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亲人就突然失踪了,一个恐怖的年代即将来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数条关于“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几种情形,可在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这是在向人们传递一个信息:中国即将成为一个警察国家和特务国家。无怪乎,虽然尚属“草案”,社会舆论却沸沸扬扬,民众的恐惧心理空前高涨。
尽管中国现在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秘密拘捕”这个法律词,只出现在公安部门编写的教材中。但现实中秘密拘捕却屡见不鲜。北京警方秘密拘捕刘晓波、艾未未;北京警方秘密拘捕“民主与自由网”的作者宋志斌以及北京师范大学22岁的女学生刘荻;2010年湖北省勋西县城关镇信访之家的“首席调解员”刘贵琴,因向被调解人公布一份省信访局的文件,被以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秘密逮捕;2011年2月,广西桂林市阳朔县公安局已涉嫌故意杀人和敲诈勒索罪秘密拘捕了旅游车司机阳筱忠,并秘密关押审讯长达93天……
如果说所谓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从法学理论上说还能够界定,那么“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又是怎样一个概念和标准?从已发生的秘密拘捕事件来看,几乎都是没有秘密拘捕理由的,有理由也根本不存在的。其实秘密拘捕是刑讯逼供的另一种模式,只要嫌疑人不认罪,警方就完全可以把嫌疑人关押到认罪为止,反正无人知晓,律师也无权介入。而秘密拘捕一旦有了法律依据就更成为权贵合法打击报复、欺压百姓的手段,会纵容警察关押无辜公民,给社会带来深重的灾难。比如,被警察秘密拘捕的公民有可能在警方手里莫名其妙地失踪甚至被杀害,而警方隐瞒真相,家属也无法知道,所以一旦亲人失踪,家属只能徒唤奈何。秘密拘捕实则是国家绑架行为,性质恶于黑社会,黑社会绑架的目的无非为钱、为人、为报复,是个案,涉及面有限;秘密拘捕目的无限,涉及社会各个层次,只要想用,时空不限。如果秘密拘捕制度在我国确立,必然带来一系列问题,随着这种制度的日益扩展,过不了多久,公安应叫盖世太保了。
秘密拘捕是往往始于刑事侦查阶段。在法治和民主国家里,侦查工作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地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有效进行。虽然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开始的,但实质性活动却从侦查阶段才开始的,所以侦查活动也是以后各个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从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侦查是为起诉和审判做准备。因此侦查手段是否合法对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无论英美法系还是欧洲大陆法系,都强调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法制原则,旨在将刑事诉讼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以防国家专门机关滥用职权,恣意妄为,保证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公开性,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侦查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侦查机关所适用的各种专门手段和采取的强制措施,稍有不慎,就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诉讼权利。因此,在侦查工作中,严禁侦查机关采用秘密拘捕、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否则,这样的证据也只能是“毒树之果”。
侦查期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实施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人权,对其进行严格制约尤为重要,实质上,强制措施的采用是为最终将犯罪嫌疑人交付法院审判做好各种准备,因此,侦查权的运行中的强制措施的运用应适应司法的要求。目前,中国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侦查手段的滥用;二是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缺乏制裁。而现行立法体制对侦查机关缺乏有效的规制。在如此的法律体制下,侦查机关的侵权行为数不胜数,在目前,公民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其合法权利的侵害,难以寻求司法途径救济,更不用说通过行政诉讼来进行。所以,基于现实情况,不但秘密拘捕不能实施,而且应立法更加严厉规制侦查机关的行为,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
