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努力推行一种“大学生村官”制,就是应届或往届大专以上的毕业生被地方政府及党委系统的组织部门选拔任命到农村(含社区),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助理或其他村“两委”职务。目前来看,对这种大学生村官制,舆论上是一致唱好,并且在权力刻意引导下,有日益将之普及、提升成为大学生就业与政府官吏选拔的主要途径的趋势。因此,可以预期“大学生村官制”不日将会顶戴起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国策的又一桂冠。

伴随着这种“村官制”的推行,近年来大学生毕业前夕各地选拔大学生村官也就格外火热。如今年,据《湖南日报》6月11日讯:全省2011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笔试在湖南农业大学开考。11122人争夺3868个名额,录取比例约为3:1。 报道补充指出,全省共有19422人报名,经资格审查后11122人符合条件。其中中共党员6665 人,女性6623人。由于今年湖南首次实行部分人员免笔试政策,吸引了不少高学历的考生报名参加。报考者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有7899人(含研究生 1233人,博士生7人),共有2101人符合条件可免除笔试,直接进入面试环节。另据北京消息:今年北京地区大学生村官网上报名5月5日结束,截至当晚20时许,报考人数达11388人,平均考录比3.6∶1,成为近年来竞争难度最低的一次。但从各区县来看冷热不均,竞争难度从13.4∶1到2.3∶1相差悬殊,海淀区的村官岗位最热门。由此可见,大学生村官选拔已然成为继考研、考公务员之后的一大热点。

面对这种制度性安排而形成的又一条社会人才竞争通道,对中国社会未来发展究竟意味着什么?在媒体造势极尽溢美之辞下,冷静审视这种大学生村官制设计的初衷、演化的过程与必将导致的结果,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从官方公开表白推出大学生村官制的初衷的各方材料显示,大学村官制意在推进农村现代化、使知识技术下乡,同时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题。但这些已经被冠之英明的决策,从目前来看至少忽视了村民自治这一基本社会发展常识,由此必将造成对村民自治的蚕食。

“村民自治”从时下官方解说来看,始见于1982年修订颁布的中国《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但是在目前中国社会行政村不属于一级政府,因而被划定为一种村落小范围的自治组织,自治内容仅限于自我管理。各村委会直选产生,一般3~7人,主要任务:制定和监督执行村规民约。同时村委还被赋予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政策,组织村办经济,维护本地治安,发展公共福利,人民协解,乡村文化事业等职责。

从上面有关“村民自治”定义来看,目前官方以82《宪法》为村民自治之规制,只能说这是中共建政以来所设定的村民自治。事实上中国村民自治由来已久,源远流长,中国历史上的乡绅治理制就是一种村民自治的形式。应该说,中国历史上农村最根本的治理形式是村民自治,只是历史上的村民自治并非像今日官方82《宪法》的定义以及后来延伸的“四个民主”罢了,而其内核应该比今天官方锁定的村民自治更丰富,形式更多样、更灵活!

对于中国历史上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国内至今已经有不少著述,如于政风先生的《从南海苏村的文化遗存看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一文指出:通过苏村看到乡村“治理结构是以宗族为中心、以教育为基础、以环境为熏陶的一种文化型自治结构”, “宗祠是议事的场所。族中大事,如修桥铺路、兴学建校、抚老养孤等等,族长都要召集族人商议,重大事项,往往在祠堂内,当着列祖列宗的面讨论、议决、宣布, 以示庄严和庄重。这样,凡在宗祠内决定和宣布的事项,就被赋予了最高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在这里,宗祠又变成了乡村民主的场所。宗祠议事并不必然地代表着族长专制:如果族长有民主精神,他会听取和尊重众人的意见;如果他是专制的人格,也必须遵守而不能抛开这个‘乡村民主’的程序。 既然是当着祖宗的面议事,族长最后做出的决定必须符合祖宗的遗训,而‘祖宗’都是最公正、最无私的,这就保证了宗祠议事的决定一般应符合乡村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的朴素的公正和正义观念。由此可见,公开性与民主性、公正性有必然的联系。宗祠民主是中国乡村民主的原始形式,原始形式是自然形成的,因而具有最强的生命力。”再如杨海坤、曹寻真在《中国乡村自治的历史根源、现实问题与前景展望》中阐述“在中国历史上乡村社会里存在着的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士绅阶层和宗族势力,以及以宗族为基础、以士绅为纽带而形成的保甲制度,是维系中国乡村自治三大基石。”

中国历史上和平年代由于交通、通讯与官制的限制,乡村治理通常是靠村民自治,若在战乱年代,乡村更是完全在自组织、自管理、自发展中得到延续。可以说中国历史上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方式,为丰富而深远的村民自治提供了充分发育成长的条件。所以,中国乡村自治是历史以来最根本、最稳固而最持久的乡村治理方式。这种治理方式符合村民长远而根本的利益,体现了村民自我主宰、自我发展、自我协调的精神,内涵了对自然之道与人文伦理的依从,具有朴素的正义性。

