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关注国家恐怖主义
“9•11事件”对中国有何种影响是美军击毙本•拉登之后的新问题,即一个值得认真评估的全球性项目。一般认为,美国反恐十年给了中国迅速增加地区影响的机会[1]。诚然如此,但是,全球恐怖主义也给中国的统治体系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领土可能遭到肢解之后果不堪想象,政治稳定遭到破坏将导致统治体系自行崩溃。正是这种心理压力,使得中国国内出现了与美国同质性但规模更大的国家恐怖主义情形。
美国国内的基本情况被概括为:“在政治意识形态领域,伴随反恐战争出现的各种不法行为严重地践踏了人权,即便民主党入主白宫后,也没有消失。”[2]在中国,则是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存在的国家恐怖主义倾向加强,比如“高智晟案例”的合法化。
一、“高智晟案例”合法化的危险
很显然,美国政府对这一合法化情形表示出了担心。如国务院关于国际宗教自由的报告公开后,负责民主人权劳工事务的助理国务波斯纳对质询者回答说:“China is trying to amend their criminal procedure law,and if this is adopted,it would expand the police power and it may authorize the forced disappearance。”[3]
中国统治体系在试图将反恐与镇制政治异见合而为一。刑诉法(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的新法条(讨论文本)有三处很明显地把通常用来对付政法异见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相提并论。如关于拘押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法条,第八十四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拘留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另二处分别是第九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七条。
就法律实践而言,不管法条形成前的行为是否违法,“高智晟案例”确实是一个先期样本,或者实施以上三处修改的实验品。因此,波斯纳几近“泄密”式地对质询者回答,说在2011年4月份的中美人权对话当中,已经涉及高智晟个案。他说:“I also would call out the case of Gao Zhisheng,a lawyer who has represented religious communities and who’s been missing since April of 2010.”[4]如果有人有兴趣研究美国方面的态度,请注意两点:其一,在提到高智晟个案时,波斯纳勉强地使用了also一词;其二,前面英语原文涉及刑诉法时,用的是the forced disappearance(强制消失),而涉及高智晟时用的是missing(失踪)。由于本文重点关注国家恐怖主义趋势,而放下个案讨论。本文整个研究的价值在于:既然国际恐怖主义为国家恐怖主义的强化带来了机缘,那么,同理,国际恐怖主义试微也将降低国家恐怖主义的合理性,并使人权问题重回国际政治视界。
二、辽远的历史与最新的现实
国家恐怖主义在中国,其历史资源情来自两个方面。第一是,春秋末期的儒家德政主义,即“草民”一词之最初含义(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在逻辑上,德政必然(实际也导致)了超庞大政府,其“德性”必靠国家超常暴力维系。第二是,战国晚期法家理论的成熟,最后形成秦国政法的严刑峻法实践体系,其大体时期约为公元前三世纪中晚期;在逻辑上,它是当代中国“严打”司法形式的历史支持。
前者在宣传暨公众精神控制上实质性地支持后者,历史学术一般称之为“外儒内法”国家治理原则。内儒外法是中国最经典的国家恐怖主义之伦理内核。
在西方历史上,国家恐怖主义也有两个脉络。第一个是,十三世纪至十九世纪的宗教裁判所体系,尽管它貌似非国家体系,但国家政权对教权的服从,使其裁判行为具有明显的国家行为特征,尤其是秘密警察的使用。第二个是,与宗教裁判所体系大体同期存在的国家支持的海上私掠行为,它具有国际恐怖主义最初的特征,尽管它并非如现在的国际恐怖主义非国家行为之状[5]。
国家恐怖主义与国际恐怖主义之间存在着人权、宗教自由诸方面的“反比例”关系,经过我们以上的论述即勾勒,已经相当清楚。而所谓的国际恐怖主义的非国家行为特征也是不完全成立的。其中一个十分明显的例证就是:国家为了本身利益,可以利用非正式的恐怖组织进行网络攻击活动,以及对本国公民采取非法定的信息搜集行为。也就是说在网络层面,国家恐怖主义与国际恐怖主义的性质界限、行为特征越来越模糊。
网络恐怖主义是传统恐怖主义之外的重要现象,要消解它,尤要消解国家恐怖主义。因此,“国家恐怖主义——国际恐怖的主义——网络恐怖主义”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三角构架。
三、国家之间的复杂博弈
回到传统的恐怖主义问题上来,它在国家与国际方面均来了严重的政治哲学难题。如果国家之间那个层面的博弈不趋向于最后结局的话,国家恐怖主义还是要经过改头换面的形式出现的。在最一般的表象上,国家之间的博弈将不会中断,同时国际反恐在削弱美国全球实力之后而推进了民主[6],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
我们可以稍略回顾一下新干涉主义理论对利比亚的态度。彼时,为打击利比亚国家支持的恐怖活动,美国战略学家们作出这样的判断:“如果得不到详细、及时的情报,那么也不可能采取先反制人的行动。另一方面,如果对恐怖活动无动于衷,那么又会给外界传递有害信息——搞恐怖活动可以不受惩罚。无论是对利比亚的未来产生何种影响,惩罚性打击无疑是最佳选择。”[7]时至今日,以北约力量为主特别是局限于其传统欧洲力量对利比亚的打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其内在逻辑仍然是新干涉主义推动了国家间的积极博弈。
