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德与法的关系,孰本孰末,孰轻孰重,这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因而也不是几句话所能阐明的。为此,作者分别写了四个小文:《道统与法统》、《道德与法律》、《立德与立法》、《德治与法治》,作为抛砖引玉的探讨。因分期发布,所以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搜索其他部分,以了解作者的完整观点。

(一)

被称为社会秩序和行为规则的东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被称作道德;另一类则被称作法律。依靠说教来造就一种虚伪的自律模样,并对猥亵这种模样的人唾沫相加,这就是道德。依靠强制来造就一种虚假的守法形象,并对玷污这种形象的人镣铐相加,这就是法律。法律是最高的道德,道德是最低的法律,它们都是社会文化的集中体现。我常说,文化的核心是制度,大约就是这个意思。毋庸置疑,道德和法律,无论在现代生活中还是在以往的生活中,对于人们都颇为重要。如果想做一件事情,人们首先考虑的可能是这件事是否合乎道德之要求,同时,还会考虑这件事是否合乎法律之标准。假设做事不考虑道德和法律,不仅这件事做的时候会受到干涉,变得不可行,而且即便这件事做了也会面临一定的社会后果,使自己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

道德有三种含义,一种是指人的品行高下,谓之道德品质;一种是指社会的特定意识形态,谓之道德观念;另一种是指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特定规范,谓之道德规范。社会性是人的共性之一,离开社会之相互依存关系,人们不仅无法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活动,而且也无法取得赖于生存的生活资料。在社会生活中,每个社会成员的行为,都要对他人及社会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有些行为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和发展,给他人带来了幸福和安宁,也有些行为引起了别人的痛苦和不行,更有些行为甚至给整个社会造成了动荡和灾难。为了适当地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这就产生了对道德的需要。道德是通过社会的舆论系统来规范社会,以说教方式来达到规范的目的,这就必然会在某些方面显出软弱无力。道德对于社会暴力是无所作为的,暴力必须用暴力去克服,这就使人类社会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法律是通过社会的暴力系统来规范社会,以强制的方式达到规范的目的。报纸,就是社会的舆论系统之一;监狱,就是社会的暴力系统之一。

道德是人们为了相互的利益需要而约定俗成的、不成文的、非暴力强制性行为规范。道德分为公德和私德,公德一般是指存在于主流社会群体中间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私德是指存在于社会大众或个人之间的道德。在大街上不能随地吐痰,在快餐店里不能大声喧哗,这些就是所谓的公德之要求。妻子不许丈夫抽烟,女儿不许父亲喝酒,这些就是所谓的私德之要求。公德在民主社会与公众需要和普世价值所关联,在专制社会与统治者的需要和价值观所关联。马克思主义认为不同时代、不同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这是对的。在任何社会里,统治者的道德总是被轻易地包装成主流道德,成为社会公德,这就给了统治者道德自信心,而统治者的道德狂妄也因此而来。专制社会由个别人进行统治,那么个别人的道德狂妄就会表露出来;民主社会是又人民统治的,那么人道价值的强大影响力也会表露出来。

法律是人们为了相互的利益需要而按照特定程序制定的、成文的、具有暴力强制性行为规范。法律也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指一个国家所执行的法律,对所有人有效,私法是指特殊团体内部、党派内部、家族内部所执行的法律,只对特定群体有效。每个国家的宪法、刑法、民法、公司法等,就是公法类别。黑社会内部有自己的强制性规矩,这是私法类别;某些党派内部有所谓的“双规”,可以超越国家的法律而长期限制人的自由,这也是私法类别;某些家族内部有自己的强制性规矩,这也是私法类别。当然,法学界对公法和私法的区分通常与上不同。

(二)

《论语•阳货》 :“子曰:‘乡原,德之贼也。’”什么是乡愿呢?乡愿,其最原始的意义就是乡人的心愿,日出而归,日入而息,粮食打多,子女生多,死后哭坟的也多,如此而已。在孔孟等圣人看来,这样的心愿缺少社会责任,就必然伴生着鸡鸣狗盗,也就是他们所说的“小人”,只有“格物、致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君子心愿才够伟大,才应该是应该提倡的。略览古籍可以知道,孔子所谓乡愿大概是指没有追求,没有原则,只知道媚俗趋时的习俗,孟子所言的乡愿大约是说言行不一,当面背后各一套的四方讨好,八面玲珑的风气。