中国乡村自治的历史沿革,是有着不可超越的自然与历史条件的。在今天中国农村经济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超越历史上的小农经济模式下,农村生活依然主要延续着历史上的乡村生活方式时,中国农村治理也应该以自治为核心。然而大学生村官制却在实质上与这种历史的自治制相抵触。

其一,大学生不是当地村民,更不是当地族群成员,他们事实上就是与自治相对的公权力派驻乡村的人员。这些“大学生村官”既由不得村民选择,更不是他们选举。这种人员的到来,本身就是外力作用的结果,完全与自治原则相悖。

其二,大学生村官在村中所执行的必然以政府权力意志为主而不是村民意志。这个问题由于大学生村官的来源与出路,决定了这些村官首先将会执行权力意志。这就决定了大学生村官不会是村民长远与根本权利的维护者。大学生村官来自权力与归宿于权力安排的事实,决定了当村民利益与权力利益出现冲突时,这些大学生村官必然地选择维护权力利益。这与持续而恒久的乡村自治发展相矛盾,客观上伤害了村民自治原则。

其三,大学生村官普遍不会长久扎根于某乡村,因此“离开”是他们去时就明确的目标,这样的村官不可能为乡村长久利益而谋。虽然这些派来的村官可能在几年中会带来一些政府配套的资金或外面的技术,但这些并非是大学生村官的“专利”,因为技术可以有多种途径输入乡村,而政府资金原本就应该落实到乡村,即有无大学生村官都应该一样投入,并且从历史来看,村民自治下会使投资更好地落到实处。

其四,大学生村官作为时下公务员选拔优待之重要对象,这样使大学生村官制本身偏离了立足推进农村现代的宗旨,而成为大学生晋身权力机构的驿站。大学生村官制的掀起,本身是权力的制度性安排,村官完全是权力运作上的一个细节,最后权力将村官的出路又安排离开乡村。权力指派村官与再调离村官都不是村民自治的内涵。大学生因为这种出路的设计,服务于权力以使自己得到权力的赏赐,就会成为大学生村官的本能冲动。而这种村官制选拔任用人的方式,事实上除了以艰苦环境培养感恩与效忠权力的奴才外,还会为大量权力操控者让自己亲戚故旧拐开正规公务员考试而得到冠冕堂皇提拔辟出捷径。这一切都会直接残害乡村自治精神,使乡村自治成为权力左右甚至利用的对象。

对于大学生村官出路,近日新华网的报道《中共打通优秀“村官”晋升通道 完善干部基层“培养链”》就是明确的信号。另外广西新闻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就大学生村官出路给出一个答案。09年,广西从优秀村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中招考300名乡镇机关公务员,其中,由组织人事部门选聘到村级 组织任职三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录用率要达到70%,包括公开选拔100名优秀村党组织书记到乡镇领导班子任职。组织部制定的两个文件已在正在召开的自治区组织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由此可见,大学生村官被权力选拔任用早已成为常规。

最后,由于大学生村官来路与归宿问题,考察大学村官能力水平将以对权力驯服与执行力度为准,这样权力意志主导了村官应该承担的自治原则,形成某大学生对乡村自治剥夺得越干净、越猛烈,则越能彰显某大学生村官对权力的忠诚,也越能突显某大学生执行权力意志的能力。如此一来,残害村民自治将成为大学生村官的忠诚与能力的见证。因此可以预见,随着大学生村官普遍而持久的推行,中国乡村自治必将荡然无存!

如果说大学生村官可能蚕食村民自治的结果是设计者缺乏应有的预见,那显然是一种善良的低估,其实不受约制的权力的扩张性本能决定了任何自治都难逃最后被蚕食的命运。所以,大学生村官制达到如上结局,这原本是题中应有之意,只是无人点破而已。

既然大学生村官制包藏对村民自治如此残害之可能,那么农村是否就永远任其自然演进而远离于现代文明进程呢?从中外乡村发展历史可以看到,一则乡村治理需要事关切身利害村民之长久与根本的自治落实,另一方面需要外来文化技术与资金的助推。这种助推在极权社会权力选择了将触角深入侵占自治,以权治代替自治,依外力强推乡村现代化,而在民主国家,从历史来看自治的保护与完善是最终长远确立乡村平稳实现现代化的根基,如果离开乡村自治,所谓乡村的现代化必然带来乡村权利受侵、资源被掠、人文纽带破裂、社会矛盾激化,以致病象万千。

那么乡村究竟如何既可保持自治之根,又能跟随现代脚步?除了政府应该承担投资改善各种硬件环境,如修路、通讯、信息等建设外,协助村民迈向现代的群体应该是庞大而持续的公民社会组织的义工队伍。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乡村各种社会建设、文化建设、人文关怀等等,都是由社会广泛存在的公民社会组织自发承担,成熟的公民社会组织会为乡村提供起持久而深远的变革持续的人才力量,会通过大量的义工队伍辅助乡村自治机制完成各种社会发展。公民社会组织的义工队伍会避免权力主导下的大学生村官存在的短期、依从权力进而蚕食自治等缺陷,而完全立足于协助村民自治原则上,成为乡村现代化进程的助推力。公民社会组织中的义工队伍排除了权力主导下的村官功利性与依附权力性,能使村民自治得到完整保全。

201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