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们站在美国革命的舞台上,再回看一百多年前十七世纪的英国,我觉得真的很有意思

乘客在下船前签订《五月花号协议》,真正一张白纸上的契约。

在亚当·约翰逊和托马斯·杰弗逊平静地离开这个世界的时候,他们不知道,在德国,一个叫做卡尔·马克思、爱思考的八岁犹太裔男孩,宿命地将要替代洛克,不仅将独领世纪学术潮流,还要掀起新的红色革命浪潮。新的平等议题,也将使得美国和其他国家一样,左右为难、风雨飘摇。

假如我们站在美国革命的舞台上,再回看一百多年前十七世纪的英国,我觉得真的很有意思。

不光荣的“光荣革命”,带来英国缓慢而复杂的制度推进,经过漂洋渡海的过滤,在相对单纯得多的北美,变成了脉络清晰的快速进步。每一个目光敏锐的学者,都会看到这一点:西方,尤其是美国的制度根源,来自那个乱糟糟的古代英国。在社会演练的同时,一批英国思想家也在“理论先行”。其中最有名的就是约翰·洛克。

洛克在两场“英国革命”之间成长起来,1640年英国革命的时候,他才八岁。“光荣革命”之前,他已经长时期流亡在荷兰了。

我一直觉得,也许有些人是适合行动,有些人更适合自己在那里琢磨和研究。牛顿适合琢磨自己感兴趣的科学,一出门去介入他不熟悉的政治,就可能出错。可牛顿还是牛顿,也只有一个牛顿。洛克自己是个医生,迷恋哲学。因为一个偶然的机会,他成为英国最著名的政治家、老沙夫兹波利伯爵的私人医生。当时,外科手术还是一件搏命的冒险事情,洛克却说服重病的伯爵,为他手术,成功地救了他一命,从此成了伯爵一家最可信赖的密友,而且把伯爵的孙子沙夫兹波利伯爵三世,也教成了英国的著名哲学家。可是,要比较起来,老伯爵就是个行动派,而洛克虽然也卷入英国政治,可是和老伯爵、和他的那些政治反对派的朋友们相比,他还是一个偏重沉思默想的人。

美国《独立宣言》给托马斯·杰弗逊带来了巨大声誉,可是,平心而论,假如翻翻洛克的著作,《独立宣言》中的用语、美国的建国理论、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也就是我们习惯说的《权利法案》,等等,几乎都可以在洛克那里找到。洛克认为,在没有国家之前,在原始自然的状态下,人都是自由平等的、有“人的权利”,所以,有了国家、有了政府,应该对这种自由平等的人权起一个保护作用才是,而不是相反。他已经有了权力制衡的理论。

那么,洛克虽然被今天的历史学家佩服得五体投地,可为什么在当时没有如托马斯·杰弗逊等人在后来在美国革命中那样,被认为是国父式的人物呢?因为当时英国政教合一的制度实践局限了他的作用。洛克在英国还是“理论先行”,制度的推进是史无前例的,可是正因为史无前例,就有无数历史缺陷尚未被克服,所以,当学者们要向民众指出英国制度这一史无前例的特殊时,却又觉得很难讲得痛痛快快,因为他们无法解释当时那个远非完美的英国社会。人家一句就能扁了你:它既然在制度上先进,带来的社会光彩在哪里?不要说法国人雨果的《笑面人》,就是英国人狄更斯的笔下,雾伦敦,永远是底层的悲惨世界。

结果,学者们在夸奖英国制度的同时,有时回避它的“不光荣”之处,也常常不由对它的社会来一点简化和美化,距离事实就比较远。例如,非常欣赏英国的伏尔泰,在向他的法国同胞介绍英国的时候,也避开英国宗教迫害的历史现实,在《哲学书简》中反而夸奖说,正因为英国宗教派别多,所以能够和平相处,避免了一个宗教派别的专制主义和两个派别的相互残杀。就连戈登·伍德,对英国人所能享受的自由的描述,在我看来也多少有点过奖了。

可是,看了美国的建立,就会觉得,论英国制度演化的正面历史作用,确实怎么夸奖也不过分。英国混沌的进化历史,被美国建国者慢慢咀嚼、消化、清理出来。

所以,我总是觉得,当“五月花”号在北美靠岸,当清教徒、威廉·潘恩等人在北美建立一块块殖民地的时候,才是面对“一张白纸”。在美国独立之前,他们早已经一代代梳理英国遗产,在上面勾画了自己版本的制度草图。在1641年,也就是“1640年英国革命”刚刚开始,英国还在内战前夕,北美的马萨诸塞殖民地,已经安安静静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任意剥夺其生命、荣誉、财产;不得任意逮捕;未经法庭审理不得任意惩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非得到依法赔偿,公家不得任意征用;法律判决前不得人身限制;不得自证其罪,等等。