法学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法律人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所必须遵循的特定法律共同体所公认的规则和原则。大体归纳为:文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几种。现在,我们再回顾一下中国近来的历史事件,对“六四”的镇压、对法轮功的打击、对维权人士的关押、对上访民众的非法控制以及不久前对茉莉花革命者的摧残;加之臭名昭著的劳教制度已成为打击政治异见人士、维权人士和上访百姓的手段,该制度不仅为国际社会所鄙视,而且日益为中国民众所仇视;再联系到维稳经费超过军费的事实。不难发现,中国政府极为尴尬:既不愿放弃腐朽、残暴的统治,又要极力遮掩狰狞面孔和卑鄙的手段,于是乎,就要变换手法来整治异己人士。据此,我们不难发现秘密拘捕草案出台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法典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
不给任何法律文书的秘密拘捕是刺向自由的利刃。在当今民主和自由的世界大潮流下,秘密拘捕没有存在的基础,是刑法的大倒退,是绝对错误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依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退一万步说,即使是秘密拘捕,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并经正当的法律程序才能行使。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让人们看到了可以“秘密拘捕”的根据,但却没有让我们看到相应的程序和救济措施。“无程序正当、无救济则无正义”这是法律工作者最基本的常识。此修正案的制定者并不是不知道,而是故意在制造一个陷害公民的法律陷阱。
“无法通知”在信息时代是站不住脚的,至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更是个无底洞,由于没有时间上限,完全由办案人员自由裁量,可以把人秘密关押一年半载,甚至无期限地秘密关押。草案还隐含另一个罪恶的信息,就是秘密拘捕不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因为如果非秘密拘捕,绝大多数情况下会有律师介入,如无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律师会依法要求放人;而秘密拘捕由于没有作为第三者的律师的监督,有无证据,是对是错一个样,都是办案人说了算。说白了,“秘密拘捕”就是警察随心所欲整人而无需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手段。正如法学家分析一样,“无法通知”“通知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如是,则这个社会还有谁没有危险感呢?
世界第四波民主浪潮已来,中国维权运动的高涨和中东、北非的茉莉花革命显示了民众唾弃专制和强权,争取民主和自由的诉求。一个专制的政府,一个靠警察和军队来维持的政府,不仅是其本国民众的敌人而且是人类的公敌,推翻这样一个政府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一味靠谎言和维稳来延续生命的统治集团是不长久的。
中国当局为所欲为,地方政府横行霸道已到极致。但它明白,坏事干多了是没有好下场的,其貌似强大,实际上很虚弱,令其最害怕的是媒体和律师的监督,故而,干违法的事一定要避开这两个群体的监督。秘密拘捕是达到这目的最佳方法。
一个良性运行的社会应由完善的监督体系,而监督体系分为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和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的主体分为党派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既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实施者,同时还是政策的监督者,更是政策的违反者,所以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徒有虚名,根本不可能发生;而社会法律监督体系中其他党派的监督不可能起作用,社会组织敢怒不敢言,公民无能为力,法律职业群体中的法官和检察官关键时刻不是聋就是哑,剩下的就只有媒体和律师了。
尽管中国政府对媒体控制极严,由于互联网的发达,信息封锁越来越难,即使对某些不听话的记者进行了惩治,结果反而把事情搞得更糟,如从温州动车事件的消息封锁和对维权记者的关押可以看出;再者,总的来说,一个真正有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律师是值得信任的,其正义感是不容置疑的,他(她)敢说话,坚持正义,崇尚法律,当局对他们既恨又怕。迫于律师丰富的法律知识,当局很难通过打法律擦边球像整普通老百姓一样整律师,只能狗急跳墙、明目张胆地进行非法打压,如重庆李庄案、北海律师事件。但这样做得的风险成本太高,社会负面影响太大,尤其对维权律师的打压影响更大,因此当局对这样有损其“光辉”形象的行为是很不情愿使用的,所以要达到干坏事的目的,又不为公众所知,当然要避免媒体和律师的介入,而要想避免媒体和律师的介入,最好的办法就是秘密拘捕,这是这次刑法草案中“口袋”条款的用意之一。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一个国家的法制健全与否跟律师制度完善与否休戚相关,律师在服务社会、化解纠纷、维护公平正义和推动国家法治进程作用很大。法律赋予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职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法律赋予律师有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所以,秘密拘捕不但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且也剥夺律师的职业权利。带来的后果是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可以做出案子来,有案做出无案,无案做出有案。
