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全国人大在其网站上全文公布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期为一个月。修正案中有关逮捕与监视居住的条款引发了公众的批评和警惕。在很多人看来,该草案一旦获得通过,则意味着中国法制的倒退、警察权的扩大以及人权状况的进一步恶化。
随着时代的发展,修改法律是常有之事,但是,这一次的动作却特别大。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有99条,将把原有的《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面大,涉及条文多,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
该草案一经发布,有些条款的修改便在互联网上引起了极大争议,首当其中的便是第三十六条。该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另外,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逮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专制国家,大凡专制国家,警察权就会特别大,按说,如果统治集团真的希望不断提高法治水平的话,应该想方设法地约束警察权,而不是从法律上去扩大警察权。在当前,针对政治异议人士以及维权人士的秘密羁押在各地已经是时有发生,如果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能在以后获得通过,那么,“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很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公安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将泛滥成灾。
当然,公众虽然对该草案的争议颇大,但是,在有些方面,该草案还是赢得了学界和公众的肯定,比如说关于对刑讯逼供获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建立证人保护制度、细化逮捕条件、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等规定。争议最大的除了秘密关押和监视居住的条款外,还有秘密监听和增加传唤时间等。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有隐私权,但是,在中国,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却滥用监听权,以前监听对象只是那些涉嫌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如今,异议人士、民主人士、维权人士都成为了警察监听的对象,违法的监听其实就是窃听。比如在深圳,几乎所有的异议人士电话都被警察窃听,深圳民主人士张津郡曾经在两年前和一位香港记者约好见面,他因为知道自己的手机被警察窃听,于是拿了自己尚在读书的孩子的手机和那位记者联系,结果,正在两人将要走近握手的时候,却被警察阻拦带走。
在特殊情况下,监听电话一般是地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才有权批准监听。但是,《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却将监听批准权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如果有关条款得以通过,那么,警察窃听公民的电话将基本不受限制,任何一个级别的公安机关都可以随意窃听公民电话,这等于是将窃听合法化。不管你是真正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还是被警方和官员视为眼中钉的各类敏感人士,在这种情况下将毫无隐私可言。
监视居住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惩罚措施,在一般案件上,监视居住应该都是名副其实的监视居住,但是,在一些政治案件上,“监视居住”却不伦不类,其场所并不在被监视居住者的家中。如刘晓波、艾未未、野渡,他们都曾被警方以监视居住为名秘密关押。刘晓波在被判11年重刑时,判决书显示他被“监视居住”的时间并不能折抵刑期。显然,不在家中的“监视居住”实质上是非法羁押。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称:“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看完这一条,笔者感到,这似乎就是为刘晓波、艾未未这类政治犯量身打造的一条法律,不难想象,如果这一条能在以后通过的话,警方秘密限制政治异议人士的自由将理直气壮,因为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从网上中国网民对该草案的反应来看,对其持批评和反感态度的占据了绝大多数,而赞誉的声音则主要来自于那些御用专家。所以,对一部分条款的争议其实是官方与民间的争议,在民间,其实态度和立场非常一致。该草案中有关逮捕和监视居住的条款之所以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是因为这些年公民遭到警方非法羁押的案例层出不穷,即使不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的人,同样可能会被警方以这类涉嫌罪名或“无法通知家属”、“不便通知家属”为有秘密羁押。
在司法实践当中,的确存在无法及时通知到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情况,但是这种情况少之又少,在交通发达,通讯发达的今天,及时通知家属在绝大多数时候都不会有问题。如果万一有问题,警方也应该在接触到家属的时候说明情况,表示歉意,相信家属也能理解。从草案的有关条款看,为警察秘密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口子开得太大,如果有关条款得以通过,不仅是违法犯罪分子,没有违法的人只要得罪了官方就同样没有安全感。假如在被秘密关押期间被警察酷刑逼供致死,就等于是人间蒸发。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虽然不乏值得肯定之处,但最为关键的条款却和国际人权准则格格不入。总体而言,该草案是在为官方服务,凸显了官方法治意识的倒退,如果真的获得通过,那么就标着中国法治水平的大倒退,随之而来的必然是警察权的进一步膨胀和人权状况的进一步恶化。
在看到《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后,异议阵营的反应十分强烈,著名宪政学者张祖桦认为:“刑诉法修订本应限制日益扩大的警察权,但公布的草案却大大地强化了警察权,明显是要把中国建成一个警察国家和特务国家,如获通过必会造成人权灾难!”北京万圣书园经理刘苏里认为:“刑诉法修改案极其反动的第三十、三十六和三十九条。若通过,中国无疑倒退到黑暗的中世纪,任何人都可以因相同(似)的理由被拘捕而‘失踪’和‘下落不明’。相关条款必须无条件废除,否则国将不宁”。维权律师张鉴康则认为:“不给任何法律文书、拒不通知亲属的秘密拘押实质上就是强迫失踪,秘密窃听与秘密拘押是刺向人权的两把利刃。”在互联网上,对此的批评言论可谓恒河沙数,让人眼花缭乱。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暴露了中共当局的统治危机感,在第四波民主化浪潮的冲击下,当局的治国思维依然没有根本转变,而是继续推行不合时宜的铁腕政策,企图以强压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自己的专制统治。《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能够向社会公布,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一种进步,但是,在阻力如此之大的情况下,那些倒退的条款被通过的可能性依然很大,因为表决权并不被真正代表民意的人所掌握。在这一个月之内,相信反对意见会源源不断地抵达全国人大这一橡皮图章机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命运如何,我们只能拭目以待,并做好迎接黑暗新时代的准备。