乡愿一说,如果孔孟儒家有特别的定义(比如专指损人利已的小人之志)那也就罢了,我们可以因此把乡愿理解成道德底谷的道德;如果乡愿只是在原始的意义上的“乡下人的心愿”,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习俗和风气,那么孔孟儒家极力贬斥乡愿,大概就是对底层社会的偏见。无论如何理解,乡愿作为一种社会习俗和风气,在根本上说就是底层社会的道德形式,它产生于底层社会的利益解构,有其自身的特性,比如它更加注重个人的经济利益,而不太关注社会的政治与文化利益,不太关心公益。由此可以看出,孔子说:“乡原,德之贼也。”其中的“德”指的是公德、主流道德、统治者的道德;其中的“乡愿”指的是私德、非主流道德,底层人群的道德。由此也可以看出,道德从来是多元的,并非只有公德。

孔孟之道推崇“治国平天下”的心愿,而鄙视“乡下人”的道德:乡愿,这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这种有意的推崇被后世儒教极力放大,成为一种中国社会顽固的社会性格,这种社会性格主要体现在历代读书人的身上。至今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很多人读书的目的就是进入党政机关,其实这与古代社会“货与帝王家”的读书理想有某些相似之处。

先秦时期是中国文化思想上非常自由繁盛的时期,大概比当今中国要自由很多,所以出了很多著名的思想家,其中一些人的名字我们实在是耳熟能详了,孔孟老庄韩墨之学说在如今也是广为流传,街边地摊上都有摆的,还有些人则没有流传下来著作好供后人参考,可是仅凭他们的只言片语,却足以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占有一席之地。杨朱正是如此。杨朱反对墨子的“兼爱”,他主张“贵生”“重己”,关于他最著名的说法就是“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于是后人多把他当作极端个人主义的典型。但是据说,杨朱的本意乃是重视个人利益的保存,反对人们相互之间的侵夺,这其实是达到“兼爱”的另一种路径。杨朱的学说在一定意义上是为“乡愿”之道德观念做理论背书的,所以孔孟之道与统治者捆绑在一起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道德理论以后,杨朱学说近乎销声匿迹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如果继续让“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都奉行“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思想,那么谁来供养统治者呢?

(三)

既然孟子曾评论说“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这就说明在一个相对多元的社会中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是相对多元的;既然孔孟之道能彻底淹没杨朱学说,这就说明在历史的长河中,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在纵向上也并非一成不变的。在任何社会体制下,价值观和道德观都有主流和非主流之分,朝廷教导的是朝廷教导的,我妈教导的是我妈教导的,该遵循哪一种,要看我的需要,但是专制社会里,主流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只能是朝廷教导的或者是朝廷所认可的,我妈所教导的通常都是非主流的。孔孟之道在一开始并没有被统治者接受,孔子生前大多数时间是颠沛流离,孔子死后秦始皇甚至对他的学说和门人痛下杀手,焚书坑儒,这时候儒家学说虽然自以为高明,但在统治者的眼里无非也是乡愿而已。当孔孟之道进入统治者视线的时候,它渐渐地被统治者改造成了儒教,学说、政权与宗教合三为一,然后就排斥异端、改造异端,孔孟之道所瞧不起的乡愿更成为儒教所教化的对象。毛泽东思想原来也是下里巴人,不仅国民党政权用警惕的眼光看着它,而且共产国际也用异样的眼神审视它,但毛泽东当政后的毛泽东思想一度比马列主义还牛逼,所有的一切都必须接受它的教化,连灵魂深处还要闹革命。学说、政权与宗教合三为一,其后果就是杀人和被杀,杀人的高呼万岁,被杀者也是高呼万岁。

在专制制度下,由于权力受不到监督,统治者的贪婪只会变成贪得无厌的贪婪,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冠冕堂皇的主流道德其实就是为统治权服务的,它所能表现出的除了是喋喋不休的谎言,还是喋喋不休的谎言。这种喋喋不休的谎言在风调雨顺的年代偶尔能起到维护主流道德秩序的作用,但其他大多数年代的主流道德秩序都是败坏不堪的,连给人们提供一个安居乐业的环境都不可能。仔细观察中国历史你可以发现,一个朝代顶多有一个供人们安居乐业的盛世,这个盛世大多都在一个皇帝有限的统治期内,短暂得很,而盛世余下的大部分时间都是腐败、饥荒、战乱、民不聊生,等等。为什么历史上盛世都这么短?因为统治者喜欢道德治理这种管制方式,而且他们善于把自己的道德伪装成主流道德,这要是遇上一个勤政爱民的明君或许就能凑出个盛世来,但阴暗的深宫里尔虞我诈,缺少政治伦理和政治规范的红墙碧瓦只能是昏君的生产线,而明君仅仅算昏君的变异。

