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吴英命悬一线!
吴英到底该不该死?与药家鑫等案相反,网络上涌现的舆情几乎一边倒,偏向不死。主张不死的人们多把吴英的命运与当前民间融资的困境联系在一起,认为是民间创业者的融资困难“造就”了吴英案,因此,救吴英,就是救那些被排除在主流金融秩序之外的民间创业者,就是救民营企业,甚至是救中国的未来。吴英案有没有这么大的意义可以讨论,但隐含在这些呼声背后的理性确实值得认真反思。
长期以来,共产党的政府把维护金融秩序视为维护社会乃至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把国家经济命脉交付工、农、中、建等几家大的国有银行。把这些大银行视为国家至关重要的利益所在,对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则隐约成了带有反国家反社会主义色彩的不安定因素,并在立法上对民间融资行为界定为罪恶,在所谓的执法中一般都予以严惩。
这种金融体制在运转了几十年后,已经是弊端重重。把所谓的国家经济命脉交给几家大的国有银行,实践证明不过是人为制造垄断。这些垄断性的银行企业虽然名为数家,似乎存在竞争,但实际上是一家,都是共产党当局的官办企业,即使挂上“国有”金字招牌,却并非公益事业,仍然是企业。国有企业如果不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营业目的,就将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命运,如果不能让“国有资产”(实为党有资产)保值增值,就会流失。但是,如果这些垄断性的官办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与私营企业也就同样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并没有本质区别。
虽然垄断的国字号银行在谋利的本能上与民营企业没有本质区别,但是,在追求高额利润的方式上,国字号银行又迥然不同于私营企业。因为是“国有”的缘故,这些垄断资本往往占尽政策便宜。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国字号银行能够利用现行体制,既充当规则制定者,同时又是不公正规则的受益者,既能享有“裁判员”的好处,又能享受“球员”的胜利果实。数十年来,国字号银行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获取了各种单方面有利于自身的法律法规政策。比如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增加储户额外负担,最主要的则是在利率政策方面,往往以国家金融法规政策的名义,压低储户存款利率,抬高银行货款利率,以此赚取巨大利差,这是任何私营企业想都不敢想的,也是国外任何银行企业想都不敢想的。并且,国字号银行的这些利润,表面上虽然为国家所有,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回馈社会,相当大的一部分留在了银行内部,由银行内部分肥,很多利润甚至成为贪官污吏的囊中之物。这就导致储户存款价值连年贬值,社会公众却难以从银行利润中享受到多少福利。
在压低储户利率和抬高货款利率的同时,垄断性的银行为了扩大赢利空间,降低风险,在贷款方面同样占有政策等权力资源,可以超然于本应平等的银企竞争之外,掌握货款主动权,把本应向所有企业平等提供货款的职能变相加以改变,改为主要面向同样享有法律和政策优待的国有垄断性质的行业投资融资,结果导致国有大企业钱用不完,民营中小企业却贷不到款。众所周知,民营中小企业是国家重要的经济增长点,还承担着大量的就业,但是,由于民营中小企业在竞争中缺乏垄断性优势地位,往往利润薄而风险高,国字号银行由于不愿意承担过多风险,因此把民营中小企业拒于货款大门之外,导致民营中小企业常常苦于无法贷到款而陷入资金短缺的困境。前些时温州等地发生中小企业倒闭潮,暴露出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必须指出的是,对银行业的这种管理体制,不仅严重损害实体经济,而且更严重的是还损害了竞争公平。实体经济中的中小企业是企业,国资大银行实际上也是企业,两者在市场经济中本应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只因沾了“国有”二字的光,竞争的天平偏向垄断资本一边,而不利于中小企业,显失公正。
银行业虽然有其特殊性,但作为市场竞争主体,与中小企业并无本质不同。随着兑现加入世贸协定承诺的进度,银行业向外国资本开放是应承担的义务。如果外国资本能进入银行业,就没有理由不给予国内私人资本以平等的国民待遇。立法调整银行准入制度,改银行审批制为报备制,并改进现行的金融管理体制,应该是大势所趋。
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罚条款,是银行业由国资垄断年代的产物,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像吴英等民间私人融资行为根本不可能被视为罪行,而是完全正当合法的营业行为(营业中存在其它违法犯罪情节另当别论)。由于营业失误或其它经营性缘故导致破产,当事人所需承担的责任只能是经济和民事责任,别说不可能判死,就是轻易逮捕入狱都是违法的。
康德说,人不可以作为工具,人就是目的。金钱,不论什么形式的金钱,都只是工具,其价值不应该高出于人的生命。以经济问题判人死刑,不过是把人视为工具,是过去“为了集体一捆稻草,可以不惜牺牲生命”的错误思维的延伸。再说,同是经济犯罪,赖昌星案涉案金额和危害程度远在吴英之上,为什么赖昌星可以免死,吴英就必死?
希望最高法院在复核时,能针下留人。
吴英命悬一线!