之于当下最现实的国家间博弈,以中美为全球最大场景。一方面,国际反恐使双方有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合作区域,特别是美国在中亚反恐协助了中国防止新疆分离运动的过度膨胀并避免了如里奥斯所云的“领土肢解”,因此,中国对美国在中亚的强势存在并无如人权宗教方面的强烈反应[8]。另一方面,中国由于自己的利益考量,除了利用巴基斯坦与美国日见加大的裂痕而不“追究”巴政府支持恐怖主义之外,还拒绝向美国开放与阿富汗接壤的瓦罕走廊。美方的原计划是绕开巴基斯坦,经由中国向阿富汗提供反恐供给[9]。估计中国顾忌复杂地区(瓦罕走廊属新疆自治区)增加了外在不确定因素的同时,美国国务院《国际宗教自由报告》提到新疆宗教问题也是如上指的“强烈反应”。波斯纳在上引的质询回应中,说今年4月份的人权会话,“We have concerns about the Uighur (维吾尔)community and the restrictions on Muslim religion”。[10]
十年反恐,确实改变了现代战争的面孔,情报分析与法律应用以及精尖军事技术投入[11]成为三大支点。在这三大支点的延伸上,它们也不可避免地为国家恐怖主义提供新的资源。比如,在情报分析方面使国家对政治异见个人使用窃密手段合法化——在本文的下篇里面,我们将重点讨论这点。再比如,为支持合法尤其政策指令的窃取,新技术会成为镇制手段。
小结:四大政治哲学问题
相比之下,国际恐怖主义确实出现了式微趋势。比如,9月13日,塔利班对美国驻阿富汗使馆的攻击,虽然仍取得了恐怖主义的传统战术效果,但在战略上已经无法(至少在2014年之前)取得优势,因为西方联军撤军计划在执行的同时,已经相当成功地培养了阿富汗本土民主与安全力量。更何况,北非地区虽不至于一步迈入民主,毕竟与国际恐怖主义有密切联系的卡扎菲政权倒台了,且不说卡扎菲政权是如何实施国家恐怖主义的。
放下非常具体层面的东西,来从政治哲学上看待“恐怖主义”、“革命”、“暴力”、“网络暴力”组成的四边形,我们将会有如下提问:
1、恐怖主义,是否革命的一种表现?或其变种?
2、革命,是否人类内在精神特质?或要求秩序性变化时,必然采取暴力手段?
3、暴力,除破坏具形如建筑、杀伤生命之外,还有否其他形式?
4、如果以上三点可以“系统化”地成立,那么,网络暴力(含推翻非民主政权)与国家恐怖主义(秘捕、秘羁)是否一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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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部分:
[1]&[2].参见西班牙《起义报》2011年9月12日文章(作者:胡利奥•里奥斯),“9.11使中国受益了吗?”;转引自新华社《参考消息》9月14日第14版〈海外视角〉,译介题目: “不应夸大9•11对中国的影响”。
[3]&[4].参见Washington File September 14,2011,U•S•DEPARTMENT OF STATE,“State Dept Briefing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ns Freedom Report”。在这个文件中,还涉及到了北京守望教会的个案,波斯纳说:“We have concerns about the treatment of those who are in unregistered church,so-called house churches-the Shouwang Church,for example,in Beijing, Where beginning around Easter(复活节)People were not allowed to gather,and a number of the leaders of that church were put in prison.”
[5].贾尼斯•汤森的界定:“在16世纪,英国人发明了一种国家支持的恐怖主义形式。当时,亨利三世命令其私人拥有的英国战舰攻打法国,如果有战利品的话,其中一半归他所有。”(李莉萍译)。译文题目:“诠释跨国惯行的管制:一种国家建设的理论方法”,在张胜军等译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一书(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P225-245(在P232)。
[6].同[1]里奥斯表述了两点(非原文):a,利用反恐,美国获得了东南亚及周边的战略价值影响力;b,反恐使美国获得了进一步遏制非民主中国的理由,尤其在中亚地区对中国实行反制。
[7].参见理查德•N•哈斯《新干涉主义》(中译本,殷雄等译)P107;殷译版本:新华出版社,2000。
[8].比如,针对[3]&[4]所指的报告,中国官方组织了言论回击。可见《网易新闻》2011年9月17日,“美报告指责中国宗教自由,中国五大宗教团体反驳”,源出新华社。
[9].参见美国战略之页网站2011年10月12日文章,“通往中国的公路”;转引自《参考消息》10月14日第16版〈中国大地〉,译介题目:“美阿希望中国开放瓦罕走廊”。
[10].同[3]&[4]。
[11].参见香港《南华早报》网站2011年9月12日(该报亚洲地区首席记者)格雷格•托罗德文章,“战争的现代化面孔”;转引同[9]报,9月14日第6版〈军事瞭望〉,“十年反恐改变了现代战争面孔”。
[12].参见美国《外交政策》网站2011年9月13日文章,“输掉认知战”;转引自[9]报,9月15日第3版〈时事纵横〉,“塔利班突袭美使馆意在影响舆论”。(另含其他报刊、网站文章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