更何况,英国的思考,当它要付诸制度实践,总要穿越皇家和贵族,要穿越宗教政治相互交替交错的深厚积淀,遭遇现实冲击,常常待到两脚落地进入实践,已经大受折损。而北美殖民地是一张白纸,理论进入实践的障碍相对小得多。虽然移民也是各色人等,也各自带来原来的教派信仰和冲突,可是北美地大,惹不起还躲不起吗?在最初还没有完全想明白的时候,他们有条件相互避开,而不是在冲突中加深怨恨。最出名的就是罗杰·威廉斯,干脆在1635年跑到罗德岛,开辟一块新领域,实现自己的一套宗教理想,最后在美国建国的时候,小小罗德岛也成了一个州。1641年马萨诸塞法律中还有“不得强迫任何人宣誓”,这其实主要是指宗教誓言,也就是不得强迫信仰的意思。这在北美实行要比英国顺利很多,在英国经历多次反复,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仍然在纠缠不休。

所以,托马斯·杰弗逊已经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之上。面临独立的时候,美国早已经不是一张白纸了。独立对于他们,只是把草图进一步完善成为蓝图的一个天赐良机。他们已经有了北美移民一百多年的深思熟虑。而北美思考的根源,直接来自英国。

可是,美国建国者的功绩仍然不可忽略。在阅读他们的时候,你会发现,他们没有什么类似“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推动历史的动力”这样的革命豪言壮语。在《独立宣言》中,我们读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可能直到今天,读来仍然无法无动于衷,可是,它不是一个政治宣传鼓动,更是哲学和政治学的思考,它只是为了进一步阐述下面的概念:“为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治者的同意。”而这个意思,洛克也已经说过了。看上去,这些思考似乎只是在重复梳理洛克的思想,但是,和洛克不同的,不仅是美国建国者的表述更为清晰和成熟,而且他们既是思想者也是行动者。他们制定宪法、构架了一个新国家,参与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分支的运作,使得这个国家没有在最初实践中就因为政治家的自高自大或者私欲熏心就垮掉。给了后代政治家完善制度的空间。

在阅读他们的时候还会发现,他们一边在追求平等目标,推动《权利法案》,为民众建立制度,让他们能够切实得到“追求幸福的权利”;另一边,却在讨论和表达着对人性深刻的不信任。他们对政治家,或者说引领变革的“杰出人物”,对底层民众,都怀有警惕,认为这两端都有潜在的危险性。

他们看到人性永远是一个分币,分币总是有它的两面。美国革命的“革命领袖”以一种非常清醒的态度看待自己。本杰明·富兰克林就指出,“爱权力”和“爱金钱”,其实就是一回事。“爱权力”,并不一定从一开始、一眼看上去就是暴君般的恶形恶状,很可能是相反。在一个不公平的社会里,有一些杰出人物,他们有理由欣赏自己呼风唤雨的领导能力、正义化身的感觉,甚至不怕牺牲改天换地的斗志。大众似乎也有充分理由拥戴和追随他们。还有,就是“爱荣誉”,本杰明·富兰克林说,看上去政治“雄心和贪欲是对立的、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但是实际上,它们完全可能是一回事,人对荣誉的激情一样会失控,“会千方百计不顾一切地去取得荣誉”。可想而知,这种被自己感动和激赏、被民众追捧和景仰的激情,在胜利和权力一并得到之后,假如没有一个制约它的制度,会弄出什么光景来。

同时,他们也并不看好民众。不仅因为那是十八世纪,他们还是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国家,他们有理由谨慎;更因为他们研究这个“课题”,不是要写出一篇论文来,而是面对一个新国家的现实生活。假如他们把社会现状和前景理想化,新生的美国马上就会遇到麻烦。所以,英国的负面教训,例如民众曾经广泛支持和参与宗教迫害,是他们更为重视的负面遗产。他们知道民众是更为不确定的因素。他们不能如学者一样,去简化、美化、回避负面的事实和可能性。华盛顿和汉密尔顿曾经都用过“群氓”一词来称呼民众,约翰·亚当斯毫不忌讳世界上是有“愚民”这回事,就连被公认是推动民主制度热情最高涨的托马斯·杰弗逊都说过,那些最底层的人,并不能当作“衡量国民性”的一个参照。

我一直觉得,这是很有意思的事情,就是看那个时代的学人风气,和今天有着多么大的不同。今天历史学家会说,那是“启蒙时代”什么的,在我看来,那是个想什么就可以说什么的时代,那是一个专注自己思考和坦诚交流的时代,效率极高。他们不准备打棍子扣帽子乱拍板砖,同时,也不相互吹捧抬轿子戴高帽子。这并非因为他们计算过:前者扼杀思想,后者是思维车轱辘转,重复低效。这种状态之所以没有在他们中间发生,只因他们太专注于思维乐趣、思维的收获本身,专注于他们要解决的问题。那是从古希腊古罗马就开始的传统,逻辑令他们着迷,智慧可能刺探的深度令他们着迷。他们不需要豪言壮语,他们不怕说出真实真相。

