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南都记者王銮锋的调查报道《利川已无“冉二哥”》,心里一片茫然,说不尽的惶惑,尤其是那个长期叫我百思不解的问题:自古道“兔死狐悲,物伤其类”;为什么在当下,“同类”相残的事层出不穷,有愈演愈烈之势?

发生在湖北省恩施州的冉建新命案疑云,还有待该省高院等机关的联合调查组揭开谜底。现在可以肯定的是,冉建新遗书指控的利川市纪委书记李伟,与他的死脱不了干系;而冉建新被恩施州指定异地办案的巴东县反贪局局长曾正平已被停职接受调查,巴东县检察长郑雪松已辞职,检察院两名办案人员已被刑拘,显然调查组已初步认定冉是非正常死亡。

这里面有些奇怪的是,即便真如冉建新遗书指控的是利川市纪委书记李伟要报复他,那么恩施州指定与利川同级的巴东县检察院办案,不正是为了规避利川的官员插手吗?巴东县检察院的人并不是利川李伟的下属,有何“必要性\”执行李伟的旨意,又有什么”积极性“把冉建新往死里整?假如李伟要收买也不能把巴东检察院的办案人员都收买了吧?当然,地方官场人事关系复杂,我这只是就一般情理而言。

我们已看到不少案例,一些党政或公检法官员,先一天还是人上人,一旦失势被“双规”,理论上还有官复原职的可能,却“落架的凤凰不如鸡”,遭到与普通百姓无二的毫无尊严的对待,甚至严刑逼供。这是为什么呢?在皇权时代,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大概是因为,一方面古时有“官体”,另一方面官员大多是科举出身,入仕不容易,衙役们内心深处多少对他们是心有敬意的吧?而当今之世,谁服谁?平时在台上你八面威风,不得不对你陪笑脸;一旦塌台,不摔个鼻青脸肿,也有人要揍你个鼻青脸肿。这些天,网上曝南宁市一区检察院长高升,老部下们挂“滚蛋”条幅欢送。试想,这位前检察长要是被“双规”,会有好果子吃吗?

弥漫的不公平感和怨毒心理,会产生盲目仇官和暴戾心态,这是不争的事实,但也不至于导致草菅人命吧?

虽然鲁迅说翻开二十四史,字里行间写的都是“吃人”,是“相斫史”,但中国人自古以来也讲“人命关天”,通常情况下朝廷杀人,不是“就地正法”,要押解京城“三法司”会审,以待“秋决”的。至于“得饶人时且饶人”,“积阴德”,“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等等,更是民间的主流意识形态。

草菅人命古时情形且不论。而今草菅人命者,有的是丧失做人的基本底线,出于极端自私的利害计较,如药家鑫。有的则是观念问题。“文革”中打老师最凶的是初中的女生,她们“单纯”易受蛊惑,认为自己这样做是最革命的表现。如今在中东和非洲,据说也是“童子军”表现得最残忍。最近我在网易等三家微博上转发了贺卫方教授接受《经济观察报》记者采访时的一段话:“越是司法不独立的地方,越应该先废除死刑。因为司法不独立就意味着司法会受到各种力量的干预,整个过程没有办法做到非常审慎、认真和理性。这样一种情况下,可能错案的概率会远远高于已经实现独立的地方。”对这个观点评论不少,不赞成者除了思维不清、逻辑混乱的,大抵是没有接受“宁纵不枉”现代法律观的人,——为了“威慑”贪官,不惜更多的平民蒙冤丢命。

草菅人命的问题深究下去,我想主要有两条,一是丧失了同为人类的怜悯心和基本的同情心。我常想,街头城管一线的队员,其实也是底层人,比农民工不过多了一身等级最低的制服而已,他们当中有些人怎么会对游动小贩那么凶恶?撵走就行了,何必动辄打人夺物?还有,非法强拆中的那些打手,有点身分和身家的人也是不会干的,他们那么卖命地置人于死地,心里就不掂量一下吗?

更重要的是,草菅人命者,特别是背后的指使者没有得到足够的教训,起不到对同类的警示作用。以本文开头讲的刑讯逼供而言,公安部及别的司法部门,这些年下过多少明确的禁令,它的有禁不止足以说明与执法观念更新毫不相干,而只能是对知法犯法者惩诫不严所致,刑讯逼供没有成为一条“高压线”。冉建新案中,巴东县政法委书记吉德平,又在扯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坏了”。果真“坏了”,那就视同放弃“自证清白”的机会,予以定罪,这类推脱之辞无效,它还会反复出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