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9日、10日我参加旁听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李碧云破坏选举案” 的审理。
该案是中国第一例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被刑事起诉的案件,具有典型性。此前,全国各地多名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全部都落选了。因此本案具有特殊的意义。本案的被告的辩护律师也曾是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对选举程序等有关事项比较熟悉。
我先简略介绍一下李碧云案的案情:李碧云所在的村有大量土地被征收,未经村民同意,且村委负责人未将征收补偿款发放给村民,以致村民对村委会很有意见(这种情况与乌阿坎村相似,且全国较普遍存在,来旁听的人中就有不少是其他地方遇到这种情况的)。李碧云认为是干部的选举机制有问题,没能选出好干部,同时,她以独立参选人身份参与区人大代表竞选的权利被剥夺了,于是她在村里举行的区人大代表预选会上作出了抗议选举的行动,被司法机关逮捕、诉以破坏选举罪。之前还发生了李碧云因上访被村委负责人带人打伤、抢走钱财及被警察打伤的事件。详细案情请看免费为李碧云辩护的律师王全平和李志勇的博客(王全平http://blog.sina.com.cn/u/1931511414李志勇http://blog.sina.com.cn/u/1482923177)。
说实话,此前本人没有参加过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也许正因为这样,才不会先入为主、习以为常地看待那些不合理的东西。其实各行各业的道理都是差不多的。从对该案的审理中,我就看出了当前(也是长期以来)中国在司法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公诉人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和起诉材料是整理成三大卷的,虽然事先有让辩方律师查阅,但却有些关键材料不准复制,例如视频材料。这样就使得辩方律师难以更好地做应诉、辩护准备。作为司法部门,应该是尽量让事实弄清楚,而不是为了达到某个目的而制造障碍
二,公诉人没有将所有证据逐一出示、宣读,甚至说之前辩方律师已查阅过了,不必再出示、宣读。对此,辩方律师提出这个异议,审判长未予以支持辩方律师的这个意见。在存在第一个问题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更加有问题。谁能保证此时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和起诉材料与之前辩方律师查阅过的是完全一样的呢?
三,审判长不仅没有要求公诉人将证据材料逐一出示、宣读,而且对出示、宣读了的证据没有表示是否可以采信,甚至在辩方律师提出质疑、反对的情况下也没有任何表态。整个过程中,审判长几乎只是说“还有什么?”“继续”,那情形,好像法庭辩论只是让控方和辩方争论一番。而且据了解,中国的审判几乎都不是当庭判决的,而是在事隔若干天后由法院出具判决书。这样,法院的判决书就没有什么效力,这也是导致司法中存在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按道理,审判长应该要求控、辩双方逐一出示、宣读证据材料,并且要说明该证据的作用,然后就每一个证据材料在双方辩论后即判定该证据是否有效、是否可以采信,最后根据双方的所有的有效证据当庭进行判定被告是否有罪、判以怎样的处罚。这样就清清楚楚,到底是哪一方提供的证据更能证明事实、更有利于支持其主张。而象该案(包括其他所有的案子)那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做法,是无法清晰地表明谁的证据更能证明事实、更有利于支持其主张的。
当然,每一个证据材料是否有效以及最终判决应该由谁来作出,这也是中国的司法中需要明确、完善的。象美国等民主国家就是由陪审团当庭判定罪名是否成立。
四,审理完结后,审判长竟然不要求(通常控方和辩方律师也不提出)双方在庭审记录(应该还要有审判结果)上签字认可,以致又留下一个可以让法院随意而为的空子。
五,庭审中还出现了这样一个情况,在公诉人提交的三大卷证据、起诉材料中,辩方律师指出了其中某些证据无效,公诉人也知道是说不过去的,就说这个证据不作为正式证据。请问:你都把这些证据一并提交给法庭了,怎么你又说不作为正式证据呢?这是你说了算的吗?你可以表态该证据无效,但不能反悔说“不作为正式证据”,而且还得由法官宣布该证据无效,同时也要记录在案,这样,在最后结案时要统计阐述双方各自共提交了多少证据,其中多少证据有效。这也是反映律师水平的一个依据。有些公诉人喜欢搞垃圾战术,不管有没有用,搞一大堆证据呈上去,显得他做了很多工作,结果是浪费了很多庭审时间和对方人员及法庭人员的精力。
并不是官司赢了就证明律师水平高,有些官司的输赢不一定是律师的水平问题。
更为不合理的是,在出现这个情况的情况下,审判长没有要求将该三大卷证据、起诉材料中的这些已经由公诉人承认“不作为正式证据”的证据抽出来,那么,事后就会一并归档,乃至在上级法院等有关人员复查时被当做有效证据。既然公诉人都表示“不作为正式证据”了,那么,要么将其抽出来,要么则在其上面打上“无效证据”的印记。
六,有些证据是否有效,不是法官及其他陪审人员能判定的,有些涉及到技术问题,有些涉及到法院的权限问题,这些就应该由具有判定资格的机构来判定。由于本案是关于人大选举事件的案件,在中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构,那么,案中所指的选举事件中的选举程序、选举办法是否合法,法院是否有权判定呢?是不是应该由相关的人大机构来判定呢?在美国,就曾出现过关于最高法官是否有权判定选举违宪问题的争论。在中国,这个问题也没有明确。
还有庭内不允许旁听人带手机、拍照、录音做笔记等等一些相对小一些的问题我就不在这里重点叙说了。
总之,从对此案的审理来看,中国的法律、司法程序、做法等等方面都有很多问题。要彻底解决好这些问题,只有实行真正的民主。
温家宝总理最近视察广东时说到:“没有程序民主就没有实质民主”。同样,没有程序的法制就没有实质上的法制。
李碧云案其实也就是这样的问题,由于她认为她所在选区的选举程序、办法有问题,不合理,于是就想制止这种选举活动,结果反被控以“破坏选举罪”。如果证实了那个选举程序、办法是不合法的,那么李碧云的行为就不能算是犯罪,而恰恰是阻止犯罪,因为搞违法的选举活动本身就是一种犯罪。
全国那么多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想必遇到这种情况的不止李碧云一人,但只有她敢于站出来反抗,其精神实在可嘉。
本案估计将在10天后宣判,望大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