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上午,在中国北京的人民大会堂中,《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最后以“赞成2639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获得通过。这个表决在中国最近63年来的各项表决中,并不能说获得高票通过,因为相对于那些百分之百或百分之九十九的赞同票来说,毕竟有160反对票与57的弃权票。但是,然而在诸多法学家严正指出该刑诉法修正案中的第73条、第83条存在严重违反人权准则的“秘密抓捕”与“失踪”条款情况下,仍然得到如此高票通过,这才是真正让人吃惊的。
如果说对于一项法规,当时人们还没有对其中一些条款的侵权隐患引起关注,以致获得通过,那是人们认识局限的问题,而明明已经使绝大多数人明白,且已经发出预警,学者与民众已经公开表示强烈关注甚至抗议,甚至有不少人公开紧急呼吁停止表决或修改其中“秘密抓捕”条款下,人大会表决仍然得到这样的结果,这是难以接受的。
据新浪微博调查,97.2%网友表示关心刑诉法大修,89.9%的网友表示两会刑诉法草案第73条应暂缓表决,10.1%的网友认为要立即表决,92.8%的网友表示不希望通过《刑诉法修改稿草案》。据国际影响大的媒体报道:纽约时报:73条的通过,中国迈向警察国家。CNN:中国全民96%反对的情况下73条被操纵通过。共同社:73条通过是绑架失踪合法化。明报:73条是一群外国人在表决通过,这是世界上最荒唐的事。但与此相反,中国官方媒体却不知通过什么途径,至少我们没有看到它经过什么途径而调查得出民众高度赞同的结论。如新华社报道说:中国98%民众赞成73条表决方案获得通过;而人民日报也结论性地断言:73条通过,是中国法制的巨大进步。
中国法制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上是否真正取得了巨大进步?只要我们细读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第73条与83条,就会发现其中法制是进步还是倒退。修正案二十三、修正后第七十三条(草案第三十条)——监视居住的规范与救济:“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侦察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修正案二十八、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由上可见,这修正案中的第73条与83条已经明确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作为在监视居住与拘留后24小时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这是公开将秘密抓捕与失踪合法化,其中的危险与罪恶已经有许多学者对此进行阐述,从前面新浪微博的调查与国际媒体的统计披露,民众也普遍能认识到其中的厉害性,在此我就不想赘述。我想追问的是,为什么这样一件明显危害人权的法规,居然可以如此顺利地通过?那些承担表决且投下赞同票的人究竟是些什么角色?
追问中国人大代表何以表决通过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问题,使我想起曾经听一个朋友讲述的“金锤子”的故事。话说在非洲某个落后的部落统治的国家,忽然传出说已经实行了民主,并且运作得非常地顺当。这让文明世界的国家感到惊讶。于是美国与欧洲的一些国家就组织专家前往考察,结果发现那个部落国家居然真地有模有样地在实行民主,国家的一切决策与法规都是通过民主表决后实行的,整个国家运作也确实还正常。这些专家就很困惑,怎么这样的落后部落国家,居然能如此好地运转起现代文明的民主程序?于是这些专家就前往该国各处调查,并对该国议会表决进行细致观察。后来专家们发现该国议会表决是利用举锤子的方式,而所举的锤子都是纯金打造。再一详细调查,发现这些锤子并不是该国政府制造,而是那些来参加表决的人自己准备的。更进一步调查后了解到,该国参加会议的代表都是经过各地选举的,而各地选举的条件就是有多少财富,能够铸造得起多少的纯金锤子,这样“金锤子”就是成为该国议会代表的条件。这样的代表身份高度一致,利益高度趋同,所以表决什么都高票通过。然而,当这些专家团深入该国民众中了解时,却发现该国民众苦不堪言,民众的意愿根本无处表达,民众的权利根本没有保障,该国资源被这批“金锤子”表决下的各项政策与法规所肆意剥夺瓜分,该国民众被官府肆意掠夺侵害。从该国民众的人权与基本生存状况,该国虽然形式上采用了现代民主,但实质上还是“金锤子”权贵专制的时期。这种民主外衣包裹下的专制极权,使该国更显邪恶而黑暗。这种“金锤子”表决下法规,无疑都是以维护“金锤子”的集团利益为宗旨,共同的利益驱使“金锤子”们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所以不存在“金锤子”们制订政策法规而不高票通过的。
当我们回头看看今日中国人大代表的情况,就会发现“人民代表大会已蜕变成官商代表大会”。据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说:全国人大代表中70%是各级党政官员;剩下30%,大半为大型企业或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如此“人民代表大会”,实际应该与时俱进的改为“全国官商代表大会”,无必要再加“人民”二字了。若改成:全国即得利益者代表大会更妥!另据中纪委的一份调查显示:按照去年2月的数据推算,目前政协代表76.77%有外国护照,人大代表57.47%有外国护照。中纪委的这份秘密调查报告还显示了另外一个方面的重要数据,这就是:“按照目前的数据来推算,84.35%的局级以上干部,拥有外国护照”!这也就是说,中国政府的高层官员其实都拥有西方国家护照。更有媒体报道北京消息人士还透露: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有一些人从事人大代表与政协代表的资格买卖。目前在中国只要化费1500万人民币就保证可以“当选”成为全国政协代表;花费2500万就更保证可以“当选”人大代表!现在两会的不少代表就是这样买来的!这是造成中国两会代表“外国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从中央党校教授到中纪委调查,直至事实上民间众人皆知的代表买卖行情“潜规则”,都可以看到中国“金锤子”的身影。在这种“金锤子”下,我们就很容易理解这种民怨滔滔之下的泰然通过。事实上国人都是在“金锤子”的民主下生活,而国人都被“金锤子”统治与代表着。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不通过允许“秘密抓捕”与“失踪”的合法,那才真是咄咄怪事!