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个“维稳”的时代,平顶山中院的法官们也可能只是整个维稳链条中的一个工具,他们违背自身职业道德的“疑罪从有”做法或许只是在为更高的维稳官员背书。目前的“流官制”导致了一些地方领导面对上访事件,只为一时捂盖子,不为解决真问题——我走(升迁或调走)后哪管他洪水滔天。对于通常要在法院工作一辈子的法官来说,你们必须得考量:一是依法裁判的天职决定了法官理应也只能追求公正,二是为不当干预司法的当权者背书,责任最终只会及于自身。

一桩11年前的杀人案,因一份网络流传的“死刑保证书”而重新浮出水面。2001年8月,河南叶县邓李乡13岁的女孩郭晓萌(化名)被害,同村的李怀亮随后因涉嫌杀人被警方抓获。在这份所谓的“死刑保证书”中,死者家属保证只要判李怀亮死刑或者无期,就“不上访”。2004年,河南平顶山中院判处李怀亮死刑,但这份死刑判决因“证据不足”最终被河南省高院撤销(2月23日《南方都市报》)。

从“保证书”的内容来看,并不是法院在向被害人家属“保证”判处被告人死刑,而是被害人家属“保证”在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前提下就“不上访”。这其实是一张“不上访保证书”。据记者调查,这张“不上访保证书”的由来是:因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一直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定案,被害人的父母为了督促有关部门,曾多次上访。2004年5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赵姓副院长主持、湾里村村干部作为见证人的情况下,被害人家属以保证不上访要求法院进行判决。

这张“保证书”说起来荒唐,“死刑保证书”的标签也直接指向法院。但从头到尾,法院并没有在“保证书”中承诺了什么或保证了什么,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人士的签名。“保证书”写在“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的信笺上,并不表示这就获得了法院的确认。红头信笺也不是红头公章。这倒更像是法院人士为息访维稳,利用被害人家属法律知识欠缺,让被害人家属签下了一纸“不上访保证书”——被害人家属和村民还以为这就是法院的“死刑保证书”。殊不知,他们被法院的息访维稳工作给“骗”了。

当然,在签订“不上访保证书”3个月后,平顶山中院也确实判了李怀亮死刑。不过,平顶山中院的这个判决,被河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后来平顶山中院再次判处李怀亮死缓的判决也被撤销了,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这一结果不但导致原有的“不上访保证”被推翻,被害人家属进入旷日持久的上访程序,另一方面,被告人家属也在上访,因为李怀亮至今还被羁押,有罪无罪也没个说法。被告人家属上访的理由是,“高院撤销中院的死刑判决,是因为案件中存在3大疑点:首先是现场留下的血型是O型,而李怀亮是A型血;其次,被害人解剖后,留在体内的精液与李怀亮的不符;最后,现场的鞋印也跟李怀亮对不上。”我尚未查到相关的裁判文书,暂未核实上述三点的真假,或这三处疑点有无被侦查部门最新的补充侦查所排除。如果这三处疑点仍然存在(尤其是第二点),那么别说是判处李怀亮死刑,就是认定李怀亮有罪也成问题。法院想要止争、息讼、罢访可以理解,但总不能以制造另一个“赵作海”的方式来进行。

法院的天职是依法裁判,实现正义。在法官面前,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同样地,除了公正,法院不应有任何超越审判职权的保证。维稳压力不能成出卖司法公正的理由。如果被告人依事实认定和法律规定应判死刑,法院的死刑判决也不过是法院实现公正的职责使然,而非“保证”的成果。死刑不是息讼、罢访的良药,公正才是。被害人家属的诉求,其实是让作恶者受到惩罚。如果李怀亮确非作案人,判李死刑,非但不能消解被害人家属的失亲之痛,反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及其家属都伤害至深。

正因为前有杜培武、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等冤狱之痛,“两高三部”于2010年5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份被业内人士称为“证据双规”的司法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从河南省高院两度推翻平顶山中院对李怀亮案的判决来看,平顶山中院的上述死刑判决和死缓判决,并未经得住时间的检验(虽然该案至今仍未终审)。在这个“维稳”的时代,平顶山中院的法官们也可能只是整个维稳链条中的一个工具,他们违背自身职业道德的“疑罪从有”做法或许只是在为更高的维稳官员背书。目前的“流官制”导致了一些地方领导面对上访事件,只为一时捂盖子,不为解决真问题——我走(升迁或调走)后哪管他洪水滔天。对于通常要在法院工作一辈子的法官来说,你们必须得考量:一是依法裁判的天职决定了法官理应也只能追求公正,二是为不当干预司法的当权者背书,责任最终只会及于自身。(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