他们不需要夸张地“张扬”自己的道德形象,恰是源于他们对自己的道德自信。他们不需要用“表现道德”吸引掌声,不需要以此来证明:自己是“有道德的公共知识分子”。自己是不是“有道德”,诚实面对就可以。所以他们一边对底层民众似乎颇为“不敬”,却一边在为民众做踏踏实实的事情,建立民主制度。

这是非常有意思的事情,西方传统中,政治学是一门有关“人的社会管理和运行”的学问,所以,首先看到、研究的,是人。约翰·洛克就是现代心理学的奠基人之一。他们不认为,面前一个个复杂的人,在他们聚合在一起,变成“人民”,就会变成一个完美的神话。相反,人聚集在一起,可能由于相互壮胆,出现更复杂更危险的情况。

英国传统和约翰·洛克对美国革命的保守性的另外一个影响,就是对私人财产权的重视。在1604年,英国国会的平民院就向国王宣布:“我们的特权和自由是我们的权利和遗产,正如我们的土地和财产……不可剥夺。”而在此八十年之后,洛克对私人财产的思考,已经不能单纯解释为一个有产阶层对自己的保护。作为政治学家和哲学家,他已经注意到平等议题、注意到财产的分配不公,可是他认为,保护私人财产,是文明延续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前提,因此推出结论:“人们的财产权,非经许可不得剥夺。”他认为政府的首要职责,就是保护私人财产。他对革命的解释,非常的“不革命”:他不但不同意在革命中没收充公私人财产,反而认为,假如政府侵犯私人财产、违背了保护私人财产的承诺,就可以革命、可以推翻政府了。

承袭这样的英国传统,美国宪法在一开始的十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的第四条,就写入了有关保护私人财产的权利,而且严格执行,就一点也不奇怪了。

这在理解上其实有一个误区,在一些革命宣传中,提到财产,总是把它和富人、富人利益联系在一起,而以洛克所代表的英国思考中,保护私人财产其实是一个更抽象的法律概念,它针对每一个人、每一个人的财产。你有一栋豪宅固然是财产,我只有一个茅棚也是财产,假如你的豪宅可以随意剥夺,从理论上来说,我的茅棚就也可能是保不住的。

虽然没有激进的革命手段,但是,正如戈登·伍德说的,从结果去看,你也不能说美国革命就没有“激进”目标。所谓美国人,原来是英国国王之下的臣民,现在变成了公民;一个王国的殖民地,现在变成了一个共和国,拥有一个当时世界上最现代的国家和一部最现代的宪法。它是今日美国的雏形,今天的美国和那个时候的美国,就政治体制来说,没有质的区别。如此之大的变革,你说还不算“激进”,那还要怎么“激进”法?

你也许可以说,美国非常幸运,它还“可以”从容思考。这样的理论能够相当顺利地被革命中的美国民众接受,不但和它的英国传统有关,也和它当时的社会矛盾并不尖锐有关,它不是被社会冲突逼得走投无路而必须仓促革命。

可不管怎么说,由一群绅士,在一个大国,从理论上构架、引领的社会转型,事实上走通了一次。这样兴许是一个非常特别幸运条件下的成功,民间尚存回旋空间,上层虽然激烈争执,却在一个合理框架之内。但是,这次成功,给这个国家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象,尤其对比其后的法国革命,他们认为自己可以有自己方式的“通向平等之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美国也出现一大批法国革命粉丝,热切声援。待尘埃落定,上上下下都在反思。其中的极端者甚至宣称,他们哪怕不要美国这个国家,也不要这块土地经历法国这样的革命。美国建国之父中,当年对法国革命持不同倾向的两个代表,约翰·亚当斯和托马斯·杰弗逊,在晚年有长期的著名通信。当约翰·亚当斯重提当年分歧、试图引发新一轮讨论的时候,年轻时曾一度看好法国革命的老年杰弗逊,回避了旧日话题。也许,几十年过去,他认为一切已经很清楚,没有必要再继续讨论、旧事重提。

他们两人,在1826年7月4日的美国独立日,就是美国革命五十周年纪念日的那一天,一起离世,似乎给旧日分歧画上一个永久句号,也给了美国革命一个圆满肯定的结局。他们一起为美国一些地方的奴隶制尚未最后解决而忧心,可是,他们没有想到,已经在欧洲涌动的工业革命浪潮,很快将拍打冲击美国的东海岸,给美国带来新的更大危机。而在他们平静地离开这个世界的时候,他们不知道,在德国,一个叫做卡尔·马克思、爱思考的八岁犹太裔男孩,宿命地将要替代洛克,不仅将独领世纪学术潮流,还要掀起新的红色革命浪潮。新的平等议题,也将使得美国和其他国家一样,左右为难、风雨飘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