舆论监督的基石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既是一项公民权利,又是一项政治权利,任何一个责任政府既要保障公民个人领域中的言论自由,也要保障公民在公共事务中的言论自由。一个国家的言论自由,从当权者来说,不在于他的宽容,而在于他有无权力惩罚那些坚持反对意见的人。现在中国政府只能允许听它自己的声音,听不得不同的声音,因言被治罪的人比比皆是,持有和靠近特权的人不仅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特权,而且独享话语特权。当今世界的政府对电台、报纸和其他新闻刊物等传统媒体易于控制,而网络普及却使政府对媒体的控制力越来越小。对此,民主国家对网络的高度发达持肯定、积极的态度,因为它可以帮助政府监督官员,进一步净化政府部门;而专制国家则视其为洪水猛兽,因为害怕暴露官员的黑暗,失去民心,动摇统治,总是想方设法干扰,如设立防火墙,建立庞大的网警队伍,依靠谎言、恐吓、打压来维持权力运作。中共彻底忘记了其祖师爷马克思的《资本论》尽管从根本上否定资产阶级统治,却能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公开出版的历史,在其夺取政权以后对媒体的封杀从来没有停过,近些年来,为了维护盗取国有资产、抢农民土地、扒百姓房子的“和谐”社会,以维护安定团结为名,中共对互联网的干扰花了相当的人力物力,已关闭了大量网站和关押许多记者、自由撰稿人,但无法彻底封杀舆论,其丑闻一旦发生会迅速转播全球,所以秘密拘捕也就是他们将来避开媒体监督的没有办法的办法之一。
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只能带来动乱和不安,永远不会产生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作用;而体现人权精神和内容的法律才是好法律,是体现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法律。《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倒行逆施,反民主,反自由,反人类,是一部灭绝人性的法律草案,一旦通过,势必形成警察横行霸道,秘密抓捕泛滥的局势,中国法治水平的将出现大倒退和人权状况的进一步恶化,而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必是维权人士。
日益高涨的要求政治改革,结束专制统治的呼声越来越高,建立一个平等、自由、民主的社会是人类共同愿望。现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使命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人权。修改不适时的法律是法律本身的要求,是很必要的。中国的宪法在字面上也明确提出要保护人权,刑法的修改理应第一要务要把握好保护人权的尺度,而此次修订草案却反其道而行之,全面扩大警察滥用公共权力范围,公然践踏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既违反宪法又违背人性,使得公民的原本狭窄的自由空间更小了,不仅危及个人生活,而且将要摧毁整个国家的法律秩序,错假冤案将遍地开花,整个社会将会更加死气沉沉,中华民族新一轮毁灭性的灾难又将降临!
尽管中国现在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秘密拘捕”这个法律词,只出现在公安部门编写的教材中。但现实中秘密拘捕却屡见不鲜。北京警方秘密拘捕刘晓波、艾未未;北京警方秘密拘捕“民主与自由网”的作者宋志斌以及北京师范大学22岁的女学生刘荻;2010年湖北省勋西县城关镇信访之家的“首席调解员”刘贵琴,因向被调解人公布一份省信访局的文件,被以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秘密逮捕;2011年2月,广西桂林市阳朔县公安局已涉嫌故意杀人和敲诈勒索罪秘密拘捕了旅游车司机阳筱忠,并秘密关押审讯长达93天……
如果说所谓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从法学理论上说还能够界定,那么“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又是怎样一个概念和标准?从已发生的秘密拘捕事件来看,几乎都是没有秘密拘捕理由的,有理由也根本不存在的。其实秘密拘捕是刑讯逼供的另一种模式,只要嫌疑人不认罪,警方就完全可以把嫌疑人关押到认罪为止,反正无人知晓,律师也无权介入。而秘密拘捕一旦有了法律依据就更成为权贵合法打击报复、欺压百姓的手段,会纵容警察关押无辜公民,给社会带来深重的灾难。比如,被警察秘密拘捕的公民有可能在警方手里莫名其妙地失踪甚至被杀害,而警方隐瞒真相,家属也无法知道,所以一旦亲人失踪,家属只能徒唤奈何。秘密拘捕实则是国家绑架行为,性质恶于黑社会,黑社会绑架的目的无非为钱、为人、为报复,是个案,涉及面有限;秘密拘捕目的无限,涉及社会各个层次,只要想用,时空不限。如果秘密拘捕制度在我国确立,必然带来一系列问题,随着这种制度的日益扩展,过不了多久,公安应叫盖世太保了。