(四)

马克思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的,我们回顾历史所看到的法正是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工具。它的本质就是为剥削阶级和压迫阶级服务,借以维护他们的有效剥削和有效压迫。我们放眼现在所看到的法总是各个国家的宪法和宪法下面的具体的法。这些法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来解释,不是别的,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还有国际法、条约、族法、宗法、家法,甚至,我把你绑架了,我对你的命令,也可以定义为法,私法罢了。这些法能不能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来解释,都套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好像不通顺。中国和美国签订了一个条约,条约上规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你说中国是统治阶级还是美国是统治阶级?我看都不像。家法规定儿子见了老子要磕头,儿子万般无奈地天天磕头,在这一个家庭里面,你能说老子就是统治阶级,儿子就是被统治阶级?好像也不通顺。
  
人们相互之间是不平等的,不仅私人之间不平等,而且集体和集体之间也不平等,甚至国家和国家之间也不平等,有强者和弱者之分,而法是强者制定的,或者是强者和弱者一起制定的,但即便在最自由、最民主的国家里法所体现的主要也是强者的意志。以美国为例,每个公民都有相同的投票权,但全美国所有的法律依然是主要地体现了强者的意志,如果不是强者的意志,它连通过的可能性都没有。当然,美国的法律更好地保护了自由,也就保护了弱者,并为弱者变为强者提供了通道,这是另一回事。再以国际人权条约为例,人们知道当今世界的各种人权条约很多都是在美国主导下制定的,其中有些条约中国也签署的,那么这些条约所反映的主要是美国的意志?主要是中国的意志?当然主要是美国的意志,次要才是中国的意志,因为中国在人权领域乃是弱者,它的人权问题很多,经常受到国际社会的指责。当然,中国政府不重视人权,它确实应该受到指责,这是另一回事。

(五)

法的本质就是强者的意志,这比马克思的定义只是更宽泛一些,道理还是一样的。什么是法?凡是借助强制的行为规则都叫做法,这样一个定义也是比较宽泛的哲学定义。在这个定义里面,法是强者意志的体现,是强者和弱者生存力量较量的结局,这个结局就是强者和弱者继续捆绑在一定的、好像是商量好了的社会关系上继续生存。国际法、条约、族法、宗法、家法等等,还有宪法、刑法和民法,都是如此。
  
法主要是体现了强者的意志,但强者一般也不能非法地欺压弱者,在这个意义上说,法乃是强迫社会接受不平衡的平衡器。如果这个平衡器遭到破坏,社会的不平衡就会凸现出来,由此而来的社会动荡也就发作起来了。当今中国就是这样,法制本身的问题重重自不必说,统治者有时候连恶法都不愿意遵守,那么社会的平衡器就遭到了破坏,社会就不稳定了。法作为一个平衡器,它应该把社会的不平衡压缩到一个最为貌似平衡的限度,让强者潇洒地活着,也让弱者貌似潇洒地活着,否则,法本身的危机也就要到来。大秦帝国的法,就被秦始皇和李斯搞得太血腥,最终被称为暴政,招致当世的起义和后世的非议。当今中国的统治者在某些方面走上了秦始皇的老路,恶法没有改善的迹象,却有越来越恶的趋势,而且用这些恶法控制社会不得力的时候,统治者还会用非法的方式,这就很危险。比如,对公民反对者进行非法监禁、非法绑架和非法殴打,这会给现行法制的贯彻带来极大的危害,但当局只顾眼前的稳定,前面的深渊也就不顾了。