吴英到底该不该死?与药家鑫等案相反,网络上涌现的舆情几乎一边倒,偏向不死。主张不死的人们多把吴英的命运与当前民间融资的困境联系在一起,认为是民间创业者的融资困难“造就”了吴英案,因此,救吴英,就是救那些被排除在主流金融秩序之外的民间创业者,就是救民营企业,甚至是救中国的未来。吴英案有没有这么大的意义可以讨论,但隐含在这些呼声背后的理性确实值得认真反思。
长期以来,共产党的政府把维护金融秩序视为维护社会乃至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把国家经济命脉交付工、农、中、建等几家大的国有银行。把这些大银行视为国家至关重要的利益所在,对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则隐约成了带有反国家反社会主义色彩的不安定因素,并在立法上对民间融资行为界定为罪恶,在所谓的执法中一般都予以严惩。
这种金融体制在运转了几十年后,已经是弊端重重。把所谓的国家经济命脉交给几家大的国有银行,实践证明不过是人为制造垄断。这些垄断性的银行企业虽然名为数家,似乎存在竞争,但实际上是一家,都是共产党当局的官办企业,即使挂上“国有”金字招牌,却并非公益事业,仍然是企业。国有企业如果不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营业目的,就将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命运,如果不能让“国有资产”(实为党有资产)保值增值,就会流失。但是,如果这些垄断性的官办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与私营企业也就同样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并没有本质区别。
虽然垄断的国字号银行在谋利的本能上与民营企业没有本质区别,但是,在追求高额利润的方式上,国字号银行又迥然不同于私营企业。因为是“国有”的缘故,这些垄断资本往往占尽政策便宜。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国字号银行能够利用现行体制,既充当规则制定者,同时又是不公正规则的受益者,既能享有“裁判员”的好处,又能享受“球员”的胜利果实。数十年来,国字号银行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获取了各种单方面有利于自身的法律法规政策。比如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增加储户额外负担,最主要的则是在利率政策方面,往往以国家金融法规政策的名义,压低储户存款利率,抬高银行货款利率,以此赚取巨大利差,这是任何私营企业想都不敢想的,也是国外任何银行企业想都不敢想的。并且,国字号银行的这些利润,表面上虽然为国家所有,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回馈社会,相当大的一部分留在了银行内部,由银行内部分肥,很多利润甚至成为贪官污吏的囊中之物。这就导致储户存款价值连年贬值,社会公众却难以从银行利润中享受到多少福利。
在压低储户利率和抬高货款利率的同时,垄断性的银行为了扩大赢利空间,降低风险,在贷款方面同样占有政策等权力资源,可以超然于本应平等的银企竞争之外,掌握货款主动权,把本应向所有企业平等提供货款的职能变相加以改变,改为主要面向同样享有法律和政策优待的国有垄断性质的行业投资融资,结果导致国有大企业钱用不完,民营中小企业却贷不到款。众所周知,民营中小企业是国家重要的经济增长点,还承担着大量的就业,但是,由于民营中小企业在竞争中缺乏垄断性优势地位,往往利润薄而风险高,国字号银行由于不愿意承担过多风险,因此把民营中小企业拒于货款大门之外,导致民营中小企业常常苦于无法贷到款而陷入资金短缺的困境。前些时温州等地发生中小企业倒闭潮,暴露出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必须指出的是,对银行业的这种管理体制,不仅严重损害实体经济,而且更严重的是还损害了竞争公平。实体经济中的中小企业是企业,国资大银行实际上也是企业,两者在市场经济中本应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只因沾了“国有”二字的光,竞争的天平偏向垄断资本一边,而不利于中小企业,显失公正。
银行业虽然有其特殊性,但作为市场竞争主体,与中小企业并无本质不同。随着兑现加入世贸协定承诺的进度,银行业向外国资本开放是应承担的义务。如果外国资本能进入银行业,就没有理由不给予国内私人资本以平等的国民待遇。立法调整银行准入制度,改银行审批制为报备制,并改进现行的金融管理体制,应该是大势所趋。
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罚条款,是银行业由国资垄断年代的产物,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像吴英等民间私人融资行为根本不可能被视为罪行,而是完全正当合法的营业行为(营业中存在其它违法犯罪情节另当别论)。由于营业失误或其它经营性缘故导致破产,当事人所需承担的责任只能是经济和民事责任,别说不可能判死,就是轻易逮捕入狱都是违法的。
康德说,人不可以作为工具,人就是目的。金钱,不论什么形式的金钱,都只是工具,其价值不应该高出于人的生命。以经济问题判人死刑,不过是把人视为工具,是过去“为了集体一捆稻草,可以不惜牺牲生命”的错误思维的延伸。再说,同是经济犯罪,赖昌星案涉案金额和危害程度远在吴英之上,为什么赖昌星可以免死,吴英就必死?
希望最高法院在复核时,能针下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