秘密拘捕是往往始于刑事侦查阶段。在法治和民主国家里,侦查工作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地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有效进行。虽然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开始的,但实质性活动却从侦查阶段才开始的,所以侦查活动也是以后各个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从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侦查是为起诉和审判做准备。因此侦查手段是否合法对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无论英美法系还是欧洲大陆法系,都强调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法制原则,旨在将刑事诉讼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以防国家专门机关滥用职权,恣意妄为,保证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公开性,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侦查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侦查机关所适用的各种专门手段和采取的强制措施,稍有不慎,就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诉讼权利。因此,在侦查工作中,严禁侦查机关采用秘密拘捕、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否则,这样的证据也只能是“毒树之果”。
侦查期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实施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人权,对其进行严格制约尤为重要,实质上,强制措施的采用是为最终将犯罪嫌疑人交付法院审判做好各种准备,因此,侦查权的运行中的强制措施的运用应适应司法的要求。目前,中国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侦查手段的滥用;二是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缺乏制裁。而现行立法体制对侦查机关缺乏有效的规制。在如此的法律体制下,侦查机关的侵权行为数不胜数,在目前,公民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其合法权利的侵害,难以寻求司法途径救济,更不用说通过行政诉讼来进行。所以,基于现实情况,不但秘密拘捕不能实施,而且应立法更加严厉规制侦查机关的行为,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
法学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法律人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所必须遵循的特定法律共同体所公认的规则和原则。大体归纳为:文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几种。现在,我们再回顾一下中国近来的历史事件,对“六四”的镇压、对法轮功的打击、对维权人士的关押、对上访民众的非法控制以及不久前对茉莉花革命者的摧残;加之臭名昭著的劳教制度已成为打击政治异见人士、维权人士和上访百姓的手段,该制度不仅为国际社会所鄙视,而且日益为中国民众所仇视;再联系到维稳经费超过军费的事实。不难发现,中国政府极为尴尬:既不愿放弃腐朽、残暴的统治,又要极力遮掩狰狞面孔和卑鄙的手段,于是乎,就要变换手法来整治异己人士。据此,我们不难发现秘密拘捕草案出台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法典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
不给任何法律文书的秘密拘捕是刺向自由的利刃。在当今民主和自由的世界大潮流下,秘密拘捕没有存在的基础,是刑法的大倒退,是绝对错误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依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退一万步说,即使是秘密拘捕,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并经正当的法律程序才能行使。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让人们看到了可以“秘密拘捕”的根据,但却没有让我们看到相应的程序和救济措施。“无程序正当、无救济则无正义”这是法律工作者最基本的常识。此修正案的制定者并不是不知道,而是故意在制造一个陷害公民的法律陷阱。
“无法通知”在信息时代是站不住脚的,至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更是个无底洞,由于没有时间上限,完全由办案人员自由裁量,可以把人秘密关押一年半载,甚至无期限地秘密关押。草案还隐含另一个罪恶的信息,就是秘密拘捕不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因为如果非秘密拘捕,绝大多数情况下会有律师介入,如无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律师会依法要求放人;而秘密拘捕由于没有作为第三者的律师的监督,有无证据,是对是错一个样,都是办案人说了算。说白了,“秘密拘捕”就是警察随心所欲整人而无需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手段。正如法学家分析一样,“无法通知”“通知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如是,则这个社会还有谁没有危险感呢?