2011年9月1日
随着时代的发展,修改法律是常有之事,但是,这一次的动作却特别大。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有99条,将把原有的《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面大,涉及条文多,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
该草案一经发布,有些条款的修改便在互联网上引起了极大争议,首当其中的便是第三十六条。该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另外,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逮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专制国家,大凡专制国家,警察权就会特别大,按说,如果统治集团真的希望不断提高法治水平的话,应该想方设法地约束警察权,而不是从法律上去扩大警察权。在当前,针对政治异议人士以及维权人士的秘密羁押在各地已经是时有发生,如果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能在以后获得通过,那么,“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很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公安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将泛滥成灾。
当然,公众虽然对该草案的争议颇大,但是,在有些方面,该草案还是赢得了学界和公众的肯定,比如说关于对刑讯逼供获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建立证人保护制度、细化逮捕条件、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等规定。争议最大的除了秘密关押和监视居住的条款外,还有秘密监听和增加传唤时间等。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有隐私权,但是,在中国,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却滥用监听权,以前监听对象只是那些涉嫌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如今,异议人士、民主人士、维权人士都成为了警察监听的对象,违法的监听其实就是窃听。比如在深圳,几乎所有的异议人士电话都被警察窃听,深圳民主人士张津郡曾经在两年前和一位香港记者约好见面,他因为知道自己的手机被警察窃听,于是拿了自己尚在读书的孩子的手机和那位记者联系,结果,正在两人将要走近握手的时候,却被警察阻拦带走。
在特殊情况下,监听电话一般是地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才有权批准监听。但是,《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却将监听批准权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如果有关条款得以通过,那么,警察窃听公民的电话将基本不受限制,任何一个级别的公安机关都可以随意窃听公民电话,这等于是将窃听合法化。不管你是真正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还是被警方和官员视为眼中钉的各类敏感人士,在这种情况下将毫无隐私可言。
监视居住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惩罚措施,在一般案件上,监视居住应该都是名副其实的监视居住,但是,在一些政治案件上,“监视居住”却不伦不类,其场所并不在被监视居住者的家中。如刘晓波、艾未未、野渡,他们都曾被警方以监视居住为名秘密关押。刘晓波在被判11年重刑时,判决书显示他被“监视居住”的时间并不能折抵刑期。显然,不在家中的“监视居住”实质上是非法羁押。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称:“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看完这一条,笔者感到,这似乎就是为刘晓波、艾未未这类政治犯量身打造的一条法律,不难想象,如果这一条能在以后通过的话,警方秘密限制政治异议人士的自由将理直气壮,因为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从网上中国网民对该草案的反应来看,对其持批评和反感态度的占据了绝大多数,而赞誉的声音则主要来自于那些御用专家。所以,对一部分条款的争议其实是官方与民间的争议,在民间,其实态度和立场非常一致。该草案中有关逮捕和监视居住的条款之所以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是因为这些年公民遭到警方非法羁押的案例层出不穷,即使不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的人,同样可能会被警方以这类涉嫌罪名或“无法通知家属”、“不便通知家属”为有秘密羁押。
在司法实践当中,的确存在无法及时通知到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情况,但是这种情况少之又少,在交通发达,通讯发达的今天,及时通知家属在绝大多数时候都不会有问题。如果万一有问题,警方也应该在接触到家属的时候说明情况,表示歉意,相信家属也能理解。从草案的有关条款看,为警察秘密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口子开得太大,如果有关条款得以通过,不仅是违法犯罪分子,没有违法的人只要得罪了官方就同样没有安全感。假如在被秘密关押期间被警察酷刑逼供致死,就等于是人间蒸发。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虽然不乏值得肯定之处,但最为关键的条款却和国际人权准则格格不入。总体而言,该草案是在为官方服务,凸显了官方法治意识的倒退,如果真的获得通过,那么就标着中国法治水平的大倒退,随之而来的必然是警察权的进一步膨胀和人权状况的进一步恶化。
在看到《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后,异议阵营的反应十分强烈,著名宪政学者张祖桦认为:“刑诉法修订本应限制日益扩大的警察权,但公布的草案却大大地强化了警察权,明显是要把中国建成一个警察国家和特务国家,如获通过必会造成人权灾难!”北京万圣书园经理刘苏里认为:“刑诉法修改案极其反动的第三十、三十六和三十九条。若通过,中国无疑倒退到黑暗的中世纪,任何人都可以因相同(似)的理由被拘捕而‘失踪’和‘下落不明’。相关条款必须无条件废除,否则国将不宁”。维权律师张鉴康则认为:“不给任何法律文书、拒不通知亲属的秘密拘押实质上就是强迫失踪,秘密窃听与秘密拘押是刺向人权的两把利刃。”在互联网上,对此的批评言论可谓恒河沙数,让人眼花缭乱。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暴露了中共当局的统治危机感,在第四波民主化浪潮的冲击下,当局的治国思维依然没有根本转变,而是继续推行不合时宜的铁腕政策,企图以强压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自己的专制统治。《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能够向社会公布,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一种进步,但是,在阻力如此之大的情况下,那些倒退的条款被通过的可能性依然很大,因为表决权并不被真正代表民意的人所掌握。在这一个月之内,相信反对意见会源源不断地抵达全国人大这一橡皮图章机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命运如何,我们只能拭目以待,并做好迎接黑暗新时代的准备。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