待进一步展开讨论。
提升法律启蒙的意义,在行政胜诉之后,再索取国家赔偿是为一种战略设计——在连环的法律维权操作中,追求“吊死”违法权力的政治效果。换言之,只有从法律层面“吊死”违法权力,才有中国宪政民主的更大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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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资料:
[1]参见《大纪元》2011年4月28日讯:“重庆流血事件,农民扣数十辆政府车,(要求)严惩凶手”。
[2]参见《南风窗》2009年第22期卷首评论:“『硬道理』之后有『硬任务』”,作者:赵义。
[3]源文献:(2010)冀行终字第56号。判决日期:2010年8月15日。
[4]两张历史图片均转引自《西方民主国家的腐败》即《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7年8月(第3期,第14卷)。
[5]目前可见文献:香港《争鸣》杂志2011年5月号,綦彦臣文章:“高院判决如废纸——底层社会维权手记(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