世界第四波民主浪潮已来,中国维权运动的高涨和中东、北非的茉莉花革命显示了民众唾弃专制和强权,争取民主和自由的诉求。一个专制的政府,一个靠警察和军队来维持的政府,不仅是其本国民众的敌人而且是人类的公敌,推翻这样一个政府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一味靠谎言和维稳来延续生命的统治集团是不长久的。
中国当局为所欲为,地方政府横行霸道已到极致。但它明白,坏事干多了是没有好下场的,其貌似强大,实际上很虚弱,令其最害怕的是媒体和律师的监督,故而,干违法的事一定要避开这两个群体的监督。秘密拘捕是达到这目的最佳方法。
一个良性运行的社会应由完善的监督体系,而监督体系分为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和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的主体分为党派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既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实施者,同时还是政策的监督者,更是政策的违反者,所以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徒有虚名,根本不可能发生;而社会法律监督体系中其他党派的监督不可能起作用,社会组织敢怒不敢言,公民无能为力,法律职业群体中的法官和检察官关键时刻不是聋就是哑,剩下的就只有媒体和律师了。
尽管中国政府对媒体控制极严,由于互联网的发达,信息封锁越来越难,即使对某些不听话的记者进行了惩治,结果反而把事情搞得更糟,如从温州动车事件的消息封锁和对维权记者的关押可以看出;再者,总的来说,一个真正有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律师是值得信任的,其正义感是不容置疑的,他(她)敢说话,坚持正义,崇尚法律,当局对他们既恨又怕。迫于律师丰富的法律知识,当局很难通过打法律擦边球像整普通老百姓一样整律师,只能狗急跳墙、明目张胆地进行非法打压,如重庆李庄案、北海律师事件。但这样做得的风险成本太高,社会负面影响太大,尤其对维权律师的打压影响更大,因此当局对这样有损其“光辉”形象的行为是很不情愿使用的,所以要达到干坏事的目的,又不为公众所知,当然要避免媒体和律师的介入,而要想避免媒体和律师的介入,最好的办法就是秘密拘捕,这是这次刑法草案中“口袋”条款的用意之一。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一个国家的法制健全与否跟律师制度完善与否休戚相关,律师在服务社会、化解纠纷、维护公平正义和推动国家法治进程作用很大。法律赋予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职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法律赋予律师有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所以,秘密拘捕不但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且也剥夺律师的职业权利。带来的后果是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可以做出案子来,有案做出无案,无案做出有案。
舆论监督的基石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既是一项公民权利,又是一项政治权利,任何一个责任政府既要保障公民个人领域中的言论自由,也要保障公民在公共事务中的言论自由。一个国家的言论自由,从当权者来说,不在于他的宽容,而在于他有无权力惩罚那些坚持反对意见的人。现在中国政府只能允许听它自己的声音,听不得不同的声音,因言被治罪的人比比皆是,持有和靠近特权的人不仅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特权,而且独享话语特权。当今世界的政府对电台、报纸和其他新闻刊物等传统媒体易于控制,而网络普及却使政府对媒体的控制力越来越小。对此,民主国家对网络的高度发达持肯定、积极的态度,因为它可以帮助政府监督官员,进一步净化政府部门;而专制国家则视其为洪水猛兽,因为害怕暴露官员的黑暗,失去民心,动摇统治,总是想方设法干扰,如设立防火墙,建立庞大的网警队伍,依靠谎言、恐吓、打压来维持权力运作。中共彻底忘记了其祖师爷马克思的《资本论》尽管从根本上否定资产阶级统治,却能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公开出版的历史,在其夺取政权以后对媒体的封杀从来没有停过,近些年来,为了维护盗取国有资产、抢农民土地、扒百姓房子的“和谐”社会,以维护安定团结为名,中共对互联网的干扰花了相当的人力物力,已关闭了大量网站和关押许多记者、自由撰稿人,但无法彻底封杀舆论,其丑闻一旦发生会迅速转播全球,所以秘密拘捕也就是他们将来避开媒体监督的没有办法的办法之一。
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只能带来动乱和不安,永远不会产生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作用;而体现人权精神和内容的法律才是好法律,是体现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法律。《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倒行逆施,反民主,反自由,反人类,是一部灭绝人性的法律草案,一旦通过,势必形成警察横行霸道,秘密抓捕泛滥的局势,中国法治水平的将出现大倒退和人权状况的进一步恶化,而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必是维权人士。
日益高涨的要求政治改革,结束专制统治的呼声越来越高,建立一个平等、自由、民主的社会是人类共同愿望。现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使命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人权。修改不适时的法律是法律本身的要求,是很必要的。中国的宪法在字面上也明确提出要保护人权,刑法的修改理应第一要务要把握好保护人权的尺度,而此次修订草案却反其道而行之,全面扩大警察滥用公共权力范围,公然践踏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既违反宪法又违背人性,使得公民的原本狭窄的自由空间更小了,不仅危及个人生活,而且将要摧毁整个国家的法律秩序,错假冤案将遍地开花,整个社会将会更加死气沉沉,中华民族新一轮毁灭性的灾难又将降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