当今世界,无论专制国家还是民主国家,法制相对都比较完毕,条条款款之繁杂,远非汗牛充栋所能形容了。要问列国的法律和制度谁家最完备、最先进,这恐怕众说纷纭,但如果拿民主国家的法制和专制国家的法制相比较,还是民主国家的法制比较完善、比较先进,因为民主国家的法制符合法治之精神。所谓法治精神,一曰平等,二曰公正。为什么说民主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比较符合法治精神呢?因为民主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是强者和弱者通过民主的规则协商出来的成果,而非强者独断的结果。以美国为例,大到宪法修正案小到某个具体的法案都要通过投票来决定,赞成票多了赞成者就成为强者,反对票多了反对者就成为强者,无论强者和弱者都有同样的决断权,按照民主方式通过的法律和法案虽然也是主要地体现了强者的意志,但也最大限度地顾及了弱者的利益,这就有平等和公正在里面了,从而为法制加载了法治精神。有了法治精神,法制就成为治理社会的可靠工具,因为强者和弱者都通过正当程序予以认可了,所以都要去遵循。

(六) 

一切社会秩序和行为规则都表达了强者和弱者的某种社会关系,没有例外,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完全可以说一切行为规则都基于人性对人性的欺凌。建立一种秩序,制定一种规则,使强者和弱者按照一定的方式相互交往,相依为命,如果秩序和规则被主流社会所广为接受,它们就是社会的稳定器,但强者依然在温柔地欺凌,弱者依然在断续的嘟囔中继续接受强者温柔的欺凌,这是秩序和规则的本质决定的。当秩序和规则相对公正的时候,面对奴隶们任劳任怨的精神,奴隶主们也被感动了,他们会频频高呼:“奴隶万岁!”所以马克思说法律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所以鲁迅说道德是吃人的,他甚至以革命家的口吻抨击过某种革命道德。

我们谓之专政,本质上就是专制,这不容置疑,毛泽东本人也亲口承认。专政,无论号称无产阶级专政还是人民专政都背离了法治之立法精神。专政只顾及自己的随意性,在立法过程中只迎合自己对法制的需要,把法制当作统治别人的工具,自己是否需要遵循则无关紧要,那么这种法制无论它口头上多么革命、多么正义、多么符合理想,最终都要给社会带来危机和不稳定因素,甚至遭到不可理喻的唾弃。共产党国家里最初的社会主义的法制多么革命、多么正义、多么符合理想啊,可是,它是一部分人不和另一部分人协商、也不顾及另一部分人的要求而横空出世的,其目标就是为了镇压另一部分人的。当法制的目标被确定为镇压另一部分人的时候,它就失去了自我矫正的功能,也就不具有社会平衡器的作用,因为在这样一个目的下,统治者根本不可能尊重法制,列宁和毛泽东都是典型的例子。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表示立即召开立宪会议,实行民主选举。但同时又通过种种手段限制新闻自由,打压宪政民主党。当立宪会议的选举结果是社会革命党以明显的优势击败布尔什维克时,列宁立即翻脸不认人,他表示“依靠民意,但也不能忘记步枪”,然后及其卑劣地于1918年1月5日解散了立宪会议,并逮捕了反对布尔什维克党派的议员,重新建立由布尔什维克和左派社会革命党组成的联合政府,并用军队镇压了反对解散立宪会议的示威者,随后称“一切权力归立宪会议”是反革命的口号。此举虽然引起了社会革命党、孟什维克、宪政民主党等党派的激烈反对,但列宁更激烈地镇压了他们。列宁的好学生毛泽东更是无法无天,他根据一己的政治需要竟然把共产党的法制系统全部毁掉,连国家主席都迫害致死,这已是众所周知。

虽然某一部分人在某一阶段可能是社会的“大多数人”,谓之强者,但是“大多数人”也不能法定地凌驾于“极少数人”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包含着这个意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一味地斗争、一味地打击、一味地镇压,这么单调冷酷的社会也一定是不符合人的多方向发展的要求的,因而,也是不符合人性的,因而也必定被“大多数人”里面不断滋生出来的新的“极少数人”所动摇。斯大林的苏联曾经号称是世界无产阶级的祖国,是多么让人留恋啊,是多少人梦寐的故乡啊,可是最后,整个苏联都走出了故乡,因为故乡只是梦乡。不管你是以什么冠冕堂皇的理由缔造的帝国,只要不是每一个人的,就一定是邪恶的。任何专政制度都是邪恶的,因为人在法律面前不平等。依照法治精神来说,合乎正当程序的惩罚才是最人道的惩罚。假如一定要用强力去惩罚一个人,即便是要取他的性命,也要合乎法律的正当程序,而不能因应领袖的性格和爱好,也不能因应上级的指示,那么这时候的惩罚本身才有可能是正义的。1949年之后,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而且连这样的法律都得不到遵循,所以刘少奇死得很冤,千百万国人死得比他更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